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港口、码头、航道、浮筒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运输、救援、勘测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管理者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二条在进行水上作业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具体的水上作业内容和条件,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水上作业中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特点和现场环境,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第四章人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篇范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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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作业安全列入和脱离的审批;负责公布、更新船舶作业安全名单;负责辖区内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监督管理内容1. 船舶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船舶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船舶作业后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
4. 船舶作业事故的处理:船舶作业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实行信用管理,对船舶作业安全良好的船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执法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执法船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确保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水上公安、交通运输执法等部门所属的执法船舶。
三、安全责任1. 执法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全面负责。
2. 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3.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船舶的监督管理,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检验与维修(1)执法船舶应定期进行船舶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2)船舶维修应严格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2. 船舶设备管理(1)执法船舶应配备齐全、合格的船舶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设备更换、维修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确保设备性能。
3. 船舶消防与救生(1)执法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船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执法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4. 船舶通信与导航(1)执法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确保与岸上指挥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2)执法船舶应配备合格的导航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5. 船舶环保与防污染(1)执法船舶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减少船舶污染。
(2)船员应熟悉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船舶防污染设施正常使用。
五、船员管理1. 船员配备(1)执法船舶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船员。
(2)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2. 船员培训与考核(1)船员应接受岗前培训,掌握船舶安全管理知识。
(2)船员应定期参加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3. 船员值班与休息(1)船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值班,确保船舶安全。
(2)船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船舶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环保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施工的船舶(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船舶)。
1.3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船员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环保和正常运行。
二、工程施工船舶的登记与检验2.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证书。
2.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证书。
2.3 工程施工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并接受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3.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各级职责和任务。
3.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3 工程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和安全知识,持证上岗。
3.4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5 工程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四、工程施工船舶的环保管理4.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严格执行环保操作规程,防止环境污染。
4.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工程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船舶废弃物、废水、废气的管理,确保船舶废弃物、废水、废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五、工程施工船舶的运行维护5.1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的运行维护,保障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5.3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维修、保养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海上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施工船舶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体系1. 组织机构(1)成立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责任(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责任。
(2)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船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三、安全操作规程1. 船舶检验与维护(1)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船舶维护保养应按照船舶制造商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
2. 航行安全(1)船长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员应按照规定值班,认真执行各项航行操作。
3. 施工安全(1)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区域、施工内容、安全措施等。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4. 应急预案(1)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搁浅、触礁等紧急情况。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操作技能。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1)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入职船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3. 安全奖惩(1)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XX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 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一般安全要求1、海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必要时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2、海上施工作业中的机械、工具、仪表、电气设施等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主能投八使用。
3、施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雨天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心滑措施。
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及暴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暴风雨及台风前后,应对海上施工船机高备逐一加以检查,发现在、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及安全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消防安全要求1、危险品应根据其物质性质性能分类公开高库放置,施工船舶、办公区、生活区配足消防器材。
2、重点消防区域悬持警示牌,消防四周可燃物。
3、严厉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成立义务消防队,落实责任制。
4、施工船上乙炔以生器必须设有避免回火的安全装置,夏天乙炔要有防爆晒的防护措施。
5、按期抵消防重点区域进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信号与通讯安全要求1、船舶应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的要求悬挂有关的号灯,号型和(或)号旗。
2、所有施工船舶应在船舷两侧悬挂于本施工单位相应的旗帜,方便识别、管理。
3、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戴带有安全员标志的袖章。
4、施工船舶必须确保高频通讯设备正常可用,并按时守听联合调度室专用工作频道VHF69频道和XXX指挥中央专用频道VHF08频道。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1、施工船舶安全要求1)施工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航路航行。
2)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用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按期进行演练。
3)施工船舶的临边、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施工安全,规范水上施工警戒船的管理和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水上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桥梁、码头、航道、港口等工程的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
第三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警戒船的配备与要求第四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的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 警戒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等级和船型,能够满足施工区域的水文、气象条件。
2. 警戒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3. 警戒船的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规程。
4. 警戒船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齐全有效。
第五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大小、水深、流量等因素确定,并确保警戒船能够覆盖施工区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三章警戒船的管理第六条警戒船的日常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包括:1. 船舶维护保养:定期对警戒船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2. 船员管理: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船舶证书管理:及时办理、更换和保管船舶证书,确保证书有效。
4. 船舶档案管理:建立船舶档案,记录船舶的基本信息、维护保养记录、船员信息等。
第七条警戒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警戒船的使用。
2. 警戒船应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进行警戒,确保施工安全。
3. 警戒船的船员应密切观察施工区域的水文、气象变化,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4. 警戒船在执行任务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四章警戒船的应急处理第八条警戒船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2024年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水上进行各类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水上施工船舶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建造、设备、运营和管理,并向竣工验收机关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水上施工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维修、改装应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施工船舶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操纵性能,并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满足施工要求并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施工船舶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施工船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二章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水上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第九条水上施工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条水上施工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船舶应配备正规的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记录,如作业计划、验收记录、事故报告等。
第十二条水上施工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船舶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船舶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水上施工船舶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了解并履行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水上施工船舶的操作规范第十五条施工船舶应在施工区域设立安全警戒线,并按照规定进行信号标识,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要求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七条施工船舶应严格遵守相关水上交通规则,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船舶的装卸货作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货物重量和位置,确保船舶的稳定性。
第十九条施工船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船体、船舶设备、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
海上施工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号灯号型。
白天应在各锚缆延伸方向高于外舷处悬挂红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红色环照灯一盏,以利过往船舶安全航行(作业)。
第二条应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锚地、水域、码头停泊,不得超宽、超长,有碍他船航行(作业)。
第三条拖轮停泊,应按海事部门规定,驾、机两部应留有主要船员在船,保证能随时动。
第四条工程船舶停泊时,甲板、机舱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保证主副机能随时启动,满足应急的需要。
第五条施工或航行(作业)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值班外,还应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昼夜巡逻检查船位、系泊(锚、链、缆)、照明、信号等情况;了解水位、气象变化情况。
做好防浅、防冻、防洪、。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便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交通船舶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作,不得有严重缺陷和故障。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保证船舶的工作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操作证书,熟悉船舶的使用规程。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航道航线行驶,不得违章违纪,不得随意变更航行计划。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载货人数进行操作,不得超载,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度。
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船员必须一直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烟或使用其他影响操作能力的物质。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岸上通信畅通,定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船舶的位置、动态等信息。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船舶内部的秩序,严禁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确保乘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做好紧急避险准备工作,定期组织船舶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确保工作的落实。
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海上船舶安全,保障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船舶航行、作业、停泊的各类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海上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船舶安全责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船舶安全技术要求第六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八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四、船员安全培训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船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组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确保船舶安全。
六、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七、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 管理内容与要求一般要求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船舶施工安全制度乐享集团公司,写于2021年6月16日
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须持有港监验审的技术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各种证件要按时进行年审;
2、主要船舶驾驶长、轮机长要经港监部门考试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3、各类船舶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器材、望远镜及其他必须的设施;
4、夜间作业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须配置齐全的夜航或停泊标志、灯光信号;
5、各类船舶按规定配足人员;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转移工地拖带时,要严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规则;
7、各类船舶遇见能见度较差的雨天雾天,严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机维护保养,所有的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航行,严禁带病航行和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9、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10、小型船舶机艇、锚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特殊情况应征得领导同意,方能交给他人必须是有证人员使用;严禁交给既不懂水性又无驾驶技术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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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
月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
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3.1.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