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养殖管理制度(6篇)
养殖管理制度(6篇)养殖管理制度(精选6篇)养殖管理制度篇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浅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度 的建立 等
为畜 禽屠 宰经 营者 。 第 1 4条 规定 : 畜 禽屠 宰经 营 “ 者 应 当在 畜 禽 屠 宰 时 回 收 畜 禽 标
毁 ” 。
该 主体 的职 责就是 组织 政府 有 1 标 识 回收 主体 . 6
理 .建 立畜 禽及 畜禽产 品 可追溯 制 “ 所需 经 费 ” 度, 有效 防控 重大 动物疫 病 . 障畜 1 I 标 识供 应 主体 保 . :
管理 工作 ” 所 谓管 理 . 。 即包括 “ 建立
该 主体 的职 责就是 提前 向当地 作 又 由畜禽养 殖者 自己执行 .不 存
畜禽 标 识 及 所需 配套 设 备 的 采 购 、 县 级动 物疫病 预 防控制 机 构 申报 畜 在 收取 劳务费 的问题 .所 以在经 费
保管 、 发放 、 用 、 记 、 使 登 回收 、 毁 禽标 识所 需数 量计 划 . 时领 取 . 销 及 按 预算 时 .笔者 认 为至少 应 当考虑 两 等制度 ” 以及 “ 立本行 政 区域 畜禽 照 规定 对畜禽 加施 标识 。 建 标 识信 息数据 库 ” 等工作 。
来说 。 如何 执行 好这部 规章 呢 ? 笔者 用 等规 章制度 。
认为应 把握 好 以下几个 方 面 。
1 有 关 实施主体 问题
1 标 识 加施 主体 . 4
为广 大畜 禽养 殖者 。
11 监督 管理 主体 . 兽 医行政 主管 部 门 。
《 法 》 1 条 规 定 : 畜 禽 养 作 是 一项 繁杂 的系统 工程 .必 须走 办 第 l “
责全 国畜 禽标 识 和养 殖 档案 的监 督 第 4 5条 规定 :畜 禽 养 殖 者 应 当按 212 经费 预算 工作 “ .. 管理 工作 。县 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照 国家 关 于 畜 禽标 识管 理 的 规 定 . 规 章规 定 了畜牧 兽 医行 政 主管部 门 畜牧 兽 医行政 主管部 门负责本 行政 在应 当加施 标识 的畜 禽 的指定 部位 提供 标识 不得 收 费 .所 需 费用列 入 区域 内畜 禽标 识 和养 殖 档案 的监督 加 施标 识 ” 。 省 级财政 开 支 .而且标 识 的佩带 工
畜禽标识编码由什么组成,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编码由什么组成,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回答畜禽的标识编码通常是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以及专用条码所组成的,其中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编码形式则为x(种类代码)-xxxxxx (县级行政区域代码)-xxxxxxxx(标识顺序号)。
畜禽指的是长期经过人类驯化的动物,并能够人类提供肉、蛋、乳、毛皮等物品,而常见的畜禽主要有猪、羊、黄牛、鸡、鸭等种类。
一、畜禽标识编码由什么组成1、标识编码是怎么组成的(1)畜禽的标识编码一般是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和专用条码所组成的。
(2)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而编码形式则为x(种类代码)-xxxxxx(县级行政区域代码)-xxxxxxxx(标识顺序号)。
2、畜禽简介(1)与野生动物不同,畜禽指的是人类为满足肉、蛋、乳、毛皮等物品需要,便长期劳动驯化各种动物,而这部分动物便是畜禽。
(2)在畜禽中包括了家畜与家禽,常见的家畜主要有猪、羊、兔、马、驴、黄牛、水牛等种类,常见的家禽主要有鸡、鸭、鹅等种类。
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1、总则(1)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3)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畜禽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畜禽饲养效率和质量,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等畜禽饲养单位。
三、档案设置1. 基本信息档案:包括畜禽种类、品种、数量、性别、出生日期、来源、进场日期等基本信息。
2. 养殖档案:包括饲养方案、生长发育情况、疾病防治情况、饲料配方等养殖过程相关信息。
3. 疫苗接种档案:包括接种疫苗的类型、接种时间、接种部位等信息。
4. 用药记录档案:包括使用药物名称、用药时间、用药剂量、用药途径等信息。
5. 饲料投喂档案:包括饲料种类、投喂量、投喂时间等信息。
6. 生产性能档案:包括产蛋率、出栏率、死亡率、体重增长情况等生产性能数据。
7. 检疫合格证明档案:包括检疫合格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用药记录、饲料配方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流程1. 档案建立:在畜禽进场时,应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定期更新养殖、疫苗接种、用药记录、饲料投喂等档案。
2. 档案管理:要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好档案的存档、备份、归档和定期检查等工作。
3. 档案利用:档案不仅是对畜禽生产过程的记录,也是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要根据档案内容进行科学分析,及时调整生产管理措施。
4. 档案归档:完成养殖周期后,应将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五、责任制度1. 养殖单位负责人要对畜禽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管理程序和监督措施。
2. 养殖场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畜禽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记录和维护工作。
3. 畜禽饲养单位领导要加强畜禽档案管理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4. 畜禽饲养单位内部设立质量检测组织或专业人员,对畜禽档案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可靠。
六、制度执行1. 本制度经养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 养殖单位要对畜禽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加强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畜禽标识、免疫证、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畜禽标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畜禽标识的管理工作,对畜禽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畜禽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畜禽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新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免疫加施畜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得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
畜禽。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
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
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 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 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 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 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 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 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 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
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
三是个别不法商贩,掺杂使假,发生了诸如注水鸡、注水猪肉 、注水牛肉等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畜产品市场。因此,为确 保畜禽产品安全,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从养殖环节抓 起,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实行畜禽 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 量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制定
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
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 畜禽标识的概念 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
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其特点
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禽标识是建立 畜禽养殖档案的基础。
•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
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黔农办发〔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157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为全面了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办法》的有关内容,根据农业部有关工作部署,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和内容主要对《办法》的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
具体评估内容如下:(一)实效性。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立法宗旨是否得到贯彻,哪些方面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二)合理性。
《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畜禽标识、养殖和防疫档案、信息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措施以及主体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哪些规定已经不适用。
(三)协调性。
《办法》是否与《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配套规章协调,配套性规范是否齐备,哪些方面需要补充,哪些方面需要修改。
(四)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二、评估方式评估工作主要采取自评估和问卷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自评估。
各地认真梳理自2006年7月1日以来,辖区内出台的有关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答复等),形成汇编材料;结合材料和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自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对《办法》的整体评价,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在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追溯制度,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畜禽标识及养殖档 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
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
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
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 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 信息的标识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67 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 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 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 同时废止。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 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 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 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 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 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七条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 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 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4%
2013.1.1
母猪预混料
4%
2013.3.6
2013.1.1
泌乳期预混 料 育肥期预混 料
4%
2013.3.6
2013.1.1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 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 究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 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 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 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 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 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 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 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 间 2013.1.1 投入产品 名称 仔猪预混料 生产厂家 XXX饲料有限 公司 XXX饲料有限 公司 XXX饲料有限 公司 XXX饲料有限 公司 批号/ 加工日期 X饲审(2008) XXXXX,20081203 X饲审(2008)XXXX ,20081215 X饲审(2008)XXXX ,20081219 X饲审(2008)XXXX ,20081226 用量 停止使用 时 间 2013.3.6 备 注(成份)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范本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养殖场(户)应当在畜禽出生或者购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九条养殖场(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养殖场(户)应当妥善保管畜禽标识,防止丢失或者损坏。
第十一条养殖场(户)应当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畜禽疫病监测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出生日期、免疫情况、繁殖情况、屠宰或者出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养殖场(户)应当如实填写养殖档案,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四条养殖场(户)应当定期对养殖档案进行梳理和归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场(户)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新版)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管理行为和程序,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提升畜牧业生产经营水平,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遵守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
第三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四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提出备案申请,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资料。
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及时送交市局审核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局业务科室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及修改建议
文献标 识码: C
文章编号 :0 5 9 4 2 1 )9 0 0 — 4 10 ~ 4 X(0 0 0 — 0 3 0
为贯彻落 实 《 畜牧法》 适应 我 国 也符合 国际通行 的做法 。 , 那就 是行政 渎职 失职之嫌 。 恢 复 0 E成 员国地 位 的需要 , I 农业部 管理 部 门负责 政 策 的制 定 和行 政许 12 该办法对 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 规 . 于 20 0 6年 6月 2 6日发 布 了 第 6 7号 可 , 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 负责具体 的行 定:第一负责屠宰前查验 、登记并保 令, 《 即 畜禽标 识 和养 殖 档案 管理 办 政 执法监 督, 动物 疫病控制 机构 负责 管 、 毁畜禽标 识 ( 4 销 第 0条) 第二 负 : 法 》 以下 简 称 该 办 法 ) 并 于 2 0 ( , 0 6年 技 术支撑 、 技术监 测及服 务 。可是 反 责在畜禽产 品检疫标志 中注 明畜禽标 7月 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 的颁布实 观该办 法 ,其功 能定位有 待推敲 , 职 识 编 码 ( 1 第 5条) 第 三 具 体 承 担 畜 禽 ; 施 ,对 提 升 我 国 兽 医 工 作 的 能 力 , 加 责分配有待调整 、 细化 。 标 识 的 监 督 管理 工 作 ( 2 条 ) 第 8 。 速 我 国 兽 医 法 规 同 国 际 兽 医 组 织 的 1 1 市 场经 济 要求“ . 小政 府 ” 所 以 , 这些职 责中, 职责一 , 屠宰前查验 功能对接 , 建立动物 生命全 周期可追 国家一直 在进行“ 精兵 简政 ”削减 财 畜禽标 识是可 以的 , 是登记 、 管、 , 但 保 政供养人 员, 以总体看行 政管理人 销毁则有越位之嫌 ;职责二是在畜禽 所 溯 机制 , 善我 国动物 疫病 防治的模 完 式 , 到 了划 时代 的作 用 , 意义 非 员会越来越 少 , 该办法对 兽医行政 产 品检 疫标志 中注 明畜禽标 识编码 , 起 其 可 凡 。但是 ,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体制 的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 业 部 和 省 级 畜 牧 兽 实 际生产 中根 本就不具有 可执行性 , 农 不断 完善 ,兽 医 体制 改 革 的逐 步落 医部 门负责 建立 畜 禽标 识 信 息数据 也没有必要 ; 职责三 , 因为没有具体监 实, 畜牧 兽医 综合 执法 的推进 , 该办 库 ( 2 第 6条) 负 责 畜禽 标 识和 养殖 督措施 , 以也 无法落 实; , 所 再者 , 动物 法 制定依据 的修订 , 得该 办法的某 档 案 的监 督管理 工作 , 使 负责 组织数据 卫生监督所也不方便对兽医行政部 门 上传 、 新 ( 2 更 第 7条) 对 畜 执行本办法 的情况进行监 督。 , 些理念和具 体规定 , 已经显得 不尽合 的录 入 、 理、 不合时宜 , 也不便于实 际落实 。因 禽及其产 品实施追溯 和处理 ( 3 、 13 该 办法 对动物疫 病预 防控制 中 第 l . 此, 笔者 结合 自己的 工作 体会 , 出 3 提 2条) ,对应该加施而 未加施畜禽标 心 的职 责也做 了规定 : 一就是采购 第 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 希望起 到抛砖 引 识 的动物 经 营行 为 具体 实 施行 政 处 畜 禽 标 识 , 逐 级 发 放 ; 二 是 建 立 并 第 玉 的效 果 , 不 妥 乃 至 错 误 之 处 难 免 , 罚 ( 3 第 4条 ) 这 些 规 定使 得 兽医 行 畜禽 防疫档案 ; , 第三是接 受动物经营 政主 管 部 门既 是运 动 员 ,又是 裁判 者 的报 告 更 新 防疫 档 案 。 中建 立 畜 其 恭请大家批评指正 。 员, 显然 是和 国家整体 形势和 改革后 禽 养殖 的 防疫 档案 包括 了所有 的养 1 职能部 门定位有待推 敲 根 据 我 国市 场经 济 形势 发 展 的 的兽 医体制不尽 吻合 。 如果 按照该办 殖者 , 工作量太 大 了, 不好 执行 , 必要 需要 , 国务院就 国家兽 医体 制进行 了 法去做 , 很容 易混淆 了监 督管理 者与 性 也 不 大 ; 再 就 是 接 收 报 告 更 新 档 既没有 具 体程 序 , 没有 监督措 更 明确 , 就是行政 、 执法 、 术支撑三 条 具体 实施者 的关系 , 实际工 作中容 案 , 技 在 实际上 无法 执 行 , 各地 基 本上 也 线 , 责分得很清 楚 , 职 结构 也很合理 , 易 产生 混乱 , 果 不照 办 , 么就 有 施 , 如 那 应 急响应结束后 , 由确 定考试 突 件应 急工作 的支持 , 证应急工 作 的 应急处置 专项经 费,列 入年度预 算 , 保 用 于 组 建 应 急 队伍 , 开 展 应 急 宣 传 、 发事 件 级别 的应 急处理 领 导机 构对 顺 利 进 行 。 培 训 、 练 , 置 必 要 的 设 备 、 通 工 演 配 交 考试 突发事件进 行分析 论证 , 定考 6 1 交通运输与通信保 障 判 . 保障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 试 突发 事件 的 影响 或 者后 果 得到 消 考 区 、考 点要 积极 协 调 有 关部 具 , . 除或 补救 的 , 以 决 定 响应 终 止 。 可 门, 制定考试 突发事件 应 急交通 运输 64 培训和演 练 和 通信 保 障方 案 , 建立 考 区 、 点相 考 考区 、 点要要结合 本地 实际制 考 5 5 善 后 处 理 . 考 区办公 室、 考点办 公室组 织对 关 部 门组织联 络表 , 安排应 急值 守车 定 应 急 培 训 、 练 方 案 , 重 点 的 组 演 有 织 开 展 考 试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队 伍 和 相 考试 突发事件 的原 因、 社会影 响和处 辆 , 证 联 络 和 应 急 处 理 交通 运 输 通 保 关 人 员 的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 , 高 人 员 提 理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查 找 薄 弱 环 节 , 提 畅 。 62 队伍 和 技 术 保 障 . 综合素质和考试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 出整 改措 施 。 考 区、 考点要针对 可 能发生 的考 7 附 则 6 应 急保 障 各 级兽 医 主 管部 门要 建 立 健全 试突发 事件类型 , 建立与 考试突发 事 7 1 各考 区、 . 考点根据 本预案 , 结合 考试突发 时间应 急保障机制 , 按照职 件应 急处 理 相适 应 的应 急 处理 队伍 本 地实 际情 况 ,制 定本 预案 实 施方 责分 工和 本 级应 急 预案 做好 突 发 事 和专家 队伍 , 为应急处理 工作提供 技 案 。 件 的应对工作 。同时, 根据 《 国家 突发 术 支 持 。 7 2 本预案 由农业部 负责解释 。 .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 急预 案》 的 总体要 6 3 物资和经 费保障 、 . 7 3 本预案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 . 求 , 极争取有 关部 门对 考试突 发事 积 考 区、 考点要 设立考试 突发 事件 中 国动 Nhomakorabea物 检 疫
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及疫情报告主讲人:张少杰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6 月16 日农业部第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畜禽标识一、畜禽标识的概念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适用范围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
三、主管部门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家畜耳标样式(一)耳标组成及结构家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二)耳标形状1、猪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圆形。
图6-1 猪耳标示意图2、牛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
图6-2 牛耳标示意图3、羊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
图6-3 羊耳标示意图(三)家畜耳标颜色猪耳标为肉色,牛耳标为浅黄色,羊耳标为橘黄色。
(四)耳标编码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 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
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
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
图6-4 猪耳标编码示意图图6-5 羊耳标编码示意图图6-6 牛耳标编码示意图五、家畜耳标的佩带(一)佩带时间新出生家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家畜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家畜,在到达目的地10 日内加施。
家畜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重新加施,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编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 范畜禽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实施畜禽产品 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 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 产品的消费安全。这就要求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等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 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 和处理违法行为,真正落实畜禽产品质量 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
1头份
圈舍号
(三)生产记录(按变动记录)
时间
出生
变动情况(数量)
调入
调出
死淘
存栏数
备注
1
2013.1.1
50
2
2013.1.1
86
3
2013.1.1
100
4、5、6
2013.1.1
100
合计
336
1
1.6
10
20
1
325
压死
1
1.15
8
333
2
1.16
9
45
297
武汉宰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2、时间: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
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奶牛场、蛋鸡场“出生”一栏 填写产奶量(公斤)、产蛋数,备注栏填写奶价、鸡蛋价格。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 数和变动数量之和。5、此表按变动记录,无变动不需按日填写。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产品 名称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 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 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 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 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 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其特点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 禽标识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基础。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 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 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 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 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畜禽标识 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兴隆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廖齐国
学习内容提要:
1、 法律依据:《畜牧法》 法规: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重点内容:法律法规重点条款;(法律法规原文自学) 本次学习重点相关条款(畜牧法)41、45、55、66、68条等。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 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 究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 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 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 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 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 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 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 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枣阳市兴旺养猪场
畜禽标识代码: 4206831959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枣 )动防第20110172号
畜禽种类:
猪 (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大门 消毒池 生活区 消毒室
沼气池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畜禽栏舍
畜
禽
栏
舍
畜禽栏舍
兽医室 饲料间
畜
畜禽栏舍
禽
栏
舍
畜禽栏舍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的规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 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 个环节:一是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不规范,造成的畜禽产品残留 超标。畜禽在养殖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疾病,特别是鸡、兔、猪等 饲养周期较短、饲养密度较大的动物,其发病率也较高,饲养过程中不得 不使用一些抗生素来预防疫病的发生,这样就容易导致畜禽产品中药物残 留超标。最为严重的是受利益的驱动,部分畜禽饲养者无视消费者的生命 安全,依然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如这几年发生较多、 影响较大的“瘦肉精”事件。二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 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 售等各环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三是个别不法商贩, 掺杂使假,发生了诸如注水鸡、注水猪肉、注水牛肉等事件,严重扰乱正 常的畜产品市场。因此,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 其要从养殖环节抓起,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实 行畜禽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量责 任追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的 具体管理办法。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养殖档案对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动物疫病防治和提高畜牧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 国的现实情况看,农户的分散养殖还占有很大比例,要求其建立养殖档案 还有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依照本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是畜禽养殖场的 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养殖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枣阳市兴隆镇兴旺养猪场
厕所
北
东
兴 隆
至
榆 树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猪免疫程序 (仅供参考)
时间 出生后,乳前2小 时 出生3天 出生10天 出生14天
疫苗名称、种类
猪瘟疫苗(细胞苗) 伪狂犬活疫苗 猪支原体苗 猪副嗜血杆菌疫苗
免疫剂量
2头份 0.5头份,25-30天后二免1头份 1头份(肋间注射入肺) 1头份,15-21天后加强免疫
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K88K99灭活疫苗
1头份,35-40天后二免 1头份,30天后加强一次; 2头份,30天后加强一次 1头份,30天后二免 2头份
1头份,15-20天后二免
5头份(或脾淋苗2头份) 1头份 1头份
母猪产前30-35天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
1头份
母猪产前20天
K88K99灭活疫苗
出生15天
猪大肠埃希氏菌灭活苗(水肿苗) 1头份
出生15天
出生30天
断奶后7天 断奶后20-30天 后备猪配种前40 天 母猪配种前 母猪配种前 母猪产前40天
链球菌疫苗 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瘟疫苗(细胞苗或脾淋苗)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
丹毒肺疫二联疫苗
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3窝以后可 不注射) 猪瘟疫苗(细胞苗)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 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 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 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 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 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为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 究制度,本法第四十一条对实行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明 确规定了要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内容涉及畜禽养殖的全 过程,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 伪造,并保存一定期限,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1.关于畜禽标识管理,本法规定,畜禽养殖生产者,不论是分散养殖者还是规模 养殖者,都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 部位加施标识。所谓畜禽标识,就是为了区分畜禽的不同品种以及个体(或者群体), 人为建立的一种可以提供个体(或者群体)有关信息(如品种、地域、防疫、检疫等情 况)的标记物。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便于识读和追溯。畜禽标 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 成。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有 关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前检疫 时,要查验畜禽标识,对没有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2.关于 养殖档案管理。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检疫、疾病诊疗、 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的档案记录。养殖档案由 养殖场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不同于《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 的免疫档案,但应该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记载的内容包 括:一是所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繁育记录以及买入、卖出等情况;二是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三是畜禽检疫、免疫、消毒、发病、 死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四是畜禽的标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由于 我国畜禽饲养方式、饲养水平很不平衡,要求所有饲养者建立畜禽档案目前还难以 做到。因此,本法只对规模养殖中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关于畜禽产品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禽生产经营行 为,逐步实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 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的消费安全。这就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真正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