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保险条款.doc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4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4篇篇1本保险条款是专门为金融合同中涉及的渔船保险所制定的范本,旨在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清晰、明确的保险责任与义务。
本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一、保险对象及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注册登记并在渔业部门备案的渔船。
2.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火灾、爆炸、碰撞、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风雨等)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 投保人可选择按年度购买保险或按照航程购买短期保险。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应根据渔船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应如实申报。
2. 根据不同损失情况设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渔船的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谎报。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3. 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保险公司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保险金。
3. 保险公司有权对损失原因进行调查,投保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六、保险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出具赔偿决定书。
3.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七、免责条款1.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3. 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1)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2)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篇2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乙方(船主/投保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所持有的渔船提供保险服务,现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拥有的渔船及相关设备和人员。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乙方:船东(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所拥有的渔船的风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金额1、乙方所拥有的渔船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待商定),超过该金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担负风险。
2、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船舶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条保险责任1、保险人应对乙方的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渔船进行违法活动、故意造成的损失、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开始,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结束为止。
第四条保险费1、乙方应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不可分期支付。
第五条索赔方式1、乙方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材料。
2、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理赔并尽快结算。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1、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2)乙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3)乙方违法使用渔船而造成的损失。
2、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返还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第七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注:以上为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篇2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渔船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以保费为对价的合同,约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风险,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包括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保险标的、保险保险期和保险费。
对于渔船保险来说,保险标的是渔船本身和渔船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险期一般为一年;保险费则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期和承保风险来决定。
(二)保险合同中的附属文件保险合同中除了以上三个基本要素之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包括如下附属文件:1.渔船的证书和相关手续2.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申请书和保险单3.渔船保险的保险条款(即本文所述的内容)4.双方签署的协议和合同二、渔船保险的基本条款(一)渔船保险的投保对象渔船保险的投保对象为所有合法拥有船舶经营证书的渔船所有人和承租人。
(二)渔船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内承担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意外损失和损害责任。
渔船保险可以包括下列险种:1.渔船碰撞损失险2.渔船倾覆损失险3.渔船火灾爆炸损失险4.渔船盗窃险5.渔船自然灾害损失险(三)渔船保险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单车损失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数量进行规定。
(四)渔船保险的保费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纳。
被保险人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定百分比的保险费;保费交纳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期付款。
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费交纳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五)渔船保险的保险金支付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三、渔船保险的注意事项(一)渔船保险投保前应该了解的事项1.投保前了解渔船保险的种类和范围,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种类和范围;2.了解渔船保险的保险费用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3.渔船保险的合同内容应该是准确的,包括渔船的详细信息、航行区域、保险金额等;4.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要求。
317渔船保险条款(中英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渔船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本保险单所保渔船指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子船、机器及附件、绞盘、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器设备。
船上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非经被保险人另行加费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二、责任范围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
被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但渔网、渔具只能加保全损险。
(一) 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二) 综合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渔船的救助费用;2.被保险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付的费用;3.被保险渔船因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5.在碰撞事故时,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1.由于被保险渔船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3.被保险渔船的船壳和机器的正常维修、油漆、本身磨损或锈蚀;4.被保险渔船的滞期损失和其他间接费用;5.被保险渔船上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根据雇佣合同或劳工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6.根据法令或有关当局规定,清除或处理障碍物、残船、货物或其他物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清除污染费用;7.被碰撞的船舶上任何人员的个人财产损失;8.本公司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与范围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渔船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船只损失、船上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保险范围:1. 船只损失: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渔船损失,本保险提供全额赔偿。
2. 人员伤亡:对于因渔船意外事件导致的船上人员伤亡,本保险提供医疗费用赔偿和意外身故赔偿。
3. 财物损失:对于渔船相关设备、货物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如渔具、渔网、货物等,本保险提供全额赔偿。
二、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保险责任:1. 对于船只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按照渔船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维修费用或船只价值的评估结果进行计算。
2. 对于人员伤亡,本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提供赔偿,并按照约定的身故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3. 对于财物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提供全额赔偿,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免除责任:1. 本保险公司对于故意造成的损失或违反航海规定导致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核材料、爆炸物品等违禁品导致的损失,本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3. 本保险不承担因渔船抵押、出租等非所有人经营方式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处理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理赔程序,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限制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应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程序。
四、保险费与续保保险费:被保险人需在投保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根据渔船的价值、风险等级以及航行区域进行计算,确保保险费与风险相匹配。
续保:在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需要在保险期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同时缴纳相应的续保费用。
保险公司有权对续保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五、解决争议与法律适用1. 对于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争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渔船保险条款_0
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前言渔业是许多国家的重要行业,渔船是渔业的主要工具,渔业中的风险也最大。
保险是在不可预测的损失或损害情况下提供遭遇损失或损害的补偿的一种方式。
渔船保险是为船东和渔民提供在出海过程中照顾乘船人员及其财产以及损害或沉没渔船的保险。
渔船保险可以帮助船东和渔民避免遭受巨大的损失。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对渔船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保险公司在提供这种保险的同时也会规定条款和条件,以确保保险公司在发生损失事件时不会承担过大的风险。
渔船保险的种类1.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针对船体所发生的损失而设计的保险。
它保护渔船免受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浪涌等损失,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船舶责任险:船舶责任险是针对渔船和乘客所发生的意外事件而设计的保险。
它保护渔船乘客免受意外事故,如碰撞船舶或其他物体,暴风雨等损失,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渔业损失保险:渔业损失保险是专门针对渔民所经营的捕鱼业务而设计的保险。
它包括捕鱼设备损失,与捕鱼相关的人身意外事故等。
4.渔获物保险:渔获物保险是针对捕获的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种植物而设计的保险。
它保护捕鱼企业免受疾病,海洋生态系统衰退以及其他破坏环境因素损失。
渔船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范围1.战争风险包括不仅限于敌对行动导致的损失和损害,包括公众与民间动乱。
2.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在雷达和其他电子系统带来的损失和损害下,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保险公司并不承担由船东或船员存放人员物品、装备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并不承担由船东或船员存放食品造成的损失。
4.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因遭受抢劫或劫持等事故而导致的损失和损害。
渔船保险的索赔程序在发生损失后,船东或渔民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交索赔材料。
保险公司将安排专业人员调查,并最终确定是否赔偿损失。
索赔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损失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完成索赔报道的第一步。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提起诉讼。
附表一国内渔船保险费率表(元/百元保险金额)┌──────────┬───────┬───────┬───────┐│种│钢质或铁质机动│其它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船│渔船│或机动帆船│││龄类├───┬───┼───┬───┼───┬───┤││10年│10年│5 年│5 年│5 年│5 年││功率(或吨位) │以下│以上│以下│以上│以下│以上│├──────────┼───┼───┼───┼───┼───┼───┤│ 200 马力以上│1.60 │1.80 │2.00 │2.20 │2.20 │2.40 ││(100吨以上)│││││││├──────────┼───┼───┼───┼───┼───┼───┤│ 60-199 马力│1.80 │2.00 │2.40 │2.60 │3.00 │3.20 ││(20-99吨)│││││││├──────────┼───┼───┼───┼───┼───┼───┤│ 59马力以下│2.00 │2.20 │3.00 │3.20 │3.40 │3.60 ││(19吨以下)│││││││└──────────┴───┴───┴───┴───┴───┴───┘注:吨位档次仅适用于非机动渔船。
附表二短期费率表┌────────┬─┬─┬─┬─┬─┬─┬─┬─┬─┬─┬──┬──┐│保险期(个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按年费率%│25│35│45│55│65│70│75│80│85│90│95 │100 │└────────┴─┴─┴─┴─┴─┴─┴─┴─┴─┴─┴──┴──┘注:1.投保一年,若被保险人在禁捕期偶尔维修期间提出退保,可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保险日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在保险期间内,若因停航或全部权转让等状况申请退保,其退费应按日方案。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标的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渔船(以下简称“渔船”)提供保险服务。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渔船,并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渔船的实际价值,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将在保险期间内对渔船因以下原因而受到损失、损坏或缺失的情况进行赔偿:a) 火灾、爆炸;b) 风暴、洪水;c) 漏油、燃油泄漏;d) 碰撞、倾覆。
2. 保险责任限制: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缺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方式1. 申报赔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及时展开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2. 赔偿金额: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赔偿金额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抗议期限: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赔偿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赔偿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抗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争议解决:对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未果,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变更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 解除规定:如果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在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其他规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书面确认后生效。
国内渔船保险条款
国内渔船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1.11.21•【文号】•【施行日期】1981.11.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保险正文国内渔船保险条款(1981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第一章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凡经政府检验合格、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渔轮、机帆船、木帆船、水泥船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下列各项:(一)船壳部分: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动力机器、机器附件、起网机(绞盘)、通讯导航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气设备。
(二)船具部分:舵、桅、锚、橹、子船。
(三)渔网。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渔获物及冰、盐等给养品和船员衣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完全灭失或推定完全灭失,以及部分损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雷击、爆炸、搁浅、触礁、碰撞、倾覆、沉没、暴风、海啸;(二)全船失踪在6个月以上;(三)保险渔船入坞修理及停泊、停放期间遭受火灾、雷击、爆炸、暴风、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海啸。
对舵、桅、锚、橹、子船发生的单独全部灭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但渔网只有和船身同时完全灭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碰撞责任:保险渔轮和机帆船,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的渔船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依法应由保险渔轮或机帆船赔偿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但对被碰撞船舶的船上人员伤亡,行李及保险渔船本身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第五条施救费用:保险渔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渔船,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免赔金额:保险渔船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碰撞责任,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各负责赔偿其三十元以上的部分,三十元以下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
1.0 目的制定质量风险的管理规程,把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使产品符合质量的要求。
2.0 范围适用于产品质量风险的管理。
3.0 职责总经理、品质部、工程部、采购部、PMC部、业务部、各车间对风险管理的实施负责。
4.0 原则4.1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4.2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保,以保证产品质量。
4.3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5.0 程序风险评估:对于确定的风险,风险管理小组以科学知识鉴定其危害源,并对接触这些危害源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识别(什么可能出现问题?)风险分析(可能性有多大?)和风险评价(问题发生的后果是什么(严重性)?)三个部分。
5.1 风险识别:是进行质量风险管理的基础,即根据确定的风险,系统地收集、利用相关住处和经验(如:历史数据、理论分析、已知的见解、多方意见和风险承受者的利害关系),来确认存在的风险,指出将会出现的问题,即“什么可能出现问题”。
5.2 风险分析:是运用有用的住处和工具对已经被识别的风险及其问题进行分析、估计(影响因素、范围、关联、趋势;额外的信息资料;根本原因等),进而确认将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有多大?出现的问题是否能够被及时地发现?以及造成的后果,并形成通过分析每个风险的严惩性以及发生的可能性,对风险进行深入的描述,然后在风险评价中综合上述因素确认一个风险的等级。
在整个风险评估过程中,风险分析是最重要的环节,需要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及质量相关人员共同完成。
6.0 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定性与定量描述严重性(S) 可能性(P) 定性与定量描述可检测性(D)发生质量风险后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发生偏差或缺陷等见险的可能性风险发生及有发生趋势时发现的可能性5 高会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后续工序正常情况下无法规避危害容易忽视,很难控制,正常情况下就易发生偏差或失效,发生概率高高 5失效或偏差很难被发现低 43 中可能导致质量不合格,后续工序可能可以规避危害.人为操作,容易控制,出现异常情况下会发生偏差或失效中 3需要通过主动检查或检验才能现失效或偏差中 31 低不会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只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如安全和收率.自动操作或控制,偏差或失效很少发生低 1随进能发现失效或偏差,或有自动报警系统高 1风险等级RPN高>27 中15-27 低<15 风险优先级= 严重性╳可能性╳可测定性备注:风险指数的确定:对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严重性和可检测性根据上表分别进行打分。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失和损坏:保险人承担因翻沉、触礁、火灾、爆炸、盗窃、故障等原因造成渔船及其设备、装载物的损失和损坏的风险。
2.船员伤亡:保险人承担因船员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及其相关费用的风险。
3.船舶责任险:保险人承担渔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的责任风险。
4.财产保全:保险人承担在渔船遭受上述风险后需要保全或运输的费用。
二、免赔额和赔偿标准1.免赔额:一般情况下,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一部分,需要被保险人先承担损失的部分。
例如,保险金为100万元,免赔额为10万元,则被保险人先承担10万元的损失,超过部分保险人才开始赔付。
2.赔偿标准:渔船损失的赔偿一般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实物价值:指根据损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新品价值:指根据损失物品的同等新品价格进行赔付,但需要扣除使用年限折旧的部分。
船员伤亡和财产保全的赔偿标准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三、保险责任和不承担赔偿范围1.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具体明确,被保险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不承担赔偿范围:保险人不承担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损失由于被保险人和船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
•渔船损失和损害因侵权行为引起。
•损失因犯罪活动引起的损失,如渔船用于非法捕捞等。
•损失因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等非法活动引起。
四、保险费用计算方法渔船保险费的主要计算方法是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险费用 = 保险金额 x 费率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索赔情况、船舶类型、航行区域、渔船使用年限、船员数量等因素进行测算,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调整费率。
五、购买保险注意事项购买渔船保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具备完善的理赔服务和专业的保险团队。
2.选择保险种类:根据渔船风险情况和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选择针对性的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1. 引言本文档为渔船保险的通用条款,旨在规定渔船保险的范围、责任和理赔等方面的规定。
渔船保险是一种针对渔船所有人或所有经营者的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渔船及其相关设备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
2. 保险范围2.1 船体保险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保渔船的船体、机械设备、设备配件及其他附属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将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保渔船所载货物、渔具、捕鱼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装备的损失或损坏,将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2.3 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将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3.1 渔船损失或损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渔船发生船体、装备的损坏或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3.2 第三者责任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3.3 首次购置保险赔偿在渔船第一次购置时,如果发生船体、装备的损坏或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针对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设定了相应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自负,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4.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设定了相应的赔偿限额。
超出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将不再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5. 保险费用和缴纳方式5.1 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是根据渔船的价值、保险责任和相关风险因素等综合评估后计算得出的。
保险费用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5.2 保险费用缴纳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险费用缴纳给保险公司。
若保险费用未能按时缴纳,保险合同将失效。
6. 索赔和理赔流程6.1 索赔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索赔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6.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会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DOC)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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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3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3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3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