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应用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而执行程序则是根据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完成给付金钱、交出财产或者进行其他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中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一、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执行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令、先予执行和裁定支付令等。
1. 财产保全令财产保全令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常见形式,它是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损害。
财产保全令主要通过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财产,以确保在诉讼结束后能够及时执行裁决结果。
2.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财产保全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提前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先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在等待判决结果期间进行财产转移等行为,造成判决结果无法履行的情况。
3. 裁定支付令裁定支付令是一种情况下的财产保全措施,它是指法院对于有关赔偿款、债权、赡养费等支付义务的一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支付令可以通过扣押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方式,确保支付义务得到履行。
二、执行程序的基本步骤与方式执行程序是贯穿于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手段。
执行程序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申请执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分配等。
1.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第一步,当申请人拥有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并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财产保全措施被引入其中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逃离或转移财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与作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逃匿或转移财产,法院采取的一种措施。
其主要作用包括防止财产侵权行为的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胜诉后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查封和财产保全扣押。
这三种措施具体的操作和适用条件如下:1. 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冻结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财产进行限制性操作,使被冻结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处置。
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屋等。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冻结;存在侵权行为等。
2. 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保全查封是指对当事人财产实施封闭、封存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毁损或处分的行为。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毁损或处分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涉及侵权行为等。
3. 财产保全扣押财产保全扣押是指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扣留,确保被告的财产在诉讼结束后能够用于弥补损失或执行判决。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逃离、转移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扣押;涉及侵权行为等。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下:1. 临时性和急需性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之前,法院必须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是临时性的,并且迅速实施。
2. 诉讼请求的证明能力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的债权,或被告正在进行侵权行为。
3. 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基于存在被告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的情况下。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申请执行的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申请执行的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与申请执行是两个重要的程序,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法律裁判的有效实施。
财产保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确保申请人获得胜诉后能够顺利实现权益。
而申请执行则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行为。
财产保全与申请执行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讨论二者的关系。
一、互为前后关系财产保全的实施通常出现在诉讼程序的初期,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将财产变卖、转移或者突然消失,导致申请人无法得到法律所应享有的权益。
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合法权益需要保全、存在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会转移财产或者以其它方式损害申请人的权益等。
财产保全决定后,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限制。
而申请执行则是在诉讼程序的后期,即当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判决生效或裁决已经作出后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拿回申请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此时,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为了规避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是为了执行和落实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互相促进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是相互促进的,它们在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实现判决结果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财产保全的实施可以确保申请人在申请执行阶段能够顺利追回自己的权益。
因为财产保全程序的实施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使其无法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从而保证申请人在申请执行阶段能够拿回自己应有的财产。
其次,申请执行的发起可以帮助申请人落实财产保全的效果。
一旦申请执行的程序开展,法院将会采取相应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财产等,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可以借助财产保全的成果,确保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不会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从而保证申请人能够顺利实现权益。
三、相互补充虽然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具有密切联系,但它们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差异和独立性。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执行判决困难,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相关证据和合理的申请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2.提供财产、证据保全所需的担保,确保若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利益,即在该案件中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产保全:根据被申请人可能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以防止其财产被损害或转移;2.证据保全:当申请人意识到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篡改或隐匿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3.禁止令保全:对于被申请人可能进行侵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某些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申请民事诉前保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申请,清楚陈述案件的事实、理据,说明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保全措施的合理性;2.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进行评估;3.颁发保全决定:法院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紧急性,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中具体说明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4.执行保全措施:一旦法院颁发保全决定,申请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指定执法人员对保全措施进行执行;5.保全结果审查: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决定进行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并应当 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全 的范围和数额,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声誉,避免对 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是一本关于财产保全法律理 论与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书籍。该书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财产保全 领域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书目录按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应用,以及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财产保全的概念、特征、目的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 位。同时,对财产保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包括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并 应当遵守执行程序的规定。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进行其他不当行 为,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 法律书籍,它详细解释了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内容和适用方法,为法律专业人士 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在实践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 出境等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同时,对保全措施的解除和变更也进行了详 细阐述。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包括 被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院不当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责任等方面。同时,对被申请人如何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等权利进行了详细 阐述。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
它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并说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在诉讼结束后能够充分执行法律裁决。
财产保全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委托保管等方式,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财产保全确保诉讼胜利后的实际可行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导致赔偿难以实现。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特别是那些可能存在财务困难的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确保诉讼胜利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判决,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财产保全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以逃避法律责任。
而财产保全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当事人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可以迫使被申请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此外,财产保全还可以避免被申请人挪用财产或败诉后转移财产的风险。
在一些大额赔偿案件中,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将财产变现。
这样一来,即使申请人最终胜诉,也难以追回应有的赔偿。
因此,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原告方能够在诉讼结束后获得应有的补偿,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并非一项被动的措施,而是诉讼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申请。
同时,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综合考虑,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权力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关键意义。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财产保全呢?首先,我们要明白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
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通常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清楚知道谁可能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
二是要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比如说,要求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中的一定金额,或者查封对方的某处房产,并说明为什么需要进行这样的保全。
三是需要提供担保。
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保函或者其他法院认可的财产。
那么,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呢?一般来说,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则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
如果是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也有一定的规范。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详细说明保全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条件,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可能受到损害或者难以实现时,为保障诉讼的效果或者财产的价值,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保全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全措施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财产保全通常适用于财产性诉讼标的,如债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2. 证据保全是指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方式包括勒令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和方式内保管证据、查封相关物品等。
3.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预防、制止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采取的一些措施。
行为保全的方式多样,如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撤销不当处分、恢复原状等。
行为保全适用于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下,如离婚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
二、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
1. 紧急性和急迫性:保全措施适用于有紧急性和急迫性的案件。
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自己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
2. 证据足以证明主张的真实性: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是真实可信的,否则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3. 无其他保证措施或者其他保证措施不足以有效保障:在提出申请之前,当事人必须证明没有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或者其他措施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全措施的具体操作1. 申请保全措施: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申请保全措施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2. 法院审查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适用条件和法定形式,法院会及时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利益,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判决,法院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依照该条款,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不适用于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特殊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权利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保全相关财产并最终实现经济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查封、扣押、许可装修、变价处理五种形式。
冻结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其他证券等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处置权。
查封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封存,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使用权。
扣押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书等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占有权。
许可装修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限制性的装修,限定被告对该财产进行改动的范围和方式。
变价处理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价值进行估价并进行公开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有财产损害的足以让法院保全的事实和足以足以保证财产保全的理由。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只有在相信被告可能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该案件中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害,并且该损害足以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诉讼标的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具体财产的位置、指定的日期、要求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其特点主要包括:临时性、强制性、针对性。
2. 法律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涉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重大利益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
2. 实践案例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申请人因担心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最终,该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1. 申请条件较为严格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
这导致一些急需保护的当事人因无法满足申请条件而无法及时获得保全。
2. 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由于执行保全措施需要一定的强制力和资源投入,加之一些被申请人的抵抗和隐瞒,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
同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五、改进措施及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适当放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降低证据和担保的要求。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实践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存在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如财产隐匿、毁损证据等,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践问题1. 申请条件:当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相对严格,导致部分当事人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无法及时申请保全措施。
此外,对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2. 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时间过长等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 执行效果:虽然行为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五、完善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为使更多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
同时,应简化申请流程,降低当事人的申请成本。
2. 明确审查程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明确审查标准,缩短审查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研究【摘要】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从保全制度相关概念、历史演变和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探讨,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并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全面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研究、引言、保全制度、概念介绍、历史演变、作用、问题、改革探讨、结论、展望、研究方向、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确保判决执行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法律保护,提高司法效率,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基本上能够实现维权保全的目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
保全程序复杂繁琐,执行效率偏低,保全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效力。
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提高其执行效率和保全效果,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1.2 研究意义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和涉及的财产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而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涉及到法律正义和社会稳定。
加强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操作复杂、程序不规范、司法裁量权过大等,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改革的不断推进,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诉讼财产保全的意义及常见的使用场景
诉讼财产保全的意义及常见的使用场景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财产保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逃避未来判决的执行。
保全措施是临时的。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未决时,法院决定先查封、扣押被告或争议财产、冻结被告账户等。
采取保全措施对原告胜诉后的实施非常有利,但对被告来说是被动的、不利的,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保全制度时,兼顾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使用诉讼财产保全的基础:1、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防止被保全人隐匿财产,保障生效文书的履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当事人在涉及资产的案件中,可能会遇到涉及资金量大、诉讼时间长的问题,给个人担保者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而担保公司又会收取高额的担保费用。
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保险,转移投保人经济压力,规避败诉风险。
诉讼保全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纠纷:在侵权纠纷中,如果被申请人有毁坏或转移证据的嫌疑,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的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4、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果被申请人有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嫌疑,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7、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嫌疑,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诉讼保全。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的使用场景比较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中。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是指因当事⼈⾏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关系⼈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效法律⽂书⽆法或者难以执⾏时,⼈民法院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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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冻结则⼀般针对银⾏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通常指以下⼏种⽅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则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当事⼈以其财产设⽴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为,⽽财产保全属于⼈民法院的司法⾏为,虽然⼈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司法⾏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为的法律效⼒,因此,抵押权⼈、留置权⼈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财产。
即债务⼈的财产不能满⾜保全请求,但对第三⼈有到期债权的,⼈民法院可以依债权⼈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不得对本案债务⼈清偿。
该第三⼈要求偿付的,由⼈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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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异议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措施,用于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和执行判决的有效性。
而执行异议则是指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申请,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异议展开讨论。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申请法院采取措施冻结、扣押、查封或者登记被申请人的财产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真实财产情况不被转移或损毁,并最终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1.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诉讼权益;(2)存在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3)提供足够的财产价值作为保全担保;(4)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
满足以上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和登记等。
具体的措施选择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以达到最佳的保全效果。
(1)冻结:指法院通过决定,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行为。
冻结措施旨在避免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手中,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扣押: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物实施支配权的行为。
扣押措施主要适用于需要移交特定财物或财产权益给申请人的情况。
(3)查封:是指法院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予以封存并加以监管,以确保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不被转移或毁损。
(4)登记:是指法院依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债权等进行登记记录,以确保申请人在诉讼胜利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3. 财产保全的效力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履行相关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保全单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
书面上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财产保全的种类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涉外的财产保全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保全,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者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于国外。
涉外的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
但涉外的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题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
当事人既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 、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
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
3 、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机制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监督。
在我国民诉讼法中只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有申请就可提供保全,不驳回申请,不主动进厅干预。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正、有效的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作为重要的措施,起到了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判决执行顺利进行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并分析其重要性与实施方式。
一、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以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措施。
它主要通过保全措施的执行,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毁损或隐匿,从而影响判决后的实际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形式。
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扣押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以确保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等。
它不仅可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还可以起到催告被告主动履行义务的作用。
2.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被告继续或停止某项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行为保全的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这一措施主要用于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并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避免被告将财产转移、销毁或隐匿,确保诉讼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判决。
其次,财产保全可以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对那些可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被告,提供了有效的制约。
此外,财产保全还有助于增加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三、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实施方式在实施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时,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充分、真实。
同时,申请人要明确诉讼保全的目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方式。
在法院受理后,将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财产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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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摘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诉讼实践中看,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事例屡见不鲜,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过拍卖判决书的现象。
为了真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救助,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
基于这种考虑《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中,对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2、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
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第三,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诉讼中财产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
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例如,申请人请求对某一汽车实施保全,那么,保全的对象就只能限于这辆汽车。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
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
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 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五、财产保全的程序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
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起诉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
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
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
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七、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
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中法院的责任,笔者认为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实体审查义务,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经过法院实体审查并审批的,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没有法院的认可,仅有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是不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H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真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