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看权力道德的法律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律文化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律文化是科学理论引导下的把传统的清廉法律制度作为根据、清廉法律思想作为关键、清廉法律组织实行机构作为保证的廉政法律文化有机体,从本质上体现了我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的和执政手段,是新世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律文化具有典型的传统性、绝对的人民性、淳朴的民族性和历史传承性以及开阔的开放性等特点,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着指导、教育、督促和惩戒的重要功能。
新世纪加强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律文化建设,具有重大、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律文化;公平正义;和谐社会AbstractChinese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is the social integrity, the integrity of the scientific theory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thought as according to law, clean as a key and incorruption legal organization implements the organization as a guarantee that the integrity of the legal cultural organism, essentially reflects the party's governing idea, governing purpose and means, is the new centur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advanced culture construction and anti-corruption essential core part. Integrity, legal culture as the typical traditional Chinese feudal society, the nationality of absolute universal, simple and historical inheritance and open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openness, the 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 plays a guiding, the most important function of education,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social integrity, Chinese legal culture in the new century, has great and profou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Integrity legal culture; Fairness and justice; A harmonious society目录1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律文化的概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从传统法律文化谈中国古代何以未形成权利机制
从传统法律文化谈中国古代何以未形成权利机制[摘要]从传统法律文化来看,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
由于法自君出封杀了权利;家族本位强调整体利益;重刑轻民而忽视了民事权利;追求无讼来忍受权利的侵害;重义轻利而不主张权利等,致使我国的权利机制迟迟没有形成。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权利机制一、法律文化释义(一)法律文化的各种观点美国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文化是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
李·S·温伯格和朱迪恩·W ·温伯格在其《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一文中指出:“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包括人们对于法律、法律机构和法律的制作者, 如律师、法官和警察等人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人们使用法律的意愿,以及人们遵守法律判决的程度; 所有这一切都同法律文化紧密地联系着。
?譹?訛日本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内容,认为法律文化所包涵的内容主要有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规范和法律设施等,但其最核心的精神却深入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之中。
在法律的文化背景之后,法律得以产生作用和发挥功能,其核心因素就是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
所以,法律文化就是法律意识。
?譺?訛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也呈现出升温的趋势,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第一:法律文化就是法观念、法意识。
第二:法律文化是包括法律意识以及与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的总和。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法律文化始终围绕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而产生、变迁、传播、冲突、分化和整合。
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与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是同步的。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的定义应该是:法律文化是指围绕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而形成的所有特质的复合体。
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权利机制形成的制约(一)法自君出封杀了权利争取的可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能清楚地表明君权之上的精神与原则。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和价值不仅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独特性,也对当今社会的法律建设和文化传承产生了重大的启示和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大特点是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始终被视为道德和文化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存在。
这种融合表明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的社会基调和文化精神。
汉代的律法,以德行为核心,注重通过教化改善治理。
唐宋以后,依靠开罪河济般转轮船舶的夏口、大行、石首、荆湖四个以上港口,由夏口负责直达海口的海外交通游戏方式的改变、中外商品的交换及商业活动的增强促进了经济的振兴,也对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民行、监押等概念和实践的重视,也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融入社会,进而反过来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的文化。
二、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另一重要特点是“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
中国历史上,从传统社会到现代国家,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治理方式。
尽管与法制治国相比,以德治国在实践中更具有灵活性和优越性,但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监督政治权力等重要问题,法制化的治理方式则显然更加有效。
儒家思想强调的“以德治国”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以《尚书》《礼记》等古代文献为代表的中华经典著作中,较多地落实了“律己、然后徐,徐,然后广”“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提出了儒家格物致知、诚实守信、忠君爱民、关心人民生活、社会公正和法治等,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在清代的吏治改革中,法制化的治理模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完善。
康熙年间,道光年间的“洋務運動”,更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推进和推广带来了新的动力。
中国传统文化的三个制高点
中国传统文化的三个制高点许锡良高度决定影响力,这是现代社会经常使用的一句广告用语,然而,这句话也道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奥秘。
其实,中国传统文化就是占据制高点的文化。
大致说来有三个制高点。
一、法家文化占据权力的制高点法家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法律标准,强调君主帝王是法律的最高标准,即“朕即法”,代表最高权威,可以概括成为“法、术、势”三者。
具体实施,则是由诸多人的思想合成的。
比如,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
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
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
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
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法家,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
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
“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
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
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
法家的核心目标,其实就是替帝王占据权力的制高点。
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君王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礼法传统下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礼法传统下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读韩公释奴有感潮州大吴泥塑作品《韩公释奴》曾获中国民间工艺美术“乡土奖”展评奖项,近日有幸目睹该作品,赞叹其生动真切、鲜艳明快之余,也引发了对作品描述故事的浓厚兴趣。
曾楚楠先生《韩愈依法治潮刍议》一文,对韩公释奴事迹作了详细描述:当时潮州没良为奴的现象相当严重,韩愈依据《唐律》卷26《杂律》中规定的“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偿债宜”的精神,用“计庸折值”的方式予以解决。
具体做法是:因债务纠葛等原因被抵押的人质为债主做工,必须计算工钱(计庸),当工钱和债款相当时,人质便须放归。
差距太大的,则由官府“以钱赎”。
及至人质归还,便以正式的契约文书(赦令)为证,毋使反悔。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准则,但因债务纠葛而没良为奴,甚且“鞭笞役使,至死乃休”则是“乖律文、亏政理”的行径。
韩愈以“计庸折值”的方式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的确高明。
中国古代法是什么?多部古籍称古代之法律为“刑”、“法”或“律”,法学者梁治平先生在《“法”辨》一文提出“国家与法所由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而且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的观点。
梁治平先生据有关古籍考据,古代中国国家产生于氏族征伐战争过程中,氏族未解体,国家政权已早熟;氏族内部亲属关系也直接转化为国家的组织方式,国家与氏族组织融合互渗……。
基于此论和有关古代法制史料,中国古代法具有两个最基本特征:一是国家与法必然是(一氏族对另一氏族)赤裸裸的征服和统治,法被视为君主镇压和统治的工具,即为“王者之政”,而且刑罚之酷烈与繁复超乎寻常。
二是在烙上氏族血亲关系印记的国家组织方式下(即为瞿同祖先生所说的“身份社会”),国家与家族、法律与宗族伦常经常是混淆不分的,法也就是刑与礼合流的“礼法”,礼以法为推行工具、法以礼为指导原则——也即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二者互为表里。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规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规理念合规,即遵循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合规理念源远流长,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规理念。
一、儒家文化中的合规理念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其核心价值观是仁、义、礼、智、信。
这五个字涵盖了合规的基本内涵,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规理念奠定了基础。
1.仁:仁爱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合规方面,仁意味着尊重他人,关心他人的利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和谐。
2.义:义是指道义、正义,是儒家文化中的一种道德规范。
在合规方面,义要求人们明辨是非,坚守正道,不为私利而违法乱纪。
3.礼:礼是儒家文化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包括礼仪、礼节、礼貌等。
在合规方面,礼要求人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尊重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4.智:智是指智慧、才智,是儒家文化中的一种品质。
在合规方面,智要求人们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能够识别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5.信:信是指诚信、信用,是儒家文化中的一种道德品质。
在合规方面,信要求人们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欺诈、不隐瞒,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法家文化中的合规理念法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
在法家文化中,合规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法家主张法治国家,认为国家的治理应该依法进行。
在合规方面,法治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2.严刑峻法:法家主张严刑峻法,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在合规方面,严刑峻法要求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奖罚分明:法家主张奖罚分明,以激励和惩戒手段引导人们遵纪守法。
在合规方面,奖罚分明要求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道家文化中的合规理念道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张自然无为,强调道德修养。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引言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称。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国家,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并分析其在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具体体现。
1. 法律制度1.1 古代社会秩序与礼法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秩序与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发展。
古代中国有着严格的礼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并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注重秩序和规范行为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仍然可以看到。
1.2 法治思想与官治传统中国古代有着强调“君子之国治也”,即通过善治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官治传统对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官治思想,法律权威主义和政府权力的强大是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之一。
1.3 法律文化与道德伦理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道德伦理传统,如儒家思想、道家思想等。
这些传统价值观念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人注重义务和责任感,这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法律规则的遵守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思想2.1 仁者爱人与公平正义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儒家强调仁者爱人、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念,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对人权保护和公平司法的重视。
2.2 法治精神与社会和谐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社会和谐与稳定,这种价值观念也反映在中华法系中。
中国的法治精神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以实现社会和谐。
2.3 法律教育与人民意识中国古代注重教育,法律教育也是其中一部分。
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注重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种传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法律实践3.1 司法制度与审判文化中华法系中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文化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审判文化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这些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得以延续。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作者:————————————————————————————————日期:2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蔡鸿铭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
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内容提要」本文着重探讨了法律的道德化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乃至中国古代法最终之命运发生了怎样的影响之问题,指出:在中国古代社会,严格说来,并无何种法律职业;法官由饱读经书的文官充任,他们没有、也不需要经过何种专门训练,只依据理(一种道德化概念,与西方的“理性”有许多不同之处)、义诸原则解释和执行法律,因而不可能严格依法行事;熟悉刑律、辅佐地方官办案的书吏和幕友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家;由闾巷小民、地棍无赖、假儒衣冠者充任的讼师虽精于律例、案牍,但也不可能与律师同日而语;中国古时虽有律学的兴盛(采取“明大义微言”和“详章句训诂”两种治经方法发掘了律文的道德意蕴),但过于强烈和普遍的道德化倾向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一般思维形式,使古代律学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不包括现代法律学的内涵,没有新法律方法论的准备,所以,自始不曾产生何种法学;司法的从属于行政、法律的服从于道德,从根本上取消了法学和法学家产生的可能性,它使中国古代法不曾获得独立地位而具有否定意义,因此,中国古代法最终是不可能传于后世的。
「正文」1法律与道德,这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两种现象,以及怎样确定此二者之间的界限,不独古人与今人不同,同时代的人因为所处地域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彼此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在中国古代社会,部分由于法的囿于刑,也部分由于弥漫于整个社会和历史文化之中的强烈的泛道德倾向,法律与道德竟是完全地融铸于一了。
《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
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
”这便是出礼则入刑的道理。
由这里,产生出双重的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
它们是同一种事物的两面,因此既有共同的表现,又有不同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的重点是:看法律的道德化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乃至中国古代法最终之命运发生了怎样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245百家论坛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系王曦苇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摘要:中国目前处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关键时期,法律文化也随之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积淀,必然会对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进而提出如何正确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当前,中国在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制的现代化历程,在这一过程中,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中国法制呈现出从传统人治型法律规范体系向现代法治型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趋势,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
法制现代化本身是一种扬弃与选择的过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与继承,如何如何正确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之间的融合,寻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相契合的内容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概述(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特征法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
其核心是.“仁”.的儒家文化,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
这一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它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了独特的特征:1.“礼法合一”为其基本特征。
礼与法是对我国古代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的两种规则体系,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现象,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进入到阶级社会中后受到了统治者的积极重视,并把礼改造成为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礼法合一,以礼为主的仁政思想贯穿整个古代社会。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以礼的形式出现的,这其中包涵着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观念。
2.注重“以德治国”、“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的影响及现代化
会 制度 和规 范及社 会心理 中关 于法 的那部 分形 成 的
一
术 界才逐 渐开 始这一 领域 的研 究 。法律 文化尤 其是 传 统法律 文化 对现 代 法 制 的进 程 有 着 重要 的影 响 ,
因此也 就成 了学术 界关 注 的热 点 。 经 过三 十多年 的研 究 ,国 内学 术界 对法律 文化 的定义 一直 未能达 成共 识 ,不 同的学者 从不 同 的角 度 赋予 法律 文化不 同的含义 。有 的学者 认为 ,法 律 文 化是 人类 文化 的组成 部分 之一 ,它是 社会 上层 建 筑 中有 关法 律 、法律 思想 、法律 制度 、法律 设施 等
一
个文 化体 系 。
( )传 统 法律 文化 的基 本特 点 二
在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的 历 史 上 , 自阶 级 划 分 至 国家
的形成 ,不 同地域 、不 同时 代 、不 同 民族 的人们 总
是将 自己民族文化 中最 鲜 明的部分 融人 到法 律制度
之 中 ,由此形成 了人类 社会 五彩缤 纷 的法律 文化体
紧密 结 合 ,至 唐 代 道 德 与 法 律 的 结 合 更 为 紧 密 ,
“ 礼 为 政 教 之 本 ,刑 罚 为 政 教 之 用 ” 的 思 想 成 为 德
至上 的思想存 在 。封 建社 会 自然经 济下 ,个 人缺 乏 独立 自主性 ,个 人在 宗法 等级 制度 下 ,既渺 小 又微 不足 道 ,只 有 服 从 于 他 所 属 的集 团 才 有 生 存 的 价 值 。 因此 在家 国同构 的封 建 社 会 中 ,个 人 所 依 附
普遍 认 同并接受 。此 外 ,法律文 化也具 有 自身独 特 的文 化特 点 ,是 社会 意识 、社会 制度 和规范 及社 会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公权力和私权利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公权力和私权利[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品格,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活动的智慧结晶,体现出明显的公法文化特征。
这种公法文化具有重公权力轻私权利的特点,这与现代社会生活极其不符,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公法文化;公权力;私权利1 公法文化的定义和产生根源“公法文化是指公法相对发达,以公法精神为灵魂,法体系、法实施、法运行中贯穿着公法精神的法律文化。
”公法文化总体上呈现出重视刑罚、公权力至上和平争止讼的精神。
产生公法文化的经济基础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的经济形态具有封闭性,它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决定了调整其社会关系的法律具有严格的等级秩序性。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与此经济基础相适应,中国古代社会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此种政体施行的法律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强调公权力的地位,忽略私权利的保护,形成与西方私法法律文化截然相反的公法法律文化。
2 公法文化的具体表现2.1 重视刑罚,法律的工具性“礼”本质上以家族本位为价值取向,漠视个人权利。
唐律的出现,标志着“礼”与“法”融合的完成,这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
礼法融合后的“法”,其基本特征就是暴力,法就是惩罚。
传统法律文化过分强调法的刑罚功能,忽视其防患功能,道德在防患功能中充当了中流砥柱。
“道德具有较强的规范作用,成为调整社会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罚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完全成为统治者实现其道德教化的工具。
2.2 公权力(皇权)至上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意志为最高法律渊源,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神圣性所代替。
这种立法观念势必造成公权力至上的价值观无限扩散,以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在内的一切领域。
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对待公权力和私权利
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对待公权力和私权利作者:周颖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几千年的演变和沉淀中中国创造了灿烂而独特的法律文化,也体现出了明显的公权过大、私权利弱小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也是我们实现民主法治,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公权力私权利作者简介:周颖健,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45-02一、公权力与私权利(一)概念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力,因与“公权”或“公权力”相对应,具有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一般来说,公权力与私权利属于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权利是权利的源泉。
“任何国家权利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利让渡与公众的认可为前提的”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早就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终极意义上,权力是权力的基础”他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同时,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和维权,缔造了政府。
而国家只享有全体公民给予的部分权力,而真正的主权依然在民。
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
第二,国家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实现。
虽然说私权利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是难以实现。
因为私人之间的承诺或者约定缺乏一种强制力的保证,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侵害,因此,要实现权利必须要由国家权力作为后盾。
第三,公权力与私权利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来源于权利,而权利的总量是恒定的,如果权力出于本能地无限膨胀,必然造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力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同样,私权利的实现必依靠公权力,因此两者是相互共存的。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10级经济法胡成伟81020415在人类所创造的各种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成果之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最为奇特的创造,因为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地反映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体现当时人民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看法与做法。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极为复杂和丰富的社会因素。
所以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当时社会的整体折射。
在人类历史上,自从有了阶级分化有了国家之后便开始产生了法律,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更是有着灿烂的法律文明和独特的法律文化。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制伴随着国家发达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在夏、商、周三代漫长的时间里,在不成文的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中国早期的成文制定法的种子也在孕育之中。
到春秋中后期以后,公开、成文的制定法终于破茧而出,春秋末期,郑国的子产首先创制了成文法,并将法律条文刻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
从此以后,具有成文法系基本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开始迅猛发展。
经过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早期的幼稚粗略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独异,义理精深的庞大法律体系。
就立法而言,秦汉至明清数千年之间,各朝各代,各全国性主要政权,以及一些有影响力的局部政治集团,在建立之初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制定过大而全的基本法典,以为国家法制的基础,并作为“祖宗成宪”而垂范后世。
除基本法典以外,还先后出现过令、格、式、比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作为成文法典的补充,去全面规范和调节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这种样式多样的法律形式是成文法发展的必然。
在成文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出现了《法经》、《唐律疏议》等重要的封建法典,对后代立法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被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知道和规范,塑造了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性格,礼与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中国古代权力运行的荒谬逻辑
中国古代权力运行的荒谬逻辑[导读]当下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趋势是传统生活习俗、礼仪、文化规矩逐渐消失,现代人基本不再了解传统文化的内核,另一种趋势是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仍然大行其道。
一、一切为了息事宁人:权力惯于处罚弱者传统的强权思维:有冲突牺牲弱势者利益生活中牺牲弱势者的利益并不鲜见,举一个常见案例:在电脑还不流行的时候,人们常去网吧上网,网吧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形:两帮客人为电脑机器吵了起来,网管前去调节,事情起因都很简单,其中某一方要求另一方让出位置,理由是这个位置是他们经常使用的,通常网管会建议后来者换个地方。
但是,如果某一方是流氓或者有权势的人,网管则倾向于会劝说另一方换位置,不要为这点“小事”吵架:“算了吧,何必呢?”在有台阶可下的时候,弱势一方也会选择退让,这一争论的解决方式看似十分合理,国人也习以为常。
这种逻辑背后其实隐藏着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牺牲弱势者利益。
这种各让一步看似公平的解决方式,最终结果必然是相对弱势一方利益受损,强势一方得利,但为什么国人依然习惯于这种处理方式?这或许要从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寻找线索。
正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所评论的:“政府官吏们的尽职,并非出于他们自己的良知或者自己的荣誉心,而是一种外界的命令和严厉的制裁、政府就靠这个来维持它自己。
”这就决定了所有人,如俗语所说的:“怕管不怕官的情况。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特别是在传统法律体系内,所有的一切民事关系都是通过道德的手段来解决,但是道德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概念。
中国的道德哲学,很多时候强调圆滑通融,制造了暧昧的解释空间。
这种暧昧加上从上到下的管理体制,所有的官员本质上只需要对上负责,如果不庇护强势一方,则意味着自身利益要受损;相反,庇护弱势者,自身不会得到好处,即便裁决者按照公平的原则,不问亲疏进行裁决,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自己也不会获得利益,由于道德的模糊性,和他们巨大的权力,裁决者很容易偏向强势一方。
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
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导读:本文是关于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希望能帮助到您!中国传统文化中到底有没有人权思想,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压迫文明,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等级观念无处不在,特权思想仍然是国人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至今屡见不鲜;神权、君权、族权、夫权的幽魂飘荡在华夏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至今仍束缚着某些国人的一举一动。
但当我们带着客观的眼光再次审视这段漫漫长路时,我们惊喜的发现,四处闪耀着的人权的光芒也能耀人眼目。
人权这个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是没有的,它是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20世纪初,它伴着西方列强的铁蹄姗姗来迟,是西方的“泊来品”。
什么是人权思想呢?《国际人权法》认为,“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为人权。
这个释义是等同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人权的,即“HUMAN RIGHT”。
我以为,如果我们简单的把人权的概念局限在“HUMAN RIGHT”,那么,讨论中国传统文化是否存在人权思想这一问题便无从谈起。
人权就是每个人所具有的或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
首先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个人首先要活下去才能谈及其他;其次是人应该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
这是我国普遍赞同的观点。
从人权理论上看,人权思想应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权意识,这是人权思想得以成长的阳光和水;第二个层次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即把人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予以保障。
人权意识是人权思想的雏形,它指的是一种文化氛围,一种深植于民族骨髓的文化底蕴。
下面我们就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来讨论一下中国的人权意识。
提到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思想,就不能不提到儒。
儒家思想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它的精髓是“仁”,“克己复礼谓之仁”,礼即周礼,而周礼的核心是一种“明德慎刑”的理念,提倡德,舍弃恶,以德待人,善莫大焉,把德、善视为最重要的品行,这就为孔子的儒家学说的提出提供了一片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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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经 过 千 余 年 的 发 展 积 淀 , 形成了体系完整、 内容 庞博 的 中华 法 系 。梁 启 超
言, 无论 是 皇 天 的 辅 佐 客体 , 即 周 天 子 ) 周 武 王 ( , 的弟 弟 , 以至 常 事司 牧人 ( 即各 部 门的 官 吏 ) 周公 , 要 求“ 德 ” 着 眼 点 都 在 权 力 阶 层 , 不 在 “ 明 的 而 小 民” 。周 公 对 权 力 阶 层 的 德 也 有 具 体 的 要 求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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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7月 第 3 4卷 第 4期
内蒙 古 大 学 学 报 ( 人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 o n e noi Unv ri ( maie n oil cecs o rl fInrMo gl i sy Hu nt sa dS c i e) n a e t i aS n
示价 值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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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治 的对 象首 先是 权 力阶 层
要 探 究儒 家 的 德治 对象 就 不 得 不 溯及 西 周 早
期 的周 公 。鉴 于 商 纣 暴 政 而 亡 的 事 实 , 君 权 神 “ 授 ” “ 命 在 天 ” 神 权 思 想 已被 动 摇 , 是 杰 出 、有 的 于 的 思想 家 、 治家 周公 适 时 地提 出 了“ 政 以德 配 天 ” , ( 尚 书 ・ 书> 在 ( 书 ・ 书>中他 反 复 地 强 调 ( 周 ) 尚 周
德 。诸 如 , ( 书> 在 周 中说 : 皇天 无 亲 , 德 是 辅 ” “ 惟 ;
在 ( 诰> 他又 训 勉周 武 王的 九 弟 卫康 叔 : 惟 乃 康 中 “
谈 到 民众 的教 化 问 题 时, 也是 从 考 核 官 吏 阶 层 的
德政 角 度着 眼 。
丕显考文 王, 明德慎罚, 敢侮鳏 寡, 庸, 克 不 庸 祗
要学 习文 王 , 要 把 精 力 金 钱 耗 费 在 穷 奢 无 度 的 不 游乐上 。第三 , 视 教 化 , 尚书 ・ 方 > : 明 德 重 ( 多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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祗, 威威 , 民。 在 ( 显 ” 立政 > 中他 又 说 :乃 克 立 兹 常 “
孔 子从 “ ” 仁 ” 合 的 思 想 出发 , 权 力 阶 礼 “ 结 对
层德 的表 率 作 用尤 为重 视 。据 ( 语 ・ 渊> 载 : 论 颜 记
收 稿 日期 :0 2 22 20 . . 0 5 作 者 简 介 : (99 ,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 , 柴荣 16 一)女, 内蒙古 大学法学院,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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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中国传 统法律 文化看权 力道德 的法律 化
柴 荣
( 内蒙 古 大 学 法 学院 ,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0 0 2 ) 内 1 0 1
摘 要 : 古代儒家德治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
且在 一定 程 度 上 更 取 决 于 执 法 主 体 的道 德 能 力 。 执 法者 在 执法 过 程 中道 德水 平 的 低 下 较 之 法 自身
好 义 , 民莫 敢 不 服 ; 好 信 , 民莫 敢 不 用情 。 则 上 则 ”
(论 语 ・ ( 子路 > 意 为如 果权 力 阶层 以 德行 事 , ) 民众 就 会受 到 良好 德 风 的 引导 。孟 子 继 承 了孔 子 的 德 治思想, 系统 地 提 出 了“ 政 ” 说 , 权 力 阶 层如 仁 学 对 的重要 性 。 “ 政 以 德 , 若 星 之 居 北 辰 , 星 拱 为 譬 众 焉 。 (论 语 ・ ”( 为政> 孟 子认 为施 德 治 的权 力 阶层 , ) 首 先要 在 经 济上 使 民有 “ 产 ” “ 其 税 敛 ” 在政 恒 ,薄 ; 治上 , 对“ 教 而 诛 ” 认 为 “ 教 而 杀 谓 之 虐 ” 反 不 , 不 , 而 “ 政 得 民财 , 教得 民心 。 ( 孟 子 ・ 善 善 ”< 尽心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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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 子 问政 于 孔子 , 子 答 曰 : 子 为 政 , 用 杀 ? 季 孔 “ 焉 子 欲善 而 民善 矣 。君 子 之 德风 , 人之 德 草 , 上 小 草 之 风 必偃 。 孔子 又 言 : 上 好礼 , 民莫 敢 不 敬 ; ” “ 则 上
有 很好的借鉴 意义。将义 务性 的道德 规范法律化 , 使权力道 德要求 融于法 律的 规范形 式, 依法 治 国” “ 德治 国” 是“ 、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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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传统法律文化; 权力道德; 法律化 分 类号 : g — 5 D 0 03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10. 1(020.130 A 005 82 0)401.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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