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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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概述:近二十年来,经济的发展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司法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逻辑体系的完美。杜庭长主要讲述了建议稿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亲子鉴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问题,生育权问题;其次是涉及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解除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的处理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赠与问题,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杜庭长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说明了建议稿所采纳的意见以及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表示该建议稿将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媒体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关于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杜万华庭长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和历程:首先杜万华庭长阐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我国近一二十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经济从以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们的社会管理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社会观念也发生巨大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很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确定了一般的指导思想,首先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第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第三,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第四、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单就婚姻家庭考虑婚姻家庭,应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还有个指导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在体例和逻辑上的完美,以实际生活上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同时,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组织调研组,去全国各地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年多的搜集情况草拟一个稿件。包括在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以及高校进行调研,同时,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现在正在准备登报征求群众的意见。因为这是涉及十三亿人民的问题。

二、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杜万华庭长说,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当事人针对登记瑕疵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些当事人一方没有亲自到场登记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一共四种情况,规定很严格。司法解释三准备明确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无效情形的问题,不符合第十条无效情形的应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当事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驳回申请。

(二)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杜万华庭长认为,婚外同居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拿出一定钱补偿受害方。而怎么处理这个补偿的问题,视为自然债务还是什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了补偿协议,但是一方不兑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补偿后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夫妻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关于亲子鉴定问题。亲子关系是身份关系,现在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越来越多。国外对亲自鉴定问题上可以强制鉴定,但是中国不承认。因为要尊重人权,不能强制。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排除的,法院可以主张承认。

(四)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的情况。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主体不合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可以变更监护关系,由其他监护人做离婚诉讼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近年来,审判实务领域遇到很多生育纠纷问题,女性现在很多对工作和学习看的重,不愿意生育,怀孕后自己做了人流便发生了生育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这个权利应予保护。但是在维护妇女这个自由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夫和妻子之之间的平衡。夫以妻子不给生育提出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或者

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三、关于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1、以前经济不发达,家庭财产十分有限,财产的维护也很少。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针对财产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远远不够,现在司法解释三还将做进一步研究。2、不接触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前传统家庭是夫妻抚养子女,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迁徙流动频繁。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钱回家养孩子,女方要钱男方不给。3、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问题起诉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争议很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夫妻财产的;第二,一方的法定被抚养人患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医药费而另一方不给支付的要求分割的予以支持。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走离婚分割财产途径,不需要分割财产了。

(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归谁所有,是归婚前一方所有还是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有争议。一般认为归一方所有,但是对孳息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不需要特殊的法律手段。婚前或者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转移房产前撤销赠与,可以撤回。

(五)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的儿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房子分给谁,需不需要补偿?方案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登记在首付款购买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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