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海洋法之岛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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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产生的。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岛屿的权利基础和划界效力两个范畴,前者作为一个授权性问题,影响的主要是沿海国与国际社会整体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分配,后者影响的主要是特定沿海国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划分。在两者的关系上,岛屿的权利基础是划界效力的前提。国际法对岛屿的权利基础的规制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因而引发了诸多争端。争端的出现带动了相应的国际实践,从而推动规则向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国际社会应当将注意力放到真正影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法问题上来。

[关键词]岛屿;划界效力;国际海洋法

万鄂湘(1956-),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商法;(北京100745);杨力(1971-),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法。(湖北武汉430072)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放签字已届30年,生效也已过17年。但是,以《公约》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岛屿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海洋特征(maritime features),在国际海洋秩序的变动和塑造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亦即岛屿是否可以主张和享有海洋权利,岛屿针对各类不同海洋权利的权利基础(entitlement),以及岛屿在海洋权利的分配中发挥的效力(effect)或作用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解决当前国际法上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作者:杨显滨

来源:《社会科学》2017年第06期

摘要:中国在南海诸岛填海、扩建机场等陆地设施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以UNCLOS 为首的国际法对于海上人工岛屿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导致人工岛屿的概念适用模糊。海上人工岛屿具有受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调整的法律特征,但其权利义务边界尚不明确,人工岛屿能否作为领海划界的依据存在争议。通过对人工岛屿的分类讨论,明确海上人工岛屿具有的权利、义务边界阈值,根据人工岛屿修建的基础判断其能否作为划界的基础。我国在南海进行的人工岛屿修建符合国际法规定,在海上人工岛屿概念的解释中我国应发挥更大话语权,并通过制订《海洋基本法》为修建海上人工岛屿提供国内法依据。

关键词:海上人工岛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划界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99-08

作者简介:杨显滨,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 200444)

海洋承载着国家发展基石,涉及海权关键的岛屿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斗争方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早在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强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不但适用于中国大陆,还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1除了自然岛屿,人类随着自然的进步开始在海上利用科技与人力建造人工岛屿,例如迪拜投资建设的目前世界最大人工岛群——棕榈岛。由于人工岛屿直接牵扯到海洋划界、资源权属等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其兴建往往伴生着巨大争议与不确定性。2015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赤瓜礁、东门礁、永暑礁等礁盘上开展填海工程、建设飞机跑道引起东南亚各国广泛关注。2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岛屿制度的多方面问题,在国际法上依然模糊但很重要,尤其涉及到人工岛屿,其涉及法律关系、权属义务更为复杂。

浅谈国际法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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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现代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名词,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按照其字义所表示,意味着国家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主要指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国际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国际法硕士论文篇一

论文摘要近年来,岛屿问题成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热点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岛屿海洋划界效力

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我国作为多岛屿国家,与周边国家存在岛屿争议在所难免,近日中日钓鱼岛问题和中菲南海问题不断升级,亟需加快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合法界定我国岛屿相关权益。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深入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岛屿的概述

(一)岛屿的概念

岛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就对岛屿定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岛屿属于陆地区域,由水环绕四周而成且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低在高潮之上,四周水域为其自有领海。直至1985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岛屿第一次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全部岛屿均可拥有领海,某些临近大陆架的岛屿(特别是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的岛屿)还可拥有大陆架。此后,对于岛屿问题的讨论不断增多,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会议综合了多方观点,对岛屿的相关规定作出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海洋承载着国家发展基石,涉及海权关键的岛屿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斗争方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早在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强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不但适用于中国大陆,还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1除了自然岛屿,人类随着自然的进步开始在海上利用科技与人力建造人工岛屿,例如迪拜投资建设的目前世界最大人工岛群——棕榈岛。由于人工岛屿直接牵扯到海洋划界、资源权属等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其兴建往往伴生着巨大争议与不确定性。2015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赤瓜礁、东门礁、永暑礁等礁盘上开展填海工程、建设飞机跑道引起东南亚各国广泛关注。2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岛屿制度的多方面问题,在国际法上依然模糊但很重要,尤其涉及到人工岛屿,其涉及法律关系、权属义务更为复杂。

在人工岛屿的国际法界定中应明确海上人工岛屿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到底能达到何种界限。如:修建本国人工岛屿的范围能否突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国家划分领海的基线、主权国是否在人工岛屿上享有同岛屿一样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深刻而牵扯范围极广的国际法问题均需要深入研究并明确边界,为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划与指导效应。

一、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海上人工岛屿概念

至今学界尚未对“海上人工岛屿”有本文由收集整理明确的定义分析,对于人工岛屿是否属于岛屿,国际社会存在不同观点。如上所述,UNCLOS将“岛屿”定义位“四面环水、高潮露出水面、非人工建造、形成一定土地区域”,这四项标准是UNCLOS下判定“岛屿”的关键性因素。但是这样模糊的标准并无法区别岛屿与礁石等概念,而岛礁包括岛屿、岩礁或低潮高地。1例如,岛屿在潮汐时需要高出水面的阈值是多少可判定为公约下的“岛屿”,而“一定区域”又缺乏现实可行的准确判断标准。而对于岛屿与人工岛屿的定义与区别,UNCLOS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仅对权利、义务进行笼统的描述。UNCLOS 第121条规定,岛屿需要具备支撑人类正常生存和经济活动的条件,这是岛屿和岩礁最显著的区别。现在国际上普遍的认知是“岛屿必须保有淡水、能够种植维持人类生存的植物、可提供一些居住材料、并足以支撑一定数量人群的生活。”2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五、公海
公海(high seas)通常是指国家对 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 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 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第86 条)
规定了200海里专属经 济区制度。在此区域内, 沿海国家有勘探、开发、 养护、管理其自然资源为 目的的主权权利和其他管 辖权。
(二)领海
第三次海洋会议经过多次的反复磋 商、讨论之后,终于在公约中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 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 二海里的界限为止”。根据统计,世界 上有117个国家实行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 包括中国。
2、群岛基线
由岩石岛屿组成的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 上密切联系的实体就是群岛。按照《公约》第 47条的规定,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 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 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划定时必须遵守一些限制:第一,这种基 线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 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 1之间;第二,这种基线长度不得超过100海里, 但是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 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第三,这种基 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 一般轮廓。
外国核动力船舶或装载核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或者有毒物品的船舶,在行使 无害通过权的时候,应当持有国际协定 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 定所规定的预防措施。

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序言

第一部分用语

第一条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正常基线

第六条礁石

第七条直线基线

第八条内水

第九条河口

第十条海湾

第十一条港口

第十二条泊船处

第十三条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

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

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

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

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四节毗连区

第三十三条毗连区

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第二节过境通行

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研究_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看钓鱼岛与中日东海划界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研究_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看钓鱼岛与中日东海划界

Jamahiriya) ,Judgment,I. C. J. Reports 1982 ,p. 60 ,para. 72.

量的特殊情况呢? 早在 1969 年的北海大陆架 , “相关因素 ” 国际法院就指出 是没有限制 案中, 。“事实上, 的 并没有法律限制国家在适用公平 而且更为常见的 原则时予以考虑的相关因素, 情况是将全部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因素予以综合
1982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 121 条第 2 款。 Chris Carleton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Complex Island
Situations: A Case Study on the Caribbean Sea”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edited by Rainer Lagoni and Daniel Vignes,Leide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6 ,p. 155. : “海洋划界的趋势与相关情况规则— — —黑海划界 ④ 张卫彬 ”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 2010 年第 2 案对我国海域划界的启示 期, 第 49 页。
0919 ; 修订日期: 20120314 。 收稿日期: 2011-
① 的司法判例与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鉴于海洋划界问题尚未形成国际通行的惯例与 , 《公约》 、 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以 一般法律原则 及司法判例就成了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本文 以该法律渊源作为分析框架, 检视与岛屿有关 海洋划界问题的国际法律规范及司法判例, 总 结归纳与岛屿有关海洋划界之国际法标准, 从 而为我国处理与海洋划界争议有关的岛屿问题 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基础。

国际法与海洋权益

国际法与海洋权益

国际法与海洋权益

海洋资源在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位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拥有辽阔的海洋领土和海洋权益。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过程中,国际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今,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崛起,海洋成为了一个热点领域,国际法对于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意义更加突出。

一、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规范国与国关系和国际组织的行为的一整套法律标

准和法规。在海洋领域中,国际法是统治着各国在天然资源开发、边境管辖、海上交通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展的基础。海洋法既是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也是各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相互协调、合作、共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国际法主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而全球海洋法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经济海区和边界划定。

二、海洋权益

我国的海洋权益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域。其中,领海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土范围以外的海域向着海岸线一侧的海域的主权范围;毗连区是指相邻海域与主权内陆的相接处;专属经济区是指该国沿海200海里海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大陆架是指该国海洋

领土的延伸部分,包括大陆边缘以外的大陆架和海山;国际海域则是指任何国家不主张主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由于中国海洋权益面积很大,因此要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障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三、国际法对海洋权益的影响

国际法对海洋权益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行动标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保障海洋权益,行使管辖和控制海上活动的权力。在海洋领域中,国际法规定了各国的行动标准和规则,并通过协商和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以确保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边界管辖等方面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 1930年,由国际联盟在海牙组织召开了历史上 首次尝试海洋法编纂的会议,制定了《领海法律 地位(草案)》,但是由于各国分歧(领海性质 达成一致,但是领海宽度未能达成一致)太大, 未达成重要协议;
联合国时期
• 联合国三次海洋会议:1958、1960、19731982
• 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与养护 生物资源公约》。
(一)内海水(Internal Waters) 1、概念
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包括一国的 港口、海湾、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 域。 2、法律地位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国家的 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内海水享 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有外国船舶非经许可 不得在一国的内海水航行。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国际海底区域)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联盟时期
1921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四十多个国家在 西班牙巴塞罗那签订了《巴塞罗那公约》(实际 上包括两项公约,即《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 规约》和《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
• 法律渊源:1958年四公约:《领海与毗 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海洋法 的全面编纂,是最重要的海洋法典。

国际海洋法与跨境争议解决海洋领域的法律挑战

国际海洋法与跨境争议解决海洋领域的法律挑战
仲裁程序:根据双方协议,可选择常 设仲裁法院(PCA)或其他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
国际法院(ICJ)与国际海洋法法庭 (ITLOS):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可 受理并审理跨境海洋争议的案件。
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根据国际法基 本原则,各国应首先通过和平方式解 决跨境海洋争议,避免使用武力或威 胁使用武力。
•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 家或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对其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国际 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行使管理权。
02
跨境争议解决机制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跨境争议的定义与类型
海洋法的发展历史
古代海洋法
古代海洋法主要调整船舶航行 和海上贸易关系,具有浓厚的
习惯法色彩。
中世纪海洋法
中世纪海洋法开始涉及领海、 捕鱼和海盗等问题,逐渐形成 了领海制度。
近代海洋法
近代海洋法确立了领海无害通 过权、公海自由等原则,并出 现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新 的海洋制度。
现代海洋法
现代海洋法强调对海洋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并加 强了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机制
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
资源开发冲突
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上的竞争和 冲突,如渔业资源、石油和天然

国际公约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公约法 国际海洋法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1、重申了《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以及它与自然延伸的自然 事实之间的关系。 2、建立了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与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貌概念的联系。 3、引入了距离标准,使一个沿海国无论是否有自然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可 以主高张等 教从育领出海版基社线量起远至200海里的大陆架。
Higher Education Press
二、领海基线与领海宽度
(一)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它是指沿海
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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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 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性的、固有的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 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即其上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受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支配。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国家的依本公约 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不当干扰。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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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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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对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安全战略、经济和生态价值,尤其是和海岛邻接的水域蕴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际法上赋予了岛屿和大陆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包括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广泛海域,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则只能拥有领海及毗连区。此外,主权国在岛屿的海域内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并对海洋资源享有主权,岛礁争端归根结底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尤其是在中国南海水域,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国不仅在事实上控制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甚至还通过立法试图将强占合法化,严重威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以及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南沙诸岛主权争端背景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为了争夺开发岛礁周围海域的自然资源。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由于我国和南海周边6 个国家均为《海洋法公约》(后简称为《公约》)的成员,那么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很难绕开《公约》来进行。南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海域,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能源储备,同时具有重要的地缘地位。南海连接着东南亚各国以及西太平洋,一直被视为全球海上航线的咽喉、亚欧大陆的中心,全球一半以上的商船在南海水域及周边海峡穿行,占到整个海洋运输总量的三分之一,根据调查显示,南海的石油储量约70 亿桶,天然气储备达到900 万亿立方英尺。究竟谁有权勘探开发南沙群岛周边水域的自然资源?首先需要回答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南沙群岛中究竟有多少地形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岛屿,有多少地形属于岩礁?

国际法学课件第7章 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学课件第7章 国际海洋法
• 1958年四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
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 资源公约》。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海洋法的全
面编纂,是重要的海洋法典。1994年11月16日 该公约正式生效。
• 1992年2月25日《Baidu Nhomakorabea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
区法》
• 1996年5月15日 我国批准了《海洋法公约》 •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
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
线就是直线基线。
• 适用于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
• 限制:(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 direction)

(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EEZ
• 低潮高地不应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除非在此高地上筑有高于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 内 水(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 水域、海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 主权。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 该国指定的港口。 3、在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 得进入一国的内水。战争时,中立国家的军舰必须得到许可方可进入 沿岸国的内海。军舰在滞留时享有豁免权,沿岸国不得为执行搜查、 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而进入军舰内部。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 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 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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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海洋法之岛屿制度

浅议国际海洋法之岛屿制度

一、引言

冲之鸟岛是太平洋底火山活动形成的几块礁石,介于台湾和日本群岛之間的洋面上。历史上,冲之鸟岛由日本首先发现,并一直将这几块礁石列入其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先占原则,这几块礁石归属于日本是毋庸置疑的。近年来,由于海平面的持续上升,这几块礁石被海洋逐渐吞噬,退潮时东西长4.5公里、南北长1.7公里、周长11公里,涨潮时,冲鸟礁几乎全部淹没在海水中,只有两块礁石露出水面,面积不到10平方米。如若礁石消失在海水中,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着于礁石上的海域管辖权限也随之丧失。为了防止礁石消失,日本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花重金在礁石上打造水泥墩子、设水泥高台、灯塔、派军驻守,费尽心思让其转变为岛屿,并对外宣传造势,力图让各国接受“礁变岛”的结局。

2008年,日本以冲之鸟是“岛屿”为由,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的申请。一旦申请获准,日本将获得冲鸟礁周边74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日本同时还将获得超过4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享有海洋资源开采权,日本将从资源匮乏的国家一跃成为能源大国。如果日本因此获得冲鸟礁附近200海里范围的专属经济区领域管辖权,中国海洋考察船将不能再随意进入该领域进行考察,捕渔、能源开发等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权利也会丧失。在这个问题上,中日双方形成鲜明的对峙局面。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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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制度

1.立法宗旨和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为各成员国和平解决海域权益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其他国家处理海域纠纷提供了借鉴。但其自身作为主要成员国折中与协调的产物,存在诸多瑕疵。其中岛屿制度正是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含混不清,成为各国扩大法律解释争取更宽广海域权利的由头,纠纷因此不断。

2.岛屿的定义。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岛屿的构成要件: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并且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这样的定义过于笼统,

容易使各国之間在解释和应用时产生如下分歧:

(1)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够成要件。—年四季的潮位有涨有落,高潮时水面所达到的高度也有差异,多高的浪潮下高出水面的的高度多少米、路出水面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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