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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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
一、总则
1、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扩大;
3、订立劳动合同的五大基本原则
4、规章制度:A、强调程序的民主性;B、工会、职工有权提出修改制度;C、制度要公示;
D、重大事项也要民主决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
1、事实劳动关系:A、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B、用工后一个月内未建立劳动合同的风险;
2、无固定期限合同:A、三类人有权签; B、劳动者提出订立不是必要条件;C、应签未签的法律后果;
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A、增加当事人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条款;B、违约金、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再是必备条款;
4、工资的确定原则:A、有约定的从其约定;B、约定不明的适用集体合同;C、没有集体合同约定的,同工同酬。
二、劳动合同订立
5、试用期规定:A、仍然以合同期为确定依据;B、只有试用协议,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C、工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D、试用期可以解除的情形;E、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F、解除要说明理由;G、违法试用的要赔偿。
6、服务期:A、专项培训费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B、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C、违约金要执行递减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
7、竞业限制:A、只适用三类人;B、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C、违约金双方约定;D、范围、地域双方协商;E、期限2年。
8、合同无效:A、三种情形;B、无效确认机构;C、无效合同的报酬确定。
9、其他:劳动合同的文本、抵押或担保、双方知情权。
三、合同履行与变更
1、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2、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支付令;
3、劳动者拒绝劳动权的表现情形;
4、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
5、劳动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的辞职权:
A、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取消2个月赔偿金
B、提前三日通知(原为随时告知)解除:试用期内;
C、可以解除;(1)、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规章制度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4)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5)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
立合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立即解除(无需通知改为无须事先告知):(1)、强迫劳动;(2)、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只有A、B两种情况不需要支付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1)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或者经教育无效的;(2)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限制解除维持;
4、经济性裁员在20人职工总数10%以上,增加情形:(1)客观变化;(2)防治污染搬迁;(3)转产、技术更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禁止性解除增加;
6、单位单方解除程序:通知工会;
7、劳动合同终止情形:(1)期满;(2)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4)破产;(5)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1)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辞职;(2)单位的限制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3)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4)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有固定合同;;(5)破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10、经济补偿金:(1)年限;(2)标准;
11、逐渐健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12、解除手续和备查时间。
五、集体合同
1、单位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吗?
2、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一切;
4、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5、集体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六、劳务派遣
对派遣方的限制:
A、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B、不得自设劳务派遣;
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合同要明确派遣单位、期限、岗位;
E、待岗期间支付最低工资;
F、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六、劳务派遣
对用工方的限制:
A、连续用工不得分割使用;
B、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C、对派遣人员不得再派遣;
D、同工同酬,没同岗位的按照当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确定;
E、支付加班费、提供福利待遇;
F、退还条件受限。
七、非全日制用工
A、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
B、工作时间有限制;
C、不得试用;
D、随时可终止,不用补偿;
E、工资结算15天以内。
八、附则
1、事业单位的法律依据;
2、原合同继续履行;
3、合同续订次数以施行后起算;
4、事实劳动关系在施行后1个月订合同;
5、经济补偿金年限以连续工龄为准;
6、施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给对HR带来的十大风险与对策
1、规章制度制定、公示风险;
2、事实劳动关系存续风险;
3、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风险;
4、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
5、员工流动便利风险;
6、企业用工成本增加风险;
7、不当裁员风险;
8、劳务派遣运用风险;
9、核心员工跳槽风险;
10、个人承包使用风险。
1、规章制度制定、公示风险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1、对策
利用现行民主程序规定,在新法实施前抓紧完善制度;
积极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制度的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