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18•【文号】建防字第389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建防字第389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委有关军、兵种:根据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分工,我部制定了《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防工程办公室。

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一、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落实,制订本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综合管理。

三、各人防重点城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时负责把关,对未按规定安排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居住区(含旧城改造区)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在满足战时要求的前提下,布局宜相对集中,可在公共建筑物下或在绿地、广场下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

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应与居住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相结合,统筹安排。

五、一般的居民掩蔽工程和仓库工程,可按六级抗力等级修建。

六、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实行易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三米的十层以下(含十层)建筑;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以及不能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安排室外出入口的项目;3.建在基岩、流沙等不利地质条件地段的项目;4.按规定指标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层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5.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在前期不能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管人防〔2012〕49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2〕498号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建质[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序号│编号GJBT- │标准设计号│图别│标准设计名│ 主编单位│备注││││││称│││├─────┼─────┼─────┼─────┼─────┼─────┼─────┤│ 1~3│ 990~992 │FJ01~03│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研│FJ01~04││││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筑设计研究│ 合订本)│││││││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4│ 993│07FJ05│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新编││││││移动柴油电│建筑设计研│││││││站│究院││├─────┼─────┼─────┼─────┼─────┼─────┼─────┤│ 5~9│ 994~998 │FG01~05│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结构设计│建筑设计研│FG01~03││││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合│││││││筑设计研究│订本)│││││││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10│ 999│07FS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中国建筑东│代替04FS02││││││给排水设施│北设计研究│││││││安装│院││├─────┼─────┼─────┼─────┼─────┼─────┼─────┤│11~12│1000~1001│FK01~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通风设计│建筑设计研│FK01~02││││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合│││││││筑标准设计│订本)│││││││研究院││├─────┼─────┼─────┼─────┼─────┼─────┼─────┤│13~14│1002~1003│FD01~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中国建筑标│FD01~02││││(2007年合││ 电气设计│准设计研究│(2004年合││││订本)│││院北京市建│订本)│││││││筑设计研究││││││││院││└─────┴─────┴─────┴─────┴─────┴─────┴─────┘。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XX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X》及XX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

对大型和重要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的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位置。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建筑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极端天气、战争、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防空地下室成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旨在在设计中充分发挥防护、避难和备灾功能,保障公民的身体安全和生命无惧风险。

本文就国民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进行阐述。

一、设计原则1. 服务公众安全。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以保护公众安全为核心,最大程度减少伤亡。

2. 合理利用空间。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物理、建筑和地质条件等方面考虑最佳设计。

3. 经济、合理。

在施工、维护和使用三个方面实现经济、合理性。

总体来说,防空地下室需与其他设施和景观设计有机结合。

二、设计要素1. 空间面积根据人数预测和灾害所有时间,控制防空地下室的大小和容量。

2. 施工材料和结构使用承重墙、承重框架、筒形体等坚固的结构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能够承受爆炸或地震的冲击力。

3. 通风系统防空地下室需要一个良好的通风系统,以确保空气的流通和氧气的补偿。

同时还需有排气口将二氧化碳和热空气排出室外。

4. 电力、水源和排水防空地下室需要一个完整的系统来提供电力,以维持照明、通信、制冷和加热需求。

也需要一个水源和排水系统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5. 紧急出口在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中必须设置充足、明显的紧急出口、屋顶出口,为应急事件中的疏散和救援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设计原则和要素的实现重要城市、军事机构、大型企业、学校、医院、体育馆、公共交通枢纽、高层住宅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防空地下室,并根据场所容量预测防空地下室的大小和容量。

在建筑设计时,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其他设施和景观设计有机结合。

不仅要考虑地下室内部的设施,还要考虑好与地上景观的连通方式。

在实际施工中,应当选用优质的材料和系统,确保承重墙、承重框架、基坑、管道等的耐久性和质量可靠。

防空地下室中应当配备饮用水、野餐食品、急救箱、扩音器以及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和设备。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建筑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在我国,防空地下室作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的重要措施,其在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该主题。

一、防空地下室的概念防空地下室是指在地下建造并具备一定防护能力的建筑,旨在保障人民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从其概念来看,防空地下室体现了国家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上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这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原则在进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原则至关重要。

地下室的选址和结构设计要考虑地质条件和地表建筑的关系,确保地下室在紧急情况下具备良好的防护能力。

通风系统和应急出口也是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部分,保障地下室内的空气流通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防空地下室的材料选用和防护设施的设置也需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地下室在面临各种突发情况时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防空地下室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防空地下室不仅是一种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更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合理设计和布局防空地下室,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防空地下室还可以作为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四、对防空地下室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建筑工程设计的写手,我对防空地下室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在我看来,防空地下室不仅仅是一种被动的防护措施,更是城市建设中的积极贡献者。

合理设计和使用防空地下室,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安全性,还可以为城市的地下空间利用和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我认为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建造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改造的审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实行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平时可利用、战时可防空、必要时可防灾的原则。

第五条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技术参数。

第六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与其战时功能相协调,修建工程类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来自空中或外层空间的敌方飞行器进行斗争的措施和行动也就是我们说的防空,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臣,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5.15•【文号】人防委字[1984]9号•【施行日期】198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1984年5月15日人防委字〔1984〕9号)为了坚决贯彻1984年3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35号)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中央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一、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室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二)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此标准修建,职工家属住宅的防空地下室不足一个楼门地基面积的,按一个楼门的地基另加室外出入口进行安排;其它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另加室外出入口进行安排;(四)三类人防重点城市,除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原则上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文章来源:人防办时间: 2015-06-29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2-200910、《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1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1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5-20081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5、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RFJ04-2015二、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5、《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标准》(RFJ002-2013)三、现行人防工程标准定额所用标准规范(一)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DY99-01-2013)2.《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式工程(HDY99-02-2013)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DY99-03-2013)4.《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7.《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8.《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9.《人防工程概算定额》10.《人防工程工期定额》1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方法》(RFJ 01-2009)12.《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RF/T 005-2012)(二)山东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规则》(2010)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文章来源:人防办时间: 2015-06-29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2-200910、《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1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1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5-20081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5、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RFJ04-2015二、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5、《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标准》(RFJ002-2013)三、现行人防工程标准定额所用标准规范(一)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DY99-01-2013)2.《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式工程(HDY99-02-2013)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DY99-03-2013)4.《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7.《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8.《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9.《人防工程概算定额》10.《人防工程工期定额》1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方法》(RFJ 01-2009)12.《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RF/T 005-2012)(二)山东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规则》(2010)。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析一、背景: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变化——“结建”工程成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最主要途径1、《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体系(第21、22条)(1)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修建(2)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3)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目前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实际情况(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政府及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人防工程(3)少量的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二、“结建”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2、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十三条;3、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国家部委规章文件(主要的几个):(1)国家人防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人防委字[1987]13号);(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动委、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第41号文件)(摘要2);5、省政府有关文件,如联字一号文件,浙政发[2009]48号文件等;6、省政府部门文件,主要是:(1)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2)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三、开展人防“结建”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结建"标准(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1、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从12条第1款第三项的表述可看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2、适用政策的具体区域(1)浙价费[2004]121号对收费范围的规定: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它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建制镇.(2)中发[2001]9号: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的提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避难场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能够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防空地下室管理机构为保障防空地下室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空地下室管理机构。

防空地下室管理机构应包括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和人员。

领导班子应包含地下室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应包括安全保卫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维修保养部门等。

同时,还应对防空地下室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分配,确保所有人员能够熟练掌握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和操作方法。

三、制定详细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正常运行,应制定详细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规定应包含以下内容:1.防空地下室的使用规定:包括防空地下室的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的资格、使用时间的限制等内容。

2.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定: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巡查管理、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维护保养等内容。

3.防空地下室的设施维护规定:包括防空地下室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缮和更新等内容。

4.防空地下室的安全预案:包括防空地下室的灾害应对、应急疏散等安全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加强防空地下室的设备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空地下室的设施设备是防止空袭灾害的保证,应加强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加强防空设施的建设:对已建成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空气净化、防烟喷淋、通信音箱、照明、后备发电机等全面更新。

2.加强人防建筑的改造:对人防建筑进行检测并及时更新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

3.加强安保设施的建设:对防空地下室的安保设施进行完善,如监控设备、防盗门等。

五、加强防空地下室的人员培训和管理防空地下室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开展培训:加强防空地下室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方法,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传统的建筑设计中,人们更注重房屋的功能性和外观,而对于安全性的考虑相对较少。

然而,在面临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建筑物的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越来越多的设计师开始考虑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建设防空地下室。

本文将介绍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的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作为一种紧急疏散和避难的建筑设施,能够为居民提供安全保障。

它的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措施:首先是地下室的选址和布局。

在选择防空地下室的位置时,应考虑周边地理环境、土壤条件、地下水位等因素。

地下室布局应合理,充分利用空间,并能满足人员疏散和生活的需求。

同时,要保证地下室的通风、照明和供水设备以及应急设备的合理配置。

其次是地下室的结构设计。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具有抗震、抗风、抗冲击的能力,能够承受外界巨大的力量冲击。

常见的结构形式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复合结构等。

要保证地下室的结构稳定性,增加居民的安全感。

第三是地下室的消防和安全设施设计。

地下室应配备消防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系统、疏散通道、报警设备等,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地下室的通信设施和照明设备,确保灾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和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四是地下室的空气净化和防辐射设计。

在极端情况下,地下室可能会遭受辐射的威胁,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同时,地下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确保空气的新鲜度和清洁度。

最后是地下室的人性化设计。

为了提高居民在地下室中的舒适度和安全感,应考虑人性化设计,包括舒适的座椅、食品和水源储备、卫生间等。

此外,还应考虑到老年人、儿童和残障人士的特殊需求,增加相应的设施。

综上所述,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的防空地下室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而建设的一种重要设施。

通过合理的选址和布局、稳定的结构设计、完善的消防和安全设施、有效的空气净化和防辐射措施以及人性化的设计,可以提高地下室的安全性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各地、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表【模板】

各地、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表【模板】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000平方米以下的,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0层(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居民住宅楼
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各地、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表
建筑类型
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地级以上城市(含区)
县级市、县城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以外区域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
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0层(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其他民用建筑(居民住宅除外)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000平方米以下的,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
危房翻新住宅项目
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根据《人防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定民用建筑的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各种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 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相关省份的其他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页脚内容1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3.1.3 条: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m。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 50808-201)3 3.0.9条: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

页脚内容2。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1.08•【文号】建质[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2004年1月8日建质[200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六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部建筑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口部建筑设计》、《防空地下室钢制防护设备选用》、《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部结构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口部结构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通风设备安装》、《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加工图》共14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批准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87RFM-1~25)、《钢筋混凝土密闭门》(87RFM-26~3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87RFM -34)、《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通用图集(五级)》(88RFMK-1)、《通风采光窗井通用图集(五级)》(90RFCJ-1)、《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通用图集(六级)(92RFMK-2)、《悬板式防爆波活门通用图集》(92RFMH -1~8)、《钢制扩散箱通用图集》(92RFKSX-1~4)、《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92RFHMKSX)、《钢筋混凝土双扇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门框墙选用图集》(93RFM-13)、《通风采光窗井通用图集(六级)》(95RFCJ)、《钢筋混凝土单扇活门槛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选用图集》(97RFM)、《钢筋混凝土单扇活门槛防护密闭门加工图集》(97RFM-01~24)、《钢筋混凝土单扇活门槛密闭门加工图集》(97RFM-25~30)标准设计同时作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军事标准化管理和认证认可
【发文字号】99建设地字第2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99]建设地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设计单位: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以下简称《规范》)于1994年正式颁发施行,对保证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安全,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规范》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