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不同的险种和具体需求,会有不同的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
1.平安财产保险条款:承保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
失。
2.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障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
3.平安健康保险条款: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服务。
4.平安养老保险条款: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按照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和标准支付养老金。
5.平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资本市场,通过投资收益来提供保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险种、地区、投保人年龄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购买平安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清楚保险保障的范围、理赔流程、除外责任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平安意外险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意外险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平安意外险保险产品达成如下合同:
一、保险名称:平安意外险
二、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四、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五、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乙方进行赔偿。
六、保险事故通知: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及资料。
七、保险理赔: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理赔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八、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解除手续。
九、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一、评估主题在深入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之前,首先要对意外伤害险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有所了解。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或逝去时提供经济赔偿,以帮助其应对意外造成的经济困难。
而平安保险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其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必然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从简到繁地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从保险理念、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在谈论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意外逝去、意外伤残、医疗费用赔偿等,而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2. 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不同于其他险种,其涉及的赔付对象、赔付比例、赔付条件等都有别于其他险种。
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并结合真实案例展示其赔付流程和标准。
三、理解和总结在全面了解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之后,我们还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和总结所学知识。
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是……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相信您已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今后的理赔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关知识更加灵活地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文章总字数大于3000字,未统计),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四、赔付流程和申请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流程和申请是保险赔付的关键环节。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需要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从赔付流程的完整性和申请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五、赔付案例分析通过真实的赔付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的具体应用和实际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
保险合同上都会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2.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主要内容?一般赔付你自己购买的保险金额,特定情况赔付双倍保险金额。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3、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包含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规范意外伤害事故中的伤残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客观。
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伤残等级划分、评定流程和理赔申请等。
一、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概述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保险业务实际需求制定的。
该标准旨在为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和伤者提供明确的评定依据,确保意外伤残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伤残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根据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伤残程度。
评定时需综合考虑伤者病情、治疗情况、年龄、职业等因素,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一级伤残:丧失劳动力,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力,日常生活部分自理。
3.三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力,日常生活有一定自理能力。
4.四级伤残:轻微丧失劳动力,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5.五级伤残:轻微丧失部分劳动力,日常生活有一定自理能力。
6.六级伤残:无丧失劳动力,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7.七级伤残:无丧失部分劳动力,日常生活有一定自理能力。
8.八级伤残:无丧失劳动力,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9.九级伤残:无丧失部分劳动力,日常生活有一定自理能力。
10.十级伤残:无丧失劳动力,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三、评定流程及注意事项1.评定流程:(1)保险公司收到伤者提交的理赔申请后,会对伤者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2)保险公司会安排伤者进行伤残鉴定,一般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3)鉴定机构根据伤者病情、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定,并出具伤残评定报告。
(4)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报告确定赔偿金额,并与伤者签订赔偿协议。
2.注意事项:(1)伤者在治疗期间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和鉴定机构的各项工作,如提供病情资料、拍摄X光片等。
(2)伤者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有虚假陈述,可能导致理赔失败。
(3)伤者在评定过程中有权提出异议,如有疑问,可向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咨询。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专门为防范意外事故所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通过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减轻或弥补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意外死亡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基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赔付限额是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决定赔偿金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每个不同的意外伤害险种赔付的最高限额,根据被保险人购买的具体险种,赔付限额是可以相应调整的。
比如一份基本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赔付限额通常在100万元左右,而其他类型的意外伤害险可能会有不同的限额。
保险意外伤害险在赔付时还需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和后果。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赔付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为80%,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计算出实际的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意外伤害险种可能对赔偿比例有所不同。
此外,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还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伤势情况,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轻伤意外事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重伤则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赔偿,而意外死亡则可能会给予指定受益人一定程度的身故保险金。
此外,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还有一些特殊条款和限制。
比如,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对一些特定情况和特定责任进行免赔或赔付额度限制。
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安全,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基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和保险责任来确定。
赔付限额、赔偿比例、伤势等级和特殊条款等都会影响被保险人最终的赔偿金额。
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额,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的安全。
平安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平安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引言平安意外险是一种为投保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理赔过程中,伤残鉴定是确定受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程度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平安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受保人的身体残疾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平安意外险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伤残评定标准》作为参考标准,具体伤残等级如下:1.一级伤残:指受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全身残疾或三肢残疾,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0%;2.二级伤残:指受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一肢残疾,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80%;3.三级伤残:指受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一眼失明或一耳失聪,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50%;4.四级伤残:指受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四肢功能障碍,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30%;5.五级伤残:指受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双眼失明、双耳失聪或语言失能,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20%;6.六级伤残:指受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巨大暂时性损伤,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
注意事项在申请伤残鉴定时,投保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提供完整的医疗报告和证明文件,包括伤残等级、诊断结果、医院公章等;•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伤残鉴定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保险公司将有专业医生进行伤残鉴定,投保人无需支付相关费用;•若伤残等级不能确定,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受保人接受进一步的身体检查或通过康复治疗来确定伤残程度。
结论平安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非常重要。
投保人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申请规定,提供准确的资料,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只有在经过伤残鉴定后,保险公司才能根据受保人的残疾程度进行相应的赔付,为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平安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
平安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
平安人身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用于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意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
赔偿标准通常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伤残,保险公司会根据伤残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进行赔偿。
通常,伤残程度越高,赔偿比例越高。
2. 医疗费用赔偿,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赔偿范围一般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规定。
3.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帮助家庭度过困难时期。
4. 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条件,比如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人的行为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有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规定,因此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条
款和条件。
另外,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报告、
意外事故证明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
满足你的需求。
平安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平安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在生活中,我们无法预料到突发的意外事件,而这些意外事件往往会导致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为了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保险公司提供了人伤保险,以赔偿由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平安人伤保险公司作为一家领先的保险机构,在赔偿标准上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
本文将对平安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保险责任根据平安人伤保险公司的条款,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和意外身故。
意外伤害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身体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或者伤残的情况。
而意外身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情况。
平安人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支付了保险费。
二、理赔流程1. 报案及材料准备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身故后应立即向平安人伤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包括医疗报告、医药费用发票、警方立案证明等。
这些材料将用于后续的理赔审核流程。
2. 理赔审核平安人伤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及相关材料后,会进行理赔审核。
他们将仔细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核查,以确定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基于医院提供的相关费用清单,并参考平安人伤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
该标准根据不同的伤害类型和严重程度来制定,确保赔偿金额公平合理。
4. 赔付及结案一旦平安人伤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确定赔偿金额后,将及时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赔付后,该案件将被结案,并告知被保险人相关细节。
三、赔偿标准平安人伤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人身伤害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赔偿标准。
以下为常见人身伤害类型和对应的赔偿标准示例:1. 意外伤害- 轻微伤:根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按照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 重伤:根据医疗费用和伤残程度,综合考虑受伤后对被保险人生活能力的影响,提供更大额度的赔偿。
- 丧失劳动力:针对伤残成残,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提供终身或特定年限的补偿金。
P0140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为准);(二)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三)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 二 十 二 条 投保人住所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 二 十 三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 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平安意外险赔偿标准
平安意外险赔偿标准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平安意外险理赔流程如下:
1、报案: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平安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95511进行报案;
2、准备资料:准备理赔时所需资料,如门诊或住院病历,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伤残鉴定报告、门诊或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
具体的理赔资料可以咨询平安保险的客服;
3、保险公司审核:把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平安保险,平安保险在收到资料以后,会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下达赔偿或拒赔通知;
4、领取赔偿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赔偿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平安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意外险就是专属于意外事件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的保障,保障内容包括了意外死亡、意外医疗以及意外伤残三大部分的内容。
部分意外险产品还有意外津贴的保障,按日进行定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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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一)款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款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二)款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第(二)款确定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三)款烧烫伤保险金外还按第(三)款确定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烧烫伤特别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五)全残辅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残辅助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是基本保险金额,是本保险合同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的依据,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生效时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数额等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全残辅助保险金额”的数额等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数额*0.2%*365。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起60天为交费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