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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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宁政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公规[2018]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8〕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7日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2019年南京户籍新政策-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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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户籍新政策
南京市户口新政策【1】
今年年底前,南京江宁、原江浦和六合,这三个南京人眼里的“老三县”,将和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它意味着老三县的居民迁户口到主城,不再有购房面积超过60平米才能
落户等条件。

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人员称:新政将没有平米限制,只要主城有房
产都可以实现户籍迁移。

另外,户籍通迁后,南京市外户口迁入老三县的门槛也比过去提高了,从
没有购房面积限制,变成购房面积要超过60平方米。

201X年,南京将实现溧水、高淳和主城区的户口通迁。

至于户籍通迁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时间,南京市政府表示会尽快发布。

201X年南京市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落户申请条件流程
拿到房产证办好土地证,最后一个程序就是落户口了。

在南京购房落户简单来说只要三步:办理准迁证,原籍下户,现购房所在
地上户。

流程虽简单,但是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购房落户:60平米是一道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发布单位】南京市【发布文号】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发布日期】2021-12-29 【生效日期】2021-02-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建工、监察、信访、审计、市政公用、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南京户籍迁入、迁出相关政策

南京户籍迁入、迁出相关政策

南京户籍迁⼊、迁出相关政策对于南京户籍迁⼊、迁出相关政策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宁公发〔2010〕214号)第六⼗六条:公民离开常住户⼝登记地到另⼀地经常居住的,本⼈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迁移。

第六⼗七条:公民户⼝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户⼀致原则,实⾏条件准⼊制。

1、市内迁移《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第七⼗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母与⼦⼥之间相互投靠的;(⼆)投靠配偶的;(三)符合规定的(外)孙⼦⼥与(外)祖⽗母、公婆与⼉媳、岳⽗母与⼥婿之间相互投靠。

2、市外迁⼊《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第七⼗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作调动、⼈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准⼊条件。

《南京市江宁区户⼝准⼊登记暂⾏办法:(⼀)“三投靠”⼊户,被投靠⼈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属投靠配偶的,被投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母投靠⼦⼥的,男性超过60周岁,⼥性超过55周岁,不受⾝边有⽆⼦⼥的限制;属⼦⼥投靠⽗母的,⼦⼥应是未成年或未婚⼦⼥;(⼆)个⼈在本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所的,允许其本⼈、配偶、未成年或未婚⼦⼥落户;外商和港澳台胞在本区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三)在本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房)60平⽅⽶以上,并实际居住⽣活,有稳定职业(⽣活来源),允许其本⼈、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共3⼈落户;购房⾯积每递增20平⽅⽶,可增办直系亲属1⼈;每套商品住宅房(含⼆⼿房)五年内只能享受⼀次购房落户政策。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宁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1号各有关部门、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实施《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2023年9月4日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条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宁公发〔2018〕386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公发〔2018〕386号各分局:近期,省厅下发了《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苏公厅〔2018〕463号文),部署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改革十项新举措。

为深化我市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人口服务创新举措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迅速部署执行。

制定出台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是省厅主动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安人口服务新期盼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迅速部署,确保每项措施落地生根,进一步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围绕重点任务,落实配套保障。

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厅和市局文件,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准确把握时间节点,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以推行“就近办、一站办、一次办”为着力点,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

特别是我市一些已经实行了统一办理或正在筹备区域性统一办理模式的分局,要克服一切困难,认真做好窗口硬件的准备、受理人员的培训、后台办理和完善材料转递流程,确保2019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派出所户籍窗口“一站式”受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

三、加强网上服务,释放政策红利。

全力推进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公安“旗舰店”和“微警务”建设,全面提升审批服务、网上服务和窗口服务效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苏政发〔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4-2020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更好地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宁公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2号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6日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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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户籍新政策
南京市户口新政策【1】
今年年底前,南京江宁、原江浦和六合,这三个南京人眼里的“老三县”,将和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它意味着老三县的居民迁户口到主城,不再有购房面积超过60平米才能
落户等条件。

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人员称:新政将没有平米限制,只要主城有房
产都可以实现户籍迁移。

另外,户籍通迁后,南京市外户口迁入老三县的门槛也比过去提高了,从
没有购房面积限制,变成购房面积要超过60平方米。

201X年,南京将实现溧水、高淳和主城区的户口通迁。

至于户籍通迁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时间,南京市政府表示会尽快发布。

201X年南京市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落户申请条件流程
拿到房产证办好土地证,最后一个程序就是落户口了。

在南京购房落户简单来说只要三步:办理准迁证,原籍下户,现购房所在
地上户。

流程虽简单,但是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购房落户:60平米是一道坎。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的意见(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的意见(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宁政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的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8〕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速度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运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改善其居住条件,共享城市的繁荣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一)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的过程,外来务工人员也是城市居民中的重要一员,对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要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管理,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创造条件满足工程施工、生产制造、物流服务、公共服务等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根据产业发展的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量力而行、分类施策、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二、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责任体系(三)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为员工提供安全居住场所的第一责任主体。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为务工人员提供稳定的住所,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强化辖区政府属地责任。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居住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考核。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宁公规[2017]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规〔2017〕2号)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7〕1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2017年3月8日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五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一节死亡、失踪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市内移入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迁入农村地区第四节第四节迁出市外第五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共十一章,191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宁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

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省会担当,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打造“创新名城、美丽古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引领政策。

立足本地实际,紧盯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有针对性、有层次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

突出重点人群,着力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进城时间长等存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宁政规字〔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6日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工商、地税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单位等,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宁政规字〔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 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lt;正&gt;二○一四年十月十九日宁政发[2014]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加快实现全市户籍市域有序通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页数】2页(P9-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市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市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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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南京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南京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在南京市内进行户口迁移的流程相较于其他地方可能稍有不同,以下是南京市内户口迁移的步骤:
1.了解南京市户口迁移政策:
2.办理迁移准备:
办理户口迁移前,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
-户口迁移申请表;
-原户口簿或户口卡等户籍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进入南京市的工作、学习或居住证明;
-当地社保证明或者公积金证明等。

3.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在申请迁移户口之前,需要提前办理一些相关手续。

首先,需要前往南京市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暂住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此外,还需要办理居住登记,前往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迁移户口申请:
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可以准备材料申请迁移户口。

前往南京市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申请,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5.审核和受理:
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以及
原户口迁移等情况。

审核通过后,会颁发《南京市户籍迁移证》。

7.更新档案信息:
8.注销原户口:
户口迁移完成后,需要前往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进行户口注销手续,将户口迁出。

南京全市居民户籍实现通迁

南京全市居民户籍实现通迁

南京全市居民户籍实现通迁南京全市居民户籍实现通迁2014年12月1日起南京全市居民户籍实现通迁根据此前发布的政策,从12月1日起,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实现户口通迁,。

“老五县”居民户口迁往主城区,只要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面积不限)即可。

从10月21日起,公安机关开始接受市民咨询。

从咨询情况看,主城学区好、环境优的核心区域最受关注。

其中,秦淮区、鼓楼区接到的市民咨询相对较多。

市民咨询内容集中在如何办理迁移手续上。

对此,一名户籍民警介绍,户籍通迁前,“老五县”居民迁往主城区,按照市外人口落户政策办理。

购房落户的,购房面积必须达到60平方米,落户名额3人。

住房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落户名额增加1人。

户籍通迁后,购房面积限制取消。

“老五县”户籍迁往主城区,办理手续大大简便。

户籍通迁前,“老五县”居民购房落户,需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先到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经过审批、实地调查等程序后,购房人回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带着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落户。

一般公安机关3—4天可以办完。

户籍通迁后,“老五县”居民迁往主城区,只需要携带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公安机关一般可以实现当场办理,落户后重新打印户口本即可,资料共享平台《南京全市居民户籍实现通迁》(https://www.)。

全市范围内户籍通迁后,如果学区内孩子数量超出学校承载力,名校学区会不会重划?对此,鼓楼区教育局一名负责人表示,目前暂无调整学区计划,但教育部门正在密切关注户籍通迁对教育带来的影响。

热点问题解答热点一:商住楼土地证注明为“住宅”方可落户今天起,全市户籍实现通迁,不足60平方米的.商住楼能否落户?“老五县”已婚子女能否投靠在主城区有房的父母?本报记者梳理户籍通迁市民咨询热点问题,并邀请民警解答。

问:我是六合人,在鼓楼区买了一处40平方米的商住楼,可以落户吗?答:商住楼比较特殊,在商住楼内注册企业不受限制,不需要征求其他住户意见,水、电、气等的价格也按照商业价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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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外市迁入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的,统一按照本市户口准入条件办理。

二、引导农村地区户口有序迁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经村(居)委会证明认可和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可以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且夫妻一方曾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7、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从高校学生集体户或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迁回原户口迁出地,且迁移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5、家庭关系证明;
6、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现父母家庭所在地落户。

(五)本人在农村有自有房产,且在本市城镇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且迁移人曾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迁移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关系证明;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属上述第(一)、(二)、(三)、(四)种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属第(一)、(二)、(四)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市外人员迁往本市农村地区,按照以上条件申请办理,由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

农村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农村自建房,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准建证、建设许可证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地区”范围由各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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