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细节化探究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细节化探究【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正式实施,我国的民事诉讼保全机制形成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并立的格局。
本文拟通过探究行为保全的要件、审查标准等内容,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为保全;中间禁令;假处分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都已较为完善,但对于我国来说,该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如何进一步推动其在实务中的顺利运行仍是任重而道远。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渊源及要件分析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且其发展状态也与罗马法的兴衰休戚相关。
在罗马法上,执政官根据受害人请求,可以发布禁止侵权人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但这种禁止令状只具有暂时保护的功能。
该禁止令状制度现已演变成行为保全制度,如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大陆法系的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以前,对于行为保全并没有谈及,虽然著作权法等法律略有涉及,但未形成体系,而一直以来,学界的研究也处于稀薄状态,导致行为保全制度至今尚无一个权威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仲裁开始前或诉讼、仲裁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避免损害扩大,或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护性措施。
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指的是,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保护利害关系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防止对现有权利损害的产生或者继续扩大,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裁定侵权人或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救济制度。
笔者认为,依现行规定,行为保全指的是在诉前、仲裁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对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生效裁判的难以执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救济制度。
行为保全按照启动阶段可以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行为保全,按性质可以分为消极性行为保全和积极性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1 定义:1.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2 法律规定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2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3 2001年6月发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为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益指导。
2.4 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 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学理解释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肖建国【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程序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如何申请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如何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那么,究竟该如何申请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了解保全措施的种类在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例如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查封对方的房产、扣押对方的车辆等。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比如禁止对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责令对方作出一定行为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明确申请保全的条件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准备申请保全所需的材料1、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保全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如申请财产保全的,要写明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申请行为保全的,要写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等。
(3)保全的金额或价值。
(4)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议新民诉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
浅议新民诉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是一个并列的概念,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直都未将行为保全予以条文化,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正好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对行为保全制度的性质及适用程序进行探讨,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适用条件;保全制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据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发出全国首份保护令。
具体案例:蒋某与被申请人林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9年开始,其发现林某有婚外情,夫妻感情恶化。
2011年,双方矛盾加剧,蒋某提出离婚。
2012年8月的一天,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之后,林某对蒋某实施殴打,造成蒋某右脸部、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2013年1月4日,蒋某向香洲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香洲区法院经审查于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林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蒋某。
据悉,这是香洲法院发出的第65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该院适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发出的第1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也是全国首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该案例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就是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所规定的“行为保全”,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虽然理论界对行为保全早就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却是首次出现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为保全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行为保全的历史沿革行为保全主要起源于罗马法行为保全,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禁止令状,它是执政官根据受害人请求发布的命令,该命令用于禁止某项行为以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
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保全性措施,假扣押类似于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而假处分则类似于新民诉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可能受到损害或者难以实现时,为保障诉讼的效果或者财产的价值,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保全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全措施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财产保全通常适用于财产性诉讼标的,如债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2. 证据保全是指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方式包括勒令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和方式内保管证据、查封相关物品等。
3.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预防、制止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采取的一些措施。
行为保全的方式多样,如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撤销不当处分、恢复原状等。
行为保全适用于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下,如离婚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
二、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
1. 紧急性和急迫性:保全措施适用于有紧急性和急迫性的案件。
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自己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
2. 证据足以证明主张的真实性: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是真实可信的,否则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3. 无其他保证措施或者其他保证措施不足以有效保障:在提出申请之前,当事人必须证明没有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或者其他措施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全措施的具体操作1. 申请保全措施: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申请保全措施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2. 法院审查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适用条件和法定形式,法院会及时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其特点主要包括:临时性、强制性、针对性。
2. 法律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涉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重大利益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
2. 实践案例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申请人因担心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最终,该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1. 申请条件较为严格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
这导致一些急需保护的当事人因无法满足申请条件而无法及时获得保全。
2. 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由于执行保全措施需要一定的强制力和资源投入,加之一些被申请人的抵抗和隐瞒,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
同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五、改进措施及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适当放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降低证据和担保的要求。
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裁定期限
诉前⾏为保全申请裁定期限近⼏年以来社会上发⽣最多的诉讼案件,应该就是与债务债权关系相关的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即使获得胜诉,也很难可以完全获得债务债券的偿还,⽽⼤多数情况下起诉⼈还要防⽌转移财产⽽进⾏财产保全,那么诉前⾏为保全申请裁定期限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前⾏为保全申请裁定具体期限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所谓⾏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或者利害关系⼈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第⼀百零⼀条 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当事⼈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的,那么⼀般都会在48⼩时之内作出保全裁定,⽽如果法院没有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建议可以及时联系法院,如果是遇到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帮忙处理,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基本问题探究
是指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 为保障判决的执行 , 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的扩大 , 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 的申请 , 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 事 诉讼制 度 。 事物的特点是这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显 著特征。综观我国行为保全的学术研究 , 前期学者
一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行为保全 ; 财产保全 ; 先予执行 [ 中图分类号] F2 D 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8 6 8 2 1 ) 6 o 3 4 1o —8 2 (0 0 0 —0 9基 本 问 题 探 究
陈
( 上海财经大学法 学院, 上海
珲, 曹
敏
502) 30 3
203 ; 04 3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广西 南 宁
[ 要] 摘 民事诉讼行 为保全制度在 民事诉讼 法中居 于 重要 的地位 , 是联 结审判程序与执行 程序 的纽带。行 为保
一
明显缺乏对其特点研究的重视 , 直到近几年才出现 些对行为保全特点的系统总结 , 总体来说研究趋
、
民事诉 讼行为 保全 的含义和 特点
行为保全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 其最早起源于 罗马法的禁止令状 , 它是执政官根据受害人请求发 布的命令 , 该命令用于禁止某项行为以实现对受害 人的保护 , 但这种令状仅具有暂时保护的功能。罗 马法禁止令状最典型的用途之一是对 占有 的救济 即占有禁 令 , 会法 的 占有权 救 济 、 洲王 室 法 的 教 欧 新侵 占之诉均先后大大发展了罗马法的 占 有禁令 , 尽管 如此 , 占有 救济 的发展 只是初 步具有 了行为 对 保全的雏形 , 仍不是我们现在所称的行为保全。随 着诉讼实践需要的发展 ,5世纪初英 国衡平法院 1 为弥补普通法法院救济的不足 , 为当事人提供禁令 救济, 由此发展形成 了英美 法系的行为保 全制度 中间禁令 。与此 同时 , 为保全 制度在 大陆法 行 系国家也逐步形 成发 展 , 其 是 德 国 于 1 纪率 尤 9世 先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假处分制度 , 被许多其他大 陆法系国家纷纷仿效 , 假处分制度从而成为大陆法 系国家行为保全制度的代表。无论是英美法 系的 中间禁令 , 还是大陆法系的假处 分, 都是在民事纠 纷发生后 、 民事 权 利 义务 关 系确 定 之 前 , 责令 一方 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以暂时保护另一方当 事人的利益 , 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行为保全制度。 目 , 前 我国学者一般认 为,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措施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其中一个措施就是保全制度。
保全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保全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民事诉讼保全期限是多久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实施一定或禁止行为的保全措施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在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措施可以分为两种:责令停止侵权和责令履行义务。
责令停止侵权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措施。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令履行义务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措施。
例如,在债务纠纷中,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为保全制度中,法院作出裁定的依据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对于裁定结果至关重要。
同时,由于行为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作出裁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确保裁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
动行为保全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处分原则, 当事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 请开始的。英国中间禁令的申请条
人可以依 自己的意愿对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行为保全 件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 , 必须存在真正的诉讼原因, 这是
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 是 当事人依法行使 民事 由中间禁令的救济性质所决定的; 二是, 当事人申请中间禁
此项规定无疾而终。我国与行为保全相似的法律规定可见
于很多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比如,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规定的海事强制令 ; 《 商标法》 《 专利法》 《 著作权法》 中关
国 修改后的 《 民事诉讼法》 对行为保全申 请条件的规定过
于 诉前禁令的规定等等。 2 0 1 2 年修改的《 民 事诉讼法》 首 于疏漏宽泛。例如, 对于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没有做 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 而且还将 出规定, 是否提交申请书也没有明确规定 , 以及申请行为保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进行了捆绑式的规定, 并没有对行为 全提供证据证明力等问题都很少涉及。 2 . 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启动的法律规定。 保全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制。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混为一
权进行审理。 ¨ 1 此外, 大陆法系国家 、 地区对行为保全的 “ 必要性” 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 即“ 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 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 和“ 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 急迫的强暴行为, 或因其他理由, 对于有争执的法律 , 特别 系国家中, 英国中间禁令的启动是申请人在紧急情况下向
证明的标准必须包含实质 诉讼处分权利的行为, 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但是 令必须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据, 但是并不要求以胜诉为必要。 _ 1 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行为保全程序, 笔者认为是 性的争议焦点,
观《〈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回归
英国的 《 牛津法律大辞典 》 , 里 立法是 “ 通 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 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
权 力 和 权威 的人 或 机 构 的 意 志制 定 或 修 改 法 律 的过 程 ” ,法 律 创 制 在 本 质 上是 把 自然 性 的社
会关系上升为法律上 的社会关系 ,由于这种创 制是创制者有意识 的社会行为 ,因而充分反映 了创 制 者 对 社会 关 系 的 自觉 调 控及 能 动性 。总
正 当性和 外在 必要 性的 维度 ,结合德 国法的相 关规 定 ,以期我 国行 为保 全制度 的 建成 。 关键 词 :财产保 全 ;行 为保 全 ;暂 时处分 ;先 予执行 中 图分类 号 :D 2 . 95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7— 35( 0 2) 107 — 6 62 08 2 1 O —0 8 0 制 度 的 设 计 在历 史 的长 河 中总 会 有异 曲 同
权 的扣 押 ( r s),另一 种 是 为 了保 护非 货 币 Ar t e 其 他 债 权 的暂 时 处 分 (i tei etug e s ig V ri n )。 n w le fg 而 临 时 处 分 被 学 者 按 其 功 能性 质 分 为三 种 :保 全 处 分 (ihn sef ug S emgvri n )、 规 定 暂 时 状 态 c t ' g
保 全 措 施 。” 民 事 诉 讼 保 全 制 度 中 ,行 为 保 全 如 私生 子般 , 出 了人们 的视 野 近六 十多 年后 , 淡 于 法 律 修 正 的大 潮 中强 势 补 充 主体 制 度 , 回归
挽 回的伤害 的命令 ,可以命令被告遵守一定行 为标 准 ,不 为某 些行 为或 为某些 行 为 。 而在大陆法 系国家 ,临时扣押和临时处分 是德 国和我 国台湾地区保全程序 的两种基本类 型。细化为 两种情 况,一种是 为 了保 护货 币债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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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行 为保 全制度 的现 状
我国的 《 民事诉讼法 》 中虽 然 没有 明确 地规 定行 为 保全制度 ,但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明确的 。在立法 进 程中 ,首先在 《 事诉讼 特别 程序 法》 中明确 规定 了具 海 有行 为保全性质 的海事强制令制度 ,虽具有实际的进步意 义,但其特有 的局 限性不 能应 用于 民事诉 讼 的 司法实 践 中。随后在 《 商标法》 《 著作权 法》 《 利法》 等相关 的 专 法律 中作 出了临时性 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可以在起 诉前 向 法院申请与行为有关 的保全措施 。 当前 ,关于行为保全的观点很多 ,有观点认 为 ,行 为 保全是 民事诉讼 中为了保 障已经生效判 决切实得 到实 现 , 避免在诉讼过程 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 的损害或进一步 的损害 ,法院依据他们的 申请 ,命令相 关 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民事特别程序。也有 观点认为 ,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 中,为了避免损失 的 发生或扩大 ,法院依当事人的 申请 ,责令 相关 当事人 为一 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 行 为的 民事强 制性措 施 。 … , 民法 人 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 中采取一定的程序来避 免当事人 或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必要的。在民事权益 即将受 到 侵害或侵害扩大时 ,需要法院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 阻止 侵害的发生或扩大 。 综上 ,笔者认 为行为保 全是 为阻止即将发 生或 已经 发 生的损害继续蔓延 ,保 护当事人 或利害关 系人 的合法利 益 不受损失 ,而根据一方当事人或 利害关 系人 的 申请 ,对 侵 权人或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行 为 所 采 取 的 一 种 民 事强 制性
柴 若 冰
( 河北大学 政法学 院,河北 保定 0 《 我 民事诉讼 法》 仅规定 了财产保 全制度 ,无法满足 社会发展 的 需要 。随 着社会 主义 经济体制 改革 的不断深入 ,在 民事诉讼法过程 中,民事保全制度一直发挥 着关键性 的作 用 ,在 《 民事诉讼 法》 中设 立行 为保全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理论和 实践两个方面分析 在民事诉讼 法 中完善行 为保 全制度具 有的必要性 ,并借鉴 国外立法 ,阐述在我 国民事诉讼 法发展进程 中,对进 一步完善行 为保全制度 的几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及其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及其程序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程序是为了确保诉讼保全的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及其程序。
一、诉讼保全的类型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种类型。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影响将来的诉讼效果而采取的措施。
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实施或者增加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二、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正当理由、相关证据、申请依据和担保。
正当理由是指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证明其所请求的保全措施是必要和合法的。
相关证据是指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申请诉讼保全的相关证据,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
申请依据是指申请人需要提供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以支持其申请的合法性。
担保是指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保证因诉讼保全而产生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三、诉讼保全的申请程序诉讼保全的申请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执行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书,明确申请的类型、请求的诉讼保全措施、理由和证据等。
审查阶段是指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
执行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判决,并依法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指定承办法官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
四、诉讼保全的效力和变更诉讼保全的效力体现在保全措施的强制执行和实施结果,即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对被保全财产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而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权益发生了变动,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变更,以保障诉讼保全的实效性。
五、诉讼保全的责任和救济措施诉讼保全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理由不真实或者滥用诉讼保全权利,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审理,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应运而生。
其中,行为保全制度是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受损害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概述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因当事人一方行为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行为进行限制或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后,如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将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一方存在可能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依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此外,对于一些紧急情况,如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法院也可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需说明保全理由、范围及期限等。
2. 法院审查: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将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3. 作出裁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保全或不予保全的裁定。
4. 执行措施:对于作出保全裁定的案件,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强制执行当事人行为。
六、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一)优势1. 及时性:行为保全制度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性。
2. 针对性:行为保全制度针对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强制执行,能够精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诉讼权利人的权益或可能确实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民事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对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并保证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以下是民事诉讼保全的具体规定:一、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其中,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变动的证据进行封存、查明、保全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行为保全是指禁止、强制或辅助某一行为的措施,以防止被告采取可能损害诉讼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动。
二、申请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是诉讼主体,即诉讼权利人或其他享有诉讼权益的人;二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三是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解释其不提供担保的理由。
三、保全的程序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支持,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驳回。
若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保全的效力和期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保全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五、违约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对民事诉讼保全决定未作申请,或者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应受到的损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资金赔偿和其他合理赔偿。
六、对保全决定的变更和解除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保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并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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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和避免当事人的其他损害。
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也可以在诉前采取。
一、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
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法律条文表述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一规定表明诉前也可以申请行为保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中。
二、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可以适用的范围
行为保全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有禁止令状的规定。
禁止令状是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准公益性。
这种令状具
有一定的假设性。
人们并不要求裁决者依据令状判罚,而是直接要求当事人在所提出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遵从命令。
这一制度已经有了行为保全的雏形。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在其他法律中有所体现。
目前已基本建立了行为保全的基本制度。
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满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条件,都可以适用行为保全。
通常需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
满足行为保全条件的下列案件,可以进行行为保全。
一是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中,责令停止侵犯相应权利,如停止使用,改编等。
二是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
三是相邻关系案件中,责令停建、拆除、补建、疏通等。
四是劳动案件中,责令参加工作、不得裁员、支付工资等。
五是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表决记录等。
以上仅举几个例子,具体能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看具体行为
有没有相应的措施责令作出或者禁止,行为是否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不采取措施是否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是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
三、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一是有初步证据表明行为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
二是初步证明行为影响判决的执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当时损失。
三是行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责令作出或者禁止。
四、行为保全能否解除
在财产保全中,除诉前保全不起诉解除,保全错误解除外。
可以通过金钱给付保证判决的执行,提供担保达到与财产保全措施相同的功能,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保全。
行为保全中,诉前保全不起诉,保全确有错误,这两种情况应当解除保全。
而在诉讼中保全无错误的情况下,一般不能通过给付金钱,提供担保等方式解除保全。
因为行为责令作出而禁止作出,责令禁止而作出,产生的影响对案件影响极大,后果难以把控。
因此,不适用解除。
五、行为保全的救济措施和赔偿
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相同,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救济,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提起上诉。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时,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一旦申请保全错误,就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