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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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前单方购房拟认定归个人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前单方购房拟认定归个人
求 意 见 稿 , 近 些 年 的 婚 姻 热 门 话 题——房 产 、 子 、 遇等 全部涉 及 。 孩 外
婚 后不动 产登 记 于首付 款 支付 方名 下
的 , 离 婚 时 可 将 该 不 动 产 认 定 为 不 动 产权 利人 的个 人财 产 ,尚未 归还 的部 分贷 款 为 不动 产 权 利 人 的个 人 债 务 。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由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还
■ 夫 以 妻 擅 自 中止 妊 娠 侵 犯 其 生
双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 产 权 登 记 在 一 方 名 下 的 , 可 以认 定 该 不 动 产
育权为 由请 求损害 赔偿 的 ,法 院不 予 支持 ■为解 除 同居 关系 约定 了财 产性
补 偿 , 方 要 求 支 付 该 补 偿 , 院 将 不 一 法
的根 本 所 在 ,但 毋 庸 置 疑 是 非 々 的一 个 因素 。”
屋 出 售 , 三 人 善 意 购 买 、 付 合 理 对 第 支 价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另 一 方 主 张 追 回
婚 后 由一 方父 母 出资 购买 的不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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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醒 淄 塞\法 谚经纬

“ 育权 ” 引 起 很 大 的争 议 , 生 曾 现 有 的 《 娴 法 》 没 有 单 独 对 这 一 问 题 婚 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万华程新文吴晓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凋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间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并 对 子 女 抚 养
和财 产 分割 等 问 题作 了约定 , 但 离 婚 登 记 或 到 法 院进 行 协 议 离 婚
为前 提条件 的 。只有在双方 最终
审判实践 中,常常有当事人 以结 婚登记 中的瑕疵问题 申请 宣告婚姻无 效 或者起诉离婚 ,比如一方当事人 未
民 主 法 治 / De o r c & Dic p i e m ca y s il n
编者按 : 数据显示 ,00 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 件 1 4 2 件 , 21年 1 51 案件 6
买房、 夫囊之间赠与房产、 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亟需进—步 法律适用标准。2l年 7 4 椭 o1 月 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正式通过l 55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千问题的解释( = 三), } 以下f (  ̄ Wm法解释( =并于 8 1 I起生效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有 9 三) 。 》 月 3= t 个条文 , 涉及的内窖十分丰 富, 重点对夫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离婚橐件中一方婚
抵押贷款合 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
及 还款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基础上 才同意贷款 的 ,
其属于法 律意义上 的合同相对 人 , 故 离婚后应 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的解释(三)

第四⼗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民法院应予⽀持: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亲要求⼦⼥随其⽣活;

(三)因其他原因,⼦⼥确不宜随母亲⽣活。

第四⼗五条⽗母双⽅协议不满两周岁⼦⼥由⽗亲直接抚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

(⼆)⼦⼥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其他⼦⼥,⽽另⼀⽅有其他⼦⼥;

(四)⼦⼥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

第四⼗七条⽗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直接抚养⼦⼥,但⼦⼥单独随祖⽗母或者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者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者外孙⼦⼥的,可以作为⽗或者母直接抚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条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直接抚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养费⼀般可以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抚养费的,⽐例可以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思考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各界对其议论纷纷,争辩激烈。而在这些争论中,关于第十条即“婚前按揭购房的婚后及离婚时归属的规定及合理补偿的数字”的不同意见最多。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12-01

该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二款规定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部分贷款未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样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的权属问题。

很多人并不理解这一条款的本意,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公平,婚前并未全款购得的不动产,为什么婚后会将整个不动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呢?难道婚后老公成了房东,岂不是颠覆了婚前男方买房的传统,甚至导致了一些女性及其父母重新思考应该如何对待的问题。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来源::日期:2012-12-04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作者:杨晓林段凤丽文章来源:《家事法苑TM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点击数:147更新时间:2012/9/10

杨晓林[1]段凤丽[2]

内容提要

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这就决定了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除非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自然增值和孳息、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特定财产或者遗嘱与赠与协议中做了排除另一方共有权的特别约定,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换个角度说,主张婚后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者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

如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实施半年有余,人们对之产生的担忧也随着一个个案件的判决变得现实具体。家事无小事!婚姻家庭案件无小案,是否能正确妥当地处理,关乎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父母出资购房具有普遍性的中国国情下,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成为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尽如人意的是,就如何理解“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现实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解读,有代表性的就有五种之多,违背了司法解释本为“明确判案标准、减少同案异判”现象的初衷,导致实践中问题十分突出。

一则“北京丰台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的判决及引起的社会反响将人们认识上的分歧暴露无遗,该案无论从举证责任分配上还是对解释(三)第七条的实体适用上都凸显了这种理解上的混乱,令人堪忧。

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着重针对的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而对父母仅有部分出资,包括出首付的情形,仍要结合《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解释(二)第22条及解释(三)作出综合的判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体性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体性解析
婚 姻 家庭 是 婚 姻 法 的基 础 , 姻 法 是 婚 姻 家 庭 变 化 婚 的 晴 雨 表 。我 国 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时 期 , 姻 家 庭 变 化 频 婚 繁, 因此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 姻 法》 干问题 的解 释 ( ) 若 三 正是 根 据 婚姻 家 庭 变化 的情 况 , 时地于 2 1 年 7月 4 日由最 高人 民法 院审判 委员 适 01 会 第 12 5 5次会议通过 , 2 1 自 0 1年 8月 1 3日起施 行 。从 人类历史来察 , 婚姻家庭是人 的主体 性不断 释放 的过 程 , 这次婚姻法 司法解 释三亦不例外地更加展示 了人 的主体 性 的发展 。 主 体 性 的缕 析 在哲学 的场 域里 , 主体性有 着 不 同凡响 的表 现。对 于主体性 的探求 , 我们 要从古 希腊 开始 , 因为 “ 希腊 哲 在 学 的 多 种 多 样 的形 式 中 , 乎 可 以 发 现 以后 的 所 有 观 点 几 的胚 胎 、 萌芽 ” …从古 希腊哲 学家 普罗 泰戈拉 的一句脍 。 炙人 口的名言 “ 是万 物 的尺度 ( 衡 者 ) 是 存在 者 如 人 权 , 何存 在的尺度 , 是 非存 在者 如何 非 存在 的尺度 ” 开 也 始, 到苏格拉底 与德 尔菲神庙的名言 “ 认识 你 自己”都 表 征着 主体性原则 的初步萌芽 。主体 性原则 的发 端是 近代 以来 哲 学 认 识 论 的转 向 , 卡 尔 一 句 “ 思 故 我 在 ”, 笛 我 使 主体性 原则成为传统 西方 哲学 的 阿基 米德 支 点 , 奠定 近 代理性 主义的主体性哲学 的转 向。康德 确立 了主体性原 则, 他说 : 没有人 , “ 全部 的创造将 只是 一 片荒 蛮 、 无用 毫 处、 没有终结 的 目的。只是 在人 之 中, 道德律 能够适用 在 的个体 的人 之中 , 们才 能发 现关 于 目的的无 条件 的立 我 法 。因此 , 正式这种立法 , 才使得人 能够 成为整个 自然界 都 合 目的 地 服从 的 终 结 目的 。 ” 主 体 性 首 先 表 现 为 理 性 , 卡 尔 的 “ 思 故 我 在 ” 笛 我 , 不仅开启 了哲学 的主体 性原 则 , 也肯 定 与显示 了主 体理 性 的权威 ; 德更 在著 名 的三 大 “ 康 批判 ” , 中 进一 步确 定 了理性 的价值 , 使得理性 的建筑 术在 客观知识 、 道德 实践 与审美评价领域得 到了充分的肯定与展 示。主体理 性不 仅 是知性 的力量 , 同时也是理性认知 、 道德 实践与 审美鉴 赏的先天原则和 源泉 , 理性 主体 依 靠 自我的 自主 、 自律 、 自 由成 为 整 个 文 化 领 域 中 的 绝 对 立 法 者 。其 次 , 着 理 随 性 的发展 , 人们 加深了对客观必然性 的认 识 , 这是 主体获 得 自由 的 认 识 前 提 。恩 格 斯 说 : 自由 不 在 于 幻 想 中摆 脱 “ 自然规 律而独立 , 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 , 从而 能够有计 划 地使 自然规律 为 一定 的 目的 服务 。 _ 因此 自由是 对 必 ”4 然 性 的认识 和 实践 上 的遵 循 , 是 主 体性 发展 的 路径 。 它 再次 , 人们对 于 自由的追 求刺激 了平 等 的愿 望 , 为 了平 “ 等我们 必须首先要得 到 自由, 自由先于 平等 还可 以根据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

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

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

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

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

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

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

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1年12⽉27⽇起施⾏。⼆○○⼀年⼗⼆⽉⼆⼗五⽇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回答记者提问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施行,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解释三》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改革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呈现出数量扩大、内容复杂、范围多样化、诉讼集体化、难度加大的特点。2001年4月和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石〔2001〕第14号)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石〔2022〕第6号)。2022,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这两部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立法的变化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便于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促进裁审衔接;四是便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从合法、务实的角度界定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

2011年7月4日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试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房产相关规定为视角

试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房产相关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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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以房产 相 关规 定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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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干 术部 学 学 院 院
( 边 大 学 法 学 院 , 林 延 吉 130 ) 延 吉 3 0 2


要 : 了 正确 审 理 婚 姻 家庭 纠 纷 案 件 . 高人 民法 院在 2 1 年 颁 布 了《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为 最 01 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另一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 , 因此登 记人应 当给予合理补偿 ,以离婚 时 的房地产 市价为补偿
标准 。 ( 《 释 三》 四)解 第十二 条规定 , 于属 于夫妻 双方 的 对
共有财产 的房产 , 如果登记在一 方名下 , 记人未经另一 登
( 《 二)解释三》 第八条规定 :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
女一方 的房 产 .否则要认定 为夫妻双方共 同财产 。而相 且房屋登记 在 wenku.baidu.com 自己子 女一方名下 的 .应认定 为 自己子 女一方 的个 人财产 。 ÷ 对应 的 ,解 释三》 《 却规 定 , 一方 父母 出资购买 的房屋 , 并 u u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等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 民事审判 的实践 相结 合 , 与 于2 1年颁布 了《 01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 ( 解释三》 。 ) 《 释三 》 解 中有关房产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1年8月12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

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2 2 作者简介 : 杨 惠( 1 9 8 7 一 ) , 女, 四川 巴e e A, 2 0 1 1 级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从事 民商法研究。
F a X U e Y a n J j u
☆ 法 学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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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补偿 。
但也有观点认为 ,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事实是原本 属 于一方的权益变成 了夫妻共有 , 尽管是一方在婚前按揭 购 买房屋 , 但 只要是 在婚姻存续 期间获得产权证 , 而且 因为 夫妻双方共 同还贷 的“ 协力 ” 行为 , 不管 登记在谁名义下 , 应视为夫妻共 同财产。 不仅学界观点不一 , 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 上海 市高级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 民法 院婚姻法 司法解 释 ( 二) 若干问题的解 答( 一) 》 第6 条规定 : “ 夫妻一方婚前 以 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 并按揭贷款 , 产证 登记 在 自己名下的 , 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 , 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 婚后一方参与还贷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 质。 广东 省高级人 民法 院和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也持此观点。

尤其是发 达城市房价一 路飙升 , 离婚率也快 速增长 , 房屋 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 , 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 以 方个人 名义购买婚后 共 同还贷 的房屋分割 问题更 没有 统一 的司法指导标 准 , 经常 出现 “ 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 。为 解决此类 问题提供法律 依据和保 障普 通老百姓 的合法权 利, 2 0 1 1 年7 月 4日, 最 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 释( 三) 》 。 其中《 解 释三》 的第 1 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 引人 注 目, 引起 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 对此褒 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 件 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 准 , 另一方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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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概述:近二十年来,经济的发展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司法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逻辑体系的完美。杜庭长主要讲述了建议稿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亲子鉴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问题,生育权问题;其次是涉及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解除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的处理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赠与问题,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杜庭长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说明了建议稿所采纳的意见以及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表示该建议稿将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媒体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关于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杜万华庭长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和历程:首先杜万华庭长阐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我国近一二十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经济从以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们的社会管理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社会观念也发生巨大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很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确定了一般的指导思想,首先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第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第三,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第四、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单就婚姻家庭考虑婚姻家庭,应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还有个指导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在体例和逻辑上的完美,以实际生活上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同时,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组织调研组,去全国各地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年多的搜集情况草拟一个稿件。包括在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以及高校进行调研,同时,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现在正在准备登报征求群众的意见。因为这是涉及十三亿人民的问题。

二、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杜万华庭长说,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当事人针对登记瑕疵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些当事人一方没有亲自到场登记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一共四种情况,规定很严格。司法解释三准备明确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无效情形的问题,不符合第十条无效情形的应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当事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驳回申请。

(二)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杜万华庭长认为,婚外同居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拿出一定钱补偿受害方。而怎么处理这个补偿的问题,视为自然债务还是什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了补偿协议,但是一方不兑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补偿后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夫妻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关于亲子鉴定问题。亲子关系是身份关系,现在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越来越多。国外对亲自鉴定问题上可以强制鉴定,但是中国不承认。因为要尊重人权,不能强制。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排除的,法院可以主张承认。

(四)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的情况。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主体不合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可以变更监护关系,由其他监护人做离婚诉讼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近年来,审判实务领域遇到很多生育纠纷问题,女性现在很多对工作和学习看的重,不愿意生育,怀孕后自己做了人流便发生了生育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这个权利应予保护。但是在维护妇女这个自由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夫和妻子之之间的平衡。夫以妻子不给生育提出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或者

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三、关于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1、以前经济不发达,家庭财产十分有限,财产的维护也很少。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针对财产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远远不够,现在司法解释三还将做进一步研究。2、不接触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前传统家庭是夫妻抚养子女,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迁徙流动频繁。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钱回家养孩子,女方要钱男方不给。3、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问题起诉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争议很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夫妻财产的;第二,一方的法定被抚养人患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医药费而另一方不给支付的要求分割的予以支持。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走离婚分割财产途径,不需要分割财产了。

(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归谁所有,是归婚前一方所有还是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有争议。一般认为归一方所有,但是对孳息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不需要特殊的法律手段。婚前或者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转移房产前撤销赠与,可以撤回。

(五)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的儿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房子分给谁,需不需要补偿?方案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登记在首付款购买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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