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宁政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公规[2018]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8〕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7日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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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户籍新政策
南京市户口新政策【1】
今年年底前,南京江宁、原江浦和六合,这三个南京人眼里的“老三县”,将和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它意味着老三县的居民迁户口到主城,不再有购房面积超过60平米才能
落户等条件。
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人员称:新政将没有平米限制,只要主城有房
产都可以实现户籍迁移。
另外,户籍通迁后,南京市外户口迁入老三县的门槛也比过去提高了,从
没有购房面积限制,变成购房面积要超过60平方米。
201X年,南京将实现溧水、高淳和主城区的户口通迁。
至于户籍通迁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时间,南京市政府表示会尽快发布。
201X年南京市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落户申请条件流程
拿到房产证办好土地证,最后一个程序就是落户口了。
在南京购房落户简单来说只要三步:办理准迁证,原籍下户,现购房所在
地上户。
流程虽简单,但是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购房落户:60平米是一道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发布单位】南京市【发布文号】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发布日期】2021-12-29 【生效日期】2021-02-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建工、监察、信访、审计、市政公用、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南京户籍迁入、迁出相关政策

南京户籍迁⼊、迁出相关政策对于南京户籍迁⼊、迁出相关政策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宁公发〔2010〕214号)第六⼗六条:公民离开常住户⼝登记地到另⼀地经常居住的,本⼈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迁移。
第六⼗七条:公民户⼝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户⼀致原则,实⾏条件准⼊制。
1、市内迁移《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第七⼗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母与⼦⼥之间相互投靠的;(⼆)投靠配偶的;(三)符合规定的(外)孙⼦⼥与(外)祖⽗母、公婆与⼉媳、岳⽗母与⼥婿之间相互投靠。
2、市外迁⼊《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第七⼗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作调动、⼈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准⼊条件。
《南京市江宁区户⼝准⼊登记暂⾏办法:(⼀)“三投靠”⼊户,被投靠⼈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属投靠配偶的,被投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母投靠⼦⼥的,男性超过60周岁,⼥性超过55周岁,不受⾝边有⽆⼦⼥的限制;属⼦⼥投靠⽗母的,⼦⼥应是未成年或未婚⼦⼥;(⼆)个⼈在本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所的,允许其本⼈、配偶、未成年或未婚⼦⼥落户;外商和港澳台胞在本区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三)在本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房)60平⽅⽶以上,并实际居住⽣活,有稳定职业(⽣活来源),允许其本⼈、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共3⼈落户;购房⾯积每递增20平⽅⽶,可增办直系亲属1⼈;每套商品住宅房(含⼆⼿房)五年内只能享受⼀次购房落户政策。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宁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1号各有关部门、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实施《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2023年9月4日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条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宁公发〔2018〕386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公发〔2018〕386号各分局:近期,省厅下发了《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苏公厅〔2018〕463号文),部署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改革十项新举措。
为深化我市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人口服务创新举措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迅速部署执行。
制定出台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是省厅主动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安人口服务新期盼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迅速部署,确保每项措施落地生根,进一步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围绕重点任务,落实配套保障。
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厅和市局文件,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准确把握时间节点,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以推行“就近办、一站办、一次办”为着力点,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
特别是我市一些已经实行了统一办理或正在筹备区域性统一办理模式的分局,要克服一切困难,认真做好窗口硬件的准备、受理人员的培训、后台办理和完善材料转递流程,确保2019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派出所户籍窗口“一站式”受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
三、加强网上服务,释放政策红利。
全力推进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公安“旗舰店”和“微警务”建设,全面提升审批服务、网上服务和窗口服务效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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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外市迁入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的,统一按照本市户口准入条件办理。
二、引导农村地区户口有序迁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经村(居)委会证明认可和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可以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且夫妻一方曾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7、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从高校学生集体户或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迁回原户口迁出地,且迁移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5、家庭关系证明;
6、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现父母家庭所在地落户。
(五)本人在农村有自有房产,且在本市城镇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且迁移人曾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迁移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关系证明;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属上述第(一)、(二)、(三)、(四)种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属第(一)、(二)、(四)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市外人员迁往本市农村地区,按照以上条件申请办理,由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
农村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农村自建房,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准建证、建设许可证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地区”范围由各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