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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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1.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上、陆路、航空和内河运输。
2. 货物定义
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并由承运人负责运输
至目的地的物品。
3. 托运人义务
托运人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并承担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损失。
4.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并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
5. 货物损失赔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根据货物价值和损失程
度进行赔偿。
6. 运输费用
托运人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在托运人未支付费用前
拒绝交付货物。
7. 货物保险
托运人可自行为货物投保,承运人不承担货物保险责任。
8. 争议解决
因本公约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9. 法律适用
本公约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国际货物运输法。
10. 公约生效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f8046323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7.png)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https://img.taocdn.com/s3/m/802926c1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0f.png)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咱们总是希望能找到一种靠谱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大家知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块儿,有四个国际公约是特别重要的。
哎呀,这四个公约可谓是货物运输的“铁三角”,要是稍微了解一下,咱们心里就能有底多了。
它们分别是《海洋运输合同公约》(HagueVisby Rules)、《海洋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 Rules)、《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公约》(Rotterdam Rules)和《海洋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听上去复杂,但其实各有千秋,基本上大家都是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说到这些公约,首先得提到的是它们的共同目标。
没错,都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像一位慈父一样,守护着运输中的每一份货物。
无论是哪个公约,都强调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比如说,承运人得对货物负责,不能随便丢三落四的。
这就像咱们买东西,商家得对商品负责,不然咱们可不乐意。
货主也得合理地告知承运人货物的情况,这样才能避免“黑天鹅”事件的发生,真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啊。
再说了,这些公约还都强调了在运输过程中的一些基本义务。
比如,承运人得保证船只的适航性,确保船上设备都能正常运转。
就像咱们开车,得保证车子能跑,这样才能不出事故。
要是船不行,货物再好也没用。
公约都提到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尽量避免货物受损。
这可真是“货物有难,承运人要担”的精神呢!要是货物在运输中受了伤,那可是要赔偿的,得好好掂量一下。
不得不提的是,这些公约都包含了争议解决的机制。
遇到麻烦了,大家都想找个法子来解决。
无论哪个公约,都希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和气生财”啊!哪怕打官司也是能省就省,大家互相理解,才能把事情办得顺顺利利。
说白了,能和平解决的事,何必闹得不可开交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共同点就是对货物的责任限制。
这种责任限制就像是给承运人穿上了一层“保护衣”,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不需要对每一项损失都负责。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ed64c32058fb770bf78a552b.png)
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物,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3.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6.如果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根据本条送给他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同等效力,同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同等效力。
7.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8.就本条而言,通知送交给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主管船舶的高级船员,或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即应分别视为已经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
《国际海洋货运协议:2024年版详规》一
![《国际海洋货运协议:2024年版详规》一](https://img.taocdn.com/s3/m/ffbb5c3f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9c.png)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海洋货运协议:2024年版详规》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货物1.3 运输服务1.4 违约1.5 损害赔偿1.6 费用1.7 期限1.8 法律适用1.9 争议解决2. 合同的生效与履行2.1 合同生效条件2.2 履行时间与地点2.3 货物验收2.4 运输方式与路线2.5 货物保险3. 运输条款3.1 装载与卸载3.2 运输期限3.3 货物包装与标志3.4 货物积载与配载3.5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与责任4. 费用与支付4.1 运费计算4.2 附加费用4.3 支付方式与时间4.4 发票与报销5. 违约责任与赔偿5.1 违约行为5.2 赔偿金额计算5.3 违约金5.4 损害赔偿责任限制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6.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7. 合同的终止与过期7.1 合同终止条件7.2 合同过期处理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范围8.2 保密期限8.3 保密义务与责任9.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事件9.2 不可抗力后果9.3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1.3 转让后的责任与义务12. 附件12.1 货物描述与数量12.2 运输路线与时间表12.3 费用明细表13. 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程序13.2 合同副本13.3 生效时间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语言14.2 通知与通信14.3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4.4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1.1 本合同甲方为(甲方全称),乙方为(乙方全称)。
1.1.2 甲方为货物出口方,乙方为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商。
1.2 货物1.2.1 货物描述: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详细描述货物种类、品牌、数量、质量等)。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e899e9ae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b.png)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8e4b851d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1a.png)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海运货物运输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旨在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的顺利、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
首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货主应该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承运人则需要对船舶和货物进行安全、保护和妥善保管。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特别是避免货物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为此,各国加强了船舶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际海事法规。
此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还规定了运费和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货主应按期足额支付运费,承运人则需要按照合同保险条款为货物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货物损坏或遗失时,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中还规定了赔偿责任和标准。
货物损坏或遗失责任一般是由承运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货主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和确认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总之,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和承运人双方均应遵守国际海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保障货物安全,维护双方权益。
同时,货主和承运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港。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1b800382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5.png)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一个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条约。
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货物运输涉及多个环节和各方的合作,因此需要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文件来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趋势。
货物运输作为支撑贸易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化技术的发展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安全性,各国普遍意识到需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公约来统一货物运输的标准。
二、内容《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可靠、高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体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责、运输期限、运费和保险等方面的条款。
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选择公约规定了各种运输方式的具体条件和限制,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同时,也对运输工具的选择和使用进行了规范,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3. 运输文件和信息的要求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公约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填写并交接相应的运输文件和信息。
这些文件和信息包括提单、舱单、运输保险单等,确保货物的追踪和跟踪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4. 运输责任和赔偿公约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合同当事人在损失发生时能够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争议解决和赔偿。
三、影响《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出台对国际货物运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促进贸易便利化公约规范了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简化了贸易的程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2. 提高运输安全性公约对货物运输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运输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货物遭受损失或被破坏的风险。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d345b213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13.png)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CITRAL) 是一项国际协议,旨在统一和调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
该公约的目标是保护各方的权益,促进跨国贸易的发展和增加海上货物运输的可预测性。
UNCITRAL是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通过的,自此以后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接受和采用。
公约的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散装货物、集装箱货物以及液体化学品等。
它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公约,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享有自由,可以依据他们的商业需求和协商能力自行决定合同条款。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义务,以确保各方的公平交易和权益保护。
例如,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和适当运输的义务,并确保货物在交付时的完好无损。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各方的责任和赔偿机制。
根据公约,承运人对货物损坏或丢失承担一定的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特殊性质导致的。
当货物损失或丢失时,受损方有权向承运人索赔,索赔金额通常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合同价值来确定的。
UNCITRAL还设立了争议解决机制,以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纠纷。
根据公约,各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
这一机制旨在提供一种快速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并减少各方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总之,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为全球海上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通过设立基本原则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公约促进了跨国贸易的发展,并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公平和安全的商业环境。
国际海运货物规则__
![国际海运货物规则__](https://img.taocdn.com/s3/m/13631b2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c1.png)
国际海运货物规则__海洋运输法是指适用于海洋货物运输业务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慣例,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海洋运输法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该公约是为了确保国际海运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包括货主、承运人以及保险人等而制定的,被称为“国际海洋运输货物责任公约”。
该公约于1978年通过,成为国际海洋运输领域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之一、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货主必须对货物质量和包装等问题负有的责任,同时还规定了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和索赔的程序等内容。
此外,各国家也都制定了适用于本国海运货物的相应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海上合同法》(United State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和英国的《海洋法務及货物船法典》(Merchant Shipping Act)。
这些法规对国籍为该国的船舶和相关海运业务有具体规定,为当地海洋货物运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护。
海运货物规则对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海洋货物的安全与顺利运输。
根据这些规则,货主有义务将货物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标记,并提供相关的舱单和运输文件。
承运人则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包括货物装卸、储存和运输等方面。
同时,承运人需要购买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以保障在海洋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损坏,货主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根据海洋运输法和国际海洋运输货物责任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该损失或损坏是由货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
在进行索赔时,货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及可能的损失金额和修复费用等。
总之,国际海运货物规则是为了规范海洋贸易中的货物运输而制定的一套法律准则和操作规范。
这些规则涵盖了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为保障海洋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章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四章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5a6678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b8.png)
1 2
(一)航次租船协议旳定义和特点
(一)定时租船协议旳概念和特点
第四节国际铁路货品运送法和航空货品运送法
(一)调整国际铁路货品运送关系旳法律规范 (二)《国际铁路货品联合运送协定》旳主要
内容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旳国际公约
(四)托运人和收货人旳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品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e Transport of Goods),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 多式联运协议,安排两种以上旳运送方式将货品 从一国指定地点运到另一国指定地点旳运送。
多式联运主要旳问题:
1
2
3
二、《联合国国际货品多式联运公约》 旳基本内容
本章思索题:
1
2 3
4 几项?
案例分析
1 2023年4月5日,新加坡A企业与日本X企业 签订了一份货品买卖协议,约定由X企业向A 企业提供冷冻豆腐。协议成立后,卖方X企业 委托其货运代理人订租了希腊W国际运送有限 企业“玛丽”号船舶旳舱位将该批货品运至 新加坡港。2023年7月4日,货品正式装船, “玛丽”号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 单记载托运人X企业,收货人凭指示,起运港 横滨,卸货港新加坡港。货品在台湾高雄中 转时因为集装箱在该港码头操作失误,致使
(3)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运费。
2 收货人能够是托运人也能够是托运人指
定旳其别人。收货人旳义务主要有两
(1)按运送协议和运送单据旳要求及时 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2)在卸货港及时收取货品。不然对由 此造成旳额外费用,承运人能够经过 对货品旳合理处置货品取得补偿。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 提单中注明旳签发日期早于实际签发日 期旳提单。
2024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024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f7c4e89b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41.png)
2024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鉴于:甲方为货物的发货人,愿意将货物交付乙方运输;乙方为合法成立的海上运输公司,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运输货物。
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货物及运输第一条货物的描述1.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具体描述货物种类、数量、包装等)。
1.2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描述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
第二条运输路线和方式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2.2 乙方应选择合适的船舶和航线,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运输。
第三条运输期限3.1 乙方应在(装货日期)前完成货物的装运。
3.2 乙方应在(目的地)的港口卸货,并确保货物在(卸货日期)前交付给收货人。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责任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货物。
4.2 甲方应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承担责任,确保货物符合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
4.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运输甲方交付的货物。
5.2 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运输,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责任。
5.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货物。
第三章费用和支付第六条运费和其他费用6.1 乙方运输货物的运费为(运费金额)。
6.2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包括(列举其他费用)。
6.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支付方式7.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八条违约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计算方式)。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24版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024版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c673c67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a8.png)
2024版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目的1.2 适用范围和定义1.3 公约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方式2.2 货物描述的要求2.3 运输合同的形式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3.1 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限3.2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3.3 责任限制与免责第四章:托运人的责任4.1 托运人提供信息的义务4.2 托运人包装货物的责任4.3 托运人对承运人指示的责任第五章:货物交付5.1 货物交付的程序和条件5.2 货物交付延误的责任5.3 货物交付异常的处理第六章:运输费用和损耗赔偿6.1 运输费用的计算和支付6.2 货物损耗和损坏的赔偿6.3 赔偿程序和时效第七章:特殊条款7.1 危险货物的运输7.2 活体动物的运输7.3 甲板货物的运输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8.2 合同解除的条件8.3 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仲裁和诉讼的程序9.3 法律适用和管辖第十章:签字盖章10.1 签字栏10.2 签订时间10.3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则11.1 公约的生效条件11.2 公约的修订程序11.3 其他补充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目的本公约旨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则,确保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术语定义见附件一。
1.3 公约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本公约与各国法律并行不悖,优先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方式合同应基于双方自愿,明确运输路线、货物种类等基本条件。
2.2 货物描述的要求托运人应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包括种类、重量、体积等。
2.3 运输合同的形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形式。
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3.1 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自货物装船时起至卸船时止。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e1bb34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ff.png)
第1篇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24年制定,是国际上最早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
以下是《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
2. 免责条款:承运人对于由于天灾、战争、公敌行为、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任。
3. 限制赔偿: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正案,于1968年制定。
以下是《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 承运人责任期间:与《海牙规则》相同。
2. 免责条款:增加了火灾免责条款,并放宽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3. 限制赔偿:将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金额提高至100金法郎。
4. 提单条款:允许承运人在提单中增加或删除条款,但不得违反公约规定。
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78年制定。
以下是《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并包括在装船和卸船过程中的时间。
2. 免责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比,免责条款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四、《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于2008年制定。
以下是《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交承运人开始,到交付收货人结束。
2. 免责条款:与《汉堡规则》相比,免责条款有所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
![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https://img.taocdn.com/s3/m/81a37290bceb19e8b8f6ba8e.png)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办理条件P121
• 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出口运输P123 •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
• 国境站:凡是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 理移交或接受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 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设的机构外,还有 国际联运交接所、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所、边境检查站、中国外运分公司。 P124
第六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P117
• 第一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铁路的货物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 据,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并 且在有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 无需发货人、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 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简称“国际联 运”。P117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 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 中以其较高者为准 ■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保函的法律地位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 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 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 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 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 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口货物运输P127 • .国际铁路联运运到期限:货物从发站至到 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它由发 送期间、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 分组成。P129
• 运到逾期: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 运到期限天数,即为该批货物运到逾期。 • P129
试比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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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作者:冯从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介绍了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四部公约,对该四部公约进行了比较研究,理清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脉络,最后阐明了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
【关键词】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提单行为是国际还是货物运输最主要内容,一国国内的运输合同问题可以按照国家统一法律来处理,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不能按照某国法律来规制。
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就成为了该问题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概括目前关于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问题的公约主要有四个,分别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
(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24年在比利时签订,1931年生效,是关于提单规定的首部国际公约,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公约》。
该规则也是最要的且被普遍使用的公约。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免责事由、索赔与诉讼、责任限制以及程序性问题等内容。
从总体来看,该规则倾向保护承运方的利益,对货主利益保护较少。
(二)维斯比规则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迅猛发展,加之剧烈的通货膨胀,海牙规则的不足开始显。
50年代末,要求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
1968年通过的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对海牙规则中不明确和不合理的规则做了部分修订和补充。
(三)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虽然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但是主要体现了以英国、北欧国家等海运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于海运相对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呼声并没有过多考虑。
发展中国家代表货主的利益,要求彻底修改海牙规则。
1978年联合国在德国汉堡举办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四)鹿特丹规则汉堡公约制定以后,国际上出现了三个公约并存的局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仍存在混乱性和不确定性。
2024年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024年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2a901354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b8.png)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条合同定义及解释1.1本合同所用术语定义如下:“货物”指甲方托运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散货、液体、化学品等。
“运输”指甲方委托乙方将货物从启运地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
“启运地”指货物装船的港口或地点。
“目的地”指货物卸船的港口或地点。
“运费”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货物运输费用。
1.2本合同各条款的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二条运输责任与义务2.1承运人责任:(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适航、适货的船舶,并负责装船、运输、卸货等环节的操作。
(2)确保货物在装船、运输、卸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
(3)按照甲方指定的航线和运输时间,将货物从启运地运输至目的地。
2.2托运人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支付运费。
(2)确保货物的包装符合国际运输标准,以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3)提供完整的货物信息和相关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第三条运费与支付3.1运费的计算依据双方约定的费率,包括基本运费、附加费等。
3.2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运费。
如有逾期支付,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3.3乙方在收到运费后,应向甲方出具正本运费发票。
第四条保险4.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或委托乙方代为办理。
如甲方选择自行办理保险,应在装船前向乙方出具保险单。
4.2乙方办理保险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
4.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坏或灭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五条争议解决5.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5.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6.2在货物装船前,如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已发生费用的赔偿。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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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XX年前言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通过协议确定一些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则的需要,决定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并已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中:1.“承运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3.“托运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或是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海上货物运输契约所载货物实际提交承运人的任何人;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5.“货物”,包括活动物;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工具集装,或者货物带有包装,而此种装运工具或包装系由托运人提供,则“货物”应包括这些装运工具或包装6.“海上运输契约”,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将货物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的契约;但是,对于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运输方式的契约而言,只有在其涉及海上运输时,才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契约7.“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者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者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便是这一保证8.“书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电报和电传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契约,如果: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之内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应对该契约加以管辖2.本公约各项规定,对船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一律适用3.本公约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是,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契约签发,并对承运人和非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加以制约,则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此种提单4.如果契约规定,今后的货载将在一个议定期间内分批运输,则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每一批货载但如运输系根据租船契约进行,则应适用本条第3款规定第三条对本约的解释在解释或适用本公约各项规定时,应注意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统一的需要第二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四条责任期限1.按照本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管理之下的期间2.就本条第1款而言,在下述期间,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掌管货物:自承运人从下述各方接管货物时起:①从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者②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从须将货物交其发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接管时起直至他按下列方式交付货物之时为止:①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者②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则依照契约或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商业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③根据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付所需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3.本条第1、2款所述承运人或收货人,除他们本人之外,还包括承运人或收货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第五条责任基础1.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便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如第四条所述,是在他掌管货物期间发生2.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延迟交货3.如果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付时间届满之后连续六十天之内,尚未根据第四条要求交付货物,则有权对货物的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4.承运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赔偿责任:①由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如果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②经索赔人证明,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可能合理的要求他采取灭火以及避免或减轻其后果的一切措施方面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凡在船上发生火灾影响货物时,如果索赔人或承运人要求,便应根据航运惯例,对火灾的起因和情况进行检验,并根据要求,向索赔人和承运人提交检验人报告5.关于活动物,如果其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起因于这类运输所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承运人便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他是按照托运人对有关该项动物所作的专门指示行事,并且证明,根据具体情况,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可以归之于这种风险,便应推定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乃是如此产生,除非提出证明,该项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的全部或一部,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6.除共同海损外,承运人对于海上救助人命的措施或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7.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另一原因所引起,承运人只在能归之于这种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范围负责但是,承运人应对不属于这种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的数额,提出证明第六条责任限度1.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以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货物赔偿相当于835结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相当于2.5结算单位的金额为限,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项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金额为限,但不超过海上运输契约中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承运人根据本款两项所应承担的总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根据本款第项对引起货物全部灭失的这种赔偿责任所确定的限度2.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其中较高的金额时,适用下列规则:当以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货物时,如已签发提单,则在提单中所载的,否则,在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中所载的,装在这种工具中的件数或其他装运单位数,即视为货物的件数或其他装运单位数除上述情况之外,装在此种装运工具中的货物,即视为一个装运单位如果装运工具本身遭到灭失或损坏,而该项装运工具非为承运人所有,或非由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应将其视为一个单独的装运单位3.结算单位是指第二十六条所述结算单位4.根据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确定高于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度第七条对非契约性索赔的适用1.本公约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度,适用于就海上运输契约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而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其为根据契约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所提起2.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而且该雇佣人或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其受雇的职务范围内行事,他便有权援用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有权提出的抗辩和责任限度3.除第八条规定者外,从承运人和本条第2款所指任何人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度第八条有限责任的权利的丧失1.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为蓄意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或是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但却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承运人便无权享受第六条规定的责任限度的利益2.虽有第七条第2款规定,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为蓄意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或是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但却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该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无权享受第六条规定的责任限度的利益第九条舱面货1.承运人只有在依据和托运人签订的协议或该特定贸易的习惯,或为法规或条款所要求时,才有权在舱面载运货物2.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已经商定,应当或者可以舱面载运货物,承运人便须在提单或其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单证上作如是说明如无此种说明,承运人便须证明,已就在舱面载运货物达成协议但承运人无权援用此种协议以对抗正当取得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3.如果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而在舱面载运货物,或者承运人不能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援用在舱面载货的协议,则虽有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对完全是由于舱面载货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应负赔偿责任他所负责的程度,应分别按照本公约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规定加以确定4.违反在舱内载运的明文协议而在舱面载运货物者,视为第八条所述承运人的一种行为或不为第十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如已将运输工作或部分运输工作委托实际承运人执行,则不论是否根据海上运输契约而有权如此,承运人仍应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就实际承运人从事的运输工作而言,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在受雇的职务范围内行事的雇佣人和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2.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如果对实际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便适用第七条第2款、第3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3.承运人据以承担非由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以书面明确同意时,才能对实际承运人发生影响不论实际承运人已经同意与否,承运人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4.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他们负有连带责任5.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度6.本务规定毫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第十一条联运1.虽有第十条第1款各项规定,如果海上运输契约明确规定,该契约所载某一特定阶段的运输工作应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人员执行,则该契约亦可规定,就这一特定运输阶段而言,承运人对由于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能在按照第二十一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则任何限定或免除这种赔偿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关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系由上述事故所引起一事,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2.按照第十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在他掌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责第三章托运人的责任第十二条一般规则托运人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受损失或船舶所受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托运人的任何雇佣人或代理人对此项损失或损坏亦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该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他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托运人的任何雇佣人或代理人对此项损失或损坏亦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该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他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第十三条关于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1.托运人必须以适宜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制备危险标志或标签2.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须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必要时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如果托运人未能通知,而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也未从别处得知其危险性质,则:托运人应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类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且,可以根据情况随时将该货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须给予赔偿3.如果在运输期间是在了解其危险性质的情况下接管货物的,任何人都不得援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4.如果不适用或者不得援用本条第2款项的规定,而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时,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除有分摊共同海损义务或按第五条规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外,无需给予赔偿第四章运输单证第十四条提单的签发1.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他必须按照托运人的要求,为托运人签发提单2.提单可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字经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字的提单,视为代表承运人所签3.提单上的签字,如不违反签发提单所在国法律,可以是手写、签字复印、打透花字、盖章、使用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工具第十五条提单的内容1.提单中必须载有下列事项:货物的品类;识别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对货物的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包数或件数;货物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上述全部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货物的外表状况;承运人姓名及其主要营业所;托运人姓名;在由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姓名;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的日期;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提单正本超过一份时的提单正本份数;签发提单地点;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指声明;在适用时,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载运的声明;经双方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以及依照第六条第4款规定而商定的赔偿责任限度的提高2.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作此要求,承运人须为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除载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外,还须载明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和装船日期如果承运人已在先前就某些货物签发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则经承运人要求,托运人须交还此项单证,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为了满足托运人对“已装船”提单的要求,可以修改任何先前签发的单证,如果修改后的单证载有“已装船”提单所需载有的全部情况3.提单中缺少本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并不影响其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提单须符合第一条第7款所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1.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得知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中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并不能准确地代表其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上述各项并不能准确地代表已经装船的货物,或者没有核对这些事项的适当手段,则承运人或上述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中作出保留,说明这些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手段等2.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中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便应视为已在提单中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3.除已就本条第1款所允许的事项在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保留外:该提单是其中所载货物由承运人接管,而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则是由承运人装船的表面证据;而且,如果提单已经转让给正当地按照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对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4.如果提单未按第十五条第1款第项规定载明运费,或者未以其他方式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由收货人支付在装货港的滞期费,则该提单便是运费或此种滞期费不是由收货人支付的表面证据然而,当提单已被转让给正当地依据提单中未作此种记载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对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第十七条托运人的保证1.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就其为列入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有关货物的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及数量的正确性,向承运人提出保证托运人须就由于此种事项之不正确而造成的损失,给予承运人赔偿即使托运人已将提单转让,托运人仍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取得此种赔偿的权利,毫不足以限制其根据海上运输契约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赔偿责任2.托运人为就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未对由托运人提供作为载入提单之用的事项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注有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而据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任何保函或协议,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3.除非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出于对信赖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而不将本条第2款所述保留载入,此种保函或协议,针对托运人而言,便属有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如果未予列入的保留,乃是关于由托运人提供以备载入提单的事项,承运人便无权根据本条第1款自托运人取得赔偿4.在本条第3款所述意欲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对信赖其所发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受任何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不能享受本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度的利益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据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交运的货物,这种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第五章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已在不迟于其接受货物的下一工作日,将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书送交承运人,这种交接便是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所载交付货物,而在未签发此种单证时,则是以良好状态交付货物的表面证据2.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是显而易见,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以后连续十五日内未曾提出书面通知,则应据以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3.如果货物的状况在其被交付收货人之时已经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便无需就调查或检验时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预料可能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和收货人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而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5.除非在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已将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对因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便不应予以赔偿如果货物已由实际承运人交付,则根据本条规定送交的任何通知,具有犹如送交承运人的通知的同等效力;7.除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已在不迟于灭失或损坏发生之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之后,连续九十天之内,将载明灭失或损坏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以书面送交托运人外,凡是未能提交此种通知时,便是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并未由于托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表面证据8.就本条而言,凡是已将通知送交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该船主管人员,或已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便视为已经分别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第二十条诉讼时效1.根据本公约而提出的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之内尚未提出或未提付仲裁,即失去时效2.时效期限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之日起算,而在未交付货物时,则自应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3.时效期限起算的当日,不包括在期限之内4.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期限之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可以通过再次声明而进一步延长5.由负有赔偿的人提起的要求清偿的诉讼,如果是在提起诉讼所在国法律所许可的时间之内提出,即便是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之后,亦可进行但是,所许可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之人已经处理其索赔案件,或已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九十天第二十一条管辖权1.对于与根据本公约载运货物有关的法律诉讼,原告可以自行选定在此种法院提出,即根据该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有权进行管辖,而且下列地点之一,是在其管辖范围之内:被告的主要营业所,而在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或者契约订立地,而契约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装货港或卸货港;或者海上运输契约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2.虽有本规前述规定,如果载货船舶或属于该同一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在一个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地点依照适用于该国的法律或国际法的规则而被扣,便可向该港口或地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经被告请求,原告须将诉讼转移到他所选定的本条第1款所述管辖法院之一,以作出对索赔的决定而在诉讼转移之前,被告必须提供足够的保证,以偿付日后可能判归原告的赔偿金额一切有关担保是否足够等问题,应由扣留港口或地点的法院裁定3.根据本公约而提起的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法律诉讼,不得在本条第2款所未规定的地点提出本款上述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采取临时性或保护性措施的管辖权。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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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公约《海上运输货物公约》简介《海上运输货物公约》(The Hague-Visby Rules)是国际上用于规范海上运输货物的一项重要公约。
它于1968年通过,旨在保护货物托运人的权益,确保海上运输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首先,该公约规定了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给船舶承运人时,有权要求后者按照约定条件和时限安全运送货物,并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船舶承运人则必须确保船舶和装载设备的适航性,妥善保管货物,并按照国际标准和约定运输货物。
其次,该公约对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规定,船舶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或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降低船舶承运人的风险,同时也为托运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该公约还对货物运输中的时间限制、提单的发放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流畅和透明,并为货物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海上运输货物公约》的作用不仅限于国际海上运输领域,也对于国内海上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一个国际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了海上运输业务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同时,该公约还为货物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基础,增强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总之,《海上运输货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为海上运输货物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规范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该公约在促进海上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它也为国际海上贸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基础,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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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 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 中以其较高者为准 ■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保函的法律地位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 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 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 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 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 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第六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P117
• 第一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铁路的货物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 据,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并 且在有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 无需发货人、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 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简称“国际联 运”。P117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办理条件P121
• 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出口运输P123 •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
• 国境站:凡是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 理移交或接受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 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设的机构外,还有 国际联运交接所、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所、边境检查站、中国外运分公司。 P124
一、索赔是指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 失向承运人或船东或其代理提出赔偿要求 的法律行为。
• 索赔主要依据: 租船合同和海运提单
• 索赔原则p114
• 索赔程序P115
• 索赔金额P116 • 标准:以CIF发票价格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 标准 • 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 计算单位700元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作为国
际储备的货币单位。自1981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由5 种世界上贸易出口额最高国 家的货币,即美元、德国马克、 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按每5年调整一次的比例构成。据 基金会1990年10月9日新闻公报,自1991年1月1日起,调 整特 别提款权构成比例为:美元40%,德国马克21%,日 元17%,法国法郎11%,英镑11% .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 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件数,应视 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 以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件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 长,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
• 航线:民航从事运线。P140 • 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 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做运输飞行 称为航班。P140 •
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组织P141-142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P142-144
• 航空运输方式: • 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 一般有固定的始发站、到达站和经停站。 • 包机运输:是指包用民航飞机,在民航固定航线上 或非固定航线上飞行,用以载运客货的航空运输 (整机包机和部分包机) • 集中托运:指集中托运人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 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 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 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获,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 空分运单分拨非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 • 航空快递:(门/桌到门/桌、门到机场、专人派送)
三、汉堡规则
• 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实施以来,国际贸易、运输又有 新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世界,第三世界作为货主国家,为 发展自己的经济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于是,联合国贸 易发展会议在1969年3月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该 工作组的任务是讨论国际海商法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 的障碍,并对需要修改的意见,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提出建议。 • 1969年11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 优先审议有关提单的法律。1971年2月,国际航运立法工 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决定重点修改海牙规则,并进行新 公约的准备工作 • 该工作组前后省开了6次会议,于1978午3月由联合国主持 在汉堡召开了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了《1978年联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该规则了1992年生 效。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 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①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 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 束,不论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 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 斯比规则》的约束
第四节 对我国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P133
• 对港的运输方式:
• 海运、铁路直接过轨运输、经铁路转公路、 经铁路转水运、公路运输、航空运输。 • 特殊性:货运结构、计划管理、运输方式。
第七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P137
• 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运送速度快、不受 地面条件影响,深入内陆地区、安全准确、 节约包转保险利息等费用。P138
• 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 ◆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 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 十五天内送交通知。 ◆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 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 • 诉讼时效:两年
第五节 海运索赔P113
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承运人有责任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两种情况:钩至钩期间;舷至舷期间。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每件或者每 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承运人的免责: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 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 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 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其他的条款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每件或者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者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 ▲一个金法郎是含金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 ▲在《威斯比规则》通过时,10000金法郎大约等于431英 镑,与《海牙规则》规定的100英镑相比,这一赔偿限额 显然是大大提高了。 ▲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将承运人责 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按 15金法郎折合1SDR。议定书规 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 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但国 内法规定不能使用特别提款权的缔约国,仍可以金法郎作 为计算单位,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开始生效。
◆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主要标志、件数或重量和表 面状况应作为承运人按其上所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 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 补充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 最终证据效力 。 ◆ 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涉讼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但 在有些国家承认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在货主以 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 责任限制的规定 。 ▲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 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 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 ▲根据以上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承运 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自1931年海牙规则生效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发展很快, 海牙规则的某些内容早已不适需要。1963年国际海事委员 会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订立了一个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议定 书。会议期间,代表们访问了附近的哥特兰岛的海运古城 维斯比(首府),并在那里由会议主席正式签署了该规则 的修改建议,因此,习惯上将该规则称维斯比规则。 ◆该规则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的会议上正式通过,在 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 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截止1996年9月,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29个,其中包括 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 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
• 海牙规则存在的问题: ◆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 ◆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 ◆对有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 ◆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赔偿责任险额过低; ◆诉讼时效太短,仅为一年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 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 , 《Protocol to Amend the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口货物运输P127 • .国际铁路联运运到期限:货物从发站至到 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它由发 送期间、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 分组成。P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