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宁政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公规[2018]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8〕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7日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市公安局2004年6月)第一条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
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三)干部异地调动;(四)转业干部安置;(五)录用公务员;(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
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职工异地调动;(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
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一、前言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大省,一直以来都是人口流动的热点地区。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人口,江苏省在2024年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公民提供权威、专业的指导。
二、户籍管理制度概述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1.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鼓励人才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2. 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强化信息管理,提高户口登记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推进户籍与身份证制度一体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4. 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户口迁移政策3.1 城市落户限制放宽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江苏省在2024年全面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具体措施如下:1. 取消原有的大城市、中小城市落户区别,实行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
2. 降低落户门槛,对于具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均可申请落户。
3. 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扶持力度,为高技能、高学历人才提供优先落户服务。
3.2 农村户口迁移江苏省在2024年对农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农民合理流动,具体措施如下:1. 农民在城市购房、就业或创业满一定年限,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城市。
2. 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可自愿选择保留农村户口或迁移至城市。
四、户口登记制度4.1 信息管理江苏省强化户口登记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实时性。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全省户口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2. 加强户口登记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 加大对户口登记信息泄露的处罚力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2 户口登记办理江苏省简化户口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具体措施如下:1. 推行网上预约、快递寄送等便民服务,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为适应南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市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本市户籍准入登记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细则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
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第九条本细则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村)托管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解读南京积分落户政策解读2017年2月1日,南京市开始实施《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3月1日起,南京市开始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南京市实行户籍准入办法与积分办法双轨制南京市实行的是户籍准入办法和积分办法双轨的户口迁移政策。
户籍准入办法,主要面向的是应届全日制毕业生,符合年龄条件、缴纳社保年限的往届毕业生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和一二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等在南京市就业创业的人员。
同时南京市新实施的户籍新政中,对于不符合户籍准入条件的人员,可对照积分办法条件,满足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解读南京市政府今天公布了《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户籍改革意见”)、《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户籍准入办法”)、《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外地人“积分落户”的户籍新政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符合直接申请户口迁入条件的外地人,需累积攒满100积分方可申请排队入户。
原有的购房落户政策取消。
“户籍改革意见”明确,南京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实行政策性与积分制的双轨落户政策。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权益。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这次南京市的户籍新政,主要是修订完善了户籍准入政策。
继续执行国家、省的政策准入规定和市域范围内户籍通迁的规定,修改完善家庭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
优化人才落户条件,大力吸引符合南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设立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最大的亮点是,积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宁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1号各有关部门、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实施《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2023年9月4日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条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南京落户政策2023细则

南京落户政策2023细则引言南京市是中国东部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江苏省的省会。
近年来,南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蓬勃迅速,吸引了众多人才的关注和迁入。
为了更好地吸引高素质人才,优化城市人口结构,南京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落户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2023年的落户政策细则,帮助人们了解南京的落户条件和申请流程。
1. 定居落户条件1.1 户籍类型南京市对不同户籍类型的人员落户有不同的政策规定。
根据南京市户籍政策,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南京市居住证:•在南京市就业并能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的人员;•投资在南京市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在南京市单位就职的人员(含外派员工);•在南京市创业并能提供符合条件的营业执照的人员;•在南京市居住满5年,积极纳税的外来人口。
1.2 教育背景南京市对应届毕业生和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
以下人员可以享受南京市的优惠政策:•南京市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港澳台及外籍留学生);•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国内外知名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奖励的人才。
1.3 年龄要求对于外来人口,南京市对年龄有一定要求。
以下年龄段的人员可以申请南京市居住证:•在南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年龄在18-55岁之间;•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年龄在40岁以下。
2. 落户申请流程2.1 材料准备根据南京市政府要求,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申请人在南京市的就业、创业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教育背景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证明、子女入学证明等)。
2.2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线申请或现场办理。
在线申请需要在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或人才引进网站填写申请表格和上传相关材料。
现场办理需要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3 审核与审批根据南京市的规定,居住证审核和审批分为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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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或教育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专用章);3、毕业证书;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八)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书;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九)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本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创业的,专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书;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本科的提供近1年、专科提供近2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批文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一)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二)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在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书》或调令(函);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四)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4、结婚证;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3、现役军人结婚证;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3、现役军人结婚证;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3、现役军人结婚证;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3、户口迁移证。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1、港澳台身份证件;2、省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书。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1、有效护照;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