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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伍军人民政部2019年优抚标准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对退伍军人民政部2019年优抚标准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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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伍军人民政部2018年优抚标准是: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等。

一、对退伍军人民政部2018年优抚标准是什么?对退伍军人民政部2018年优抚标准是: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等。

二、优抚的审核、审批流程由县民政部门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1、材料审核。

对乡镇(企业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

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进行体检。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2、组织体检。

县民政局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中心医院体检,县中心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3人)核对体检者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

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实行公示。

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在申请人村(企业单位)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检结果(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将要享受的待遇等。

经公示后没有问题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对公示中有群众反应的,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1、优抚对象指的是哪些群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军人被批准烈士的条件有何变化?新修订《条例》将执行战备训练任务中牺牲军人的批烈范围从飞行人员扩大到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军人。

主要原因是,随着立体化、高科技化、多兵种协同作战的现代战争战略思想的发展,根据我军装备的发展和执行任务情况的变化,扩大了评定烈士的范围,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

这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军队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3、新《条例》如何规定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条例》规定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死亡标准,在社会和军人中引起较大反响。

新《条例》对原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20个月工资提高到40个月,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工资提高到20个月,均翻了一番。

4、优抚工作今后有何新举措?以学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这个主题,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抚恤优待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抚恤优待,是指由政府为满足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和改善其生存状况,对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视情况给予的经济援助,包括抚恤金、医疗费补助和
住房补助等,以及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性费用抚恤优惠。

同时,该条例还
涉及对退伍军人的就业政策、文化教育政策、住房补助政策和政府晋升政
策等。

特别是,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分为:抚恤金、医疗补助、住房补助、
社会保障、精神慰问和安置就业等,其中抚恤金的数额的高低,可以根据
退伍军人的年度收入和参战时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医疗补助则根据退伍
军人疾病严重程度和治疗所需的费用,为其提供合理的医药费用。

就业安
置政策则是为退伍军人量身定制的,根据其自身情况来安排合适的就业岗位,使他们有机会在社会融入。

该条例的制定,以服务国家,保护退伍军人为宗旨,旨在为退伍军人
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
一个有价值的成员。

2019年退伍军人新政策

2019年退伍军人新政策

2019年退伍军人新政策一、退伍军人2019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1、红军退伍军人退伍军人的补贴对于那些战争岁月走过来的老兵,为了祖国做出过重大的贡献,国家对于他们也是非常的重视。

2019年开始,红军退伍军人每年可以领取五万元左右的补助。

2、残疾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造成残疾的退伍军人,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级别等级,对于他们给予相应等级的补助。

2019年退伍军人的补贴标准是1200元每月,如果是带着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除此之外,每个月能得到550元的补贴,曾是部队参战人员的,每个人能得到600元的补贴。

3、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退伍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二、2019年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分为两大类:1、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补助主要是针对年满60岁的退伍军人,他们每月可领取养老补助。

国家开设针对退伍军人的养老账户,退伍军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数,将从军年数计算在养老保险缴纳的年份,在领取时,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

2、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按照规定,农村退伍军人的老年补贴,凡2011年之后退伍的农村军人,按照实际服役年数,以1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30元的农村退伍军人晚年糊口补贴。

据了解目前,确实对退伍军人开始进行登记,退伍军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的复印件到社区进行登记就可以。

最新-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1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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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篇一:(地方)2019年征兵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地方)***2019年征兵宣传相关政策规定***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征兵基本规定(一)身体条件:男性身高160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二)征集对象:初中毕业生为年满18岁至20周岁(199611-19981231);高中(含职高、中专)毕业生(以毕业证为准)为17至21周岁(199511-19991231);大学在校生为18至22周岁;大学毕业生不超过24周岁。

(三)报名方法:7月15日前,在全国征兵网上报名,或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武装部。

二、普通士兵入伍优待政策(一)义务兵基本权益保障。

按2019年我市的优抚和部队现行的标准,城镇和农村义务兵两年分别至少可收入84502元和75124元。

(①第一年津贴750元月×12月=9000元;②第二年津贴850元月×12月=10200元;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12351元×2=24702元;城镇17040×2=34080元);④国家退役金4500元年×2=9000元;⑤退伍费2000元;⑥医疗保险金840元;⑦退役士兵地方政策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2019年为19382元,自主择业退役士官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役第3年(含)起,每年股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10%增发。

并且这笔经费随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逐年提高再逐步增加)。

另外,进藏和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200%计发。

(二)士官经济待遇。

士官比例大幅提升,高级士官比例大幅提升,士官待遇大幅提升。

现行士官基本工资标准为:一期士官第一年(下士)月工资4130元,二期士官第一年(中士)5259元,三期士官第一年(上士)6153元,四期士官第一年(四级军士长)7078元。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介绍.doc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介绍.doc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介绍篇一: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XX-07-2911:13民办发﹝20XX﹞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XX﹞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Military pension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regulations version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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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章2:20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档篇章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

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阅读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军人抚恤条例

军人抚恤条例

军人抚恤条例引言军人抚恤条例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法规,旨在规定军人和其家属的抚恤待遇、优抚安置、救济措施等内容。

本文将就军人抚恤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从法规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抚恤待遇、优抚安置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守护者和国家利益的保障者,在履行使命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巨大的牺牲和伤亡。

为了肯定军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贡献,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抚恤条例于1990年首次颁布实施。

二、适用范围军人抚恤条例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抚恤待遇根据军人抚恤条例第六条,军人和其家属享受的抚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抚恤金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牺牲、伤残或因公致残的,或者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残疾军人享受一次性或月度的抚恤金。

2. 退休金军人超过规定年龄退休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3. 优抚补贴根据军人抚恤条例第十二条,军人从退伍起,终身享受相应的优抚补贴。

4. 养老金退役军人在退伍后继续工作并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优抚安置军人退役后,有关部门根据其军队服役年限、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置工作优抚安置部门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转入社会。

2. 住房保障为退役军人提供住房保障,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3. 医疗保障优抚安置部门向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五、救济措施军人抚恤条例还规定了军人优抚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救济基金设立特殊救济基金,用于帮助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和其家属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2. 志愿者服务鼓励社会志愿者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援助和服务,提升其社会融入感和生活质量。

3. 心理疏导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心理疏导和辅导。

最新-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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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办法》、市《条例》及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设立区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第六条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区民政局统一到区卫生局办理,在指定医院就医;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第七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享受定抚、定补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未进入医保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在定点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

大小便检查费、胸片、血化验、换药费、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并享受优先门诊等优惠。

并按规定实行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

第八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自愿参军,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九条烈士子女进入区属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应优先接收,免交学杂费、托杂费。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孤儿应按不低于定期抚恤补助金20%的标准增发。

其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区社会福利院负责集中收养,设立光荣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19年退伍军人一七年评残新政策_0.doc

2019年退伍军人一七年评残新政策_0.doc

2019年退伍军人一七年评残新政策篇一:优抚相关政策一、优抚工作相关政策;1、什么是优抚工作?答: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那些属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答:目前,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概括为8类。

(1)残疾军人。

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军队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军队退役人员。

残疾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根据残情由轻到重分为10-1级。

(2)“三属”人员。

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及法定意义的抚养人,统称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红军失散人员。

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藏离队,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者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军人。

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孤老或年老体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之后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1-6级),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并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病历的;(2)退役后从未经组织或本人申请录用到未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孤老年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1.07.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保障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条例》为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分别于2011年、2019年对部分条款和主管部门进行了修改。

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我部牵头及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军地相关部门共同修改完善,形成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互动-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5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1年7月5日。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退役军人是国家优抚对象之一,其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做出过巨大贡献,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重要力量。

退役军人在退役后享受的抚恤优待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其付出的表彰和回报,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下文将详细介绍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一、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内容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抚恤优待包括:住房补贴、医疗福利、残疾抚恤金、退休金和其他特别优待。

(一)住房补贴退役军人在离休后,国家对其住房补贴具体规定如下:凡是拥有自有住房的退役士兵,可按照退役军人住房补贴标准适当提高,用于弥补住房周转、装修等方面的费用;凡是没有自有住房的退役士兵,需要租房居住的,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以缓解租房过程中的经济压力。

(二)医疗福利退役军人享受医疗福利的具体安排为:对于过去几年内存在退役军人因病结案或者被评定为已经因病不能继续服役的退役士兵,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还能够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报销优惠待遇,并且可以在退役士兵医疗机构中享受优先诊疗服务。

(三)残疾抚恤金凡是被军队评定为军功章获得者、军功荣誉获得者、烈士的家属、残疾军人等退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残疾抚恤金,这是国家对他们为国捐躯、为民族做出贡献的一种表彰和回报。

(四)退休金对于退役士兵在退役后的养老问题,国家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除了退伍军官享受高额的退休金福利补贴外,其他的退役士兵也可以申请独立的退休金福利,这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些保障。

(五)其他特别优待退役军人在享受上述补贴优待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些其他特别优待。

比如:在公共交通方面、旅游餐饮方面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申请贷款时能享受更加优惠的利率等等。

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申领条件国家对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申领条件主要包括:获得退役证书、被评定为伤残军人或烈属、被评定为军功章获得者或荣誉称号获得者、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等等条件。

三、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标准在申领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过程中,国家为保障其公正、透明,健全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公开透明的申领途径和程序、补贴标准和补贴基数的明确等等。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是我国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体现国家对军人的尊重和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针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福利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主要包括军人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军人家属优待、退役士兵优待等内容。

一、军人死亡抚恤军人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军人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按照军人死亡时的月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还对军人家属给予一定的的一次性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伤残抚恤是指国家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伤残抚恤分为因战致残和因公致残两种,分别按照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最高,十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最低。

伤残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交通、住房等优待政策。

三、军人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优待是指国家对军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给予的优抚待遇。

军人家属优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优待:军人配偶、子女在就业时,享有优先录取、优先安排工作的权利。

2. 教育优待:军人子女在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时,享有优先录取、减免学费的权利。

3. 医疗优待:军人配偶、子女在就医时,享有优先就诊、减免医疗费用的权利。

4. 住房优待:军人家属在购房、租房时,享有优先安排、减免房费的权利。

四、退役士兵优待退役士兵优待是指国家对退役士兵给予的优抚待遇。

退役士兵优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役金: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和职务等级,一次性发放退役金。

2. 就业优待:退役士兵在就业时,享有优先录取、优先安排工作的权利。

3. 教育优待:退役士兵在报考高等教育院校时,享有加分、优先录取的权利。

4. 创业扶持:退役士兵在创业时,享有税收减免、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5. 医疗优待:退役士兵在就医时,享有优先就诊、减免医疗费用的权利。

2019年抚恤金一览表

2019年抚恤金一览表

残 二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6780
6747.50 6398.33
因病 73950
6162.50

因战 71200
5933.33
三级
因公 66980
5581.67

因病 62810
5234.17
四级
因战 58570
4880.83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在乡复员军人
因公 52990 因病 48790 因战 45530 因公 40530 因病 37110 因战 35730 因公 33850 因病 28700 因战 27330 因公 24540 因战 17520 因公 16100 因战 14670 因公 11930 因战 10520 因公 9460 抗 日 18540
149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120
760
享受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
9000
750
享受生活补助参试退役人员
9000
750
享受生活补助 60 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7560
630
服役年限*12*
享受生活补助 60 周岁以上退伍军人
服役年限*40
40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 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6 号),从 2019 年 8 月起 实行。
4415.83 4065.83 3794.17 3377.50 3092.50 2977.50 2820.83 231341.67 1222.50 994.17 876.67 788.33 1545
时期
解放时期
18000
1500
建国后
17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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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哪些规定?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六是规定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篇二: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XX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XX〕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XX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支付优待金所需的经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列支。

“毕业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高校新生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对其家庭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安臵。

经协调仍难以安臵的,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可进入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三、第二十九条中的“没有住房或者确有住房困难,户籍在城镇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优先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在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优先安排;户籍在农村的,应当协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修改为“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四、第三十条中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修改为“现役军人家属”。

五、第三十一条中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修改为“现役军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XX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2号公布;根据20XX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XX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XX〕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

第八条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第九条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

第十条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

第十三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高等、中等学校就读而迁移户口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口迁移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户籍证明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负责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户籍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从次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残疾抚恤第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其正式档案中有原所在部队涉及其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记载,或者本人持有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够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病情检查和实验分析记录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八条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自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次月起发放或者增发残疾抚恤金。

对迁移户口的残疾军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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