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户籍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洪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
到2020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
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公布:如何处理户籍迁移问题?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公布:如何处理户籍迁移问题?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公布:如何处理户籍迁移问题?2023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开始实施,这对于居住在江西的人们来说是一大利好。
新的户籍制度实施后,对于户籍迁移和户籍变更的操作和方法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为您介绍江西省在新的户籍制度下如何处理户籍迁移问题。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背景首先,为了更好的理解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后如何处理户籍迁移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主要是因为现有户籍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户籍不平等、户籍歧视等问题,导致许多人在生活中遇到一系列的麻烦和不便。
基于这些问题,江西省决定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主要目的在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透明的户籍制度,以实现户籍制度的现代化升级,并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江西省户籍迁移问题的处理方法在江西省新的户籍制度下,户籍迁移的操作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的户籍制度下,户发局将通过线上开办户口、设立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让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不再需要排长队、跑很多窗口。
具体来说,户籍迁移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携带必要证件原籍居住地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的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婚姻证明材料、财产证明及原单位的证明等。
准备好这些证件能够更快地办理迁移手续。
2.填写申请表到达新的户口所在地,需要在户籍管理部门填写户籍申请表。
在申请表上填写正确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提交申请表填写完户籍申请表后,需要交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就可以进行户籍迁移。
4.领取新的户口本在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新的户口本。
此时,原户籍将会被注销掉,新的户籍信息将会完成更新。
总结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公布,新的户籍制度下,户籍变更和迁移的方法有所改变。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一定要携带必要的证件和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户籍迁移。
江西户籍制度
江西户籍制度一、引言江西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
作为中国重要的人口流动地区之一,江西省一直面临着户籍管理的挑战。
江西户籍制度是指对江西省居民进行身份登记和管理的体系,旨在实现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和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探讨江西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以及影响。
二、历史背景江西户籍制度的形成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
在中国的历史上,户籍制度早已存在,并随着朝代的更迭而不断变化。
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江西省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三、基本内容1. 户籍登记江西户籍制度的核心是户籍登记,即对居民的基本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父母信息等。
户籍登记是江西省居民获取身份证、公民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户籍分类江西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两类。
农业户籍主要是针对农村居民,非农业户籍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
这一分类有助于江西省实施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以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需求。
3. 户籍转移户籍制度允许居民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户籍转移。
这意味着居民可以将户籍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以追求更好的工作、教育和生活条件。
户籍转移对于促进人口流动和地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4. 动态管理江西户籍制度的管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
这就意味着户籍信息需要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更新和调整。
例如,当居民改变姓名、婚姻状况或职业时,他们需要及时向户籍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影响江西户籍制度对居民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 社会保障江西户籍制度为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障的重要保障。
居民可以通过户籍登记来申请社保和医疗保险等福利,以及享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
2. 人口流动江西户籍制度的存在对人口流动起到了引导和调控的作用。
户籍转移制度使得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来选择合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户籍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城乡一体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依法登记的户口为公民的法定户籍。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公民出生、死亡、失踪、户口迁移、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六条婴儿出生后,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之日起30日内,向婴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户主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第八条公民因婚姻、收养、迁移等原因,需要变更户籍所在地,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登记。
第九条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条户籍证明是证明公民户籍身份的重要证件,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一条公民需要办理户籍证明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证明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户籍信息的;2. 未按照规定办理户籍证明的;3.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户籍登记或者证明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 非法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户籍证明的;2. 非法侵入、篡改、删除户籍管理系统的;3. 泄露公民户籍信息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居民的户籍制度,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的法律文件。
户籍管理原则1. 公民自愿原则: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并享有迁移户籍的自由。
2. 平等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得因地域、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3. 法律保护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4. 便利原则:户籍管理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公民办理户籍相关事务。
户籍登记1. 出生登记:公民的出生应当及时登记,确保新生儿获得合法身份。
2. 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新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及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3. 迁出登记:公民迁离原户籍所在地,应当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4. 户口簿管理:户口簿是公民户籍的重要证明,应当妥善管理和更新。
5. 信息变更登记:公民的户籍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户籍迁移1. 公民户籍迁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2. 公民迁移户籍应当办理迁入和迁出手续,同时遵守迁入地的相关规定。
3. 户籍迁移涉及的手续和材料应当便捷和明确。
户籍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登记和迁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公民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户籍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措施1. 对违反户籍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限制迁移等。
2.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居民的户籍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部门和公民都应当共同遵守和配合执行该法规,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
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山西是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然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由此拉开了该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然后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便利。
同时,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区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采煤沉陷区居民、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此外,还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
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下的县城。
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提高行政效率。
赋予城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记者获悉,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这对于有序推进江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江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完整篇.doc
2019年江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江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二)第三十二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三十四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第三十五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三十六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胞同胞定居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八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九条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十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赣府发[2002]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和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二年四月二日)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设区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一)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
1、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工作,或未应聘,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均可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市区落户。
2022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
2022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20xx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最新版山西是在20xx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然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xx年,全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由此拉开了该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然后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便利。
同时,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区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采煤沉陷区居民、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此外,还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
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下的县城。
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提高行政效率。
赋予城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记者获悉,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这对于有序推进江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
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户口迁入迁出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江西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对于户口迁入迁出也有一些规定和制度。
下面就来简要介绍一下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
首先,对于户口迁入江西的人员,有几种途径。
一是就业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就业单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在江西就业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就业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获得江西的户籍。
二是投资创业人员,他们可以通过投资创办企业来办理户口迁入。
在江西进行投资创业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投资证明、企业注册登记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获得江西的户籍。
三是人员调动人员,他们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在江西省内调动工作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调动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获得江西的户籍。
其次,对于户口迁出江西的人员,也有一些规定。
一是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离开江西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江西省内调动工作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离开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获得新的户籍。
二是因结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江西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江西结婚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结婚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获得新的户籍。
三是因转移居住地等原因需要迁出江西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只需提供相关的转移居住地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获得新的户籍。
此外,对于户口迁入迁出的人员,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
一是户口迁入迁出需要个人自愿,并经过家庭成员同意。
二是迁入迁出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是迁入迁出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明和证件送达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主要包括就业人员、投资创业人员、人员调动人员三种类型的迁入规定,以及工作调动、结婚、转移居住地三种类型的迁出规定。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赣公字〔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15〕201号各设区市公安局: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江西省公安厅2015年12月30日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户口注销第一节死亡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第五章户口迁移第一节市、县内迁移第二节市、县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县外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一节户主变更第二节姓名变更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第四节民族变更第五节性别变更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等户籍管理事项应由本人或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应由监护人或户主申报。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一、前言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籍管理体制1. 国家公安部负责全国户籍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三、户籍登记1. 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婴儿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生登记。
2. 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家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死亡登记。
3. 迁移登记公民因工作、学习、婚姻等原因,需要将户籍迁移的,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登记。
4. 更正登记户籍登记内容有误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四、户籍证明1. 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
2. 户口簿户口簿是记载户籍事项的证明文件。
公民从事就业、教育、婚姻等活动,需要户口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
3. 户籍证明公民需要证明户籍事项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申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迁移登记的;(3)未按照规定申请更正登记的;(4)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或者出租、出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本法规执行。
以上内容为我国户籍管理法规的概述,具体法规内容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江西省户籍管理办法
江西省户籍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院保卫处负责全院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人员和学生的集体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其办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规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一章迁入户登记与管理第四条迁入户口人员必备证件;凡分配、调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和录取我院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有效证件为:(一)新入学的大专生凭正式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凭院人事处证明、报到证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
(三)由外地调入我院的职工及随迁人员,凭省、市人事、组织、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批准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介绍信、原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
再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四)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市县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证件上注明公民身份证编码)及本人复、转、退证件,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
(五)符合引进人才政策规定迁入的,凭省、市人事部门签发的《引进人才落户通知》、《引进人才情况登记表》及原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
再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六)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
(三)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审批时限。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赣公字〔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22〕18号各设区市公安局、赣江新区公安局:《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2月11日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江西省公安厅2022年3月1日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户口申报1.出生申报2.收养申报3.恢复申报4.户口补登、补录5.其他情形申报第三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节户口注销1.死亡注销2.出国(境)定居注销3.其他情形注销第五节户口迁移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2.居住就业、录(聘)用调动、人才、随军户口迁移3.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4.其他情形户口迁移第六节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1.户主变更2.姓名变更3.出生日期更正4.民族变更5.性别变更6.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七节户口证件管理第八节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三章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居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查询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规定。
最新江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doc
2018年最新江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2018年最新江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户籍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眼中的大事,平时它视乎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需要时却是缺其不行的关键。
申请江西省户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小编为您整理《江西省户口迁移办理手续新政策,江西省户口迁移流程和申请书》,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得政策:1月11日,记者获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这对于有序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这就意味着,以后,不再以户口论身份。
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证即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卫服务等权利。
南昌中心城区有序放开五大类落户限制进城农民在哪儿落户?《意见》提出,分五大类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投资经商类: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正式出台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正式出台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正式出台:为未来发展带来更好机遇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于近日正式出台,这被认为是该省未来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象征着社会制度的日新月异,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
据消息人士透露,江西省将在2023年实施新的户口制度,将个人与户口的绑定关系打破,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人口流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更好的机遇。
新的户口制度将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江西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重要的农业文化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和人口结构,因此在实施新的户口制度方面将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目前,江西省的户口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最明显的是户口与人的绑定关系,导致了人口流动性差、经济发展受限等问题。
对此,新的户口制度将取缔户籍迁移等限制措施,实现了户口与人的解绑,从而有利于促进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
此外,新的户口制度也将加强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江西省的发展需要更好的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而实施新的户口制度可以让更多人享受公共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新的户口制度将给人们带来更多机会新的户口制度将让更多人有机会进入江西省,特别是那些有创业、就业意愿和技能的人。
这将刺激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人口流通,推动的是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
当新的户口制度施行后,人口流动性将得到激增,从而增加了经济发展的机会。
新的户口制度将释放出更多的活力和潜力,这将会使得江西省的经济增长更加迅速,同时为人民带来更多福利和好处。
全面的户口制度改革是我们建设更加美好江西省的重要举措,它将为未来发展带来更多机遇、带来更多可能。
我们相信,在江西省的全力推动下,新的户口制度将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军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西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现役军人新生: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如果是现役军人,需要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2. 新生迁入登记: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3. 户口恢复: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出,但未在大中专院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可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 转学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出的,需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 毕业生落户: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创)业单位或就(创)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
6. 未就业毕业生户口迁回:未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浙江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现役军人新生: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如果是现役军人,凭新生录取证明注销户口;如果不是现役军人,则按前款规定办理。
2. 宗教院校新生: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 新生迁入登记: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4. 户口迁入和恢复: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除非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
若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5. 转学、退学或肄业户口迁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或肄业的,需凭学校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 毕业生落户: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根据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信息概括了江西省和浙江省的军校新生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还需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详细规定和流程。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16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有关就业、就学、经营、社会保障等事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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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院保卫处负责全院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人员和学生的集体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其办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规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一章迁入户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迁入户口人员必备证件;
凡分配、调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和录取我院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有效证件为:
(一)新入学的大专生凭正式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凭院人事处证明、报到证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
(三)由外地调入我院的职工及随迁人员,凭省、市人事、组织、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批准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介绍信、原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
再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四)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市县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证件上注明公民身份证编码)及本人复、转、退证件,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
(五)符合引进人才政策规定迁入的,凭省、市人事部门签发的《引进人才落户通知》、《引进人才情况登记表》及原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
再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六)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
(三)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审批时限。
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必须在入学后半个月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院保卫处,保卫处于每年年底按规定一次性上报审批落户。
第二章户口借用与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单位分房、小孩入户、福利补贴、出国审查、煤气证、公证等。
第七条借用方法:
学生凭个人申请及班主任签字的书面材料和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
第八条借用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第九条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底页的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
(三)保证按时交回。
第十条开具户口证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三章户口注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在丧事处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毕业分配及退学
第十二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之规定,凡毕业分配离校时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否则每月收取20元管理费,直至迁出为止。
(一)学生毕业时有学生推就部门将毕业生造册后交保卫处,造册的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班级、迁往地址等信息。
(二)保卫处在核对后凭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派出所办理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
(三)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凭学工处退学证明文件到保卫处拿取户口底页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各毕业生由班级统一收取户口迁移费交保卫处,否则不予办理,逾期迁移的还将另收取管理费。
第五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凡属学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年满16周岁以上均可以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新生入学后首先必须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后才能办理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身份证手续。
(二)凡户口已迁移到学院的新生均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新生的居民身份证由保卫处到派出所领取后通知各班统一领取,领取时必须上交原旧居民身份证如有遗失需补交10元。
(四)身份证补办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后到保卫处借取户口底页,再由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到派出所自行办理补办手续。
(五)办理时限:居民身份证的一般办理时限为60天。
附则
第十四条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