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盘点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中的易错点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考点1诚实信用原则考点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注意】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考点3 反诉反诉的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处理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考点4执行异议四种形式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o~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民诉习题整理
1.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曹俊波)答: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
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
就是民与官的纠纷。
区别:1.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而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常不平等。
2.纠纷的内容不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行政纠纷的内容是行政法律权利义务的争议。
3.对当事人一方的处理不同:民事纠纷的分为民事争议和刑事争议。
而行政纠纷分为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构成发最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处理机制不同:民事纠纷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而行政纠纷一般为公力救济,有些情况下也允许私力救济。
2.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陈晨)答:对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首先需要党中央作出相关决议,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在中央作出原则性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由各地党委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民间社团等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运作,按照既定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又有利于发挥系统整体功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是要明确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范畴,并对各个主体的职能作用、权限责任等予以准确定位,这是防止可能出现的各主体间相互推诿或者发生利益之争的必然之举,也是维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长效、稳固的首要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的错综复杂,其中蕴含着各种权力间的运作关系,譬如,决策权与实施权的关系、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以及机制运作过程中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关系等等,只有在设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初就将各种权力(权利)关系先予理顺,才能确保整个机制的协调顺畅运作。
诉讼实务知识点总结
诉讼实务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审理为主,但对于简单、明确的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口头审理的程序。
2.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平等、审判公正的重要途径。
3. 民事审判独立独立性原则民事审判独立性原则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法庭调解原则法庭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和解调解、和解调解的审判活动。
二、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1. 诉讼时效2. 诉讼受理3. 诉讼证据4. 诉讼调解5. 诉讼仲裁6. 仲裁执行7. 申请执行8. 诉讼费用9. 诉讼代理三、诉讼程序中的常见问题解析1. 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时效期限为三年。
在时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 诉讼受理的条件法院对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以及案件的受理程序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诉讼请求衔接、管辖权、适格当事人等方面的规定。
3. 诉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在起诉、答辩阶段,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及答辩事实的真实性。
法院在审理证据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证实证据,并形成对被告的事实及法律责任的认定。
4. 诉讼调解的程序及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和解调解。
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5. 仲裁的程序及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也可以自愿参加仲裁。
经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的规定1. 诉讼费用的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文书费、证据质证费、见证人出庭费等。
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民诉知识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章应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与仲裁区别的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的公权性与仲裁的自愿性。
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此外,20XX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因此,需要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有个全面的了解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本章应在掌握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要准确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对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的指导意义。
在具体内容上,要认识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相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
此外,20XX年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修改,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本章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是基本要点,管辖的具体确定是应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在具体内容方面要掌握: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一般地域管辖中根据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管辖法院的仍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各类合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案件未将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此外,要关注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和《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公司诉讼的管辖;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比原来扩大了,相关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产生受诉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法律后果等等。
第四章诉本章应理解和掌握: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争议的标的物;给付之诉的给付包括了给付金钱、财物和履行相关的行为,行为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反诉要求与本诉之间要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但事实上的联系要表现为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比如反诉的事实是基于本诉的相关事实而发生的。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综合基础知识》易错易混100道法律题(已更新)
法律易错易混IOO题一、判断题(20题)1商业中使用的图案,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3.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4.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在我国,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7.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甲乙相识前,甲出版了一本小说,在二人婚后获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9.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1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对所有不法侵害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1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
()13.行政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4.甲在一起犯罪中系首要分子,因此在该犯罪中甲系主犯。
()15.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17.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即便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者,也能作证人。
()18.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1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民诉知识点(韩心怡)
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0 【知识点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部分考点: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与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范围: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3)合议: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与和解:文书转化形式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常考点: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1)专属性: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3)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1)适用范围: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2)专属性: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例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4)辩论内容: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3、常考点: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9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90(总分58, 做题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学生甲和学生乙刚参加完一次民事案件庭审的旁听,回来的路上,二人边走边谈。
学生甲说:①王某违约不向张某交付货物就应该承担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②王某不交付货物,就要由张某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学生乙说:①法院判王某不仅交付货物,而且要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让王某尝一下承担法律责任的滋味;②王某如果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就要强制执行,对其实行法律制裁。
二者的谈话中,正确的说法有( )。
SSS_SINGLE_SELA 学生甲①②学生乙①②B 学生甲①与学生乙②C 学生甲②学生乙①D 学生甲①学生乙①②分值: 2答案:B解析: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可以主动承担,而法律制裁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本题中学生甲的论点①和学生乙的论点②正确地反映了这种关系,所以应选B。
学生甲的论点②的错误在于进行法律制裁的主体不应是张某,而应是法院;学生乙的论点①混淆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
2.下列法律名言与法的特征对应正确的是( )。
SSS_SINGLE_SELA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B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的强制性C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调整人的行为D 法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分值: 2答案:C解析:法的特征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A选项体现的是没有绝对的自由,即法调整人们的行为;B选项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的普遍约束力;C选项体现的正是上述第一点特征。
D选项体现的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性,体现的是法的强制力。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争议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
2.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5.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行为: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7.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8.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9.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方式。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试题库试题试卷二十
课程试卷库测试试题(编号:20)I、命题院(部):法学院II、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学III、测试时间:200 --200 学年度第学期IV、测试对象:法学院法学专业V、问卷页数(A4): 5 页VI、答卷页数(A4): 4 页VII、考试方式:闭卷考试VIII、问卷内容:一、单项选择题(25×1分=25分)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诉属于()。
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撤销之诉2、非法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在合同诉讼中,出借人属于()A 被告B 原告C 共同诉讼人D 第三人3、合议庭对于案件的评议采取的原则是()。
A 领导责任制原则B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 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原则D 审判长决定原则4、合并管辖是指()。
A人民法院对于两个都存在管辖权的案件合并到一起予以管辖B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C对某案件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D人民法院将两类不同类型的案件合并予以管辖5、下列概念中,不属于当事人范畴的是()。
A 原告和被告B上诉人和被上诉人C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D 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6、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A 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D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诉讼由()。
A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D 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A 不予理睬B 劝其撤回起诉C 直接退回起诉D 裁定驳回起诉9、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借款,诉讼进行中,A公司与C公司合并成立为F公司,A公司的诉讼权利应当由()A 上级开办单位承担B C公司承担C F公司承担D A公司承担10、在民事诉讼中,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和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是指()。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练习题:民事基本原则制度之前的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甲公司因与A国乙公司就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向我国法院起诉。
我国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A、我国民事诉讼法式B、A国民事诉讼C、我国或A国民事诉讼法D、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答案:A2、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A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B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C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D对事的效力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答案:C3、下列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为()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B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C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C4、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A为案件的事实B为诉讼的指挥C为实体权利的请求D为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答案:D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A基层政府组织 B基层人民司法组织 C群众性自治组织 D仲裁机构的一种形式答案:C6、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还甲借款800元。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乙二人。
1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甲怎么办?()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7、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A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C民事诉讼有国家的介入 D民事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容易接受答案:C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职测二)参考答案及解析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政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
”所以B项中的主攻方向是“提高农业供给质量”而不是“提高农村生活水平”。
B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2、正确答案:D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由此可见,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法院。
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前半句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由此可见,拘留可以先执行。
后半句说法错误。
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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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盘点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中的易错点
复习提要
2019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中不乏考查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看似简单的知识点却有很多容易搞混淆的地方。
在此,对于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易错点进行总结。
需要大家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是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内容,它包含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四个基本制度。
首先,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理的范围是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以及裁判文书,并不包含合议庭的评议过程。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是一律不公开,而宣判一律公开。
公开审理制度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它情形不公开审理。
二是涉及到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考生一定要记住公开审理的这两种例外情形。
其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这一块需要考生掌握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事由。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都适用回避。
但请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证人不适用回避。
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出现以上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则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三,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审民事案件,要求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在此,需要考生注意的是适用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范围。
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二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案件,三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四是督促程序。
第四,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之后即告终结。
在此考生需要着重把握两审终审的例外,即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二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三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四是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