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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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外市迁入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的,统一按照本市户口准入条件办理。
二、引导农村地区户口有序迁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经村(居)委会证明认可和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可以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且夫妻一方曾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7、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从高校学生集体户或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迁回原户口迁出地,且迁移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5、家庭关系证明;
6、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现父母家庭所在地落户。
(五)本人在农村有自有房产,且在本市城镇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且迁移人曾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迁移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关系证明;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属上述第(一)、(二)、(三)、(四)种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属第(一)、(二)、(四)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市外人员迁往本市农村地区,按照以上条件申请办理,由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农村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农村自建房,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准建证、建设许可证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地区”范围由各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