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定性?其他观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前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信息,确保劳动者知情同意。
(3)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违反法律法规等。
3.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1)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该解释的发布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
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主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 2012.12.28实施日期: 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合同【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201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与解读总则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体现一部法律制定的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注: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
注: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并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文艺体育团体(如:足协、文联等)、宗教团体等等。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在《劳动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务院第251号令)。
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等。
参考对比: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修改了《劳动法》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表述。
其中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已经与职工建立了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处理
【 键 词】 关 劳动合 同; 体 ; 主 不适 格 ; 效 无
【 中图分类号】 2 . D92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3 3 1 O 20 -0 9 —0 17 ~2 9( l)1 07 2 2 ( ) 一 劳动者缺 乏一般 劳动行为 能力 具备一般劳动行 为能力要求劳动者达 到法定就业年龄 且具有劳动能力。实践中, 劳动者缺 乏一般劳动行为能力
一
如单位招用未满 1 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招用 已满 1 6周岁 未满 1 周岁 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 8 有毒 、 有害 的劳动或者 危险作业 。 这样 的劳动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 归于无效。 但是劳动法上的合同无效应 当区别于合 同法上 的合 同无效 。在德国法中, 这样的合同无 效以及劳动合 同 被撤销后的无效在法 律后 果上应予 以区别 。 只要劳动合 同
主 要 表 现 为 未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即 进入 劳动 合 同 关系 中 ,
劳动合同主体是指签订劳动合 同, 参与到劳 动合 同关
系 中 的双 方 当 事人 , 括 劳 动 者和 用人 单位 。劳 动 合 同主 包
体不适格是指 订立 劳动 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 , 即劳 动者和用 人单位中的一方或双方缺乏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 资格 。 普通 民事合同主体不适 格,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会导致合 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可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的事后追认或拒绝追认而成 为有效或无效合同。劳动合 同不 同于普通 民事合同 , 劳动 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 由本人亲 自实现 , 而不得 由他人代理 。 这是 由劳动力和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 以及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的组织隶属性决定的。…因而主体不适 格的劳动合 同 无所谓代理人的追认与否, 不能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处理。 那么 , 如何处理主体不适格的劳动合同 ?由于情 况的复杂 性和多样性 , 我们无法进行统一定性, 当分情况讨论之 。 应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
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主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的效⼒范围,或⽈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即《劳动合同法》对哪些⼈适⽤,对于哪些地域适⽤。
任何⼀部法律都有其各⾃的适⽤范围,并因此⽽与其他法律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
下⾯,店铺⼩编就和⼤家⼀起去了解有关这⽅⾯的知识。
劳动合同法适⽤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均为劳动关系领域。
《劳动合同法》第⼆条对其适⽤范围所做的规定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由此可见,⼀部法律都有⾃⼰的适⽤范围,我们只有在这个范围內,才能适⽤该法解决相关问题。
相关知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效情形的规定
第⼗⼋条下列劳动合同⽆效:
(⼀)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段订⽴的劳动合同。
⽆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合同双⽅权利义务的,也是解决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个重要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对适⽤劳动合同法是有条件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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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5)第五章特别规定 (67)第一节集体合同 (67)第二节劳务派遣 (73)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80)第六章监督检查 (84)第七章法律责任 (91)第八章附则 (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2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6)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第五章特别规定 (10)第六章监督检查 (14)第七章法律责任 (15)第八章附则 (17)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劳动合同法》知识点总结⼀、劳动合同概述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特点(1)从属性合同(2)继续性合同(3)不完全合同(4)关系性合同(5)符合合同3.基于期限对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法》第⼗⼆条】(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概念:是指⽤⼈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合同终⽌时间的劳动合同。
优点:灵活、应变能⼒强缺点:容易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概念:⼜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终⽌时间,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终⽌时间的劳动合同。
优点:有利于劳动者实现⻓期稳定职业,专研业务技术。
缺点:在⼀定程度上限制了⽤⼈单位的⽤⼈⾃主权。
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作满⼗年的;②⽤⼈单位初次实⾏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作满⼗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③连续订⽴⼆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第⼀次应按08年1⽉1⽇后新签订的)(3)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条】概念: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规章制度概念:⼜称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单位依法制订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合进⾏劳动管理的规则。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区别1、制定要求不同。
劳动规章制度:制定是⽤⼈单位单⽅法律⾏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由劳动关系双⽅当事⼈或团体的双⽅法律⾏为。
2、内容指向不同。
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事项⼀般来说都是适⽤企业和全体劳动者之间的事项;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是企业与单个劳动者约定的事项。
3、实施⽅式不同。
规章制度:实施主要靠企业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段来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主要靠协议的约束⼒来确保落实。
2024版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二
2024版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签订。
2.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期限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试用期1.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 试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限。
第四条劳动报酬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社会保险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变更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待遇。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前通知劳动者。
第九条经济补偿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2.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死亡等原因终止。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原合同和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
劳动合同法解读⼀:⽴法宗旨 第⼀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法宗旨的规定。
⽴法宗旨也称⽴法⽬的。
本条规定的⽴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单位与劳动者进⾏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制度进⾏改⾰。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劳动合同制暂⾏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中实⾏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制度,规定适⽤不同所有制的⽤⼈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的职⼯扩⼤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和临时⼯,不分管理⼈员和普通⼯⼈。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
劳动法实施⼗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分配⽤⼯的劳动⽤⼯制度,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分重要的作⽤。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和发展,劳动⽤⼯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了巨⼤的变化,出现⼀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全⽇制⽤⼯、劳务派遣⼯、家庭⽤⼯、个⼈⽤⼯等等。
同时,在实⾏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些问题,如⽤⼈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试⽤期、⽤⼈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步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结合目前工作,我们应专门注意完善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9月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事实上际工作时刻的劳动酬劳。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差不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赶忙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刻、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运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运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78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公布了实施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和重要意义。
最新丨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最新丨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获取最新资讯,更可使用我们的实用劳动法小工具!引言:为指导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统一办案尺度和标准,提高仲裁公信力,4月6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全省仲裁机构报送的2016年度案例中精选出十大典型案例(见附件),予以发布。
这批案例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有效性、保安门卫等岗位工作时间的确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劳动者年薪制工资的支付条件、企业审批员工病假的标准、工伤医疗费超过工伤保险基金目录范围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以二次考评替代培训或调岗的有效性、企业解除有煽动或组织集体停工行为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等。
这些案例处理反映的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政策适用和价值取向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类型新颖,具有较高的现实指导意义。
1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案情简介】程某于2011年7月11日入职某造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约定岗位为'管理员',月工资3500元。
2016年4月6日某造船公司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将程某的工作部门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为'管理员',程某自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去预装部报到。
2016年5月3日,某造船公司作出《关于对程某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以'脱岗时间达20.5天'为由,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合同。
程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造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程某主张某造船公司在没有征求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调动工作部门,在其未去新岗位报道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巢湖学院、王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巢湖学院、王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7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二辉【审理法官】王二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巢湖学院;王伟【当事人】巢湖学院王伟【当事人-个人】巢湖学院王伟【代理律师/律所】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成钢【代理律所】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巢湖学院【被告】王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王伟并非巢湖学院具有正式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巢湖学院与王伟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巢湖学院主张与王伟的纠纷应为人事争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巢湖学院与王伟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未完成服务期限按照每年2000元的标准缴纳违约金,该款违约金的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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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释解】该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比起劳动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次是规定适用的法律关系范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最后,特别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用工。
【例解】该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周延性——即不能涵盖全部的用人单位主体形式。
比如:一家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招用了一名员工筹建,其间发生伤害事故,由于公司尚未成立,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还有一个问题:本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可以涵盖在广义的履行中)以及之后的竞业限制等等。
【PK观点】用人单位的例举是不是穷尽?新类型的单位如何用工?企业高管是不是劳动者?——您是否赞成草案目前的规定? [ 正方赞成 ] [ 反方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