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落户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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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落户条件说明
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家属和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可以相互投靠
【原政策】
原政策规定仅允许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和投靠配偶。

【新政】
在保留原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增加了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家属和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的投靠情形。

具体政策为,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本人;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和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的父母;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另一方;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父母与军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在同一省辖市的,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

以上投靠迁移,被投靠人应有投靠地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

【办理指南】
居民办理投靠迁移的,可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投靠迁移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籍档案资料、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书面申明;
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属于父母双亡、军人家属投靠情形的,还需要分别提交死亡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还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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