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海洋法之岛屿制度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产生的。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岛屿的权利基础和划界效力两个范畴,前者作为一个授权性问题,影响的主要是沿海国与国际社会整体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分配,后者影响的主要是特定沿海国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划分。
在两者的关系上,岛屿的权利基础是划界效力的前提。
国际法对岛屿的权利基础的规制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因而引发了诸多争端。
争端的出现带动了相应的国际实践,从而推动规则向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
国际社会应当将注意力放到真正影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法问题上来。
[关键词]岛屿;划界效力;国际海洋法万鄂湘(1956-),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商法;(北京100745);杨力(1971-),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法。
(湖北武汉430072)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放签字已届30年,生效也已过17年。
但是,以《公约》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
岛屿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海洋特征(maritime features),在国际海洋秩序的变动和塑造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亦即岛屿是否可以主张和享有海洋权利,岛屿针对各类不同海洋权利的权利基础(entitlement),以及岛屿在海洋权利的分配中发挥的效力(effect)或作用问题。
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解决当前国际法上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岛屿的法律定义、岛屿法律地位问题及其产生岛屿(island)原本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只是在现代海洋法的编纂过程中转化成为法律概念,并且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
请简答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的看法
请简答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的看法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是指多个国家在同一海洋区域进行资源开发时,互相协商、合作、共享海洋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海洋资源争端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
首先,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在这个制度下,各国可以通过协商、磋商等方式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中的争端和纠纷,避免冲突的发生。
同时,开展合作和共享资源能够增强各国间的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有利于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
海洋资源是全球性的宝贵财富,只有通过合理开发和管理,才能实现可持续利用。
通过平行开发制度,各国可以共同制定开发计划、建立环境监测机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破坏性开发,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
各国通过共享资源、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海洋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资源优化配置也能够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繁荣。
然而,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各国之间的利益分配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利益,避免强弱势国家间的失衡,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其次,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也是一个挑战。
海洋资源开发涉及多个国家和区域,如何确保各国遵守协定,履行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执行机构。
总之,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
各国应该加强协商、合作,共同制定和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和利用海洋资源,实现共同发展。
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
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一、概述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一套原则和规则,旨在解决岛屿领土归属争端。
由于岛屿资源的重要性和战略位置的影响,岛屿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各国必须遵守并遵循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
二、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首次发现原则根据首次发现原则,如果某岛屿被首次发现并有实质性占据,那么该岛屿的主权归属应归属于发现国。
这一原则强调了历史的连续性和国家的行为。
2. 有效控制原则有效控制原则指的是某国在岛屿上保持实际控制并履行主权的责任。
如果一个国家能够有效地控制某个岛屿,并在该岛上行使主权,那么该岛的主权归属应归属于这个国家。
3. 领土完整原则根据领土完整原则,如果一个岛屿是某个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那么该岛屿的主权归属应归属于这个国家。
这一原则强调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可侵犯。
4. 住民意愿原则住民意愿原则认为,岛屿的主权归属应取决于该岛上的居民的意愿。
如果岛上的居民明确表示希望隶属于某个国家,那么该岛的主权归属应归属于这个国家。
三、岛屿主权归属的规则除了原则之外,岛屿主权归属还需要遵循一些规则:1. 国际法的适用岛屿主权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国际法来解决。
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公约》等国际法规定。
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并在岛屿争端中寻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2. 对话与协商国际社会鼓励各国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岛屿争端。
各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就岛屿主权归属问题进行磋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3. 联合国的调解与调查联合国可以派遣特别代表或仲裁委员会来调解和解决国家间的岛屿争端。
各国应积极配合联合国的调解与调查工作,并遵守调解结果或裁决。
4. 和平解决争端最重要的规则是和平解决争端。
各国应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武力来解决岛屿主权归属争端。
国际社会强烈呼吁维护和平,并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争端。
四、岛屿主权归属的案例1. 钓鱼岛争端中国、日本和台湾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
【推荐下载】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 21世纪被誉为是海洋的世纪,只要是广袤的海域就会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就会不断产生与海洋资源有关的争议。
利益相关国家问题不相退让,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是建立现代海洋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甚至被喻为是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圣经。
《公约》赋予了岛屿重要地位,将与岛屿相关的条文结合成制度性规定作为《公约》第8部分,并将该部分命名为岛屿制度。
该部分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岛屿同大陆一样可享有周边海域的管辖权,因此,控制了岛屿就可以拥有海域管辖权,从而也就能长期控制海洋资源。
除第8部分的规定外,《公约》其他部分的规定也使得岛屿在直线基线测定、海洋边界划分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岛屿在海洋法上占有重要战略地位,但是《公约》对岛屿问题的规定十分单薄,尤其是岛屿的基本界定问题更是惹来许多争议。
目前全球范围内涉及岛屿的纷争主要是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岛屿的主权归属;二是在海洋区域划界问题上岛屿的地位问题,其中又包含两种情况,即岛屿本身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单位参与划界,也可作为某个划界中的一个偶然的地理情况而出现在该划界中三是岛屿属性的认定问题,即认定岛屿是否拥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从国际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来看,所有涉及到岛屿的纷争都离不开是不是岛屿、是什么类型的岛屿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本就是岛屿的界定问题。
本文选择以冲之鸟礁为论题切入点在于依据《公约》对岛屿界定的规定,中日双方在冲之鸟的类型和地位上存在争议,这反映出《公约》在岛屿界定上存在问题。
研究范围与方法 本文以冲之鸟礁问题为引子做两个主要面向的分析:首先,分析《公约》在岛屿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结合之前所分析出来的问题进而试图完善《公约》对岛屿的界定。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海岛对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安全战略、经济和生态价值,尤其是和海岛邻接的水域蕴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际法上赋予了岛屿和大陆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包括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广泛海域,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则只能拥有领海及毗连区。
此外,主权国在岛屿的海域内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并对海洋资源享有主权,岛礁争端归根结底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尤其是在中国南海水域,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国不仅在事实上控制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甚至还通过立法试图将强占合法化,严重威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以及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南沙诸岛主权争端背景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为了争夺开发岛礁周围海域的自然资源。
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由于我国和南海周边6 个国家均为《海洋法公约》(后简称为《公约》)的成员,那么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很难绕开《公约》来进行。
南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海域,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能源储备,同时具有重要的地缘地位。
南海连接着东南亚各国以及西太平洋,一直被视为全球海上航线的咽喉、亚欧大陆的中心,全球一半以上的商船在南海水域及周边海峡穿行,占到整个海洋运输总量的三分之一,根据调查显示,南海的石油储量约70 亿桶,天然气储备达到900 万亿立方英尺。
究竟谁有权勘探开发南沙群岛周边水域的自然资源?首先需要回答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南沙群岛中究竟有多少地形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岛屿,有多少地形属于岩礁?根据《公约》第121 条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岛屿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国外岛上的规章制度
国外岛上的规章制度第一章:岛屿管理1.1 所有进入岛屿的游客必须经过岛上的边境检查站检查,并获得入岛许可证。
1.2 岛上居民和游客必须遵守岛上的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1.3 任何损坏岛上公共设施或私人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1.4 岛上居民和游客必须保持岛屿的清洁和美观,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或污染环境。
1.5 岛上的动植物资源受到保护,禁止捕杀或破坏任何岛上的动植物。
1.6 岛上居民和游客必须遵守岛上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或大声喧哗。
1.7 岛上的海滩和珊瑚礁受到保护,禁止采集贝壳或破坏珊瑚礁。
第二章:居民权利与义务2.1 岛上居民有权享受岛上的公共服务和设施,包括医疗、教育和文化活动。
2.2 岛上居民有义务遵守岛上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3 岛上居民有责任保护岛上的自然环境,不得私自砍伐树木或破坏生态系统。
2.4 岛上居民有义务参与岛屿的社区建设和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岛上的社会活动。
2.5 岛上居民有权享受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进行任何煽动性的活动。
第三章:游客行为规范3.1 所有游客必须遵守岛上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或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2 游客在岛上必须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不得对当地居民进行任何歧视。
3.3 游客在岛上必须尊重自然环境,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或破坏岛上的生态系统。
3.4 游客在岛上必须遵守当地的衣着规定,不得穿着暴露或不雅的服装。
3.5 游客在岛上必须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造成困扰。
第四章:安全保障措施4.1 岛上设有警察局和消防局,负责维护岛上的治安和安全。
4.2 岛上设有医疗中心和急救站,为居民和游客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
4.3 岛上设有安全巡逻队,负责巡查岛上的安全情况,确保居民和游客的安全。
4.4 岛上设有危机应对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即刻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居民和游客的安全。
4.5 岛上设有紧急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确保在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和安全躲避。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以“冲之鸟礁”为例
摘要岛屿在海洋法上占有重要战略地位,因为国家对岛屿的占有不仅能获得岛屿的主权,同时还可以拥有对岛屿周边海域的管辖权,这其中包含着巨大的利益。
无论解决何种岛屿纷争都离不开是不是岛屿、是何种类型岛屿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有对岛屿的界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作为建立现代海洋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赋予岛屿重要地位,设定了专门的岛屿制度,但条文规定十分单薄,尤其是岛屿的基本界定更是存在不少缺陷。
《公约》对岛屿界定的具体条文是第8部分岛屿制度中第121条第1款,该项规定在岛屿的形成、大小、范围以及社会属性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在岛屿的形成方面主要限定在“自然形成”上,此项限定单一且所指对象不明,难以将自然形成的岛屿与人工形成的岛屿做准确区分。
其次,对岛屿大小问题的考量主要从岛屿面积以及岛屿出露水面高度两方面入手,但在面积大小和高度上未达成统一标准,致使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缺乏统一认识,甚至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争论不休。
再次,《公约》从其原则和宗旨来看,在岛屿界定的范围上有限制岛屿类型的意图,但未有具体的限定措施,只针对岩礁这类型的岛屿做出了社会属性方面的限制,这使得岛屿的概念更加模棱两可,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从国家实践和理论分析来看,《公约》对岛屿的界定给各国留下了任意解释的余地,因此,岛屿界定的完善显得尤为必要。
完善的对策具体说来,一是要在岛屿的形成、大小、类型方面建立统一标准;二是要明确社会属性作为岛屿界定的一项必要要件;三是设定岛屿的分类方法,引入海洋划界中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和惯例,以岛屿同大陆的距离为划分标准对岛屿进行分类,在认定岛屿权利的享有上提供判断标准。
通过这些完善对策来试图在法律概念的精准性和实际运用的灵活性上达成平衡。
中日对“冲之鸟”在类型和地位的认定上持截然相反的态度,这充分反映出《公约》在岛屿界定上所存在的问题。
冲之鸟礁从地理角度来看,具有成为岛屿的天然条件,但是其上既无常住居民也无可以维持人类生活的环境,所以“冲之鸟”在法律意义上只能被定义为岩礁。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海洋承载着国家发展基石,涉及海权关键的岛屿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斗争方向。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早在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强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不但适用于中国大陆,还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
1除了自然岛屿,人类随着自然的进步开始在海上利用科技与人力建造人工岛屿,例如迪拜投资建设的目前世界最大人工岛群——棕榈岛。
由于人工岛屿直接牵扯到海洋划界、资源权属等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其兴建往往伴生着巨大争议与不确定性。
2015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赤瓜礁、东门礁、永暑礁等礁盘上开展填海工程、建设飞机跑道引起东南亚各国广泛关注。
2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岛屿制度的多方面问题,在国际法上依然模糊但很重要,尤其涉及到人工岛屿,其涉及法律关系、权属义务更为复杂。
在人工岛屿的国际法界定中应明确海上人工岛屿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到底能达到何种界限。
如:修建本国人工岛屿的范围能否突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国家划分领海的基线、主权国是否在人工岛屿上享有同岛屿一样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深刻而牵扯范围极广的国际法问题均需要深入研究并明确边界,为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划与指导效应。
一、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与法律属性(一)海上人工岛屿概念至今学界尚未对“海上人工岛屿”有本文由收集整理明确的定义分析,对于人工岛屿是否属于岛屿,国际社会存在不同观点。
如上所述,UNCLOS将“岛屿”定义位“四面环水、高潮露出水面、非人工建造、形成一定土地区域”,这四项标准是UNCLOS下判定“岛屿”的关键性因素。
国际司法判决中岛屿对于海洋划界的作用
国际司法判决中岛屿对于海洋划界的作用作者:张林燕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期摘要: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新的海洋秩序逐渐建立,《公约》确认了岛屿的法律地位,和陆地领土—样,岛屿可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
世界各国为了争夺海洋资源与其他权益,越来越重视岛屿对于海域划界的作用,掀起“蓝色圈地运动”。
通过研究既有划界案的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分析总结岛屿的不同划界效力的适用情况,进而归纳出决定岛屿划界效力的主要因素,对研究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有重要现实理论意义。
关键词:岛屿;海洋划界;国际司法判决一、国际司法判决对研究岛屿在划界中作用的意义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沿海国对所属海域的管辖权来自其领土主权,解决岛屿主权争议往往是海洋划界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争端国对于岛屿划界作用的分歧也会严重阻碍海洋划界。
尽管国际社会已经积累不少涉及岛屿的海洋划界实践,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仍是一个复杂问题。
无论是《公约》还是国家实践都未阐明关于岛屿划界作用的普遍适用规则。
《公约》第15条规定,在两国领海发生重叠的情况下,除在有关海域存在历史性权利或特殊情况之外,应当根据等距离线均分两国领海。
然而第15条并没有指出岛屿在何种情况下属于领海划界中的特殊情况。
围绕特殊情况产生了很多争议。
另一方面,《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分别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但这两个条文都仅仅规定国家之间应根据国际法通过协议公平解决划界纠纷,没有规定特定的划界方法或程序,更没有提及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
由于《公约》的上述问题,无法从《公约》中得出清晰的结论,则需要从海洋划界的国际司法实践中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岛屿对划界的作用主要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无效力。
二、岛屿具有全部效力全效力是指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具有与陆地领土完全相同的效力,作为划界基点主张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区域的权益。
浅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人工岛屿建造之区域
浅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人工岛屿建造之区域作者:蔡地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当今世界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强国已具备在海上建造人工岛屿的技术与实力。
本文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视野下,分不同区域对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建造人工岛屿的相关规定做了梳理与分析。
关键词:人工岛屿;建造;领海;公海一、领海沿海国对于本国领海的水体、上空和底土享有永久性的完全主权,本质上是领海是沿海国对于陆地领土主权的延伸。
虽然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的条文对沿海国从事领海建造行为的事项作出规定,但是作为享有领海主权的沿海国仍可以在不违背相关国际法的条件下建造人工岛屿。
沿海国在领海从事建造行为也不是任意自由的,它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
首先,任何非沿海国家要想在领海建造人工岛屿,必须事先取得该沿海国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就涉嫌侵犯他国主权。
其次,必须保护海洋环境,避免造成海域污染,而且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的船舶正常行驶设置阻碍,因为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害通过权。
最后,对于人工岛屿和近岸设施而言,它们的建造不能被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海洋法公约第11条作出此种规定,其用意很明显,是为了一国通过在领海建造人工岛屿意图扩张海域的行为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二、毗连区毗连区是毗邻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
毗连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属于国家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
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对毗连区四项特定事项的管制权,分别是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因此,毗连区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保护和预防沿海国以上四方面的权利。
纵观海洋法公约,没有发现关于该区域内建造人工岛屿的规定,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条文禁止在毗连区进行建造的行为。
此外,是否拥有毗连区及其范围,还得沿海国提出主张。
总体而言,毗连区建造人工岛屿、设施暂无国际法依据。
鉴于毗连区的非领土地位,毗连区内建造人工岛屿取决于其所属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下文将作详述。
浅谈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
浅谈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论文摘要近年来,岛屿问题成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热点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
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岛屿海洋划界效力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
我国作为多岛屿国家,与周边国家存在岛屿争议在所难免,近日中日钓鱼岛问题和中菲南海问题不断升级,亟需加快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合法界定我国岛屿相关权益。
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深入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岛屿的概述(一)岛屿的概念岛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就对岛屿定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岛屿属于陆地区域,由水环绕四周而成且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低在高潮之上,四周水域为其自有领海。
直至1985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岛屿第一次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全部岛屿均可拥有领海,某些临近大陆架的岛屿(特别是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的岛屿)还可拥有大陆架。
此后,对于岛屿问题的讨论不断增多,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会议综合了多方观点,对岛屿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予以明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明确:“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
海洋法探索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探索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指规范国际海洋边界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日益紧缺以及各国对海上领土的争夺加剧,海洋法的研究和实践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方面。
一、领海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从其海岸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海域,该海域内国家拥有主权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内国家享有诸多权利,包括对该海域内的航行、渔业、科研等活动行使管辖权。
除非经过国家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领海内进行未经授权的行动。
二、毗连区毗连区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的领海相邻,存在互相连接、共享资源的海域。
在毗连区,各国需要协商划定边界线,并就该区域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达成共识。
一旦划定了毗连区的边界线,各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享有主权和管辖权,但需要基于友好合作原则,确保相互利益的平衡。
三、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
在该区域内,国家拥有独占的经济开发权利,并有权开展沿海渔业、能源开采、科学研究等活动。
国家还有责任保护和管理该区域的海洋环境资源,以及维护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权。
专属经济区划分的原则是基于沿海国家的陆地地理情况,确保国家在海洋经济开发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在划定专属经济区边界时,也需要与邻国进行友好协商和解决争端。
国际海洋法公约要求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应立即划定边界并通知联合国。
四、大陆架大陆架是从陆地延伸到海底的平坦陆地边缘,通常伴随着陆地陡坡的结束。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权益。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国家可以申请将其大陆架延伸到200或者350海里以外,但需要通过科学证明该大陆架与国家陆地延伸存在连续性。
大陆架划定的范围涉及国家在海洋油气、矿产等方面的资源开发权和管理责任。
总结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在保护国家主权、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合作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海岛立法的几个问题
海岛立法的几个问题【正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岛受到无序开发、过度开发,海岛生态环境及海岛资源破坏严重,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受到危害,涉海职能部门管理矛盾突出。
因此,我国制定并尽快颁布实施海岛法势在必行。
下面,本文就海岛立法的意义以及其他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海岛立法的意义我国海岛立法长期滞后,这与海岛在我国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符。
因此,作为一部海岛资源利用、管理与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海岛法的出台不但能够提高海岛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而且也填补了我国海岛法规体系的立法空白。
另外,海岛法对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对于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平衡,对于加强政府涉海行政部门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对于公民用岛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海岛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部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建议,海岛法应摒弃或者谨慎使用“开发”的概念,而应使用“利用”、“保护”、“发展”的概念。
其原因在于,首先,“开发”的概念不具有宪法、民法的基础,它源于房地产立法,后来个别自然资源立法也延用,从未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其次,这一概念是一种集合行为,是行政审批、民事商事、经济管理的大杂烩,不是单一的或具体的行为,法律难以对集合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再次,所谓“开发”在我国从来就是“保护”的对立物,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海岛资源的掠夺和破坏。
目前在海岛问题上,我国面临的燃眉之急是保护,而不是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开发”。
对海岛资源应实行“保护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利用海岛资源,要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未规划利用的海岛,要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严禁采石、挖砂、取土、砍伐、围垦、饲养、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对国际海洋法中岛屿问题的认识
对国际海洋法中岛屿问题的认识
岛屿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国际海洋法中,岛屿问
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际海洋法公约确定,如果一个岛屿
能够支持人类居住和经济活动,那么这个岛屿就有权主张其领土和海
洋权益。
这也就是所谓的“自然岛”。
然而,一些“人造岛”或“人工岛”仅仅是通过填海造地等工程
手段创造出来的岛屿。
这些岛屿并不能真正支撑人类居住或经济活动,国际海洋法就对这些岛屿设置了更严格的标准,即只有当这些岛屿被
一直人类居住和使用时才有主张领土和海洋权益的资格。
此外,在涉及到跨国海域的问题上,海洋法还规定了两个核心的
原则。
第一个是“领土主权优先原则”,即国家领土主权优先于任何
其他国家的权益。
第二个是“公平和平衡原则”,即尽管国家有权主
张领土和海洋权益,但此权益必须与周边国家的权益相平衡。
这两个
原则都保证了国家在岛屿问题上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但也需要考虑
到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总之,国际海洋法中的岛屿问题,既有规定岛屿必须具备的基本
条件,也有考虑到国际关系和平衡的原则。
这些规定和原则在维护国
家主权和区域和平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岛屿的法律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12条规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 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即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 屿具有与其他陆地领土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3条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 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是同样可以拥有领海及 毗连区。
岛屿的法律制度
岛屿的定义
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 地区域而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
岛屿的特点: 1.自然形成的路地区域 2.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区域 3四面环水的陆地区域
岛屿与大陆的概念是相对的,地球表面5.1
亿平方千米,其中71%是海洋,29%是陆地。我 们习惯把面积较大的陆地叫做大陆,面积较小 的陆地则叫岛屿。严格的说,大陆和岛屿并没 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习惯上把格陵兰岛定为最 大的岛屿,澳大利亚大陆定为最小的大陆。也 就是说,大于澳大利亚大陆的就叫大陆,小于 格陵兰岛的就叫岛屿。
岛屿具有零效力
这是指岛屿不被作为划界 的基点。实践中主权上有 争议的岛屿常获得零效力。
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域划界中的作用
岛屿具有半效力
这是指岛屿作为被调整后 的划界基点
岛屿具有全效力
这是指岛屿被作为划界的 基点,与划界另一方国家 的大陆领土具有同等的地 位。具体情况包括 : (1)岛屿面积较大、定居 人口多具有重要地位 (2)划界国家之间均由各 方面条件类似的岛屿位于 划界区域内 (3)由于其他因素划界双 方达成谅解
实践中的争议
第一,如何理解“岩礁”? 第二,如何解释“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 主要表现在“维持人类居住”究竟应维持多久?“维持本身 的经济生活”所依赖的资源是来自于岩礁本身还是可以包括 岩礁以外的资源输入?
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
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在国际法领域内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话题上,特别是在边境争端和领土归属问题上,谈起这种原则和规则后,我们必须走进国际法的领域并对当前的世界格局进行一些考察。
首先,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有什么基础?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一般来说,主权归属的原则是指领土所在地的主权属于那个国家,岛屿主权归属的规则也是基于这一原则,并在其上建立了几个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主要是由国际习惯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裁判等多个方面组成的。
其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必须要遵循具体情况。
比如,有些国家会根据其战略需求占领一些岛屿,但这种行为未必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还有,有些国家会在一些未占领但有争议的岛屿上设置军事设施,对于这种行为也应当受到国际法所限制。
也就是说,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出现简单套用的情况。
从国际法角度看,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还要根据条约、国际公法裁判的判例以及国际习惯法来进行规定。
但总的来说,这些原则和规则可以大致总结如下:第一,有主权者的小岛主要属于这个国家,且岛屿的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并不会直接影响主权的归属。
第二,岛屿主权的归属必须要依据历史凭据,在任何地区都不能盲目扩张,也不能无端强占。
第三,岛屿主权的归属不得依赖于武力或者威胁,否则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岛屿主权的归属不受常规位置的限制,而应根据所有其他因素,例如岛屿的地理位置、民族因素、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历史背景等综合考虑。
总的来说,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遵循和尊重岛屿主权归属的原则与规则。
而且,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特别重要,必须尽力避免可能的领土冲突和争端,以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和稳定。
【推荐下载】国际法:浅谈完善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思考
国际法:浅谈完善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思考 【摘要】为您提供国际法论文:浅谈完善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思考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对我国而言,将海岛及周边海域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开展环境保护立法非常重要。
近年来国际国内环境保护立法中新增加了一些原则和理论,但我国现行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这些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尚显不足。
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需要从国际的视角,借鉴国际海洋环境制度的先进成果,紧密结合我国海岛海域生态环境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
论文关键词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综合管理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
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
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
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
谈谈海岛立法的几个问题
谈谈海岛立法的几个问题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岛受到无序开发、过度开发,海岛生态环境及海岛资源破坏严重,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受到危害,涉海职能部门管理矛盾突出。
因此,我国制定并尽快颁布实施海岛法势在必行。
下面,本文就海岛立法的意义以及其他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海岛立法的意义我国海岛立法长期滞后,这与海岛在我国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符。
因此,作为一部海岛资源利用、管理与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海岛法的出台不但能够提高海岛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而且也填补了我国海岛法规体系的立法空白。
另外,海岛法对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对于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平衡,对于加强政府涉海行政部门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对于公民用岛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海岛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部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建议,海岛法应摒弃或者谨慎使用“开发”的概念,而应使用“利用”、“保护”、“发展”的概念。
其原因在于,首先,“开发”的概念不具有宪法、民法的基础,它源于房地产立法,后来个别自然资源立法也延用,从未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其次,这一概念是一种集合行为,是行政审批、民事商事、经济管理的大杂烩,不是单一的或具体的行为,法律难以对集合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再次,所谓“开发”在我国从来就是“保护”的对立物,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海岛资源的掠夺和破坏。
目前在海岛问题上,我国面临的燃眉之急是保护,而不是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开发”。
对海岛资源应实行“保护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利用海岛资源,要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国际对岛的定义
国际对岛的定义
国际对岛的定义
岛是一种小陆地的类型,它由比其周围海洋(包括湖)水位更高的地面构成。
岛屿也可以指小型的山坡等局部地貌。
国际法对岛的分类可以分为4类:
1.有固定形状的岛屿:这是常见的类型,具有计算岛的范围的规范形状,可以进行测量和划定。
2.内部湖泊的岛屿:这类岛屿具有小湖泊,湖泊由岩石等构成,其中若干湖泊加起来都不及岛屿的四周海域的一小部分水位,这类岛屿也可以定义。
3.岛链:一连串陆地形成的岛链,可以视为岛屿,但在法律上,这种陆桥的覆盖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定义。
4.可浮动的岛屿:由浮动的岩石、木材组成的岛屿,如果在某一时间有永久的居民,就可以把它们算作岛,取得其领土管辖权。
- 1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国际海洋法之岛屿制度
浅议国际海洋法之岛屿制度
一、引言
冲之鸟岛是太平洋底火山活动形成的几块礁石,介于台湾和日本群岛之間的洋面上。
历史上,冲之鸟岛由日本首先发现,并一直将这几块礁石列入其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先占原则,这几块礁石归属于日本是毋庸置疑的。
近年来,由于海平面的持续上升,这几块礁石被海洋逐渐吞噬,退潮时东西长4.5公里、南北长1.7公里、周长11公里,涨潮时,冲鸟礁几乎全部淹没在海水中,只有两块礁石露出水面,面积不到10平方米。
如若礁石消失在海水中,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着于礁石上的海域管辖权限也随之丧失。
为了防止礁石消失,日本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花重金在礁石上打造水泥墩子、设水泥高台、灯塔、派军驻守,费尽心思让其转变为岛屿,并对外宣传造势,力图让各国接受“礁变岛”的结局。
2008年,日本以冲之鸟是“岛屿”为由,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的申请。
一旦申请获准,日本将获得冲鸟礁周边74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日本同时还将获得超过4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享有海洋资源开采权,日本将从资源匮乏的国家一跃成为能源大国。
如果日本因此获得冲鸟礁附近200海里范围的专属经济区领域管辖权,中国海洋考察船将不能再随意进入该领域进行考察,捕渔、能源开发等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权利也会丧失。
在这个问题上,中日双方形成鲜明的对峙局面。
简
历大全/html/jianli/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制度
1.立法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为各成员国和平解决海域权益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其他国家处理海域纠纷提供了借鉴。
但其自身作为主要成员国折中与协调的产物,存在诸多瑕疵。
其中岛屿制度正是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含混不清,成为各国扩大法律解释争取更宽广海域权利的由头,纠纷因此不断。
2.岛屿的定义。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岛屿的构成要件: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并且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
这样的定义过于笼统,
容易使各国之間在解释和应用时产生如下分歧:
(1)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够成要件。
—年四季的潮位有涨有落,高潮时水面所达到的高度也有差异,多高的浪潮下高出水面的的高度多少米、路出水面的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