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防疫管理—畜禽标识佩戴与养殖档案管理
免疫
产品经过检疫合格!
动物防疫技术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
动物生命周期各环节全程监管
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管系统主要使用移动智能识读器来
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在戴标防疫、产地检疫、运输
监督、屠宰检疫等几个环节进行相关信息的监管。
移动智能识读器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① 无线数据通信;
② 二维码识读; ③ I C 卡读写; ④ 检疫票据打印。
在追溯体系中,主要针对饲养环节、产地检疫、运输监 督、屠宰检疫四个环节进行监管。
(1)饲养环节:防疫员为动物佩戴耳标,扫描二维码信息,录入疫苗信息, 将饲养信息存入IC卡中,通过网络将免疫信息上传到中央数据中心。 (2)产地检疫:由乡镇检疫员扫描耳标二维码,在线查询免疫情况,检疫 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并通过网络上传到中央数据中心。 (3)运输监督:道路监督员扫描电子检疫证上的二维码鉴别电子检疫证 的真伪,并通过网络上传到中央数据中心。 (4)屠宰检疫:驻厂检疫员扫描检疫证上的二维码进行信息查验和宰前 检疫工作,开具电子检疫证,并通过网络上传到中央数据中心。动物防疫技术
动物防疫技术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超市 (市场)标识分发
在超市畜禽产品分割柜台,售货员使用终端设备 识读动物胴体标准商品编码,打印分割产品标签,附在 最终消费者选购的商品包装上。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的与依据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档案的管理,确保养殖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养殖的效率和质量。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养殖单位,包括养殖场、养殖企业等。
三、管理责任
1. 养殖档案管理员应当负责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养殖档案管理员应当积极开展养殖档案的整理、归档和更新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汇报档案的情况。
3. 养殖档案管理员应当制定养殖档案管理的详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养殖档案。
四、档案管理流程
1. 档案的建立
(1)养殖档案应当按照养殖项目进行分类,并每天记录养殖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2)养殖档案应当注明养殖的品种、数量、起止时间、养殖措施等。
2. 档案的整理
(1)养殖档案管理员应当及时整理养殖档案,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完整性。
(2)养殖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使用。
3. 档案的归档
(1)养殖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可检索性和安全性。
(2)归档时应当注明档案的名称、编号、归档日期等信息。
4. 档案的更新
(1)养殖档案应当及时更新,记录养殖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变动情况。
(2)更新时应当注明更新的日期和内容,并将旧档案进行标记。
五、档案的保管与使用
1. 档案的保管
(1)养殖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中,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档案室应当设有监控设备,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2. 档案的使用
(1)养殖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拿取或复制档案。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
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
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2、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共15 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X(种类代码)—m(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xxxxxxxx(标识顺序号)。
3、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
禽加施畜禽标识:
①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
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
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 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②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4、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
识编码。
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
具检疫合格证明。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7、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养殖羊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养殖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养殖羊档案管理,建立养殖羊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羊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养殖羊的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适用于所有从事养殖羊的单位和个人。
三、档案管理内容
1. 畜禽标识管理
(1)养殖羊必须佩戴经农业部批准的畜禽标识,标识应具有唯一性。
(2)标识信息应包括羊的品种、出生日期、免疫信息、屠宰信息等。
2. 养殖档案管理
(1)建立养殖羊出生、防疫、饲料、兽药使用、疾病治疗、屠宰等环节的详细记录。
(2)记录内容包括羊的品种、出生日期、免疫信息、饲料来源、兽药使用情况、疾病治疗情况等。
(3)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 疫情防控档案管理
(1)建立养殖羊疫病防控记录,包括疫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措施等。
(2)对疫病防控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控措施。
四、档案管理要求
1.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羊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 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养殖羊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规范、有序。
5. 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随意泄露。
五、奖励与处罚
1. 对在养殖羊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养殖羊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篇一: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 2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临汾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禽。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规模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电子版(三篇)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电子版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如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三、畜禽养殖场依法向县畜牧水产局畜牧站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时填好,记录内容真实、全面。
五、饲养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信息完整;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六、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____年,牛为____年,羊为____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电子版(二)
一、设臵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____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把原料入库关,拒绝接受入库霉变、劣制、含水量大、杂质多的原料。
二、保持原料的合理存量,协助供销部门制订采购计划。
三、坚持“库先进,先出库”的原则,分类管理,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四、经常检查库存原料质量,发现变质情况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及时采取措施。
五、饲料加工严格按照饲料配方进行加工,确保饲料配比准确
六、按照规定填报入库单据、帐表,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日结算,月盘点。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那么。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标准,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给。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以下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令
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3.12.12
•【文号】农办牧〔2023〕33号
•【施行日期】2023.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标识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承担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职责任务,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注销、定期销毁等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岗位职责清晰、责任到人。要规范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批、企业生产、县级签收等环节的管理,及时掌握畜禽标识生产、签收、发放、使用等情况,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要加强畜禽标识库存管理,县乡两级库存超过上一年度本区域畜禽出栏量的,本年度不得申请畜禽标识。
二、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养殖者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的主体责任,做到按需申领、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妥善保管、不得转让畜禽标识,不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对经补检合格的畜禽,补检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并监督货主加施畜禽标识。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尽快建立省级畜禽标识数据库,开展省部畜禽标识信息共享;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将畜禽标识编码信息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中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关联,尽快实现养殖场户网上申领标识、免疫档案自动关联标识编码、检疫申报时下拉菜单方式选择标识编码等功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信息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或者APP签收畜禽标识,并逐级发放到乡镇级工作机构和养殖场户,实现签收、发放、加施、使用、注销等信息闭环管理。可使用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APP扫码,或者使用中国兽医网综合查询栏的“畜禽标识查询”功能查验畜禽标识真伪。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令
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方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布的《动物免疫标识治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治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独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档案要求对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二、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搜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负责。
三、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引种、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检测、无害化处理、繁殖、饲料消耗、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技术资料档案一般设为长期保管,种畜禽场应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返,“三证”齐全,归档长期保存。
五、档案管理应制度化和标志化,各项管理制度应张贴或悬挂上墙,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布局应设有标志牌,生产记录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水平。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所有档案不得外借,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须填写借阅手续后,方可查阅,并按期归还,借阅者不得擅自拆卷、复制严禁在档案文件上随意涂划和丢失档案,对档案保密负责。
畜禽标识制度
一、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畜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产品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
四、耳标领用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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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场长应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猪、生猪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生猪、生猪产品不符;
(二)生猪、生猪产品染疫;
(三)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五)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十七条不销售、收购、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本场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首次采购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即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五)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条采购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条禁止到疫区采购饲料,运输饲料,尽可能避开疫区。
第五条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六条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主动或配合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兽药采购保管使用制度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是动物健康的重要保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采购
1、首次购进兽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
(2)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3)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2)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
(3)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5)进口兽药的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1)供货单位的委托书(需委托企业盖章);
(2)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2、购进兽药时,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