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防疫管理—畜禽标识佩戴与养殖档案管理
(7)耳标签收:县级管理机构收到耳标后,核对耳标包装箱信息。
(8)耳标发放:乡镇或县机构耳标管理员通过网络或移动设备向防疫员
发放耳标,将领用信息传至中央服务器。
动物防疫技术ຫໍສະໝຸດ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免疫
产品经过检疫合格!
动物防疫技术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
动物生命周期各环节全程监管
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管系统主要使用移动智能识读器来
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在戴标防疫、产地检疫、运输
监督、屠宰检疫等几个环节进行相关信息的监管。
移动智能识读器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① 无线数据通信;
② 二维码识读; ③ I C 卡读写; ④ 检疫票据打印。
消费者通过追溯体系提供的查询窗口(互联网、手机、移
动智能识读设备)查询动物从出生到屠宰、从饲养地到餐桌的
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实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Read
无线传输 GPRS/SMS
PDA
信息检索
多个服务器
产品档案:
2006年6月26日 北京市大兴区资源食品厂 检疫合格 2006年6月24日 北京市第二道路监督站 检疫合格
动物防疫技术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
养殖档案管理与记载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 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 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 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 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 情况及畜禽发病、诊疗、死 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4)畜禽养殖代码;
……..
2006年6月22日 河北省保定市松山镇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农医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
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乡镇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乡镇畜禽标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和质量,提升乡镇畜禽产业发展水平,制定并实施乡镇畜禽标识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该制度将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不法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畜禽产品质量提升。
下面具体介绍乡镇畜禽标识管理制度的内容、实施和监督。
一、制度内容1. 标识制度:所有乡镇畜禽养殖场全部应当配备统一的标识,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标识应当精美美观,清晰可辨,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养殖环境要求:养殖场应当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保证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无污染。
对于存在环境问题的养殖场,应当及时整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3. 疫病防控要求: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疫病防控体系,密切关注畜禽健康状况,对疫病及时进行预防和控制。
对于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防控措施。
4. 产品质量要求:养殖场生产的畜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对于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法处理,并对养殖场进行相应处罚。
5. 标识管理要求:养殖场应当对畜禽标识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标识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对于标识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应当及时补办,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实施方式1. 各乡镇畜禽养殖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识的补办和更新工作,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 养殖场应当加强对畜禽生产环节的管理,对于存在问题的场所应当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环节的卫生和安全。
3. 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4.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畜禽养殖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养殖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5. 消费者应当主动了解养殖场的信息,选择信誉好、标识完整的养殖场购买畜禽产品,共同维护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监督机制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畜禽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测标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了解生产环节的情况,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2、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旗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
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羊的畜禽种类代码为1
编码形式为:1(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标识顺序号)。
3、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
禽加施畜禽标识:
①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
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②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4、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
识编码。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
具检疫合格证明。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7、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畜禽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畜禽饲养效率和质量,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等畜禽饲养单位。
三、档案设置1. 基本信息档案:包括畜禽种类、品种、数量、性别、出生日期、来源、进场日期等基本信息。
2. 养殖档案:包括饲养方案、生长发育情况、疾病防治情况、饲料配方等养殖过程相关信息。
3. 疫苗接种档案:包括接种疫苗的类型、接种时间、接种部位等信息。
4. 用药记录档案:包括使用药物名称、用药时间、用药剂量、用药途径等信息。
5. 饲料投喂档案:包括饲料种类、投喂量、投喂时间等信息。
6. 生产性能档案:包括产蛋率、出栏率、死亡率、体重增长情况等生产性能数据。
7. 检疫合格证明档案:包括检疫合格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用药记录、饲料配方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流程1. 档案建立:在畜禽进场时,应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定期更新养殖、疫苗接种、用药记录、饲料投喂等档案。
2. 档案管理:要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好档案的存档、备份、归档和定期检查等工作。
3. 档案利用:档案不仅是对畜禽生产过程的记录,也是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要根据档案内容进行科学分析,及时调整生产管理措施。
4. 档案归档:完成养殖周期后,应将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五、责任制度1. 养殖单位负责人要对畜禽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管理程序和监督措施。
2. 养殖场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畜禽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记录和维护工作。
3. 畜禽饲养单位领导要加强畜禽档案管理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4. 畜禽饲养单位内部设立质量检测组织或专业人员,对畜禽档案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可靠。
六、制度执行1. 本制度经养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 养殖单位要对畜禽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加强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畜禽标识、免疫证、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畜禽标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畜禽标识的管理工作,对畜禽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畜禽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畜禽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新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免疫加施畜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得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
畜禽。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
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
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 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 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 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 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 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 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 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
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
三是个别不法商贩,掺杂使假,发生了诸如注水鸡、注水猪肉 、注水牛肉等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畜产品市场。因此,为确 保畜禽产品安全,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从养殖环节抓 起,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实行畜禽 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 量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制定
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
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 畜禽标识的概念 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
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其特点
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禽标识是建立 畜禽养殖档案的基础。
•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最新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最新随着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畜禽业在我国的生产规模和产值占比日益增加,畜禽标识管理制度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畜禽标识不仅是畜禽产品的身份证,还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生产管理、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
因此,制定和完善畜禽标识管理制度,对于规范畜禽产业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畜禽标识的含义及意义1.畜禽标识的含义畜禽标识是指对养殖的畜禽进行身份识别的标志,包括动物的种类、养殖单位、养殖环境、生产日期等信息。
通过畜禽标识,可以追溯畜禽的来源、生产过程、品质等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2.畜禽标识的意义(1)提升产品品质:畜禽标识可以标识出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保障产品安全:畜禽标识可以进行追溯,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准确定位问题的原因和责任。
(3)规范市场秩序:畜禽标识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4)提高畜禽产业的管理水平:畜禽标识可以对养殖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有助于提升养殖业的发展水平。
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的内容1.畜禽标识的设计规范(1)标识的外观:标识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方便识别。
可以包括养殖单位名称、养殖环境、产地等信息。
(2)标识的材质:标识应选用防水、耐高温、防腐蚀的材料制作,有保质保质期。
(3)标识的形式:标识既可以是粘贴在畜禽的身上,也可以是写在包装上。
2.畜禽标识管理流程(1)畜禽标识的申请:养殖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标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畜禽标识的审批:相关部门会对申请畜禽标识的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其合规性后进行审批。
(3)畜禽标识的发放: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向养殖单位发放畜禽标识。
3.畜禽标识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1)加强对养殖单位的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单位的标识管理制度的宣传,让其充分了解标识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
(2)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标识的含义和作用,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
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方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布的《动物免疫标识治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治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独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新版)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管理行为和程序,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提升畜牧业生产经营水平,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遵守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
第三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四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提出备案申请,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资料。
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及时送交市局审核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局业务科室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及疫情报告主讲人:张少杰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6 月16 日农业部第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畜禽标识一、畜禽标识的概念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适用范围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
三、主管部门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家畜耳标样式(一)耳标组成及结构家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二)耳标形状1、猪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圆形。
图6-1 猪耳标示意图2、牛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
图6-2 牛耳标示意图3、羊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
图6-3 羊耳标示意图(三)家畜耳标颜色猪耳标为肉色,牛耳标为浅黄色,羊耳标为橘黄色。
(四)耳标编码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 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
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
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
图6-4 猪耳标编码示意图图6-5 羊耳标编码示意图图6-6 牛耳标编码示意图五、家畜耳标的佩带(一)佩带时间新出生家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家畜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家畜,在到达目的地10 日内加施。
家畜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重新加施,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编码。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2、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旗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
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羊的畜禽种类代码为1
编码形式为:1(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标识顺序号).
3、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
禽加施畜禽标识:
①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
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②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4、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
识编码。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
具检疫合格证明.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7、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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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场长应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猪、生猪产品实施追溯:(一)标识与生猪、生猪产品不符;(二)生猪、生猪产品染疫;(三)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五)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十七条不销售、收购、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本场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首次采购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二)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即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三)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五)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条采购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条禁止到疫区采购饲料,运输饲料,尽可能避开疫区。
第五条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六条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主动或配合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兽药采购保管使用制度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是动物健康的重要保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采购1、首次购进兽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
(2)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3)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2)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
(3)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5)进口兽药的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1)供货单位的委托书(需委托企业盖章);(2)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2、购进兽药时,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必要时,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3、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兽药入库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二、陈列、储存兽药1、兽药库房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货架、地板;(二)有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有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库(柜)的温湿度具体要求:常温库温度:0~30℃阴凉库温度:0~20℃冷藏库温度:2~10℃冷库、柜、冰箱(疫苗保存):2~8℃,低于是-15℃等。
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疫苗需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2、兽药按下列要求储存:(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兽药堆垛留有一定距离。
兽药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三、使用兽药使用兽药,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兽药出库时,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兽药出库记录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使用:(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严格遵守停药期。
使用兽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
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档案管理和防疫信息报送制度1、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免疫档案管理和防疫信息报送工作。
2、免疫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免疫疫苗入库情况登记表(二)免疫疫苗出库使用情况登记表(三)免疫耳标入库情况明细表(四)免疫耳标使用情况明细表(五)免疫疫苗、耳标报损情况审批表(六)疫苗接种记录(七)免疫抗体监测情况3、根据免疫数据采集要求,及时、准确将防疫信息录入、更新,上传至苏陈镇畜牧兽医站。
4、畜禽免疫档案记载的信息连续、完整、真实。
5、免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病是动物饲养和经营的最大风险,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本场生猪健康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场成立动物疫病防治小组,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固定疫情报告人员。
二、场长是本场动物疫病的总负责人,兽医技术人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饲养员为义务报告人,疫情责任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动物疫病后,立即向场长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三、饲养员每天喂食、喂水巡查一遍,查看猪群状态,吃食、饮水情况,是否有病、死猪,如有立即报告兽医技术人员,兽医人员临床诊断疑似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
四、兽医人员巡视猪群整体状况,如有大批发病,立即诊断,临床诊断疑似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如无法诊断,立即送有关部门化验,如诊断疑似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
五、违反上述规定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本场生猪健康安全,促进本场的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场饲养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本场饲养的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由场长或兽医技术人员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本场饲养的生猪需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六、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岗位责任制理事长1、负责猪场的全面工作;2、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3、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4、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落实和完成公司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