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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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2 1 年第 7 00 期
( 总第 11 ) 8期
பைடு நூலகம்
广西社 会科 学
GUANGXIS HEHUIKEXUE
NO. 2 0 7. 01
( u uai l, O 1 1 C m lt e N . 8 ) vy
世 界 贸 易组 织 与我 国行 政 审判 体 制 改 革
向忠诚
( 桂林 电子科 技 大学法律 系 , 广西 桂林 5 10 ) 40 4
国对 司法审 查 体 制 的 承诺 具 有 优 先 适 用 的效 力 , 甚 至可 以说这 些承诺 才是 专 门针 对我 国的 WT O规则 。
体, 必须 由法 院审查 , 而排 除 了行政 复 审 和仲 裁 复 从 审 。二 是规定 了司法 的、 仲裁 的 、 政 的法庭 作 为 司 行 法复审 机构 , 由司 法机 构 ( 院 ) 行 政 机构 、 法 、 仲裁 机 构进行 复审 。三是 复审机 构不 独立 而 复 审程 序 至少
个人 和企业 不 因上诉而 受 到处 罚 。如初 始上 诉 权需
W O 议定书》 工作组报告书》 T< 和《 关于司法审查体 制 的承 诺 , WT 司 法 审 查 体 制 一 般 要 求 的具 体 是 O
化 , 我 国履行 司法 审 查 义 务 的 直 接依 据 。在判 断 是 我 国行 政 审判 体制是 否符 合 WT O规则 的要 求 时 , 除 了要 以 WT O规 则本 身作 为判断 标 准 , 重要 的是要 更 看 我 国的行政 审判体 制是 否符 合 我 国对其 他 成员 所 作 的具体 承诺 。从这 个 意 义上 说 , 我 国加入 WT 对 O 后 应 由哪些机 构 作 为 司法 审查 的 主体 , 当建 立 怎 应 [ 收稿 日期 ]00— 4—1 21 0 1

论中国加入WTO对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论中国加入WTO对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论中国加入WTO对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生效的关贸总协定——GATT。

WTO是当今规范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目前拥有135个成员国,与国际货币经济组织、世界银行被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二战后,中国加入WTO后,将对现实社会产生全面的影响,其中对政府的影响将是最为深刻的。

一、经济全球化对政府作用提出新要求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与民主化是当代四大国际性潮流。

这四大潮流交互作用,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崭新的世纪,也给各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在日益加快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取得生存优势,各国纷纷进行多方面的战略性调整,而政府在这种调整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进程显著加快。

随着国际贸易壁垒不断削减,国际商品贸易高速增长,1980至1995年平均增长率达到5.6%,服务贸易异军突起,年均增长速度达到9.3%,均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增长速度。

国际投资日趋活跃,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自90年代初期跨国投资生产销售额首次超过国际贸易额之后,累积输出资本已达35000亿美元,直接投资活动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体。

金融国际化加速发展,国际金融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形成时间上持续、价格上连动的交易网络。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的加速兴起将来自于信息经济的兴起,国际互联网迅速扩张,国际间信息流动快速便捷,信息交流意义上的“地球村”正在形成之中。

由而可见,随着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国际分工、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也将日益加深。

WTO组织正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种表现。

在国际竞争中,各国政府无疑都会竭力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以往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主要依靠设立贸易与投资壁垒等手段,支持本国企业占领国外市场,同时保护国内市场免受竞争对手的侵蚀。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

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

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

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又加上了trips 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

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

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

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

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

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

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

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

代写论文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以WTO价值观念变革中国行政法

以WTO价值观念变革中国行政法

业 、 资企 业 、 营企 业 的 地 位不 同 , 外 民

般 来 讲 , 有 企 业 在 市 场 准 人方 面 、 国
资 源 利 用 方 面 享 有 优 势 ; 资 企 业 在 外
方式 、 径公 开 其 法 律 、 策 、 途 政 司法 判 决和行 政决 定 , 以体 现其 公 平 、 自由 、
现 最 大 限 度 的 贸 易 自 由 , 通 过 各 种 并
正是政府 。政府 在我 国建立健 全市 场 机制中必 将起关 键作 用。即使 我们 不 加入 WT 同样需要 以 WT O, O基 本法 律 原则所 体 现 的现 代 民主 、 治 的价值 法 观念来废 除 、 改不符合 现代 民主、 修 法 治精神 的旧制度 、 旧规 范 , 制定 和完善 为建立法 制 、 高效 、 正的政 府所必 需 公 的新制 度 、 规范 。现 在 我们 更 应 以 新 加入 WT O为契 机 , 应 时代 潮 流 , 顺 与 时俱进 , 依据 WT O法律 精神来 改进 我 国的行政 法 律制 度 、 范及 其运 作 实 规
经济 、 文化产生 多方 面的 深远影 响 , 相 对 而言 , 对法 律制 度 尤其 是 对行 政 法 的 冲击更为 直接 和全面 。如何 改进 国 内 的行政 法 制度 , 而保 证政 府 的 行 从 为符 合 WT O基本 法 律原 则 , 是完 成 我
二 、 国行 政 法实 施 中 的几个 问题 我
公开的价值取 向。
税 收方 面 、 出 口方面享 受某 些优 惠 ; 进
民 营企 业 较 之 各 方 面 均 处 于 劣 势 。
3 地 区的 差别 对待 。经 济特 区至 .
我 国当前 要建立 对外 开放条 件下 的市 场经 济 。市 场经 济 是 法 制经 济 . 而现代法 治的价值 取 向是公平 、 自由、

中国政策行政管理如何适应WTO规则

中国政策行政管理如何适应WTO规则

在遵 守 WT O的 主 要 原 则 及 中 国^ 世 承 诺 的基 础 上. 如何 分享 有 自身的权 利 履 行相 直的 义务 , 构 我 重 国对 外 霞 舄政策 , 都是 目前急需 探 讨 的 问题 。 文 这 本
试 图 通 过 对 七述 问 题 的 浅 析 和 探 讨 , 为 ^ 世 后 政 府 行 政管 理改 革 提 出建议 和意 见 。
良资产 不可 能 再靠 剥 离, 因 为它将 导 致债 可 咀不 还
的 市场信 用 风 险 ,必须 重 建 市场 秩序 和遵 循市 场 道
德 规则 。 此外 , 须加 快形 成 货 币 、 必 利率 和汇 率 的缘
台 调节 机 制与 法 人治 理 的 良性互 动关 系,让 社会 约 束 和 内部 约 束机 制尽 快 建立 保证 我 国 国有 商业 银 行 改 革 的顺 利进 行 。
对 外经 贸实务 20 0 23
维普资讯
随着 银行 经 营透 明 度 的提 高, 银行 业 的经 营 和管理
机 制 面 临着 社会 和 内部 的 严格 约 束 国有银 行 的不
等形 式 的机 构投 资 ) —— 上 市 公 司 的改革 步 骤, 可 既
为提 高 资本 充 足率 创造 条件 、 又可 加 强银 行 内部 约 束, 完善 法人 治 理结 构 。 加 太 内外 部 约 束— — 增加 银 行 经营 透 明度 由于 金融 安 全 关 系副 所有 人的 利益 , 外部 约束 和监 督 才成 为 现 代金 融 的一 个 重要 领域 .这也 是新
元 的 资本 金 。再 算 上 8 % 的风险 资 产而 且不 提 足呆 0
帐 准备 金. 每年 至少 需要 补 充 6 0亿 元资 本金 , 4 而现 在 四大 商业 银 行 的 总利 润每 年 仅 2 0多 亿元 ,每 年 0 缺 口高 达 4 0亿 元 。 0 面对 国外 银 行 的强 势竞 争 . 不扩 充规模 等 于 坐 以待毙 .而 在每 年 已有 3 0 0亿 内需 ,0 国 债 的情 况 下. 通过 财 政举 债 的方 式专 门 为银 行补 充资 本金 . 乎 也不 可能 。从 这个 角 度看 问题 , 似 唯有 推 进 股 份制 改革 才 是 出路 .通 过 国有 独 资企业 一 一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股份 化 ( 括 国有 银 行 投资 基金 包

育明考研:2011年北大行政管理考研状元笔记

育明考研:2011年北大行政管理考研状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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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明教育包揽2008-2013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状元!2008年第一名郭同学398分,2009年第一名冯同学418分,2010年第一名葛同学398分,2011年第一名周同学384分,2012年第一名王同学402分,2013年第一名郭同学402分。

第八讲世贸组织(WTO)与中国行政法的改革经历晚清以来200年中西的冲突和融合,中国终于在2001年11月介入了WTO,从此溶入了一种“非歧视的、自由的、可预见的、更具竞争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表面上看,中国是与世界经济接轨,但事实上,加入WTO,从事世界贸易始终是一个政治问题,加入WTO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政治、政治体制、文化,甚至对中国人的生存方式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

现在我们必须接受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外来规则。

说到底,世界经济一体化很大程度上就是西化。

十六世纪以来,欧洲从中世纪社会慢慢地转向近现代的政治与经济;近现代的概念主要是以欧洲为中心的,他们的延伸就是北美洲,我们现在的民主,法制,法院,议会,政党以及我们做生意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从欧洲来的。

以前的行政法主要是讲的国内行政法,现在加入WTO以后,行政法只限于国内行政法远远不够,WTO规则在国际上认为是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中国政府谈判了十六年,最后终于加入了。

97年以后,我们重点谈的12个大问题就是直接针对中国政府的管理体制,中国政府的程序,中国政府的救济,是一些彻头彻尾的行政法问题。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书》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及WTO协议,我现在讲四大问题:第一个问题,WTO的法律框架与原则,WTO的规则很多,有几部大法,二十几部协议,我们的法律、政策不能跟这几个原则相冲突。

这是大的框架,大的原则。

加入WTO与政府职能转变

加入WTO与政府职能转变

加入WTO与政府职能转变省计委长期处加入WTO,是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主流,在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战略选择,也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中国加入WTO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全面的阻碍,其中对政府的阻碍将最为深刻。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抓紧建立和完善与WTO规则要求相习惯的行政治理体制,关于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持经济连续快速健康进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总体上讲,WTO规则差不多差不多上指向政府职能的。

加入WTO后,政府行政治理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和法律法规必须习惯WTO规则要求。

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但传统打算经济体制的阻碍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专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一些非市场因素还或隐或显地在发挥作用,与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一、加入WTO政府加入职能面临的挑战(一)政府法制建设面临挑战1、现行法规与WTO规则冲突和摩擦现象比较突出。

在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方面,现行法规尚存在不相一致的地点。

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平稳、采购物资、出口产品等方面还有一些非一视同仁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待的超国民待遇作法,使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存在差别,在税收、产品出口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待遇。

在公平竞争方面,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仍旧存在;对出口产品或企业实行税收优待以及出口贴息等补贴政策,其中有些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要求相违抗。

法律法规透亮度不高,按照内部文件办事之风还没有完全杜绝,政策多变现象仍旧存在。

地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治理规定不统一,地点爱护主义现象比较突出。

按照WTO规则要求,清理、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任务十分繁重。

2、法制体系不健全,立法任务繁重。

通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律体系虽初步确立,但还不完善。

要紧表现是:一些行政措施不符合WTO协议所规定的差不多义务与具体义务要求,行政程序缺乏公布、透亮,有些行政行为方式还未纳入法律调控的范畴,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论我国加入WTO面临的立法环境与政府法制建设问题

论我国加入WTO面临的立法环境与政府法制建设问题
[ 收稿 日期 ] 0 1 2 1 2 0 —1 —1 【 作者 简介 】陈9, 13 -)福建福清人, 1 98 ,  ̄( 福建行政学院教校。
大成绩。据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 . 这一时期 内, 由全 国人大及 其常 委会通 过的法 律和 具有法 律意 义 的决 定、 决议 4 0件 , 国务 院制 定 的行 政法 规 8 0余 0 由 0 件, 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悯定的地 方性法 规 8 0 件, 00余 由此初 步地 形 成 了我 国社会 主 义法律体 系 的框 架。 其 三 , 国现 行 的 经 济 贸 易法 我 律与世 贸组 织 的各 项规则是 大体 相 通的 。党的 十 四 大 以来 , 为适 应我 国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发 展需 要, 我国在 立法 上实行立 改废结 台 的方针 , 把修 改 旧 法与 制定新 法放 在同等重 要地 位 , 因此许 多新 制定 、 新修订 的法 律法规 大体 上是符 合世 贸组织 规 则精神 的, 如规范 市场 主体方面 的法律 主要 有 民法通 则 、 公 司法 、 合伙 企业法 、 人 独 资 企业 法 、 商 法 以及 中 个 海 外台 资经 营企业 法、 中外合作 经 营企业法 、 资企业 外 法等 ; 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 担保 法、 专利法 、 标法 、 商 著作 权法 、 据法 、 券法 、 票 证 广告 法等 ; 规范 宏观调 控 和 管 理方 面 的法 律 主要 有 预算 法、 中国人 民银 行法 、 法 、 税 价格 法、 审计 法 、 会计法 、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等 ; 范 社会 保 障方 面 的法 律 主 要 规 有劳动法 、 消费者权 益 保 障浩 残疾 人 保 障 法 、 成 未 年 人权 益保 障法 、 老年 人权 . 障法 、 妇女 儿童权 益 保 障法 以及失业 保 险 条 例、 会 保 障 基 金征 管 条 例 社 等 。但是 应该看 到 , 国 立法 工 作 确 实 还存 在 一 些 我

中国对wto改革的立场与观点

中国对wto改革的立场与观点

中国对WTO改革的立场与观点中国已经提交了两份有关世贸组织(WTO)改革的正式文件,分别是2018年11月《关于WTO改革的立场文件》和2019年5月《中国关于WTO改革的提案》。

通过这两份文件,我们可以概括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四个主张。

第一,中国希望WTO“改进”,而不是WTO“革命”。

对中国政府而言,WTO仍然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基石,也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支柱。

中国认识到WTO并不完善,且需要在关键领域进行改进。

但是,中国不希望这种“改革”具有革命性,以至于破坏了该组织长期存在的基本原则,例如非歧视、共识及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在中国看来,WTO面临着一场“生存危机”,主要是由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上诉机构危机和滥用国家安全等。

第二,中国想要的是“WTO改革”,而不是“中国改革”。

仔细阅读欧盟和加拿大关于WTO改革的提案,以及美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有关WTO改革的设想,均会发现明显的“中国焦点”,包括国有企业(SOEs)、知识产权和强制性技术转让等问题。

这些可被看作是WTO改革的“美国清单”。

同样,美国和欧盟及日本所建立的三方机制,也不点名地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做法”。

中国认识到有必要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改革,中国政府也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包括在新的投资法中规定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

但是,不能将WTO改革异变成“中国改革”,并期望中国一口将其吞下。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在有关WTO改革的文件中,提出就农业补贴和贸易救济进行谈判,以平衡专门针对中国的改革建议。

同样,美欧日三方机制所产生的任何提案,特别是有关工业补贴的预期文件,在引入WTO 时都可能会遭遇中国的抵制。

第三,中国要求保留其发展中国家地位,但愿意做出更多贡献。

对许多成员而言,WTO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问题,因此很难通过毕业标准等技术方法来解决。

对中国来说,发展中国家地位是板上钉钉的事,在今后中长期内,中国仍将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几点法律思考

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几点法律思考
化 的 法 律 规 范 如 何 与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行 政 法 律 相 整 和 的 问 题 。 主 要 表 现 在 政 府 管 制 机 构 观 念 与 职 能 的
转 变 . 有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不 能 完 全 适 应 W TO 规 则 中 关 于 平 等 性 和 透 明 性 规 定 的 要 求 。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现 对
2 01年 1 0 1月 在 多 哈 召 开 的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部 长 级 会 议批 准 了< 国加 入世 界 贸易组 织 的议定 书> 中 和
< 界 贸 易组织 中国工 作组 报告> 其他相 关 法律文 世 及 件 。 标 志 着 中 国 在 经 历 长 达 1 年 的 不 懈 努 力 之 这 4

体 , 透射 出的理性 光 芒是 缔 造 我 国现 代 行 政法 文 它
化 的重要 参 照。
12 . 加 入 w TO 深 化 了 中 国 行 政 法 制 改 革 的 进 程 w To 是 世 界 上 唯 一 处 理 国 与 国 之 间 贸 易 协 议
的 国 际 组 织 , 核 心 是 w To 协 议 。 这 些 协 议 的 目 其
1 以 入 世 为 载 体 . 现 中 国 行 政 法 文 化 的 转 型 和 1 实
互 动
框 架 下 的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必 将 对 政 府 管 制 的 理 念 与 制 度 提 出一 系 列 新 的 要 求 , 这 必 将 进 而 对 规 范 政 府 而 行 为 的 行 政 法 制 度 提 出一 系 列 新 的 要 求 。 在 中 国 加 入 w To 之 前 , 政 法 制 改 革 和 发 展 行 的 动 力 主 要 来 源 于 政 府 自上 而 下 的 推 动 , 于 行 政 由

加入WTO与我国行政行为法制化问题的探讨

加入WTO与我国行政行为法制化问题的探讨

本的法律规则 ,其本质是契约 ,约束各国政 府将其 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 内” 加人 V ' , 。 ,0后 q 我国的依法行政将不再完全属于 国内行政管理问题 ,而要 受到国际协议更多的制约 ,这是对我国行政
法治 建设提 出 的新 课题 。

Ⅳm 规 则与行政 行为 的法律 依据
[ 摘要]加入 wr ,我国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将扩 张 ;我 国传 统的行 政法律 行为理 论及 由此 指导下 的 o后 行政行为模式都将面临巨大冲击 ,强制性 、单方性 、不透 明性 、程序灾 缺的传统行政行 为将被注 重服务 和 弓导 的 、透明的和程序法定 的行政行为所代替 ;我国现行 行政行为 的司法 审查 制度将得到进 一步完 善 裴 f
Vo 5 N . l . o  ̄ r. G 2 .a . 2 0 1
[ 文章编号 ]10 —89 20 )O 一2 甜 0 8 8 X f02 l 7~
加 入 WT O与我 国行 政行 为 法制 化 问题 的探 讨
蔡 爱 平
( 海行政 学院 社科教研所 .上海 上 203 ) 023
们应 积搬姿态应对 V 0规则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 提出的新课题 。 e T
[ 键词 ]册 美
;行政行为 行 政法制 [ 文献标识码 ]A
[ 中图分 类号]D92 1 2
wr 规则作为全球多边贸易规则,其规 范的对象 乃是缔约 ( 0 国)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正如世界
贸易组 织所宣示 的 :wm 规则 “ 是世 界 上大 多 数 贸 易 国通 过 谈 判签 署 的 ,为 国际 商业 活动 提 供 了基
国缔 结 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 约同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的民事 法律有 不 同规 定 ,适 用 国际条 约 的规定 ,但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声 明保 留的条 款除外 ” 97年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等 联合 发 布 的 《 于处 ;18 关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报告标题:2023年加入WTO后相关法律修改的调查报告摘要:本调查报告旨在研究分析2023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与WTO要求相关的法律修改情况。

通过对政府文件、立法记录和专家观点的收集和分析,我们发现加入WTO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以适应WTO规则并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本报告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法律修改:贸易规则的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服务贸易的开放。

一、贸易规则的调整:中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WTO的主要贸易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救济措施等。

中国对许多商品的关税进行了调整,逐步降低了关税水平,并采取措施减少非关税壁垒。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贸易救济制度,提高了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击能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WTO要求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在加入WTO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

中国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提高惩罚力度,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公约,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三、服务贸易的开放:WTO要求成员国对服务贸易进行开放,中国加入WTO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修改,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中国在服务领域开放了一系列行业,取消或放宽了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增加了外资在金融、教育、医疗和旅游等领域的经营机会。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服务贸易的监管,制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和规章,保障了国内外服务提供商的权益。

结论:中国加入WTO后,做出了一系列与WTO要求相关的法律修改,以适应WTO规则并加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

这些法律修改涉及贸易规则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以及服务贸易的开放。

这些举措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在全球经济秩序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保障。

中国行政法制对WTO的回应

中国行政法制对WTO的回应

第 一 , 整 我 国 行 政 立 法 观 念 。 WI 调 F O法 律 文 件 无 论 其 基 本 原 则 还 是 具 体 协 定 、 议 协
毫无 例外都 是 奠基 于市 场导 向 的基 础 之 上 ,
内在 地 要 求 各 成 员 政 府 善 待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
创造 开 放 、 一 、 平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 过 统 公 变 多 的行 政 干 预 管 制 之 抑 制 功 船 为 一 视 同 仁 的 服务 保 障 功 能 。 w' 强 化 了 国 际 市 场 统 一 r o
虽 然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中 , 平 、 正 法 制 原 则 得 以 在 公 公
( 于美 国 的行 政 立 法 ) 定 前 诸 多 事 项 的 公 属 制 告, 为相 对 人 提 供 参 与 规 章 制 定 的 机 会 , 许 允
政 府 的 管 理 职 能 , 这 一 管 理 职 能 是 以 计 划 而 经 济 的 行 政 命 令 为 主 要 手 段 , 有 单 向性 、 具 强
求 国内 、 国外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 内 不 同 市 场 主 国 体 之 同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 允 许 由于 公 共 权 力 不
的行 使 导 致 待 遇 的 不 公 平 和 机 会 的 不 平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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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 dTal O gnzt nF l o5,0 2 d t e ra i i o l 2 0  ̄ ao 5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动 态 与 研 究 2 0 0 2年 第 5期
的改 进 。
知 识 产 权 、 照 协 定 对 待 外 国 投 资 者 等 都 是 按
由政 府 来 履 行 的 。不 仅 如 此 , WI 在 ' 端 解 O争

WTO与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WTO与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摘要: WT 的规 则体 系对 我 国行 政 法 治的 发 展 提 出 了挑 战 。行 政 审批 制 度 改 革 不 仅 是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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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TO 与 中 国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徐 静 琳 , 陈 琦 华
( 海 大学 法 学院 ,上 海 2 0 4 ) 上 0 4 4
标。随着改革 的深入 , 行政 审批制度 需要进一步 完善 : 继续 清理和调整行政 审批项 目, 时向 适
深度 和 广 度 发 展 ; 绝 部 门权 力 利 益 化 , 续 政 府 的 自我 “ 命 ” 细 化 运 行 机 制 , 杜 持 革 ; 完善 配 套 制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周昕【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关键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WTO 适用国际法【写作年份】2001年【正文】WTO——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名为“贸易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减少各成员做法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但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又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其内部结构中包含复杂的原则、条约等法律规范。

综观其协议,它包罗万象。

其中就包括对各成员法律制度的具体的要求。

WTO 是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其本质是一部国际行政法。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公民、企业或组织。

是通过国际法——国内法——个人的途径来最终调整个体行为的。

总的说来,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各成员法律的配合,即世贸组织的义务应当在各成员的国内法律中有相应的体现。

例如,根据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各成员就不能在自己的贸易法律中对不同的外国企业有歧视性的规定。

因此,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过程,就是各成员以其国内法适应WTO 法律制度的过程。

WTO协议本身对此就有一定的要求。

如对成员国国内法的透明度的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

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

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

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加入WTO与政府管理体制转变

加入WTO与政府管理体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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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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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的改革目录序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WTO与行政法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WTO体制下我国行政法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行政立法质量不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行政法职能越位、缺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严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行政立法程序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松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司法审查缺乏公正和独立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WTO下我国行政法制度的改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行政立法的改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行政组织制度的改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行政程序制度的改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结束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序言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以及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这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正在迅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加入了这个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贸易组织之中,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一个里程碑,同时又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进一步荣誉经济全国化的潮流,为世界的繁荣、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恢复中国在WTO的成员国地位,中国政府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改革。

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是中国相关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重点主要是经济、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于WTO有关要求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制度的改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

本文主要以我国行政法改革为视角,结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WTO中国工作组报告》以及WTO几个最主要协议的相关内容,对我国行政法制度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文章充分认识到,在WTO背景下进行的行政法制度改革,同时也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挑战。

一、WTO与行政法的关系1999年以来,随着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定的达成以及中国入世协定的达成以及中国入世已成定局,我国开始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包括部门行政法,也包括一般性政法、涉及法律、也涉及法规、规章等。

修订的目标是确保我国法律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WTO要求的成员方政府的管理遵循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原则,所有涉及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此项背离。

WTO与行政法的关系是通过WTO的协定和协议的国内实施作为桥梁的,因此,要探讨WTO 与行政法德关系,必须研究WTO协定和协议的国内实施问题。

根据WTO协定和协议的要求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WTO协定和规则的国内实施标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统一性。

即必须确保WTO协定和协议在国内的统一实施。

所谓统一的实施,至少包括以下的含义:第一,WTO的所有的协定和协议,包括我国加入WTO的议定书和报告书,以及与所有的其他成员签订的双边协议,都必须在国内得到统一实施。

第二,上述法律文件在任何一个成员所管辖的区域内部必须得到一体遵循,不能有任何例外,已经成立有特区的,必须如实向WTO的有关机构做出报告,并纳入其监督视野之内。

第三,必须上下一致,中央和地方一致,即是说,WTO协定和协议不仅中央政府应当执行,所有的地方,不论整体如何,都要一体遵循,不能有所例外。

不允许存在有地方保护主义,不允许地方的任何规范同中央规范相抵触,同WTO的协定和协议相抵触。

第四,统一实施不仅包括立法上的统一,而且包括执法与司法的统一,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总之,不允许违反WTO协定、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规范行为存在;不允许地方的法律规范违反中央的法律规范;不允许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矛盾。

其二,公正性。

几必须确保WTO的协定和协议在国内得到公正的实施。

所谓公正地实施,根据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至少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的要求。

程序公正,既适用于立法程序,也是用于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

立法程序的公正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民主参与程序上。

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基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决定者、裁判者或具有相反利益的代理者;原则上如果要对某个当事人做出不利决定,应当事先听取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允许其陈述、提供证据或辩驳;如果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决定者或裁判者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保持高度的透明,并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程序事项;等等。

实体公正,既适用于法律规范,也包括个案决定。

基本要求是:一是必须贯彻平等原则或非歧视原则,即同等条件同等对待;条件不同,区别对待。

二是公平竞争,互惠互利。

三是等价有偿。

四是信赖保护,即保护善意执行有问题的法律规范和决定、判决的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公共负担平等。

其三,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实质必须保障WTO的协定和协议在本国得到合理的实施。

合理性要求及使用与法律规范和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个案决定或裁判。

其基本内容是:第一,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个案决定和裁判除了在外表上符合WTO的协定协议以外,还必须在实质上具有正当性;第二,要正确行使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第三,采取与贸易有关的限制性措施和支持性措施都必须合理正当,并符合WTO协定和协议的宗旨和目的;第四,必须坚持比例原则,即手段和措施必须与目的相一致,手段和措施不得大于目的的需要,以成本最低、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目的,等等;第五,必须注意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不得做出成本大于效益的决定①。

二、WTO体制下我国行政法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一)行政立法质量不高一是,一致性差。

有法律冲突,即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突即不同立法文件在同一事项上规定的内容不同,由此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法律与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章之间的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造成地方基层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打架”、“依法争权”。

二是规范性差。

法律、法规不规范,在权利(力)义务配置上不平衡。

立法中重视行政机构权力,轻视相对人的侵害救济;重视相对人申情报批的行政许可程序,轻视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程序;权利规定具体,责任规定抽象。

三是可行性差。

忽视对程序要件的规定。

一些法律法规或过于超前、或严重滞后,脱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阶段。

或原则多,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起来困难较大,社会效益很低。

四是公正性差。

我们一些部门和地方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强调部门或地方利益,强调权力;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立法“争权夺利”、“以法争权”、“借法扩权”,造成部门地方立法和行政许可广泛化。

有些地方和部门,在立法起草中,操纵立法,全力在立法中“寻租”,形成新的部门利益分割。

如此“立法”,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二)政法职能越位、缺位。

当一部分政府只能越位,管了相当一部分不该管的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

政府缺位,一些需要管理的事情没有管起来,如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政府一些部门职能交叉,一些部门既是所有者又是协调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有直接经济利益在其中,何以能公平协调③?(三)保护和行业垄断严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WTO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对WTO成员保障实行国民待遇、非歧视、透明度原则,而我们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强调地方利益、部门利益。

一些地方无视上级政府的要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公正执法,搞市场封锁、保护本地落后产品。

目前我国国内尚不能形成统一、有序、开放的市场,何以迎接世贸组织成员进入我国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对国内市场的发育以及公平竞争之商业环境的培养构成极大的障碍。

虽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在与地方保护主义作斗争,但是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还是层出不穷。

其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除了利益驱动因素外,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法理和实践上的模糊性可能是滋生地方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宪法规定看,虽然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结构的国家,实现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的体制,但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非用“统一领导”就可以简单概括。

例如,宪法规定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④”但是从实践中看,哪些事项应当由中央统一领导、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其结果是,一方面,中央政府对某些该管并且管好的事项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对某些应当放权地方的事项却进行了不必要的和无序的管理;另一方面,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模糊性,地方因为本地区利益的驱动而对中央政府的政策进行各种形式的抵制或“变通”,运用政府权利对其他地区的利益进行打击的情形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还表现为各种形式的享有经济优惠权益的“地方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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