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计划局

合集下载

天津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汇总表

天津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汇总表
202309
2
2
2
0
0
0
0
52
“互联网+”环境下旳大数据存储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研究
天津外国语大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天津外国语大学
孙宏芃
202310-
202309
2
2
2
0
0
0
0
53
区域产业链视角下旳京津冀健康产业协同发展机制研究
天津中医药大学科研处
天津中医药大学
魏巍
202310-
202309
2
2
2
0
0
0
0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信息技术工程学院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詹青龙
202310-
202309
2
2
2
0
0
0
0
41
要素—关系—功能三维视阈下京津冀协同创新生态系统演化研究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天津科技大学
任立肖
202310-
202309
2
2
2
0
0
0
0
42
有关天津建设新型海洋智库旳对策提议
天津大学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310-
202309
2
2
2
0
0
0
0
10
基于大数据旳中小企业科技信息服务旳创新发展研究
天津市科技征询业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张梅湘
202310-
202309
2
2
2
0
0
0
0
11
移动网络终端应用于天津市全民健身服务技术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研究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8.17•【字号】津开放〔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开放〔2019〕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8月17日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快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推动现代产业集聚编制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优先布局重大产业项目。

用好现有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信贷,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升级,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数字产业国家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智能制造试点。

推动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争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创新和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培育和集聚高端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而制定的。

一、加强政策支持1.1科技计划支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加大科技计划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为其提供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支持。

1.2资金支持:开发区将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技术转移、示范工程等项目。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3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和加计抵减。

二、加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2.1人才引进:开发区将出台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高科技人才引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

2.2孵化器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服务。

同时,为入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加速成长。

2.3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为优秀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和展示平台。

三、加强科技服务3.2技术转移和推广: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4.1产学研基地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产学研基地,为企业提供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度融合。

4.2人才培养:开发区将加大高端人才培养的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实习、培训和人才交流的机制。

4.3技术合作项目: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与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项目,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发改局(机关)经济普查工作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发改局(机关)经济普查工作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采购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采购代理机构: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项目需求书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本项目的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领到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具有承担服务项目能力和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投标。

本次招标最终解释权归属采购人。

A、总则.招标范围.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本项目招标工作。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书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开始本项目服务工作。

.资金来源.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并已落实。

.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为达到履行本项目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企业(以下称“投标人”)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及资格要求。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且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天津开发区水价表

天津开发区水价表

关于调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价的通知信息来源:提交时间:2009-06-25 目前已有 289 个人阅读了此文章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津价商[2009]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管委会批准, 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水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销售价格为创建优良的投资环境,支持区内工业企业发展,工业交通类用户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5.80元调整为6元,提高0.20元;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调整为6.70元,提高0.5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调整为21.10元,提高0.50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3.90元, 提高0.50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为用户的终端价格,均含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居民0.82元、其它各类用户1.2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

二、再生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5.50元调整为5.70元(含污水处理费1.20元),提高0.20元。

三、我区用水价格调整后,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开发区水价表开发区物价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开发区水价表单位:元/立方米注:此类用户包括高档洗浴业和生产饮用水的企业自来水价格(2006年):工业交通用水每立方米上调1元根据天津市自来水调价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为:工业交通用水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为5.20元,工业交通水价继续保持比市区工交用户水价低0.40元/立方米水平。

其它用户与市区同幅调整:行政事业用水由每立方米4.40元调整为5.60元;商业金融建筑业用水由每立方米4.60元调整为5.60元;经营服务用水维持5.6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元调整为20元;开发区再生水价格也参照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90元,比工业水价低0.30元/立方米,以利于提高再生水使用率;同时,超计划用水价格也同幅调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用户、供电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电能的最终使用者。

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电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电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

供电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电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供电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供电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变配电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供水管理,保障开发区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维护用户、供水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自来水的最终使用者。

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水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

供水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水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供水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水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自来水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开发区供水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施,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水管道设施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文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津开发计(2008)14号关于开展全区能源统计、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检查《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暂行)》(津统[2007]59号)的落实情况,切实规范和加强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推动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开展全市能源统计、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津统[2008]20号)精神,经发展计划局、公用事业局、科技局共同研究,决定于今年3月至7月开展我区能源统计、计量专项检查,并制定了《全区能源统计、计量专项检查方案》。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加强对本部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全区能源统计、计量专项检查方案2、能源统计、计量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3、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自(抽)查情况表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统计计量检查通知报送:孙胜副主任天津开发区发展计划局 2008年4月8日印附件1:开发区能源统计、计量专项检查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采取各单位自查与上级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暂行)》的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认真整改,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以推动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检查的范围纳入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具体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服务业等。

三、检查的内容(一)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检查各单位全面落实《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情况。

1、能源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2、在岗能源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和执行情况。

4、能源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
技支撑重点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08.18
•【字号】津科资〔2020〕88号
•【施行日期】202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
重点项目立项的通知
津科资〔2020〕8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飞机发动机点火电嘴结构设计和制造的技术开发”等105个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已正式立项。

请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附件: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汇总表
2020年8月18日附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信息详情
索 引 号:CB0000-0104-2008-00001
主题分类:内设机构附 加 码:
发布机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07-31
(七)贸易发展局
主要职能:负责加工贸易、机电、一般商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审批;负责管理商品配额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负责免税设备审批,国货复进口备案,免税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A类企业管理评定,出口型企业确认;技术进口、技术出口、软件出口备案;指导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管理国家限制出口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负责加工贸易联网、协调海关、商检、外管、国地税等部门,营造大通关环境;培育自主品牌,推动科技兴贸;承办国家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日常工作;负责大项目运营协调(摩托罗拉、三星、丰田合作委员会);境外投资的审批与服务管理;主管开发区服务贸易工作,负责开发区现在物流业发展、保税物流中心(B)建设的推动、协调和运营管理;承办管委会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事务;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建设与协调;负责开发区会展业、商贸促进;负责开发区企业公平贸易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和传递,指导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协调解决。培育内资企业名牌企业和品牌产品;负责管委会企业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承办领导走访企业协调与推动;日常走访企业,受理企业在运营中困难和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
(十二)劳动人事局
主要职能:研究和制定开发区劳动人事工作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立法建议;推进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施就业促进和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开发区人才劳务市场,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社会化,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对开发区职工工资、福利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制定薪酬福利制度;研究制定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负责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完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和退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及日常管理,负责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和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

创新管理综合案例--中国企业职业经理人

创新管理综合案例--中国企业职业经理人

国外高新技术园区简介




日本筑波科学城 美国斯坦福科学园 美国硅谷 加拿大北硅谷
日本筑波科学城

在首都附近兴建的科学城,平衡发展 产学住而形成的城镇,以发展高新技 术产业。特点:以已有的大学和研究 机构为核心,主要从事研究和中试, 一般不进行纯商业生产。
美国斯坦福科学园

与大学紧密联系,吸引了麻省理工学院 孵化出来的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对 大学和地方工业都有利的社区。特点: 以大学为中心发展起来的高技术工业园 是一种研究开发与工业生产联合体。特 点是地处大学附近,风景宜人,环境幽 美,颇象公园,有良好的设施和环境吸 引科研机构和工业企业,进行高技术工 业生产。
深圳科技工业园(开发珠三角)





85年7月,我国第一个科技工业园; 91年(27家):沿海城市(珠三角)、省会城 市、直辖市、国家级旅游城市; 92年(开发浦东):长三角、上海一小时经济 圈概念; 西部大开发:重庆、云南、贵州、四川、新疆、 西藏、内蒙、广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 东三省经济圈:黑龙江、吉林、辽宁。
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开发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于1994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 功能定位:港口城市(中国有黄河、长江)。长江:重庆(直辖市)— 武汉—芜湖—南京—上海(直辖市) 。 建有光电子工业园、新材料工业园、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纺织服装工业 园、星火工业园和综合加工园等几大功能园区。目前,已有一百多家各 类企业进入高新区投资兴业,初步形成了光电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 纺织服装等产业聚集。 芜湖长江大桥:3条高速公路,5条铁路在此交汇;濒江近海,面向华东, 背靠华中腹地,具有良好的生产基地和物流中心条件。 优惠政策:1、国家规定的沿江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参照沿海开放城市 优惠政策);2、国家规定的中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参照中国西部地区优 惠政策);3、国家、省、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以国家颁布 的政策法规执行);4、地方财政奖励扶持政策:来高新区投资的外来企 业,根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其每年所交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 税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在企业开业后的第1—3年由财政奖励50—80%, 第4—5年奖励25—40%。5、土地政策:按优惠的价格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6、已建成2.4万平方米孵化大楼。

部门及职务

部门及职务
西青微电子开发区微5路28号
张彤
人事经理
季宏
外事局局长
天津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
开发区南海路10号
耿宝建
副总经理
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支行
开发区新城东路20号金融街(东区)写字楼EZ座ABC楼5层
天津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轻工
天津开发区天大科技园C5楼
杨飞
总经理
天津连展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3楼
颜志动
张白
科技发展局 副局长
天津永富关西涂料有限公司
涂料制造
天津开发区第十二大街以南、泰华路以西
熊必琪
韩玉刚
科技发展局 副局长
天津村元电子有限公司
电子
天津开发区第十大街以北、南海路以东
马晓梅
财政局局长
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汽车部件
天津开发区第十二大街东(与华阳道交口东南)
吴晓四
副总经理
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
食品轻工
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100号
宇虹
总务经理
李志高
财政局副局长
天津登士柏牙科有限公司
齿科材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国际创业中心C区一楼
阮成昌
沙镝
财政局副局长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
张金霞
财务经理
赵平
公用事业局 局长
天津大冢饮料有限公司
饮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65号
刘朝阳
天津高博有限公司
起重设备
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58号
闫安
高志东
公用事业局 副局长
天津戴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汽车部件
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41号B区4层039号

南港工业区规划建设服务手册 (1)

南港工业区规划建设服务手册 (1)
10.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公司注册资本金 90 亿元,经营范围包 括围海造陆和土地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其他城市服务功能设施建设,港口运营管理, 配套项目开发,工业物资管理及投融资等等。
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工程建设部、总工办、土地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务资 产部、企业服务部(下设用户服务中心)、质量安全环保部八个部门,港务、能源、资 产三个全资公司,参控股南港水务公司、南港燃气公司、融泰混凝土公司、天津港南 港港务公司、南港奥得费尔码头仓储公司、南港信息网络公司六家公司,正在参股组 建南港铁路、LNG 项目公司。一个专业齐全、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现代企 业集团初步形成。
1
简介
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相关部门简介
1.建设和交通局(含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管理局,简称“建交局”)
建交局是开发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土地、建设和房屋等方面的管 理。负责建设选址申请、用地许可申请、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测绘及规划验收等;负 责土地出让、抵押、登记和土地储备、房屋拆迁与地名管理等;负责工程招标、合同 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与备案、文明施工与竣工备案等;负责在建项目协调 推进,包括从招商配合到项目建成竣工的全程跟进服务;负责对房屋、土地的行政综 合执法。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手续办理、开工申报、竣工验收及房地产权登记
建设程序
批准证照

海域选址申请



海域使用权证申办


使

填海竣工验收申请

地பைடு நூலகம்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土地整理储备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领导信息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领导信息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领导信息
开发区西区办主任:池长贵
主管工作:领导西区办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

个人简历:池长贵,男,满族,1963年2月生,辽宁省铁岭开原县人,兰州大学经济系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6月参加工作。

现任开发区西区办主任。

1988年6月起,先后任开发区管委会国际经济政策研究科科长,管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计划统计局物价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社会发展局局长,教卫社区机关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兼),05年12月起任开发区西区办公室主任。

开发区西区办副主任:冯竺
主管工作:分管企业服务部。

个人简历:冯竺,男,汉族,1949年3月生,天津市人,毕业于天津大学,本科学历, 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

现任开发区西区办副主任。

1996年3月起,先后任开发区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院长,1 999年任开发区电力公司经理,2003年5月任开发区西区办公室副主任。

开发区西区办副主任:李富元
主管工作:分管建设开发部及总工室,征地拆迁部。

个人简历:李富元,男,汉族,1963年5月生,天津市人,本科学历, 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2月参加工作。

现任开发区西区办副主任。

2003年10月任开发区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副经理,2005年1月任开发区西区办副主任。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文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津开发计〔2007〕21号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和建设界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界定具体如下:(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2、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2、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范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7.20•【字号】•【施行日期】1985.07.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毗邻天津港,总面积三十三平方公里。

另设直接为开发区服务的生活区。

第三条开发区为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经过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

一切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项目,都可由客商与我方合资、合作开办或者独立开办。

第七条鼓励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鼓励国家有关部门、本市和外地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开办工业、科研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三)产品属于我国政府禁止限制生产的。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十条天津市人民政府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二)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日;(四)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五)按照国家的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六)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争议;(七)协调、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八)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正当权益;(九)举办开发区的各项公益事业;(十)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十一)天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津科社〔2019〕20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津科社〔2019〕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加快构建我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落实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1日关于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落实方案绿色技术是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绿色发展的引领作用,为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以解决资源环境生态突出问题为目标,以激发绿色技术市场需求为突破口,以壮大创新主体、增强创新活力为核心,以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为着力点,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完备、资源配置高效、成果转化顺畅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为美丽天津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态效益和“从摇篮到摇篮”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态效益和“从摇篮到摇篮”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

4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态效益和“从摇篮到摇篮”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Practical exploration on ecological benefits and "cradle-to-cradle" circular economy in Tianjin Economic-T 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TEDA)■文 / 张晓惠1 张志丹2 孙国鼐3 焦永杰118世纪60年代,起始于英格兰纺织业的工业革命拉开了人类工业化、城市化的序幕。

在前工业时代,人们对这一巨大进步非常乐观而且充满信心,工业发展如火如荼。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空气、海洋、山川以及长期栖息于此的动植物远比早期开拓者们想象得要脆弱,于是人们大力呼吁环保。

20世纪末期环保议题更是达到了等同于人类如何能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已经成为了国际共识。

过去人们常常习惯将“工业”和“环境”对立起来,环保主义者认为工业本身和工业化生产带来的需求和增长都不可避免地破坏环境,要维护环境的健康,工业必须受到限制和法律规范;企业家则认为环境保护主义是生产和增长的障碍,工业要繁荣,就不会优先考虑自然界,“工业”和“环境”似乎是势不两立的。

20世纪末,德国化学家迈克尔·布朗嘉特(Michael B)和美国建筑设计师威廉·麦克唐纳(William MD)从工业重新设计的角度出发,以“生物循环”和“工艺循环”为核心,以消除“废物”、使用再生能源、创造多样性为原则,提出了“从摇篮到摇篮”(C2C)的循环发展方式。

党的21世纪国家治理方针把绿色可持续发展放在了新的高度,天津市开始摸索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可持续发展路径,而“从摇篮到摇篮”生态效益理念是一个很好的出发点。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46WORLD ENVIRONMENT2021年第6期 总第193期一、践行生态效益和“从摇篮到摇篮”循环经济的意义(一)促进工业价值链“上循环”(upcycle)上循环(upcycle)即通过设计的手段将“产品和生产工艺”定义优化升级改造,使其发挥新的功效,重新开启产品新的生命周期,使用过的物质材料可以进入合适的循环圈而不是当成垃圾被丢弃、填埋或者焚烧。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停止审批及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07]19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停止审批及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07]19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停止审批及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停止审批及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07]192号)各区县计委(发改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保税区综合经济局、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局: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文件后,我市按照文件的要求,坚决予以贯彻落实。

我委组织召开了全市各区县及三区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精神,强调一律暂停审批办理高尔夫球场项目,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并联合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我市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整顿,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后,市政府以专项报告上报了国务院。

自国家清理检查高尔夫球场项目以来,我委对此类项目严格把关,未再受理和审批。

据有关部门反映,近一段时期,个别区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现了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将再次重申停止审批及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计划(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一律不得批准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批准新建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高尔夫球场项目的供地、开工批准手续;一律不许动工建设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项目。

二、各区县计划(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并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及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高尔夫球场项目的管理,从审批和建设方面,严格把关,并针对高尔夫球场建设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制止,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公
建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2、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范围。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四)大型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大型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2、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五)供热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 计 划 局 文 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 用 事 业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 发 展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 政 局 津开发计〔2007〕21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界定范围
由城市规划道路用户支线闸(不含闸),至入户表、灶安装。包含调压站设施及计量表、灶具的安装,不含调压站土建及计量表和灶具的费用。
(九)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司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
2)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七)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①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项目单位应缴纳的金额,项目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开发区财政局一次性缴纳。
②项目单位足额缴费后,持缴费证明到建设管理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
(五)凡在2007年7月1日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按7月1日下发的新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开发区三小区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2、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定
(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2、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2、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六)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1)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站、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
2、建设界定范围
(1) 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范围是:由城市规划道路配水支线闸(不含闸),至小区主干网与建筑配水管网的设计连接处(包含与建筑配水系统的连接)。其中包括与直供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二次供水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消防用水系统的连接以及小区内绿化、消防用水计量系统的建设。
(三 )单一业主的大型公共建筑不用于出售的,可不交纳电力、自来水、热力小区工程建设费,由业主自行建设并管理。
(四)凡在2007年7月1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在7月1日前已签订完成全部能源供需合同并全额交纳能源贴费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7月1日前未签订完成全部能源供需合同并全额交纳能源贴费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新规定执行,企业已缴纳的贴费多退少补,无论该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方式是否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方式,还应另行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大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和收缴方式
收费标准见附表1
(二)收缴方式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的核定、管理,并根据实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保证土地受让方足额缴纳,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征收和预算管理工作。
①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政府土地出让时注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收费标准,土地出让收入中已含出让土地时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上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土地受让方不再另行交纳。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建设发展局核定的金额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将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专户储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非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由建设发展局核定缴费金额,项目单位一次性向开发区财政局交纳。
设施管理和其它
(一)开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所涉及的设备管理,均依据开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由各专业公司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收取小区工程建设费的住宅、公建和由专业公司负责供应管理至用户表,用户表的安装、管理按照开发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的标准均按现行一般设计标准测算,对设施用量超过一般设计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比例提高收费额。
收费范围
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项目和建设界定
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界定具体如下:
工程建设前,各能源公司一般应按照项目当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核算收取,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最终面积进行调整,但项目内含地下室和架空层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如下:
水:地下室或架空层未设用水设施的,不收取工程建设费;如设用水设施,则按照正式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
电:地下室和架空层的小区工程费,按照地下室、架空层设计总用电量与正式建筑总用电量的比例收取,计算公式为: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②如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或累计超过政府出让土地时规定上限的,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核定应补缴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金额,项目单位应向开发区财政局一次性缴纳。
③项目单位足额缴纳配套费后,持缴费证明到建设管理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和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元/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展计划局、公用事业局、建设发展局、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计划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设发展局根据建筑项目属性和建筑面积核定征收额度,严格管理,确保由财政局足额征收。
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的实际征收工作,并对征收的配套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集中专户管理,专户存储;大型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经营性收费部分的实际征收工作,由相应能源公司收取,作为递延收益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主营收入,公用事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
公司 住宅 25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备注:1、开发区东、西区按上述标准执行,三小区参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价格 基建收费 通知
抄送:管委会办公室、西区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投资促进局、经发局贸发局、审计局、公用事业局、基本建设中心、建设管理中心、控股公司、三小区总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