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辩的双重面向_兼论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_瞿灵敏
浅议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 ) 止 侵 害 ; 二 ) 除 妨 碍 ; 三 ) 除 危 险 ; 四 ) 还 财 一 停 ( 排 ( 消 ( 返 产 ;五 ) 复原 状 ;六 ) 理 、 作 、 换 ;七 ) 偿损失 ; ( 恢 ( 修 重 更 ( 赔 ( ) 付 违 约 金 ; 几 ) 除 影 响 、 复 名 誉 ; 十 ) 礼 道 八 支 ( 消 恢 ( 赔 歉 。 以 上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方 式 , 以单 独 适 用 , 可 以合 并 可 也
匪
浅 议 赔 S 道 歉 责 任 的 适 用 L
唐 小 娟
( 广东 培 正学 院 法 学 系 , 东 广 州 5 0 3 ) 广 1 80
摘 要 : 礼 道 歉 兼 具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双 重属 性 , 正 本 赔 但 清 源 . 仍 是 一 项 具 有 法 律 外 壳 的 道 德 , 一 种 必 须 依 靠 加 其 是 害 人 自身行 为 完 成 的 身份 行 为 , 可 由他 人 替 代 , 不 能 强 不 也 制 执 行 若 完全 不尊 重 加 害 者 的 意 思 自由 , 迫 一 方 向 另 一 强 方 作 出赔礼 道 歉 的 意 思表 示 则 与社 会 所 尊 崇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相悖 . 会 也 因此 可 能会 陷入 法 律 信仰 的危 机 。因此 , 文 社 本 认 为 . 礼 道 歉 必 须 是 加 害人 自愿 的 , 赔 司法 实 践 中 需格 外 慎
赔 礼道 歉 ; 侵 权致 人 精 神 损 害 , 成严 重后 果 的 , 民法 院 因 造 人 除判 令 侵 权 人 承 担 停 止 侵 害 、 复 名 誉 、 除 影 响 、 礼 道 歉 恢 消 赔
、
安 的心 理感 受 。行 为 人 因其 过 错 行 为 经 自我反 省 而产 生 内疚 感 和悔 恨 .由 内疚 感 和 悔 恨 召 唤而 至 的 良心 在 行 为 上表 现 为
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
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摘要:我国民法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一类的案件。
实践当中,“赔礼道歉”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可以也应当有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地执行,同时还应严格规范地进行适用。
关键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执行;适用一、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赔礼道歉”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赔礼道歉”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将赔礼道歉列入了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赔礼道歉”作出了专门规定。
还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法、行政法领域,“赔礼道歉”也多有适用。
例如,《国家赔偿法》就将“赔礼道歉”规定为各级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简单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包括对普通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损害。
有别于刑法所要求的严格的“罪刑法定”,民事法律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允许适用类推,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时常跳出了法律条文所列举的内容,呈现扩大的趋势,在民间邻里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环境侵权等案件中也多有适用。
总的来看,涉及人格权、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等需要精神抚慰的案件都有可能适用“赔礼道歉”。
二、民法中“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多年来,“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救济的途径,帮助法院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
但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模糊,“赔礼道歉”不仅在理论上争议颇多,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以及执行都存在各种问题,这直接导致有学者质疑该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性。
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一、问题的引入在此著作权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对赔礼道歉责任看得如此的重要?其效果是怎样的?很显然,赔礼道歉责任在此案件中的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好的效果,仅仅是通过替代性的间接责任达到赔礼道歉的结果。
而这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原因如下:(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混为一谈。
从强制执行理论上和实践上说,赔礼道歉无法强制执行,大多的纠纷案件都是通过刊登判决书的方式来替代性的间接执行,但是这种执行方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重复。
赔礼道歉的核心要素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行为,真诚的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态度。
①因此,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能替代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则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手段或方式之一。
通过赔礼道歉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属于手段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
②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之间的逻辑关系实则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二)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执行困难。
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有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有加害人才有资格做出,因此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③如果背离这些属性,赔礼道歉则失去它应有的本质和意义。
二、赔礼道歉制度存在之必要性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责任可能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相违背。
这里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或表达自由方面来说的。
法律的力量不可能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改变人的内心想法。
因此法院要求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
侵权责任法把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升格为国家强制力威胁下实施的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
这种做法是对人的尊严的羞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违反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违背了基本人权,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予取消。
对于此种观点,我存在着相反的看法。
赔礼道歉责任不仅不能废除它而且还要更加的去完善,对于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的内容、方式等等要不断的去完善。
通常依照民法理论认为,赔礼道歉责任适用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中。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道歉的适用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应当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所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赔礼道歉一般是侵权责任当中最基本的一种承担方式。
无论是口头道歉还是书面道歉,赔礼道歉的目的在于获取受害人一方的谅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双方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后,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希望求得受害人谅解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含义不同,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赔礼道歉的程序是什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判决中的标的物、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
和解协议有效并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尽管法院只能够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采取燃放鞭炮、敬烟、敬茶等方式代替法院判决的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应为有效的和解协议。
法院也可以用说服的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此种协议。
另外,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如果依当地一般观念来看程度不足,法院仍应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因为总比没有要好。
同时,鉴于其精神痛苦弥补功能较弱,应判决相对较多的抚慰金。
这并不妨碍法院为了达到好的社会效果,说服被告作出符合当地民俗的道歉,并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比如,如果被告燃放鞭炮道歉,那么原告就放弃全部或者部分的抚慰金请求权。
三、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赔礼道歉论文:赔礼道歉核心内涵良心自由民事责任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论文:赔礼道歉核心内涵良心自由民事责任恢复名誉【中文摘要】我国民事立法明确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责任形式,然此种不以财产内容为基础的话语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很难得到履行。
既判的赔礼道歉责任得不到履行会有损法律的威严,而强制履行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侵犯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为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此种悖论,本为拟从探究赔礼道歉的本质内涵开始,检讨赔礼道歉“法律化”的原因、弊端以及在我国民事实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建构赔礼道歉在我国适用的法律机制。
遵循以上的写作思路,本文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剖析了赔礼道歉的内涵,指出其道德心理基础是行为人的内疚感和悔罪情感,本质上是一种自向性为主的关怀,最终源于以羞恶之心为基础的良心;明确其核心内涵是行为人因其不当行为侵犯了无辜受害方的权益而承认错误。
第二部分首先从道歉所含独特功能及历史背景等角度探究了我国民事立法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原因,然后又从反面论述了赔礼道歉“法律化”在责任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弊端,指出赔礼道歉“法律化”弊大于利。
第三部分首先评析了我国有关赔礼道歉的立法现状,接着指出赔礼道歉的责任内容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确定,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予以登报的作法充其量起到恢复名誉的作用,并不能代替赔礼道歉责任的履行。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赔礼道歉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指出其立法大都将赔礼道歉作为实现恢复名誉责任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并没有将赔礼道歉直接上升为一种责任形式;并且其司法实务多认为强制执行赔礼道歉因有损人的思想良心自由、侵犯人的人格尊严而违宪。
第五部分部分检讨了赔礼道歉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内在逻辑关系,阐明了赔礼道歉实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责任的实现手段,指出民事立法应该取消赔礼道歉责任。
在综合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构建了适用赔礼道歉手段的法律机制。
赔礼道歉手段应该在原告提出请求、被告真挚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而且法律应该建立鼓励被告主动赔礼道歉的激励机制,被告主动的赔礼道歉应作为减轻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参考因素。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余征应就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然而,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能否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救济,值得考量再三。
一、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适用及其关系对于侵害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立法上看,“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均为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民事救济途径。
“赔礼道歉”为侵权人主观上形成致歉声明,私下或公开就侵权行为向权利人表示歉意或过错,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内心自我评价的一种行为。
“赔礼道歉”相比于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更偏向于一种行为义务上的道德责任。
“消除影响”更关注附加侵权行为人责任后应当获得的社会效果,其社会效果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情节、后果等相适应。
侧重社会效果的“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不仅包括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刊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事实,纠正社会公众原有的不良印象,当然亦包括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表示歉意或过错。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常交叉、复合适用。
其一,法院有以“公开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消除社会影响”为由拒绝判处“消除影响”[1];其二,有法院判决被告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其三,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直接引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其四,法院更多地判处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在侵权人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由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将在公开媒体上登载判决书主文[4]。
可见,著作权侵权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是法律附加侵权人的行为性责任,而“消除影响”是法律追求社会良性效果的目的性义务,当法院同时附加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义务时,实为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履行“赔礼道歉”之义务,以达“消除影响”之目的,否则法院将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之行为而达“消除影响”之社会效果。
论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主要
关键词: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强制性内容提要: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集话语性、强制性、人身性、惩罚性于一体的责任方式。
其实质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是“自向性行为”,法院的强制性适用不能达到赔礼道歉的目的。
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作出明确解释。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法院在判决中应当谨慎适用,更不可超出法律规定之外适用赔礼道歉。
一、问题的提出:钱可以赔,绝不道歉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被告郭敬明《梦里落花知多少》作品抄袭原告《圈里圈外》一书的事实成立,由被告郭敬明和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停止《梦里落花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并通过《中国青年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如期交付了21万元的赔偿金,但却没有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对此,原告“很在乎他是否赔礼道歉”,因为“在诉讼主张里,停止侵权是第一位的,其次是道歉,然后才是赔偿。
”可被告郭敬明于2006年6月5日在个人博客中表明:会执行法院的赔偿判决和停止销售,但“不会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
” [1]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也常常在媒体上声明:只要被告道歉,原告就撤诉。
然而,判决作出后,被告就是不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2]2006年12月13日,法院把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在《中国青年报》上进行了公告, [3]视为强制执行了赔礼道歉的判决。
原告何以死死咬住“赔礼道歉”不放松,被告何以“赔钱不赔歉”?“赔礼道歉”对当事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于拒不执行赔礼道歉的判决,采取强制执行方式是否妥当?的确是耐人寻味的问题。
本文中,不想对我国确定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只想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就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谈谈看法。
“赔礼道歉”原本属道德价值范畴,却被我国《民法通则》创造性地上升到了民事责任方式层面,使它澿透着法律的力量,其强制性及其产生的威慑作用,使它不再表现为生活中轻松的“对不起”。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范纪强*内容摘要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强制性缺乏的客观短板及“道德入法”制肘,引起学界理论纷争不断。
从责任救济的局限性质疑,再到话语责任的违宪性批判,相关学术研究始终囿于理论推设。
在目前我国立法业已导入的情形下,法律人的规则隐退思维对解决实务问题并无益处。
现有文献反馈,为数不多的成文研究即便涉及制度铺陈展列、执行改良,大多仍缺乏实务窥视,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到现实的成果转换,最终导致理论“内卷化”现象呈现。
从我国民事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来看,其制度功能异化现象突出。
如何回应权利人的诉求,让原本的制度设计回归初衷,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该制度的属性,借鉴现有立法精神,更需要根据司法具象,从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方式、过错认定、违法担责、裁判表述等方面对规则进行细臻完善。
关键词 赔礼道歉 司法具象 规则拟制赔礼道歉作为常见的社会行为,渗透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道德视域中,既有“负荆请罪”的历史典故,又有“知错就改”的言教传统。
然而,自我国创造性地将此“东方经验”入法,质疑和争议不断。
一概否定道歉入法,无异离间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有致市民法沦为“市场法”的风险,〔1〕亦与当前全球视域价值语境不符。
因而,不应局限于质疑道德入法的正当性,而是应探讨如何使制度功能全面发挥。
司法实践中,该话语责任的运行不容乐观,本文从实证的角度考察制度运行情况,以期为规则修缮提供客观依据。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1〕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186一、实践检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裁判现状评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赔礼道歉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抽样调查。
据调查显示,有赔礼道歉诉请的91件二审民事案件中,仅有17件在一、二审中均获得支持。
〔2〕赔礼道歉果真式微了吗?笔者通过样本分析,似乎另有答案。
总体而言,不同的纠纷赔礼道歉支持率迥异,既存在较为一致的裁判倾向,又存在类案不同判的差异性处理。
“赔礼道歉”应在国家赔偿领域得到普遍适用
“赔礼道歉”应在国家赔偿领域得到普遍适用王晨2008年10月28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经由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草案第34条新增了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将“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侵犯人身自由权”扩大到“侵犯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侵权主体仍然是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
“赔礼道歉”不仅是国家赔偿责任方式之一,在我国民法、刑法乃至国际公法中亦占有一席之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赔礼道歉”即在解放区的司法调解中发挥了行之有效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民法通则》将“赔礼道歉”上升为民事责任,其中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亦适用上述规定。
该法第134条更进一步说明,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且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赔礼道歉不仅是一种民事责任,更是一种刑事责任。
《刑法》第37条规定了若干非刑罚处罚的方法。
具体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宣告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方式能够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安抚被害人,从而有助于冲突矛盾的化解。
国际公法认为,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就适用范围而言,道歉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国际不当行为,特别是损害他国的荣誉、尊严的国际不当行为。
可见在国际公法中,道歉作为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之一,不仅可以适用于财产侵权案件,而且还适用于侵犯其他主权权力的情形,可谓是“有损害,必有道歉”。
赔礼道歉民事司法适用现状调查
赔礼道歉民事司法适用现状调查作者:杨道迎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1期【摘要】赔礼道歉在日常amnesia生活中经常见到,但在法院判决案件时很少适用,为了更好的了解赔礼道歉在司法适用中的状况,本人向西宁市H法院发放50份调查问卷,并对问卷进行相对处理得出一些结论。
【关键词】赔礼道歉司法适用强制执行《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都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赔礼道歉立法原意之一是以最小的成本换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冷落,被弃置不用。
究其原因是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方式不能和立法初衷相适应,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如何让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达到应有的效果,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H法院对赔礼道歉民事司法适用的现状(一)赔礼道歉在民事案件审判时适用比例很低赔礼道歉一般会出现在名誉权纠纷和邻里纠纷案件中,我查阅H法院近三年的262本民事案卷,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案件只有两件,一件是关于辱骂对方后侵害名誉权产生的纠纷,一件是关于顾客在商店买馒头拿回家后发现馒头里有虫子产生的纠纷。
三年来赔礼道歉案件占H 法院0.7%。
(二)不同法官对于判决赔礼道歉的态度不一,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我在和H法院法官们交谈中,谈到他们如果遇到关于赔礼道歉案件时该怎么判。
大部分法官表示没遇到过这样的案子,如果出现这样的案件,可能会对是否判决赔礼道歉要进行综合的判断,例如要审查受害人是否提出赔礼道歉请求、侵权人过错行为是否致受害人损失,以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侵权人是否愿意道歉及不愿意道歉的理由、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社会地位或工作职务、受害人的社会地位或工作职务、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考量)、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考量)等等。
所以在同类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同因素导致不同的判决。
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制度的法社会学考察-一种受害人中心主义视角
2017年6月第38卷第3期湘南学院学报Journal of Xiangnan UniversityJun. ,2017Vol.38 No.3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制度的法社会学考察-----种受害人中心主义视角下的模式选择王新龙(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赔礼道歉”本质属于道德范畴,经演化现已成为一种法律责任。
对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制度进行法社会学考察,其责任形式适用于所有国家赔偿案件。
致歉主体应包括赔偿义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家属、相 关人员和受害人均应得到平等对待。
多元灵活的形式、内容、时间和场合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赔偿义务机关主动履责是“赔礼道歉”本意所在,“代履行”金钱赔偿”和“保证金”等方式是依法执行的模式选择。
从受害人中心主义视角入手,力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利益。
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完善《国家赔偿法》更加符合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社会学;受害人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2015年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安徽高院冶)在《亳州晚报》头版刊登了一则道歉 公告,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 罪的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法治绝不可能百分之百杜 绝冤假错案,而是在出现冤假错案后有一定的救济渠 道。
”于司法审判中的错案纠错机制早已存在,但对于 错案,以往的惯例是:法院与当事人单独了结一纠错、赔偿。
虽然以前国家赔偿的案例和媒体报道并不 算少见,但这次安徽高院的登报道歉做法,却实属全 国首例。
正因为是首例,所以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广 泛的关注和积极的热议,批评者居多。
“虽然不能指望法治进步能够完全杜绝冤假错 案,但至少可以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更为重 要的是可以促使审判部门敢于和勇于认错纠错,乃至 进行相关国家赔偿。
,’m就安徽高院登报道歉事件而 言,我们更多的应持一种“正能量”的心态看待。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余征应就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然而,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能否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救济,值得考量再三。
一、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适用及其关系对于侵害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立法上看,“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均为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民事救济途径。
“赔礼道歉”为侵权人主观上形成致歉声明,私下或公开就侵权行为向权利人表示歉意或过错,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内心自我评价的一种行为。
“赔礼道歉”相比于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更偏向于一种行为义务上的道德责任。
“消除影响”更关注附加侵权行为人责任后应当获得的社会效果,其社会效果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情节、后果等相适应。
侧重社会效果的“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不仅包括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刊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事实,纠正社会公众原有的不良印象,当然亦包括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表示歉意或过错。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常交叉、复合适用。
其一,法院有以“公开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消除社会影响”为由拒绝判处“消除影响”[1];其二,有法院判决被告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其三,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直接引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其四,法院更多地判处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在侵权人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由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将在公开媒体上登载判决书主文[4]。
可见,著作权侵权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是法律附加侵权人的行为性责任,而“消除影响”是法律追求社会良性效果的目的性义务,当法院同时附加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义务时,实为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履行“赔礼道歉”之义务,以达“消除影响”之目的,否则法院将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之行为而达“消除影响”之社会效果。
(二)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
(二)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1.一般适用范围主要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的财产损害情形不宜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赔礼道歉,只能在案件审理或者调解过程中引导被告进行道德义务意义上的赔礼道歉。
不宜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纯粹的财产性的知识产权2.特殊适用范围(1)侵害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包含对侵害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情形,未来应该承认。
对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侵害,也可以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2)赔礼道歉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的适用。
从精神损害救济的全面性出发,倾向于认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在该问题上并无实质性差别。
过错推定责任领域赔礼道歉能否适用的关键,主要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是否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的问题。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赔礼道歉则仅可与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并适用,因为后者实际上仍然是因故意侵权行为类型。
在公平责任领域,则更应该通过适用赔礼道歉来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3)赔礼道歉在合同法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各类服务合同中,如果因违约或者缔约过失造成精神损害,即使基于学理上论证的困难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对权利人进行最基本的精神抚慰。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出处《法学》2013年第5期摘要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
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并且须明确提出这一诉讼请求。
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该责任的适用有一定关系。
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道歉为限,并在主文部分作特殊说明。
赔礼道歉责任的性质是债务,但具有专属性。
因此,在赔礼道歉请求权的可让与性、继承等问题上,以及在赔礼道歉义务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情形下,法律应作特别的解释。
关键词赔礼道歉责任;侵权责任;人身权;债的专属性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
笔者曾经撰文探讨,在理论上肯定了将赔礼道歉作为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形式的积极意义,但为了避免对加害人的宪法基本权利构成侵害,主张妥善解释强制执行法来处理其强制执行方式问题,即应根据具体情形,采用谴责声明的替代执行或者赔偿执行的方式。
赔礼道歉责任。
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7 、48 条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形式,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包括赔礼道歉在内。
从这两条规定所列举的侵权形态来看,既包括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也包括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判决赔礼道歉,而在侵害著作财产权时驳回原告的这一请求。
在适用该司法解释时需要非常谨慎。
首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必须作严格解释。
在生活中,初恋女友赠送的围巾、过世的父亲留下的手表、老师赠送的书籍等,都对所有权人具有超出物品财产价值的意义。
如果都被认定为属于此类物品的范围,将导致该规定的适用过于泛滥。
其次,一个物品是否具有人格纪念意义,他人可能无从知晓。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看,既然侵害此类物品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被理解为两个侵权行为,就应当分别判断其构成要件。
侵权人可能对于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但是,假如侵权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该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那么,即使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一般人格利益,也应认为侵权人对于这一权益侵害并无过错,从而不构成此类侵权。
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
民法在责任 承担方式上单一化 的窠 臼。为受 展 开 ,乃 至 法 律 道 德 性 的 维 护 和 市 民 社 契合 了市民 之 多 元 化 价 值 的 捍 卫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往 在 法 院 司 法 过 程 或 调 解 过 程 中得 以体 现 , 众 所 周 知 , 并 非 所 有 的 东 西 都 可 以 用 金 钱
有些情况下 ,恰恰是我国行之有效的调解制 进 行 交 易 。党政视 因 而 ,等 价 钱交 野2 o 1 5 年的 第金 8 _ 期 换 规 则 势
社会的多元价值追求,并不涉嫌违宪。相 反 ,
一
“ 我 不 为 钱 ,我 只想 讨 个 说法 ”这 的
概否 定道 歉入 法 ,则 无异 于离 间了道德 的 确确 是 我们 周围许 多 “ 秋菊 ”们的 真实
与法律 的互 动 , 有致市 民法 沦作 “ 市场法 ” 心声 。对 于受害人而言 ,“ 赔礼 道歉和 赔偿 的 风 险 ,应 予 警 惕 。 损 失 同等 重 要 ,前 者 是精 神 层面 的赔 偿 ,
相 较 诉讼方 式 ,作 为 “ 东方 经验 ”的 后 者是物 质方 面的 赔偿 ,二者均 属于 受害 调解制度之基本要义便是在中立第三 人的调 人最根本 的合理诉求 。 ”因此将 人狭隘地理 停下 ,使 当事人达成和解 ,从而彻底 化解矛 解 为仅仅 生活 在市场 领 域 ,进 而一概 拒绝 盾 。有论者在论及道歉之 于调解的功用时明 赔 礼道歉 认知 的背 后其 实隐含 的是对 人之 确指 出 : 我们一直引以为骄傲的调解制度也 多样性 的狭 隘理解 ,只看 到 了人的经 济属 堆积 了道歉的有效成绩 。道歉的积极价值往 性 ,而没有看到人 的社会属性和道德属性 。
论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的适用
论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的适用作者:张田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赔偿方式,自《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便一直饱受争议。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多元归责原则体系,赔礼道歉所遵循的同样是多元化的归责原则,第17条(二)(三)项属于无过错责任,同样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赔礼道歉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得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效用。
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赔礼道歉制度的不足,并对我国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等内容提出建议,以期真正实现赔礼道歉作为一种非财产性赔偿方式的价值。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礼道歉;司法适用一、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的适用规定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方式恐怕可以算是一种“中国特色”了。
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于赔礼道歉具体应当如何适用,《国家赔偿法》中并无明确规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批复》中指出:“赔礼道歉不宜作为决定书中的主文内容,但应在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加以表述”。
另外,法发[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意见》第四条对如何认定“致人精神损害”作出了解释;第六条规对适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的范围以及赔礼道歉的执行作出了解释。
《2024年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范文
《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篇一一、引言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电影《秋菊打官司》以其真实生动的情节,展现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制度的应用与实践。
本文将以该电影为例,探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用场景及实施效果。
二、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其含义是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时,侵权方应当向受害方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受害方的名誉,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赔礼道歉案例电影《秋菊打官司》以真实事件为背景,讲述了秋菊因邻里纠纷而寻求法律帮助,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礼道歉的故事。
该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在电影中,秋菊因邻居建房占用其土地而发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秋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秋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并获得了邻居的赔礼道歉。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四、赔礼道歉的应用场景及意义赔礼道歉在我国民法中的应用场景广泛,既可适用于人格权纠纷,也可适用于财产权纠纷。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恢复受害方的名誉,平息纠纷;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侵权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目的。
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赔礼道歉的判决不仅使秋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还使邻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赔礼道歉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赔礼道歉的实施效果及改进建议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实施效果总体上是积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论国家赔偿之赔礼道歉
论国家赔偿之赔礼道歉郭川阳提要: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极少数的因赔偿义务机关的损害行为而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的情形,这明显不符合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很难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国家既然规定了对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的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让受到侵害的人真正的感到国家的这种意愿,而赔礼道歉就是表达这种意愿很好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想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赔礼道歉,必须是这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而且造成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才可能得到的“优待”。
这五种情形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只占一小部分,也即是说大部分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即使遭受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以及心理伤害的也不能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赔礼道歉。
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的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的同时,一般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
一、赔偿方式之局限《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家赔偿基本上也是以金钱赔偿为主,并依赔偿请求人之请求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财产赔偿来补救,毕竟“金钱不是万能的”,这种单纯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是有局限性的。
对自然人来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刑讯逼供,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了公民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
赔礼道歉的礼仪
赔礼道歉的礼仪赔礼道歉是一种传统的礼仪行为,用于表达对他人的歉意和愧疚之情。
在人际交往中,我们难免会犯错或伤害他人,此时赔礼道歉是修复关系、重建信任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赔礼道歉的礼仪进行详细探讨。
赔礼的方式应该得体得当。
一般来说,面对面的道歉更为真诚和有效。
如果不方便面对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道歉。
在选择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对方能够真正感受到你的诚意。
赔礼的语言要言辞恳切、真诚。
在道歉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用诚挚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歉意,坦诚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向对方表示真诚的歉意。
在道歉的过程中,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或敷衍的态度,这样很容易让对方觉得你并不真心道歉。
第三,赔礼的态度要端正、诚恳。
在道歉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端正的态度,不要抱怨或辩解。
无论是因为疏忽、失误还是故意造成的错误,我们都应该承担起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
同时,我们要向对方表明自己的决心和努力,确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第四,赔礼的时间要把握得当。
在犯错后,我们应该尽快意识到错误并主动道歉,不要拖延。
适当的时间窗口能够帮助对方更好地接受我们的道歉。
如果我们迟迟不道歉,对方可能会感到被忽视或被轻视,从而导致矛盾的升级。
第五,赔礼的方式要个性化。
每个人的接受方式和偏好都不同,因此我们在道歉时应根据对方的性格和喜好进行个性化的处理。
有的人喜欢面对面的交流,有的人喜欢收到书信或礼物,我们要尽量满足对方的需求,以获得对方的谅解和宽容。
第六,赔礼的方式要真诚而充分。
道歉不仅仅是口头的表达,更重要的是通过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我们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一定的代价,以表明我们的诚意和决心。
具体的方式可以是赔偿损失、承担责任、改正错误等,这样才能让对方真正感受到我们的诚意和努力。
赔礼道歉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矛盾和冲突,更是为了修复关系、重建信任。
在道歉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以对方的感受和需求为出发点,尽可能地满足对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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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辩的双重面向:兼论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瞿灵敏*摘 要:学界对赔礼道歉的分歧皆因未区分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而起,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良心救赎和形象重塑,后者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因此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仅指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的适用不以存在精神损害为前提,其对象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等社会组织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也可以请求赔礼道歉。
非自愿的赔礼道歉不能够直接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受害人发布对侵权人的谴责声明,并由侵权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方式间接执行,但声明发布之前,法院应该对声明内容进行审查,并允许侵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声明中不实的内容提出异议。
对于因言论导致的名誉侵权,还可责令侵权人撤回不实陈述。
关键词:赔礼道歉;良心自由;谴责声明;法律责任;侵权;引言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产物,赔礼道歉在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雏* 瞿灵敏,山东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格权法、物权法、案例指导制度。
124形初现〔1〕,后来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继受了这一制度,并被台湾“民法典”沿用至今〔2〕,《民法通则》134条将赔礼道歉作为十种民事责任之一明确规定,至此赔礼道歉完成了在新中国民事立法上从道德责任到民事法律责任的转变。
后来的一些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都对赔礼道歉的这一地位进行了重申,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再次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明确,可以说,在实证法上,赔礼道歉已经是一种不容争辩的法律建制。
然而,无论是在比较法上还是在国内法上,赔礼道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要面对理论上褒贬不一的评价,质疑的声音从未间断,赞同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质疑还是赞同,学者大多未能将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做恰当的区分,以至于将莫须有的指责和不适当的光环强加给了赔礼道歉,诸多理论上的分歧皆因此而产生。
本文从区分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和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入手,分析两个层面的赔礼道歉各自所具有的功能,并就赔礼道歉适用的范围、主体、条件和执行方式进行探讨,以期能够破解赔礼道歉在司法适用中的难题。
一、赔礼道歉是去是留?——现有学说的考察“一种行动选择,连同其规范性背景,一旦落入这种道德的拷问式目光之中,就卷入了疑问的漩涡”〔3〕,赔礼道歉在化为法律责任的那一刻起就注定要遭遇这样的命运。
学界对赔礼道歉褒贬不一,总体来看,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强制侵权人赔礼道歉并非简单的报复行为,而是一种具有人道性质、深富道德建设意蕴的对越轨行为的矫正方法”〔4〕,它是“一种结合确定的法律规范与不确定的道德机制两者优势,弥补两者传统劣势的社会〔1〕《大清民律草案》第961条规定:“审判衙门因名誉被害人起诉,得命加害人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以代损害赔偿,或于回复名誉之外,更命其为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大清民律草案》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继受《日本民法典》的结果,因为该草案的起草是在日本学者的参与之下完成的,而《日本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对损毁他人名誉者,法院因受害人的请求,可以命令代损害赔偿或与损害赔偿一起实行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
〔2〕参见台湾“民法典”第195条。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38页。
〔4〕黄忠:《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何以可能及如何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125综合治理策略”的“软法”,“尤其适合承担重塑社会普遍信用与道德信仰的治理任务,在我国构建信用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赔礼道歉对受害人、加害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赔礼道歉对受害人的救济主要体现为由之可以使受害人的愤恨(resentment)得以发泄,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并在最大程度上修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6〕,它还有助于恢复受害人的自我价值感,使受害人确立相对于侵权人的道德优势。
〔7〕当遭遇侵权人虚假道歉的质疑时,肯定说主张,“即使一个违心的、并不真诚的道歉,也能发泄受害人的怨恨”。
〔8〕对于侵权人而言赔礼道歉“可以为侵权人提供一个表达的场域”〔9〕,侵权人可以借以实现良心的救赎和个人道德形象的重塑。
对于拒绝赔礼道歉者,法律将案件真实信息附判决的专业价值判断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将面临着人际关系崩溃、交际成本剧增、谋生能力减损甚至遭到诋毁、侮辱、被流言所困乃至被社区排斥、驱逐。
这些不利的后果迫使侵权人选择赔礼道歉,与社会“重新订立社会契约”。
〔10〕肯定说还认为赔礼道歉可以矫正被扭曲的社会正义,对公民发挥着道德教化的功能。
总之“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对打击金钱至上的观念,维护市民法的伦理性具有不可或缺性”。
〔11〕否定说则认为,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特定历史原因的产物,是立法为了配合意识形态领域“拨乱反正”,纠正各种错误的政治运动、“平反昭雪”、调和人民内部关系的权宜之计。
历史时代背景和社会生活场景的变迁使得这一政治目的已经不再需要。
赔礼道歉这一“充满道德意义的话语行为”〔12〕,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经验世界’向‘法律世界’转化的结果”,这种转化是“立法者将一个原本归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强行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下进行调整”的结果。
〔13〕“道德责任在化为法律责任过程中不是内核〔5〕张力:《信用社会的软法治理——以赔礼道歉的法制化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2期。
〔6〕黄忠:《认真对待“赔礼道歉”》,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7〕参见黄忠:《认真对待“赔礼道歉”》,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8〕转引自黄忠:《认真对待“赔礼道歉”》,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9〕黄忠:《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何以可能及如何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10〕参见张力:《信用社会的软法治理——以赔礼道歉的法制化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2期。
〔11〕张红:《不表达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12〕江平、巫昌祯:《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
〔13〕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126的变化,而是仅仅增加了法律外衣而已”〔14〕,因此“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其心理基础是良心或自向性的负罪感和他向性的悔恨情感”〔15〕,“是否选择通过道歉实现良心解脱、获得满意的自我界定,完全属于行为人的内心自由”〔16〕,如果强迫一个不愿意赔礼道歉的人去做违背自己良心的事情不仅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还会造成对加害人良心自由的侵害。
因此,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责任方式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将其从法律责任还原为道德责任实属必要”。
〔17〕折中说认为,强制赔礼道歉在理论上确有违宪之忧,在执行方式上又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有较大的伤害,但是考虑到我国千百年来逐步形成的“礼”的传统,短时间内撤销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是不可能的。
〔18〕正确的态度是审慎斟酌,“避免赔礼道歉适用范围过于泛化,应当明确并限制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19〕,并在执行方式上积极寻找合适的强制执行方式,比如“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而被告负担费用的方式替代执行,就不失为一种妥当的方式。
如果受害人不选择以该种方式强制执行,则可以请求被告支付一定的金钱,其数额应由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
〔20〕上述观点均不乏合理之处,但也都存在不足。
肯定说充分意识到赔礼道歉作为蕴含道德元素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仅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上具有其他民事责任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也肯定了赔礼道歉对于侵权人实现良心救赎和形象重塑的重要意义,但是肯定说却忽视了赔礼道歉因为关涉个体良心自由而难以被强制执行的现实困境。
因此,肯定说有过度美化赔礼道歉的嫌疑。
否定说敏锐地意识到将赔礼道歉作为法律责任,在强制执行和良心自由之间存在的尖锐矛盾,但其让赔礼道歉回归道德责任的主张又有因噎废食之嫌。
折中说致力于弥合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的分歧,从现实状况出发,主张对赔礼道歉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进行限制,并积极寻找恰当的替代执行方式,以此缓和非自愿赔礼道歉与良心自由之间的矛盾。
折中说回避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争议的焦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赔礼道歉在理论上存在的分歧,只〔14〕付翠英:《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15〕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
〔16〕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17〕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18〕参见张红:《人格权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7页。
〔19〕张红:《人格权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7页。
〔20〕葛云松:《民法上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127能是一种权宜之计。
二、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在笔者看来,学界对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责任的态度分歧如此之大,实乃因理论上未区分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所致。
肯定说将属于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对侵权人所具有的良心救赎和道德形象重塑的光环不当地佩戴在了作为法律责任的赔礼道歉身上,使得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承受了其所不能承受之重;否定说也将强制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会导致对侵权人良心自由的侵害,这一本应该针对道德层面赔礼道歉的莫须有的指责强加在了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之上。
其结果就是两派将针对道德层面赔礼道歉的褒贬直接加诸到了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之上,导致对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法律责任的态度大相径庭。
事实上,作为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良心救赎和形象重塑,而作为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其所关注的主要是对受害人非财产损害的救济。
(一)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属于良心自由的范畴,它是指“当一个人已经或将要侵犯他人利益或活动范围;或者发现自己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印象;或者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时候,这个人可能要采取补救性行为,其目的是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definition of himself)。
这种令自己满意的界定就是自爱,是以自向性为主的关怀。
因未尽义务而产生负罪感,是个人内在道德意识的自我反省,是洗礼与升华,也是对良心的召唤,这种直至良心直接地影响个体的社会行为,表现为道歉”。
〔21〕从上述定义我们不难发现,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所关注的是道歉人本人的良心是否能够得到救赎,获得满意的自我界定,它并不在意对受害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即便这种道德层面上的赔礼道歉能够对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抚慰,那也只能是这一行为的“副产品”,是其反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