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生猪管理制度规定

生猪管理制度规定

生猪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养殖管理,保障生猪养殖安全、产品质量和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猪养殖企业、养殖户及相关生产经营者,以及生猪养殖管理部门。

第三条生猪养殖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各方面管理协调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第四条生猪养殖管理应遵循科学、法律、规范、合理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五条生猪养殖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养殖效益,推动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生猪养殖场所应选择在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地位,建立良好的卫生隔离措施,保证生猪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七条生猪养殖场所应配置符合良好养殖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保证生猪的日常生活和饲养需求。

第八条养殖户应遵循合理、科学的饲养原则,确保生猪饲养的合理用药和饲料。

第九条生猪养殖场所应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和防控措施,严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疫情。

第十条养殖户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留存并及时上传生猪养殖视频监控资料。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一条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者应申报并获得相关证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养殖活动。

第十二条养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保要求,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养殖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育种规定,不得私自进行血统杂交或其他违规技术操作。

第十四条养殖生产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第十五条养殖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生猪养殖的买卖、运输、屠宰等相关制度,保证生猪养殖的整体运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生猪养殖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猪养殖场所的环境、设施、设备、饲料、用药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生猪养殖管理部门应定期约谈、指导养殖户,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及时通报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生猪养殖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养殖户的相关信息,包括证照、疫情防控措施、养殖环境等情况。

国家生猪管理制度

国家生猪管理制度

国家生猪管理制度一、生猪饲养规定1、注册登记:生猪饲养者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未经注册登记的生猪饲养者不得从事生猪饲养活动。

2、场地环境:生猪饲养场地应当选在环境条件优越、通风良好、光照充足的地方,且远离污染源和水源,有足够的生活用水和饮用水。

3、饲料安全:生猪饲养者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严禁使用含有禁用添加剂或有毒成分的饲料。

4、疾病防控:生猪饲养者应当加强动物疾病的防控工作,对猪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二、屠宰和加工管理1、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关的屠宰许可,并且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

2、检疫审查:生猪屠宰前应当进行动物检疫审查,对有疾病症状或者疑似感染的猪只进行隔离处理,确保肉品安全。

3、屠宰和加工:屠宰和加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且配备完善的设备和人员,以保证肉品的卫生和质量。

三、质量安全监管1、质量标准:国家对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标准要求,禁止使用有害物质和添加剂,保障猪肉的安全和健康。

2、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对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3、生产者责任:生猪饲养者和屠宰加工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扩散和影响。

四、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1、环保要求: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加工厂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污染物,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2、动物福利:国家对生猪饲养和屠宰进行了相关规定,保障猪只生活环境和对待得到合理保障,不得虐待或者肆意杀害动物。

五、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1、政策支持:国家对生猪产业实施政策扶持,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和贷款支持等,以鼓励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2、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设立了生猪产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生猪饲养、屠宰和加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确保业内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六、国际合作和市场准入1、国际合作:国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生猪产业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生猪产品贸易。

猪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猪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标题:猪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猪肉作为我国人民的主要肉类食品,其安全问题更是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猪肉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产地检疫制度1. 设立产地检疫机构:在生猪养殖、屠宰地区设立产地检疫机构,负责对生猪进行产地检疫,确保生猪来源合法、健康。

2. 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机构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流入市场。

3. 检疫监管:产地检疫机构对生猪养殖、屠宰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养殖、屠宰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三、屠宰检验制度1. 设立屠宰检验机构:在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屠宰检验机构,负责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检验,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2. 检验合格证明:屠宰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猪肉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不得流入市场。

3. 检验监管:屠宰检验机构对生猪屠宰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屠宰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四、质量追溯制度1. 建立养殖、屠宰、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猪肉产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

2. 企业自律:猪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3. 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加强对猪肉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查处。

五、市场监管制度1. 加强市场监管:政府部门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猪肉产品等违法行为。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政府部门定期发布猪肉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透明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六、应急处置制度1. 建立猪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快速反应:一旦发生猪肉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制定目的: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布局要求。

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屠宰许可证;(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4)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3.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

四、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1. 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从事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3.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生猪屠宰厂(场)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控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屠宰场生猪安全管理制度

屠宰场生猪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屠宰场生猪安全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屠宰场所有生猪屠宰活动。

三、职责1. 屠宰场总经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生猪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屠宰场生产部负责生猪屠宰的具体操作,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3. 屠宰场质量检验部负责对生猪屠宰后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屠宰场行政部负责监督和协调各部门的生猪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 生猪进厂管理(1)生猪进厂前,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

(2)进厂生猪需进行查验登记,包括品种、数量、产地、进场时间等信息。

(3)严禁携带病、死、伤生猪进厂。

2. 生猪屠宰管理(1)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安全、卫生。

(2)屠宰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3)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进行分类、分拣,确保产品新鲜、合格。

3. 质量检验管理(1)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2)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厂销售。

4. 肉品追溯管理(1)建立生猪产品追溯体系,记录生猪来源、屠宰过程、检验结果等信息。

(2)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5. 安全生产管理(1)加强屠宰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2)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五、监督检查1. 屠宰场总经理定期组织对生猪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行政部负责监督各部门执行生猪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3. 质量检验部负责对生猪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奖惩1. 对严格执行生猪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的部门和员工给予奖励。

2. 对违反生猪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生猪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屠宰场总经理负责解释。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养殖场、生猪产品加工企业等从事生猪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组织开展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2)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养殖场、加工企业等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3)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1. 生猪养殖环节:(1)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生猪饲养标准,确保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2)加强疫病防控,确保生猪健康养殖;(3)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记录生猪养殖过程。

2. 生猪屠宰环节:(1)屠宰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屠宰资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标准;(2)对生猪进行严格检疫,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3)对屠宰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屠宰操作规范;(4)对屠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 生猪产品加工环节:(1)加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加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工标准;(2)选用优质原料,确保加工过程卫生、安全;(3)加强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4. 生猪产品销售环节:(1)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销售标准;(2)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3)加强产品追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1.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 生猪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生猪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提高生猪产业的质量和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的养殖、交易、运输、宰杀、加工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1.3 生猪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生猪质量安全。

二、生猪养殖管理2.1 养殖场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养殖场地,环境卫生条件良好,管理规范。

2.2 养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养殖知识和技能,保证生猪养殖过程中的卫生与健康。

2.3 定期对生猪进行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治疗,确保生猪健康。

2.4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防控措施,确保生猪的疫病防控工作。

2.5 饲料应选用安全可靠的原料,饲养过程中的饲料搭配合理,符合生猪生长发育的需求。

2.6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生猪追溯制度,保证生猪来源的可追溯性。

三、生猪交易管理3.1生猪交易市场应设立质量检测站,对生猪进行质量把关。

3.2生猪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合同,明确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3.3生猪交易双方应对生猪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生猪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3.4生猪交易市场应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5生猪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合同,保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权益。

四、生猪运输管理4.1 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运输过程中生猪的安全与舒适。

4.2 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严格遵守运输操作规程,确保生猪的安全。

4.3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4.4 运输过程中应监测气温、湿度等因素,确保生猪的健康与安全。

4.5 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生猪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生猪的质量安全。

五、生猪宰杀管理5.1宰杀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宰杀管理体系。

5.2宰杀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严格遵守宰杀操作规程,确保生猪宰杀过程卫生与健康。

5.3宰杀场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消毒,确保宰杀过程中不发生污染。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意见》,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生猪产品食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贯彻落实《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办法》有关条款的实施要求(一)生猪产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市从事生猪产品采购、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申请可委托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屠宰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

(二)违禁药物检测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并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禁药物自检规范》(附件1)规定的检测项目、方法和数量要求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检测。

农业部生猪质量安全专治方案

农业部生猪质量安全专治方案

农业部生猪质量安全专治方案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尤其是在饮食方面,人们对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而生猪肉作为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一部分,其质量和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制定了生猪质量安全专治方案。

一、加强生猪饲养管理1.1 建立规范化的生猪饲养场针对目前生猪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传播等问题,农业部将推动建立规范化的生猪饲养场。

饲养场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猪舍的通风良好,环境卫生达标,避免异味污染和传染病传播。

1.2加强饲料管理农业部将加强对饲料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饲料生产和销售的追溯制度。

规范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确保饲料的安全和营养均衡。

1.3加强猪的防疫工作农业部将加强猪的防疫工作,建立健全猪只健康监测和疫苗接种制度。

对于出现疫情的地区,要进行封锁和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同时,加强对生猪运输和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杜绝带病生猪流入市场。

二、加强生猪屠宰和加工环节的监管2.1建立生猪屠宰和加工追溯制度农业部将推动建立全程追溯制度,尤其是对生猪屠宰和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要求屠宰场和加工企业建立合规的屠宰操作和加工流程,并通过条形码等技术手段对每头猪的来源、屠宰日期等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2.2加强生猪屠宰和加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为了保证生猪屠宰和加工场所的环境卫生达标,农业部将加强对屠宰场和加工企业的监管。

要求屠宰场和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做好垃圾和污水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3加强生猪肉产品质量抽检农业部将加强对生猪肉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建立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点对点追溯制度。

对于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产品,要严厉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生猪肉产品的质量监测3.1建立健全的生猪肉产品质量监测网络为了全面监测生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农业部将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9•【字号】汕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汕府办〔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20〕56号),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各个相关环节的执法管理不缺位,保障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殖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促进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粗放养殖向绿色养殖转型。

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规范投入品使用台账记录,按规定加施牲畜二维码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

对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头以上)和养猪专业户(年出栏50-499头)实行养殖备案制度,规模养猪场实现直联直报动态管理,指导推动规模养猪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推广科学高效饲养技术和节水降污养殖工艺。

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公司+农户”等模式,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养殖场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建设兽药产品“二维码”全链条追溯体系,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行动,督促落实养殖休药期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严禁在商品饲料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兽药、化合物以及在养殖环节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

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猪饲养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加强生猪饲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生猪饲养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生猪饲养环节安全管理第五条饲养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饲养场地和设施;(二)具备相应的饲养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防疫措施;(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饲养者应当建立健全饲养管理记录,如实记载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兽药使用、卫生防疫等情况。

第七条饲养者应当做好饲养环境的清洁和消毒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八条饲养者应当根据生猪生长发育需要,合理搭配饲料,不得使用下列饲料:(一)发霉、变质、污染的饲料;(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三)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物;(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饲料。

第九条饲养者应当遵守兽药使用规定,不得使用下列兽药:(一)假药、劣药;(二)国家规定禁止在生猪饲养中使用的兽药;(三)人用药品;(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条饲养者应当对生猪进行疫病监测和免疫接种,确保生猪健康。

第十一条饲养者应当及时处理生猪粪便、尸体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三章生猪加工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生猪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加工条件和设施,确保生猪产品安全。

第十三条生猪加工企业应当对生猪产品进行检验,不得加工、销售下列生猪产品:(一)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二)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生猪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生猪来源、加工过程、销售去向等信息。

鲜猪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猪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猪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鲜猪肉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鲜猪肉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鲜猪肉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鲜猪肉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鲜猪肉食品安全。

第二章鲜猪肉生产管理第五条鲜猪肉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

第六条鲜猪肉生产者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鲜猪肉生产过程中的饲料、兽药使用情况、免疫接种、疫病防控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条鲜猪肉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不得使用禁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确保鲜猪肉产品质量。

第八条鲜猪肉生产者应进行疫病检测,确保鲜猪肉不携带人畜共患病病原体。

第三章鲜猪肉加工管理第九条鲜猪肉加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工。

第十条鲜猪肉加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确保鲜猪肉加工过程安全。

第十一条鲜猪肉加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劣质鲜猪肉原料,确保鲜猪肉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鲜猪肉加工者应进行产品检验,确保鲜猪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鲜猪肉销售管理第十三条鲜猪肉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鲜猪肉销售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持销售场所卫生,确保鲜猪肉销售过程安全。

第十五条鲜猪肉销售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劣质、变质、过期鲜猪肉产品。

第十六条鲜猪肉销售者应定期对鲜猪肉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鲜猪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章餐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餐饮服务场所卫生,确保鲜猪肉餐饮服务安全。

生猪屠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生猪屠宰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肉食品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五条生猪屠宰应在规定的屠宰场进行,严禁非法屠宰和私屠滥宰。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查验制度,对进厂(场)的生猪进行检疫,确保生猪来源合法、健康。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屠宰操作,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完善的肉品品质检验设施和人员,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品质检验,确保猪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生猪产品及时进行报告和召回,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全程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加强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产品和肉制品的监督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销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监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负责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协调、监督区县食品药品、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五条(监督管理原则)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预防为主、跟踪溯源”的原则。

第六条(临时限制措施)发生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生猪和生猪产品的采购、运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七条(行业协会)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猪饲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生猪饲养过程,确保生猪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猪饲养的农场、合作社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饲养环境管理1. 饲养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具备良好的通风、光照条件。

2. 定期清洁饲养环境,保持卫生,防止病原体滋生。

三、饲料与饮水管理1.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禁止使用违禁添加剂。

2. 确保饮水清洁,定期检测水质,避免使用污染水源。

四、兽药使用管理1. 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定,禁止滥用抗生素。

2.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时间、剂量等。

五、疾病防控1. 实施定期的生猪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隔离病猪。

2.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屠宰与运输管理1. 屠宰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避免交叉污染。

2.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生猪福利,避免过度拥挤和长时间运输。

七、员工培训与健康1. 对饲养人员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培训。

2. 确保饲养人员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记录与追溯1. 建立完整的饲养记录,包括饲料、兽药使用、疾病治疗等。

2. 实施产品追溯制度,确保问题产品能够及时召回。

九、监督检查1. 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场/合作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一、附件1. 饲料和兽药使用标准2. 饲养环境卫生标准3. 疾病防控措施4. 屠宰与运输操作规程注:本模板仅为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业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

农业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

农业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
根据最近农业部发布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

详情如下: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生态养殖场应制定环保、饲养、防疫等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检查、日志、报告等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疫病防控责任。

生态养殖场应按照防疫规定进行疫情防控和疫病杀灭,未出现疫情疫病及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场和企业,允许对其生产供应的产品实行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的措施。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各生产企业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生态养殖场重要的生产数据、经营数据、防疫、质量安全及相关检测信息等。

四、做好生猪产品质量追溯。

生态养殖场和企业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信息记录真实可靠,追溯查找能力完好,应急响应体系落实到位。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生态养殖场应当加强疫病防控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工商等部门报告,同时要自觉公开有关产品、质量、价格等信息。

以上措施旨在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生态养殖场管理水平,并一直保障消费者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管辖
生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关于农产品的慨念,划分为农业初级产品范畴,生猪在进入屠宰场(厂)之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经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统称为生猪产品。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环节中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监督亦参照执行。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针,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当,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工商机关查处,涉及到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领域则由其他部门依职责查处。

二、法律法规对销售生猪产品的规定
食安法第二十八条直接规定了禁止经营的二类生猪产品:一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二是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

上述规定中,生猪产品属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执法人员虽然可以依经验直观判定疑似,但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依证据规则必须由法定检疫检验机构出具报告。

三、关于检疫检验
生猪产品的检疫是检验生猪产品是否包含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其疫病的病种分为三类,具体名录由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规定并公布,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受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由取得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分析: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仅排除了产品中含有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疫病病种,当其作为食品使用、销售时,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不一定符合食用的标准,现实中生猪及产品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对这一论断予以了佐证。

四、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对两类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追责,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注入其他物质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制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