户政阳光警务公开规范(户口管理)
派出所户籍规章制度
派出所户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派出所户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对户籍登记、迁移、补录、变更、核查等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四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规范民警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警的培训,提高其户籍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和协作。
第七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突出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处置和处理。
第八条派出所户籍管理规章制度由派出所负责领导和法律顾问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九条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户籍登记,确保每位居民都有一份正式的户籍资料。
第十条居民办理户口迁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实并填写户籍登记表。
第十一条居民办理户口迁出时,应当填写相关表格,并办理手续。
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户籍资料移交给迁出地的派出所。
第十二条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妥善管理并保存户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户籍登记表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居住等情况,确保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十四条居民户籍迁移应当有充分的合法原因和依据,如就业、学习、婚姻等。
第十五条居民户籍迁移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户籍迁移证明。
第十六条居民户籍迁移时,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户籍资料移交给迁入地的派出所,确保迁移手续的顺利办理。
第四章户籍补录第十七条居民户籍出现遗漏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向派出所进行户籍补录,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户政人员管理制度
户政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户政人员管理工作,提高户政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户政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政人员管理工作应依法公正、客观、高效、便民,服务好公民,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户政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服务为先、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服务公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政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户政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并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户政人员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户政服务水平。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户政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奖惩以及培训等工作,应遵循政策法规,公开、公正、公平。
第八条户政人员应当具备基本资格和能力,经过严格面试、考核、评定等程序,确定其能胜任户政工作。
第九条户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条户政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失职、渎职现象,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一条户政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本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户政人员应当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和交流,善于倾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户政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户政信息服务,做到合法合规,不得随意变更、查询、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户政人员应当加强宣传,向公民普及有关户政法规的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事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户政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公民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
第十六条户政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工作纪律,做到守时、守纪、守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七条对在户政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服务优质的户政人员,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在户政工作中失职、渎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户政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派出所户籍制度模板
派出所户籍制度模板一、前言派出所户籍制度是为了规范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籍管理职责1. 派出所户籍民警负责本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身份证办理等。
2.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熟练掌握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热情为民服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各项户籍业务。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买卖、篡改户籍信息。
三、户口登记1. 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注销登记等。
2. 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
四、户口迁移1. 户口迁移包括市内迁移、省内迁移、省外迁移等。
2.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
五、户口注销1. 户口注销包括死亡注销、出国(境)注销、迁出注销等。
2. 办理户口注销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注销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
六、身份证办理1. 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2.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及时将办理好的身份证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领取时间。
七、其他1.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定期对户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户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户籍信息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信息动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信息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户籍信息的采集、登记、变更、查询、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户籍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全国户籍信息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第五条户籍信息的采集和登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及时地采集和登记户籍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外地来京人员、出生、死亡、婚丧嫁娶等情况进行及时的采集和登记。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户籍信息登记制度,规范户籍信息登记程序,确保户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户籍信息的变更第八条户籍信息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民的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信息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进行变更。
第四章户籍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一条户籍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民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户籍信息,并可以申请更正或者补充不准确、不完整的户籍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户籍信息使用制度,规范户籍信息使用程序,确保户籍信息的安全、合法、有效。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户籍信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户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户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户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户籍信息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篡改、删除户籍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范本
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警务人员信息管理,提高警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警务人员姓名、职务、警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第三条公示原则公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第四条公示方式警务人员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政府网站: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设立警务人员信息公示专栏,定期更新警务人员信息。
(二)警务单位公告栏:警务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更新警务人员信息。
(三)政务新媒体: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警务人员信息。
(四)其他渠道: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警务人员信息。
第五条公示时限警务人员信息公示时限为自警务人员任职之日起至离职日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信息更新警务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监督与责任(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警务人员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单位提出,公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警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警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警务公开清单管理,提高警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便于公众监督,完善和规范我国警务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警务公开清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行政事务、办事流程、政策法规、基本情况以及公开办事服务指南和结果的一种文书或数字化数据库。
第三条警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公安机关职责和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警务公开清单。
第二章编制原则第五条公安机关编制警务公开清单,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实用、规范的原则,明确要公开的内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编造、夸大、隐瞒。
第六条公安机关编制警务公开清单,应当突出服务公众、减少群众办事成本的导向,通过减少事项的材料、时限、地点、程序等环节,实现社会公众能便利地获得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编制警务公开清单,应当注重公开的实用性,确保警务公开信息内容准确、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行政事务公开的知情权。
第八条公安机关编制警务公开清单,应当注重标准化、规范化,在制定处罚标准、程序、时限、事项等内容时,应当综合权威发布、专业负责、实地勘察等方式,确定具体内容。
第三章编制程序第九条公安机关编制警务公开清单,应当综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安机关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公安机关编制警务公开清单,应当根据地域、行业、群众关注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编制警务公开清单,应当将公开的事项、内容和方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核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编制的警务公开清单,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网站、社交媒体、法定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章组织保障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完善警务公开清单的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审批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公开清单编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编制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知识。
户籍窗口规范
全文共计2148字
户籍窗口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派出所窗口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籍管理队伍,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办公接待环境的规定
(一)派出所外观标识要严格按安装规范执行,竖式标牌应悬挂于派出所建筑物大门或大院院门的右侧(进门方向)。
标识灯箱应悬挂于派出所建筑物大门或大院院门的左侧(进门方向)。
安装新的外观标识时,应彻底清除原有外观标识,不得新旧标识混用,保证派出所外观标识规范统一。
(二)派出所要在主要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三)所容所貌,内务卫生和办公接待环境干净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
派出所应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应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证件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及饮水用具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有条件的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
1。
基层民警的户籍管理操作手册
基层民警的户籍管理操作手册一、引言户籍管理是基层民警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份认证、社会福利享受、公共资源分配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基层民警在户籍管理方面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编写本手册,旨在为基层民警提供详尽的户籍管理操作指南。
二、身份认证与信息采集1. 有效身份证明在处理户籍管理事务时,基层民警首先需要核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核验时需仔细核对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并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信息采集对于新生儿或户籍变动的申请人,基层民警需要准确采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现住址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管理系统。
三、户籍注销与迁移1. 户籍注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层民警在办理户籍注销时,应当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户籍注销登记表。
同时,需告知申请人注销户籍后可能影响到的相关权益和社会福利待遇,并妥善处理相关手续。
2. 户籍迁移户籍迁移是居民频繁变动的情况下常见的操作。
基层民警在办理户籍迁移时,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户籍迁移证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迁移事由,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至户籍管理系统。
四、婚育登记与证明办理1. 婚育登记基层民警在办理婚育登记时,首先需要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然后填写婚育登记表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和义务。
婚姻登记涉及到婚姻证、离婚证和结婚证等证件的办理,基层民警需要协助申请人完成相应手续。
2. 证明办理基层民警在办理身份证明方面,如无特殊规定,应当核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按照相关流程发放相关证明,如居住证明、户口簿等,保证证明的真实合法。
五、信息查询与反馈1. 信息查询基层民警应当熟悉户籍管理系统的使用,能够熟练查询个人和家庭的户籍信息。
同时,基层民警还需能够对外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查询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
2. 信息反馈对于人民群众提交的户籍管理相关问题和建议,基层民警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反馈,并协助解决问题。
【推荐】户政管理警务公开-word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户政管理警务公开第一部分户口管理一、户口登记(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随父或随母自愿,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告之当地计生部门。
2、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办理户口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理由的证明。
4、分户和并户。
凭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办理。
5、区、县(自治县)内及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办理。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凭入伍通知书和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
8、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基层民警的户籍管理操作手册
基层民警的户籍管理操作手册一、引言户籍管理是基层民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规范的户籍管理操作能够保障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本操作手册将为基层民警提供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方法和操作指南,旨在提高户籍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基本概念1. 户籍户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地址信息、亲属关系等。
2. 基层民警基层民警是指在社区、派出所等一线警务单位从事基层警务工作的民警。
三、户籍管理的重要性户籍管理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提供有效的人口信息,便于警方及时破案和调查;2. 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3. 为居民提供各项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4. 协助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各类统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户籍管理操作指南1. 个人基本信息登记(1)检查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期限;(2)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3)录入个人信息至户籍数据库,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居住地址变更登记(1)核实变更居住地址的真实性;(2)填写居住地址变更登记表,并在户籍数据库中更新信息;(3)核实变更居住地址的原因,如租赁合同、购房合同等。
3. 亲属关系核实(1)核实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记录亲属关系信息,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3)通过调查、询问亲属等方式核实亲属关系,并进行合法性评估。
4. 失踪/死亡人员登记(1)接收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核实失踪/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并与户籍数据库进行比对;(3)进行失踪/死亡人员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 人口普查和数据分析(1)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人口普查工作;(2)定期分析户籍数据,发现潜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3)配合公安机关上级部门进行数据汇报和统计工作。
六、总结户籍管理作为基层民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操作指南进行。
兴义市公安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户籍管理
无
贵州省公安厅在线服平台受理,流转到公安内网进行办理。
2
居住证受理
《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住证。
派出所
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放居住证。
无
贵州省公安厅在线服务平台受理,流转到公安内网进行办理。
兴义市公安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户籍管理
序号
事项
标准
备注
依据
内容
主体
时限
收费
方式
1
户口业务受理理(出生、死亡、移入)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3条
出生、收养、恢复、其他情形申报登记
派出所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时限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公治安〔2019〕15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公治安〔2019〕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部署要求,为推动全国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公安部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具体如下:一、目的意义和总体要求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户籍管理领域是国务院明确的首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点领域之一。
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规范化手段,立足基层一线联系服务群众实际,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聚焦政务公开这一主题,对标《指引》要求,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县(区、市)及以下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公开主体包括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公安部在前期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对户籍管理领域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详见附件),涵盖了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7个方面、18项公开事项,明确规定了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构成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市民们: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推进户籍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全体市民的基本权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一、户籍登记及变更管理1. 居民入户(1)本市户籍人口由原先县级统一管理调整为区级管理,居民迁入其它区的,应按照新《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新的户口迁移手续,并注销原户口。
(2)居民迁入本市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申请落户,同时提供与本市市民的亲缘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等。
各区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落户手续。
(3)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或双方居民迁入本市时,可随同办理落户手续。
2. 居民迁出(1)居民迁出本市的,住房有关手续必须办完成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户口簿和迁出证明等资料,在新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未成年子女未随父母迁出的,一方或双方清楚了解并同意并提供书面意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3. 户籍变更管理(1)居民因结婚、离婚、丧偶、重新婚姻登记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2)居民因迁移、工作变动、学习变动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迁移学生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3)居民因其他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户籍信息管理和保护1. 户籍信息采集和更新(1)各区政府将建立统一的户籍信息数据库,确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居民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新。
(2)擅自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户籍信息的居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范本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站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警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警务站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便于群众了解警务工作内容、程序、依据、结果及监督途径。
二、公开内容第四条警务站应当公开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工作时间、值班制度;(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四)报警、求助、投诉电话及处理程序;(五)警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六)窗口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要求;(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八)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及处理程序;(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警务站应当根据执法办案需要,适时更新公开内容,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开方式第六条警务站公开内容采取以下方式:(一)在警务公开栏公开;(二)通过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公开;(三)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四)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公开;(五)其他便于群众获取信息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第七条警务站公开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三个月。
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五、监督与保障第八条警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警务站应当加强对警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公开内容准确、全面。
第十条对违反警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站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警务站负责解释。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警务工作规范,有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群众对警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各地警务站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小警务户籍窗口服务规范
户籍窗口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户政管理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全市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设置的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业务和提供人口信息查询等服务项目的户籍服务大厅、警务服务室等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包括:户籍窗口建设规范,警务公开规范,服务制度规范,窗口民警行为规范,窗口民警语言规范,窗口民警礼仪形象规范。
第二章户籍窗口建设规范第四条户籍窗口应设置在一楼或临街(路)处,门口设置醒目的“警务服务室”、“户籍服务大厅”等指示标志;派出所户籍室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米,县分局户籍服务大厅原则上不少于50平米,并按功能划分为工作区、申请人等候区;室内多个窗口办理不同证件的,应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以方便群众查找、办事。
第五条户籍窗口应采用“低台敞开式”服务台。
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以70-80公分为宜;宽度以方便交接材料为准,以65-70公分为宜。
办公桌面应规范放置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话等办公用品;服务台面应规范放置警务服务质量评价器及评价提示牌、警民联系卡、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指南(明白纸)、各类申请表格的示范文本、群众意见簿以及笔墨、纸张、眼镜等服务用品,以方便群众阅读、取用。
第六条服务等待区中心位置应放置多套座椅;适当位置应放置饮水设备、自行车打气筒、急救药品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业务量大的根据条件可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和排队叫号辅助设备。
第七条室内醒目位置应悬挂“户口事项办理、审批机关和办理时限流程示意图”、“户籍窗口服务工作制度”、“收费项目公开栏”等,以方便群众浏览、监督。
第八条户籍窗口应配备1-2名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职、在编正式民警。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浏览量::1318作者:来源:日期:2018/9/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六条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内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户政部门规章制度
户政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户政部门是指负责管辖及管理户籍、身份证件等事务的机构。
第三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户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职责,保证工作效率。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五条户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户籍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籍。
第六条户政部门应当对户籍材料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更新和存档,确保户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户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公民的户口迁移、户口注销、户口补录等手续,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户籍争议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户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公民的基本信息一致。
第十条户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户籍数据进行清查核实,及时纠正错误数据。
第三章身份证件管理第十一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的身份证件申领、换发、补办等手续。
第十二条户政部门应当加强身份证件的安全管理,防范伪造、冒用等不法行为。
第十三条户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身份证件信息,确保身份证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身份证件的异地办理手续,方便公民生活。
第十五条户政部门应当对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户政部门应当建立便民服务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户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第十八条户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户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户政部门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户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会各界有权监督户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户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郴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业务操作规范
郴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业务操作规范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和户口主项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补登、补录及户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全面提高我市户政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郴州市户政管理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户政管理民警的业务素质要求一、应知的基本知识(一)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运用《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郴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业务操作规范》。
了解掌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6〕1号);(三)业务知识:熟悉掌握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各子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范;熟悉掌握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受理、制作、发放工作流程与规范;熟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制度;熟悉居民身份证发放对象、有效期限、使用查验等规定以及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处罚规定。
(四)管理知识:精细化管理、统计学、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等知识。
(五)保密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业务用计算机"一机两用"的通知》(公通字[2003]26号)。
(六)其他知识:社交礼仪、工作接待、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基本知识。
二、应会的基本技能(一)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能够运用office软件处理办公事务,能够运用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处理户政业务,能够运用身份证管理系统处理身份证业务。
户政大队的规章制度
户政大队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政大队的管理和工作,保障居民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户政大队是以居民户籍登记、变更、迁移等为主要职责的管理单位,依法承担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政大队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为先,廉洁自律,争创一流。
第四条户政大队的组织机构包括队长办公室、户籍管理科、户籍监督科等部门。
第五条户政大队的工作任务是依法管理和保护户籍信息,做好居民登记、变更、迁移等工作。
第二章队长办公室第六条队长办公室是户政大队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户政大队的工作。
第七条队长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贯彻执行户政大队的工作计划、决策和部署。
第八条队长办公室由队长负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协助队长完成领导工作。
第九条队长办公室要加强对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工作的协调和合作。
第三章户籍管理科第十条户籍管理科是户政大队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居民户籍登记、变更等工作。
第十一条户籍管理科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户籍管理科要认真核实居民的身份信息,确保户籍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户籍管理科要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妥善管理户籍信息,防止泄露风险。
第四章户籍监督科第十四条户籍监督科是户政大队的监督和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户籍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户籍监督科主要职责包括定期检查和评估户籍管理工作,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户籍监督科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果,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户政大队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户政大队要加强党建工作,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确保工作的正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章制度经户政大队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特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霞山公安分局户政阳光警务公开规范(户口管理) 2011-10-13 来源: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字体:大中小
一、户口迁移条件
1、市区职工居民有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凭
本人的《房产权证、单位或房管局的《住房证》,
并且在市区入户已满三周年以上的(含随父母
一起生活的已婚子女)可准予其配偶及未婚子
女入户市区。
2、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
无子女(指同一行政区域的县、区内没有子女),
需到市区投靠子女的公民
3、原籍市区且有住房,到外地工作,现离退
休要求回市区定居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不满
14周岁的小孩,已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
的,可准予其收养的小孩在市区落常住户口。
5、“非转农”户口迁移条件
(1)夫妻投靠;
(2)、未婚子女跟随父母;
(3)、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已落户本村居民组的毕业生,要求就地“非转农”。
6、“农迁农”户口迁移条件。
(1)、夫妻投靠;
(2)、未婚子女跟随父母;
(3)、农村女青年与城镇(含部队、港澳台同胞、侨胞)男青年结婚,女方投靠男方父母;
(4)、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户口迁移需提供手续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
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军官证)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婴儿出生后,因故三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受理补办登记申请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二)、死亡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
申报死亡,应当持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查验无误后,填写《死亡登记表》,然后注销常住户口,收缴死者身份证,出具死亡证明。
(三)、迁入登记
(1)夫妻投靠。
《入户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产权证》或《住房证》;非农户口的提供《失业证》。
(2)子女投靠父母。
《入户申请审批表》;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双
方关系证明;《房产权证》或《住房证》;已达到法定婚龄子女提供《未婚证》;已满是十六周岁的非农户口子女的提供《失业证》或《学生证》(学校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
《入户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边无子女及双方关系证明。
(4)公民收养小孩。
《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被收养人已入户的要提供《户口簿》。
(5)离(退)休回原籍定居。
《入户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休证》或《退休证》;《房产权证》。
(6)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解除少年管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
《刑满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解除少年管教证明》、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被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注销的户口证明。
(7)迁入农村户口需提供手续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村民小组同意接收证明;(全部村干部同意后签名、按指模);
4、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村委主任、书记同意后签名、按指模);
5、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失业证》;
6、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非转农”的要提供《失业证》;
7、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和《未婚证》;
8、在农村分有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村委出具的宅基地分配证明,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四)漏登补录登记需提供手续: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原始的《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底册;
3、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漏登补录证明;
4、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
5、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6、申请人近期照片。
三、变更更正登记:
(一)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二)变更姓名。
公民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市区需逐级呈报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三)变更民族成份。
公安派出所应对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及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长加具意见后,逐级呈报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四)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
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出具有关的《出生证》或以前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逐级呈报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五)变更更正性别。
公民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逐级呈报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四、审批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收到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审批决定。
批准的签发《准迁证》,不批准的退转材料。
五、服务承诺、审批时限:
(一)、出生入户审批时限
(1)出生三个月内入户,手续齐全,时限为三个工作日;(2)出生三个月内入户,对证件有质疑需民警走访调查,时限为五个工作日;(3)出生超三个月后入户,时限为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分局为五个工作日,共十个
工作日。
(二)、迁入、漏登补录登记、变更更正登记审批时限
派出所10个工作日;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地市级公安机关8个工作日。
六、执法依据:
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湛府[2003]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3、《常住人口管理业务操作规范(试行)湛公户[2009]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5、《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6、《关于印发〈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87号
7、《关于印发〈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指引(一)〉的通知》粤推居办[2010]10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推居办[2011]9号
七、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