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涉海涉渔领域“三强三促”系统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策源地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主要路径(一)夯实基层强治理。
推进渔船“网格化”和定人联船制度落实,实施“市联社区和渔船基层组织”“社区、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探索创新具有特色的基层综合管理模式,整合优化渔船合作社,建设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一步夯实渔业基层管理基础。
(二)聚焦隐患强本质。
全面构建海上安全隐患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全闭环排查整治,有效衔接渔船“伏休期专业排查”与“开捕后常态检查”,压实“部门、属地、合作社、船东”“四方责任”,常态化落实海上风险隐患“3030”闭环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严查、严治、严管风险隐患,堵塞海上安全监管漏洞。
(三)严格执法促效能。
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发挥海上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严格落实五类船舶必查、五种隐患必改、五种情形必扣、五类案件必送的“四必”原则,深化联合执法、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行刑衔接,主抓“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巡航和清港行动,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监管效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通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市沿海处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等多重国家战略叠加区,是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沿海海上交通、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海上搜救应急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家海洋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合作的协议-
国家海洋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合作的协议正文:---------------------------------------------------------------------------------------------------------------------------------------------------- 国家海洋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合作的协议(2011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对大连市“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提升核心地位和龙头作用,带动区域加快发展,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出了明确要求。
大连市海洋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在辽宁省沿海经济发展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市海洋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大连市海洋经济社会和国家海洋事业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家海洋局和大连市人民政府研究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一、大连市人民政府重视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海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使用和管理海域、海岛。
(二)重视国家海洋局在大连的海洋科技、观(监)测预报及管理机构建设,在建设用地、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一定支持,发挥其科研及管理工作作用,在承担国家海洋局重大项目研发,开展海洋生物保护研究,增强大连市海洋开发与管理科技含量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三)充分发挥大连的科研教学优势,大力培养海洋科技人才。
支持国家海洋局干部到大连市各级政府(部门)挂任职。
选送大连市海洋管理、科技人员到发达国家学习培训。
充分利用大连极地馆、圣亚海洋世界等场馆,开展海洋科技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
(四)支持国家海洋局在大连开展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防御海洋灾害等相关工作。
加快推进市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的能力建设,实现对区域海洋经济的动态监测、实时评估。
渔业安全生产总结
渔业安全生产总结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20XX年我们结合实际,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确保了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现将全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情况,及时传递风情信息,落实并反馈渔船返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情况,督促抓好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以强化责任制为重点,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明电?20XX?XXX号)、《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20XX?XXX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20XX?XXX号)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以及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
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渔业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有力。
各级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健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区海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局里设立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
街道(社区)设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由一名分管主任靠上抓。
沿海居民委员会设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由1名两委成员专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立起渔业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沿海街道(社区)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及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和渔船之间联系点或联络员制度,形成了严密的管理网络。
理制度执行良好,渔船进出港签证率达到XX%以上,渔船检查率达到XX%以上,违规处理结案率XX%。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我们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9
•【字号】大政发〔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2017〕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我市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决定废止的35件和现行有效的17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35件和现行有效的17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辽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一)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法规和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和改进装备,提高抢险救助能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和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到“十一五”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达到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设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的基本目标,努力为一级以上渔港配套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船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和渔船设备检测检验基地;逐步完善对二、三级渔港和纳人管理的渔船简易停泊码头安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使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较大和一般事故明显下降,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比“十五”期末明显减少。
到2015年,形成以实现体系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健全安全投入机制和完备抢险救助手段为支撑的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长海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长海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大政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长海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6号长海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及农业部、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长海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调整现代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提高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现代化水平,建设现代海洋牧场支撑体系。
通过实施系列重点工程项目,全力打造以獐子岛海域为核心、辐射长海全县海域的高标准、高水平的现代海洋牧场建设示范区,引领我市海洋渔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规划先行原则。
科学规划现代海洋牧场长海示范区建设。
在做好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长海示范区建设规划》,提供科学指导。
――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不同海域生态与环境的特点和优势,确定实施项目以及增养殖生物的种类和数量,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法科学管理。
一切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生搬硬套和经验主义。
――生态优先原则。
建设初期,以修复海洋生态和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为主。
3至5年后,逐步过渡至生态修复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科技支撑原则。
科学实施海洋牧场建设规划,增强科技支撑,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产学研相结合水平,引进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海洋牧场建设的科技含量,科学跟踪和评估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大政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辽宁省渔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6〕108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大政发〔2014〕12号文件印发),紧紧围绕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和渔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促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我市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渔业组织化程度,加快渔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现代海洋渔业强市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渔业产业化是现代渔业的发展方向,渔业龙头企业作为现代渔业产业的主体,是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力量。
提升我市现代渔业发展水平,要按照渔业供给侧改革的要求,把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放在渔业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推进渔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引导扶持,推动机制创新,着力解决龙头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持续优化渔业企业发展的软环境,显著增强龙头企业的实力和活力。
力争在2020年以前,培育8-1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和一批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引,以建设海洋强省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调整生产结构,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强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我省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达到420万吨,海水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1万公顷;近海捕捞得到有效控制,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进一步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科技贡献率超过60%,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设施装备水平、海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海洋渔业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三)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
研究制定全省渔业资源利用规划。
大连基层渔业安全员制度的实施与思考
郝向举
Hale Waihona Puke 探讨分析大连基层渔业安全员制度的实施与思考
◇ 曲绍东 大连长海渔港监督处 曲宁 郭庆祝 大连渔港监督局
近年来,随着大连市海洋渔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渔业 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各项措施逐 步得到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条件有所改善,渔业安全 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据近5年来的渔业海损事故统 计表明,全市渔业海上生产安全事故中,虽死亡(失踪) 人数和沉毁渔船数两项指标大幅下降,但事故总量仍然较 大,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渔业海上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亟 需巩固、保障。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前,大连市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尚不完善,亟需 加强建设。其主要问题包括:一些渔船船主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意识不强,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渔 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作业意识淡薄;市、县两级渔业安全 管理机构尽管建立,但仅仅设置在本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中,挤占渔港监督部门固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渔业安 全管理机构无编制、无经费、无人员、无执法装备的窘状 致使渔业安全管理的部分工作捉襟见肘、很难到位;基层 乡镇(街道)、渔村渔业安全管理薄弱,一些涉渔乡镇和 渔村渔业安全监管网络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渔业安全管 理工作的这种现状已不适应新时期下大连渔船海上生产作 业点多、面广、线长的实际性特点,已经成为当前大连渔 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 由渔业乡镇(街道)、渔村和渔业生产经营基层单 位的制度性、规范性、源头性以及经常性、长效性的基础 性工作所构成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是支撑渔业安全生 产整体工作的根基,也是我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 重。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基层,重点在基础。
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已成为解决当前大连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各级 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推进大连全域城市化发展进 程、发展“大连都市型现代渔业”、建设“平安渔业”的 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以基层安全、基础管理为 重点,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改善渔业安全生产状况、 扭转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有效措施,作为强化渔业安全生 产,发展“大连都市型现代渔业”、推进“平安渔业”建 设、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的有力抓手,立足当前、着眼长 远、夯实基层、打牢基础,确保全市渔业海上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稳定好转。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
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
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大政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政发(2006)35号2006年4月13日)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辖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养殖单位)。
第三条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海上养殖生产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养殖单位落实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海域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统一规划所辖养殖海域,指导养殖单位在养殖区的外围及险区设置明显标志,组织制定海上养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养殖单位具体负责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下履行下列海上养殖生产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二)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船舶及其他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定期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安排专人值班,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及时传递、发布大风大浪警报;(六)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或办法,并定期组织演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农办渔〔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1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目前,我国部分海域已休渔结束,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仍处于伏季休渔期,其中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正在有序开展,黄渤海海域渔船越线南下、南海海域渔船越线北上、东海海域部分拖网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等情况多有发生。
为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申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规定,每年5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除钓具作业和专项捕捞外,全部海洋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分海域实施阶段性休渔。
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同时,为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近年来我部组织开展了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
2024年我部许可沿海有关地方开展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等9个特殊经济品种的专项捕捞和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方式)渔船从事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的专项捕捞。
目前,除江苏沙海蜇外,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均已结束,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将于9月16日结束。
二、强化执法监管,维护伏季休渔后期秩序稳定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渔业渔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伏季休渔大局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沿海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引航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各直属海事局:近年来,因航运企业、港口调度、引航站等对航道实际水深掌握不准确,导致一些深吃水船舶在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时富裕水深不足,搁浅事故多发,给港口经营企业和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的监督管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方面在认定港口水域航道水深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发行的海图(包括电子海图)水深为法定的航行参考依据。
水深变化快、测量频度大,且无法及时更新海图或电子海图水域的水深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新测量的结果为准。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商当地港口、航道等部门,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港区、航道淤浅和疏浚情况,合理确定扫海测量频率。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深吃水船舶进出本辖区吃水受限水域实施严格控制,水深控制标准要在海事管理机构出版发行的海图水深基础上,充分考虑船型、潮高、航速、底质和淤浅等因素,切实保证船舶留有安全的富裕水深。
四、疏浚和新建航道验收后,各业主单位应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扫海、测量。
水深测量结果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结束——。
大连市游艇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游艇治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7•【分类】其他正文大连市游艇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o 为了加强游艇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走私、贩毒、越境、偷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o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三条o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游艇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o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治安管理。
·第五条o 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本游艇治安责任人,应当建立治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游艇治安责任人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共同做好游艇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o 供游艇停泊的码头,可以单独建设、设置,也可以在公共码头划出一定的区域专供游艇停泊。
新、改、扩建或者设置专供游艇停泊的码头、区域在投入使用前,其经营管理人应当持码头或者区域方位图、平面图及泊位数量等材料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专供游艇停泊的码头或者区域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封闭管理,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派出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治安管理,提供相应的便民服务。
·第七条o 游艇安装的电子定位设备应当与公安边防部门联网。
·第八条o 游艇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其所有人还应当在游艇投入使用前,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核验证书,游艇所有人、管理人、随艇工作人员身份证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游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随艇工作人员中有国家规定禁止出海人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o 游艇改造、买卖、报废、灭失,其所有人应当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重新备案或者注销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辽政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建设“海上辽宁”战略,使全省各涉海产业取得明显进步,海洋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海洋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
随着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海洋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为保持我省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的统一、有序、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工作(一)依法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简称《海域法》),依法审批海域。
实行涉海工程项目立项前海域使用预审制度。
沿海地区渔业、增养殖用海要依法全部纳入管理,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沿海乡镇违法对外承包海域行为要立即停止。
港口、码头、电厂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不得开工兴建,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
(二)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域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
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管理部门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的最佳效益。
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保证海洋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我省于2016年6月集中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奠定了基础。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强化渔船监督管理,巩固“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时间节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勘验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结束。
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处罚工作。
二、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处罚的“船证不符”渔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据实备注。
对“船证不符”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
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中记录实船数据,并按照规则要求核实应配备的救生、消防、无线电通导设备及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定员,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应栏目中。
(二)管理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政部门可以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换发及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业务;渔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换证、注销、变更、补发等登记方面相关业务,其中的船舶技术数据自动采纳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里的船检数据(非记事栏数据)。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我省一项优势产业,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渔船多与渔场小、捕捞能力大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捕捞渔民盲目追逐效益,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冒险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渔场与航线密集交叉,渔船之间以及渔船与商船发生碰撞的概率加大;外来渔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经验不足的渔工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98%以上的441千瓦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联网监控及纳入渔船合作社管理,99%以上的内陆渔船实现“数字渔政”联网监管,海洋捕捞事故发生率、渔民死亡率分别不超过每万吨产量0 8起、06人,较大以上渔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4
【实施日期】201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4〕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渔业是我市海洋经济的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同时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
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对于保证我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富庶美丽
文明大连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渔业”建设,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部分渔民盲目追逐经济效益,时常发生抗风航行、冒险出海、违规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渔船作业场所与商船通航路线交叉重叠,渔(商)船发生碰撞事故概率增加;老旧渔船海上生产仍占据较大比例,外来务工人员涉渔生产安全操作技能不高,渔船海上安全隐患增多。
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海上灾难性极端天气频繁出现,进一步加大了海上从事捕捞、养殖及辅助生产船舶的安全管理难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海上渔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实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