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汇综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配合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部分功能和数据接口进行了改造和调整,现将系统启用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包括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收付两种,以下统称为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功能模块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集中收付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开展集中收付业务的跨国公司总部或主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集中收付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申报时点和申报内容试点企业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对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试点企业的实际对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数据),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二)对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要求试点企业应按照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纸质申报。
试点企业应将实际收付申报信息中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
其中轧差净额结算后收付款合计值为零时,试点企业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试点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
其他必填申报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交易。
其中,货物贸易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的交易标的应为机票、酒店住宿及其他旅游服务等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清晰、风险可控的无形商品。
二、试点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三、试点地区分局负责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试点方案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后,报送总局核准。
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指导意见》指导支付机构开展试点,密切跟踪,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客户月报表》及《客户收/支国别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1、附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权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权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权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39号2004年4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鉴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境外投资形式处置账面价值25.62亿元人民币不良债权项目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就项目中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应到你部办理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手续。
债权以人民币计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你部提供以下材料:(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备案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待处置的不良资产内容、交易结构、资产回收状况及评价);(二)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三)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或条款;(四)被转让资产逐笔清单(内容尽量详细,包括债务人、债权面值、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五)信达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
你部审核无误后,填写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表,签章后一联交申请人,一联留存。
此表是将来汇出外方收益的主要依据。
二、信达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境内代理人汇出外方应得收益时,应到你部办理收益汇出核准手续。
经你部批准,外方应得收益可以购汇汇出。
办理外方收益购汇及汇出手续时,你部应要求信达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汇出外方资产收益的申请报告(包括已备案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二)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见附件2);(三)为外国投资者准备的收现报告(汇款计划书)及付款明细(具体到每户债务人);(四)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五)信达公司代理外国投资者办理汇款手续的主要条款;(六)对外处置不良债权登记表原件(审核后退)及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汇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汇发[2000]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
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
海关的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
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1)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李超履新证监会副主席:曾负责打击热钱 或为救市而来
李超履新证监会副主席:曾负责打击热钱或为救市而来国务院网站15日公告,任命李超(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为证监会副主席,同时免去庄心一的证监会副主席职务。
此次人事调整之后,证监会现任主席肖钢(57岁),副主席除了李超,还有姚刚(53岁)、刘新华(60岁)、姜洋(59岁)等3人,另有主席助理3人,分别为张育军(52岁)、赵争平(53岁)、黄炜(50岁),纪委书记为王会民(56岁)。
1.李超何许人也?曾负责打击热钱据公开信息,李超系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副处级秘书;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机关人事处副处长、机关干部管理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秘书一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超还曾担任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并且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
2008年12月李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1年9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党委书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主任。
李超在外管局期间负责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资本项目管理司两个部门,据接近外管局的人士表示,员工对李超的评价很高。
资本项目管理司的职能包括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2011年,“热钱”一度成为经济政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热钱是否大规模流入中国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当年9月1日,李超表示,虽然外汇资金净流入压力比较大,但并未发现热钱大规模流入迹象。
他将外汇资金净流入分为三类,一是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合法合规;二是没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以短期套利为动机即热钱,但目前从监管上没有发现热钱大规模流入迹象;三是两者兼具,这加大了外汇资金流入和实体经济背离,容易引发金融领域潜在风险,给宏观造成麻烦。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汇国复[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
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以确定其规范名称。
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4•【文号】汇发[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2001年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贯彻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汇发(2001)26号文参照执行:一、关于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办B股代理买卖业务的资格问题,现重新明确如下,汇发(2001)26号文中有关规定与下列规定不符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指代理买卖B股业务,下同),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外汇局代码表-20190612
150784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尔古纳市支局
150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
150824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拉特中旗支局
15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
1522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中心支局
1525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局
152501 支局
3202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江阴市支局
320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
宜兴市支局
320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
徐州市中心支局
320324 国家外汇管理局睢宁县支局
睢宁县支局
3203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沂市支局
新沂市支局
320382 国家外汇管理局邳州市支局
2102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庄河市支局
210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
2103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城市支局
2104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
2105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
2106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
21068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港市支局
210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
130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栾城支局
栾城支局
130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泽县支局
130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赞皇县支局
130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极县支局
1301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山县支局
1301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元氏县支局
130133 国家外汇管理局赵县支局
130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辛集市支局
210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
21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6•【文号】汇复[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京汇[2014]16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
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
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4]2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外汇局代码
外汇局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标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
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联系:010-********:010-********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3.23•【文号】汇发[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贸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为在扩大出口的同时提高出口质量,打击逃套汇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对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考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次季度考核的时间从5月上旬推迟到6月上旬进行,出口收汇率的考核期仍为199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交单率的考核期仍为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各分局将第一次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总局,考核结果仅供外汇局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从1999年8月的第二次考核起,所有的做法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外汇局在核销工作中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地核定进出口企业申报的预计收汇期、收汇额等各数据项,做好数据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况良好,确保出口收汇核销数据的质量和准确。
请在认真领会《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精神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收到此文后,各外汇局应当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经贸部门转发所辖外贸公司。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督促企业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保持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公布日期】2005.02.20•【字号】京汇[2005]4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汇[2005]44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我管理部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1、将超限额结汇期限从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
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支付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2、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企业及生产型企业、电信业及软件业企业,我管理部将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3、其他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对外支付的企业,我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其合理需求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二、有关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所需材料因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按照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进出口企业及生产型企业、电信业及软件业企业应持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23•【文号】汇发[1998]107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汇发(1998)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今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全国外汇大检查。
到目前为止,第一批假报单案件已进入最后处理阶段,第二批假报关单案件已开始调查处理。
为做好以上工作,现就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案件调查处理1、查处以代理方式骗购外汇案件,由代理购汇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
对委托方和代理方为同一省份的,要在查清骗购汇事实后,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对委托方和代理方为异地省份,且无法查清委托方骗购外汇情况的,代理购汇企业所在地分局可先对代理购汇单位进行处理,保留对委托方给予行政处罚的追溯权。
2、严格掌握骗购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时间界限。
对于1998年10月30日前,外汇局已经开始查处的骗购汇企业,即使其前来自首,也不属于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对于骗购汇金额累计在500万美元以下,骗汇企业(包括代理方和委托方)1998年10月30日以前主动交待问题,且外汇局尚未进行查处的案件,不论是T/T项下,还是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骗购汇案件,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1998)37号〕文办理。
1998年10月30日之后前来主动交待,外汇局尚未掌握的问题,且能追回违法资金的,可视情况从轻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5•【文号】汇综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
外汇局分支局应成立银行接口程序验收领导小组,安排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科技业务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
在京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接口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验收;其他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总行)接口程序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验收。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附件1)要求,并使用银行接口验收工具(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对本行自身业务系统修改情况及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本行接口程序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在哪里
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在哪里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的机构。
北京的外汇管理局在哪个位置?请看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的资料。
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在哪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9层都是外管局的。
坐车的话地铁长椿街下车,坐任意到北京西站的公交,北京西站下车前行300米左右,右手边就是。
大厦一层是银行。
所以你看见那个比较大的银行直接进去就是了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能外汇管理局现已要求全系统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抗震救灾工作,保证有关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划拨到位。
外汇局指出,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组织接受的外汇及外币现钞捐款,均可直接存入或划转至其抗震救灾捐款账户,以保证有关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划拨到位。
外汇局要求各分局要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各项外汇服务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中国⼈民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局更名的通知》(银发[2001]61号),总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暂⾏办法》(汇综发[1999]50号)进⾏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改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
同时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更名的需要,现将印章刻制和颁发中的管理⼯作布置如下:⼀、需刻制和颁发的业务专⽤章下列专⽤章根据⼯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进⾏重新刻制和颁发。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刻制和颁发的印章包括:1.“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监制章”(套印印章、印模);2.“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3.“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出⼝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4.“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资本项⽬外汇核准章”;5.“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章”;6.“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章”;7.“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付汇核销已报审章”(刻制枚数根据⼯作需要,并带有序号“1、2、……”的专⽤章)。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统⼀刻制和颁发的印章包括(建议采⽤铜质材料刻制,印章式样见附件2):1.“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局(县⽀局)进⼝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局(县⽀局)出⼝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3.“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局(县⽀局)资本项⽬外汇核准章”;4.“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局(县⽀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章”;5.“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局(县⽀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章”;6.“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局(县⽀局)进⼝付汇核销已报审章”(刻制枚数根据⼯作需要,并带有序号“1、2、……”的专⽤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1•【文号】汇国复[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21号2002年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江西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厦门市分局:近期部分分局向总局提出了一些国际收支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对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汇发[2002]87号)(见附件1)的答复:(一)关于境内银行向境外筹资转贷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1、以境内银行名义借入的转贷款,应由该银行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2、对外偿还转贷款的申报问题。
省电信公司在省建行开立外汇转贷款专用账户(此账户的收入只能用于转贷款的外汇支付),银行从该账户扣收相应金额,该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属于居民之间的交易行为,无需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但省建行在偿还境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须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关于技术监督部门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申报单位企业属性划分标准的对应关系,明确如下:二、对江西省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赣汇国函[2002]19号)(见附件2)中有关模具费申报问题的答复:该模具费收入申报为预收货款。
三、对天津市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3)的答复:(一)企业将设备运到境外维修再运回,对外支付修理费的申报:对于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维修,需按贸易进口付汇申报;对于不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维修,需按非贸易申报,“服务-其他--其他”(19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汇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0月8日汇发[2003]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二00三年十月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公││1、经营外汇业务│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司(法│1.《中华人民共和│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人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报告;│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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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京汇…2009‟72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北京地区
国际收支申报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以来,在各银行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我管理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广泛持续开展了多项国际收支申报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实践证明,要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必须通过持续深入的宣传来不断强化和提高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
为做好2009年度有关宣传工作,我管理部制订了相关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宣传思路
以宣传普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为重点,
以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推广上线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北京地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认知度和主动配合意识,调动和激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钻研业务、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做好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
二、宣传主题及内容
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宣传主题为:国际收支申报—我们共同的义务。
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法规及业务操作流程;
(二)《国际收支申报条例》有关内容;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常识及申报案例;
(四)银行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涌现的优秀个人事迹;
(五)其他需要宣传的内容。
三、具体活动
(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及系统上线,开展对银行申报人员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操作方面的专项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二)开展面向申报主体的有奖答卷活动。
各银行组织国际收支申报业务较多的客户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知识答卷及调查问卷,由北京外汇管理部阅卷后,从成绩较好的答题者中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三)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出台前后,在北京地区
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月”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培训班等。
(四)组织辖内银行参加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分会开展的“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活动。
四、组织协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工作由我管理部国际收支部门牵头负责,各外汇指定银行主管国际收支申报的业务部门协办。
各银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及时反馈活动情况,交流特色宣传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各银行要把“国际收支申报—我们共同的义务”主题宣传活动作为推进国际收支申报宣传的重点工作,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抓好。
要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务求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扩大申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
(二)各银行可根据2009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工作要求,牢牢把握活动主题,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
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国际申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本行网站、大厅展示、多媒体等平台,加大创新力度。
(三)各银行应及时将自身开展的宣传活动情况反馈给我管理部,我管理部将择优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有关新闻媒体,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同时,我管理部将对各银行2009
年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有关情况将纳入2009年度考核计分因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国际收支申报宣传通知
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内部发送:行领导,办公室、国际收支处、纪检监察办公室。
(共印70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2009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