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安装、出租的计量器具,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检定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出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