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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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和避免当事人的其他损害。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也可以在诉前采取。
一、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
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法律条文表述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一规定表明诉前也可以申请行为保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中。
二、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可以适用的范围
行为保全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有禁止令状的规定。禁止令状是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准公益性。这种令状具
有一定的假设性。人们并不要求裁决者依据令状判罚,而是直接要求当事人在所提出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遵从命令。这一制度已经有了行为保全的雏形。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在其他法律中有所体现。目前已基本建立了行为保全的基本制度。
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满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条件,都可以适用行为保全。通常需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满足行为保全条件的下列案件,可以进行行为保全。
一是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中,责令停止侵犯相应权利,如停止使用,改编等。
二是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
三是相邻关系案件中,责令停建、拆除、补建、疏通等。
四是劳动案件中,责令参加工作、不得裁员、支付工资等。
五是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表决记录等。
以上仅举几个例子,具体能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看具体行为
有没有相应的措施责令作出或者禁止,行为是否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不采取措施是否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是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
三、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一是有初步证据表明行为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
二是初步证明行为影响判决的执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当时损失。
三是行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责令作出或者禁止。
四、行为保全能否解除
在财产保全中,除诉前保全不起诉解除,保全错误解除外。可以通过金钱给付保证判决的执行,提供担保达到与财产保全措施相同的功能,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保全。
行为保全中,诉前保全不起诉,保全确有错误,这两种情况应当解除保全。而在诉讼中保全无错误的情况下,一般不能通过给付金钱,提供担保等方式解除保全。因为行为责令作出而禁止作出,责令禁止而作出,产生的影响对案件影响极大,后果难以把控。因此,不适用解除。
五、行为保全的救济措施和赔偿
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相同,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救济,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时,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一旦申请保全错误,就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