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赣州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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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卫法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健康促进正文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我委制定了《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26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10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45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
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紧紧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在全国建设高水平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优质医疗资源布局,提升区域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减少患者异地就医,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王斐、胡瑞荣、王毅
电话:************、68791887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附件: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国卫办医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总结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2020年在全国启动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逐步将辖区内二级公立医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到2022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二级公立医院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引导二级公立医院落实功能定位,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统筹推进考核工作。

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是加强公立医院管理的一体化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统一标准、关键指标、体系架构和实现路径。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重点工作,对不同类别二级公立医院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提升考核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二)科学制定指标体系。

为保障绩效考核的可比性和针对性,在延续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二级公立医院实际,按照“采集为主、填报为辅”的原则,形成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包括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江西省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江西省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江西省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赣卫医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江西省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19〕55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司法局,省直有关医院,省司法厅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司法行政干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43号)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认识做好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医疗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保障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合法权益,解除司法行政干警后顾之忧、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救治网络,强化督促落实,确保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我省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含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警,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和社区矫正执法辅助人员),以及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因公致残干警的直系亲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紧急救治范围:(一)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进行训练、实施见义勇为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三)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5•【文号】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和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新秩序。

到2020年底,在500个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初步建成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服务、责任、利益、管理的共同体。

二、遴选确定试点县在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在全国遴选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改革意识强、工作基础好的县作为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县。

试点县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地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试点县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试点县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县级党委、政府重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共体建设,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二是相关部门协调有力,能够为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是试点县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至少有1所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可作为医共体牵头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5•【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分类监督。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二)综合评价。

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

评价原则为: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

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作为反映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第六章健康促进第七章资金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国疾控中心、委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五)2018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六)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代孕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七)对2018年没有处罚案件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稽查,规范地方监督机构执法办案工作。

二、做好组织实施(一)各地要根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地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请各省份于2019年2月15日前完成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完成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文号】国卫疾控函〔2019〕169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函〔2019〕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推进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按照《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监测评价全覆盖行动”提出的“各省份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地方病病区的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对《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7月23日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为规范重点地方病病区控制和消除目标评价工作,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国卫疾控发〔2017〕15号)和《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国卫疾控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评价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病区实现控制和消除目标进展;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地方病分类防控策略,实施防控工作精细化管理。

二、评价原则各地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省推进,综合施策、目标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基本原则,规范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第26卷第4期·317·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我委制定了《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26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等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卫办法规函〔2019〕91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国卫办法规函〔2019〕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提出如下要求:一、总体要求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坚实支撑,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相结合,把法治建设要求融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的能力和水平,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保障和基础性作用。

二、结合实际,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一)增强法治思维和能力。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成立本单位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宪法法律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全年不少于两次;党政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法治建设全面工作。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纳入新入职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日常业务培训中;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竞聘上岗的重要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卫财务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以下简称《方案》),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各地要按照2019年度中央转移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2类项目。

在开展儿童健康管理过程中,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加强儿童肥胖筛查和健康指导,积极开展儿童肥胖防控。

面向贫困人口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按照《方案》要求,2019年起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对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3项重点工作按项目单列,明确资金和任务;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服务、健康素养促进等工作(详见附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供工作规范和绩效评价指标,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在实施中要做好项目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2019年度赣州市卫生健康委科研计划项目(指导性)

2019年度赣州市卫生健康委科研计划项目(指导性)
吴金华
赣州市人民医院
5
肝素化前放血等溶血液稀释在主动脉全弓置换术中的应用
朱华
赣州市人民医院
6
高频喷射通气联合低呼吸比通气模式在输尿管软镜中的应用
龙燕
赣州市人民医院
7
右美托咪定复合利酮在老年人腰椎术后谵妄的应用
谢斌
赣州市人民医院
8
经皮穿刺微球囊压迫术治疗带状疱症性三叉神经性痛的临床应用
蔡咸斌
赣州市人民医院
61
双侧钢板内固定术治疗对复杂胫骨平台骨折患者膝关节功能的影响研究
钟远林
安远县人民医院
62
彩色多普勒超声可视下神经阻滞联合应用右美托咪
定麻醉用于骨科前臂手术临床观察
魏赐宝
安远县人民医院
63
全程人性化导乐对分娩结局及产妇心理的影响
魏凤坤
安远县人民医院
64
新生儿感染与血浆球蛋白水平的临床观察
陈长莲
安远县人民医院
33
新生儿腹腔镜手术不同时间段,呼末二氧化碳与动脉血气中二氧化碳分压对比研究
汤伟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34
微信平台远程教育对赣南偏远地区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能力及分娩方式的影响
柯莹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35
龙胆泻肝汤坐浴联合地奈德乳膏治疗外阴鳞状上皮增生的临床研究
邱文芳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36
宫腹腔镜联合手术专用器械收纳袋制作与应用
危柳柳
赣州市人民医院
13
经鼻烟壶动脉行有创血压监测在心衰患者中的护理干预探究
曾桂华
赣州市人民医院
14
聚乙烯醇泡沫栓塞微粒与聚乙烯醇栓塞微球在介入栓塞治疗大咯学患者中的临床疗效对比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 第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 第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年 第1号
根据我委《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聘请下列人员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法律顾问,聘期四年,现予公告。

(按姓氏笔画为序)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长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9〕3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开展高水平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组织
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基础性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健康科学普及。

(二)协助开展全国医学科技创新业务指导、技术管理和保障服务,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7•【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管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全面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确保绩效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可比,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病案首页填报及上传的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提升首页数据质量。

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含三级公立中医医院,下同)要按照要求认真完成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报及上传工作。

(一)规范使用2011年修订版住院病案首页。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24号)要求,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客观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各三级公立中医医院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质量管理与质控指标和质控考核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1号)要求,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客观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二)使用统一的疾病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面启用《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附件1)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附件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7•【文号】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我委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

推进社区医院建设试点,有利于合理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有利于提升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职业自信和归属感,有利于提升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利用率。

二、试点原则(一)坚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试点起步,稳步推开的原则,既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启动社区医院试点工作,又要稳妥有序,久久为功,成熟一个设置一个,数量服从质量。

(三)坚持社区医院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经营性质不变,现有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不缩水。

三、试点范围(一)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发展水平,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19年在河北等20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20年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措施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措施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5•【文号】国卫办函〔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函〔2019〕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把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像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样抓出成效,破除形式主义的顽疾,切实为基层减负。

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

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暗访和随机抽查,了解各地各单位为基层减负的实际成效。

对整治不力、减负效果不明显、基层反映依然强烈的,将追责问责、通报曝光。

三、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地本单位本领域存在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进行大排查,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查深查细问题原因,拿出有效管用的措施,逐一对照,逐条落实,年底清账。

四、要把为基层减负工作与我委“工作落实年”工作部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给基层松绑减负,让基层干部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干实事、抓落实。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将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办公厅,我们将进行总结推广。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5日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切实为基层减负,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督查检查考核调研等活动1.实行督查检查考核的计划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国卫人口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国卫人口发〔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局)、计生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进一步发挥计生协作用,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全面服务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计生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的总体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广大农村群众重视家庭健康,鼓励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全面提升群众健康素养,着力建设新时代乡村家庭婚育文明,营造良好健康氛围,为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团结服务广大群众有机统一起来,自觉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重大计划,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为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贡献力量。

坚持服务群众。

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载体,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汇聚起投身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的强大力量。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银保等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银保等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银保等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24
•【字号】赣市府字〔2019〕67号
•【施行日期】2019.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银保等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赣市府字〔201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李银保同志任赣州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林泉同志任赣州市劳动监察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郑洁平同志任赣州阳明湖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晓明同志任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副调研员职务;
温江涛同志任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熊忠森同志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和工信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谢博同志任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唐芳茂同志的赣州市劳动监察局局长职务;
免去郑保平同志的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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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赣州市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一、监测目的了解我市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收集和分析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

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三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1《2019年赣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结合食品营养工作开展相应监测。

1.常规监测:任务见附件2。

2.专项监测:任务见附件2。

3.应急和食品营养监测: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安排。

三、监测点设置监测点: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覆盖辖区内市本级和所有(市、区)。

四、监测方法参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五、结果报告(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统一安排本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各有关医院和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在完成诊断、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网络报送病例信息和检验结果。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

六、工作职责分工(一)我委及各县(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重点协调、督促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组织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做好季度和年度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二)市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各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网报数据审核,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监测数据季度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三)有关监测责任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和要求,负责开展相关食品采样、检测、报告工作;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负责做好病例信息和标本采集、检验、报告等工作。

七、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自2019年起食品安全保障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结合任务量对各有关监测机构实施专项资金分配(具体分配另行下达)。

专项资金用于开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采样、检测、标准品购置、相关检验设备(含配件、耗材)购置、检测试剂、实验室水电消耗、培训、交通及油耗、旅差以及相关监测人员费用等,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附件:1.2019年赣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2.2019年赣州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任务附件12019年赣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医疗机构发现的散发性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全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机构监测覆盖率达100%。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应达80%以上。

(二)监测内容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如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床诊断等。

(三)信息汇总分析1.医疗机构应当在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市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全市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每季度至少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一次分析结果;发现跨县区的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主体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汇总分析。

1.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对涉及毒蘑菇、食源性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采集到的毒蘑菇样本、可疑致病菌菌株在完成网报的同时,及时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市疾控中心应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并适时向我委提交分析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全市设立4家哨点医院,均为省级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见附表)。

(二)监测内容哨点医院就诊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1.病原学检验结果。

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

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三)信息汇总分析1.国家级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并向当地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省级哨点医院可以协调当地疾控中心承担标本检测任务,承担检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哨点医院由省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培训,每个季度完成全省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分析报告并提交省卫生健康委。

附表2019年赣州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机构名单附件22019年赣州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任务一、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常规监测)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F为县乡库房和村医处,以下相同。

2.检测铅、镉、总汞、总砷、铝、铬、镍、铜、硒、钒、锰、锂、锑、钡、锡等。

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元素和真菌毒素2个项目必须共用一份样品。

4.真菌毒素多组分分析品种包括:黄曲霉毒素B1、B2、G1、G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T-2毒素及HT-2毒素,雪腐镰刀菌烯醇,杂色曲霉素。

5.稻谷样品由江西省粮食局从收购环节采样后送至南昌市CDC检验。

6.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包括:DON、3-Ac-DON和15-Ac-DON。

7.杀虫剂:氧乐果、毒死蜱、克百威及其代谢物(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

8.杀菌剂: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甲霜灵、多菌灵、腐霉利、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福美锌、福美双、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等)、三唑酮、苯醚甲环唑、百菌清、丙环唑、戊唑醇、恶霜灵、腈菌唑、吡唑醚菌酯。

9.蔬菜品种:鳞茎类(蒜、葱、洋葱、韭菜)、芸苔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菜薹)、叶菜类(大白菜、菠菜、茼蒿、香菜、蕹(weng)菜、油麦菜、芹菜、普通白菜、叶用莴苣)、茄果类(辣椒、番茄、茄子)、瓜类(黄瓜、丝瓜、苦瓜、西葫芦)、豆类(豇豆、菜豆)、根茎和薯芋类(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姜)。

10.采集的6类样品送至江西省CDC,江西省CDC经简单处理后送至浙江省CDC检验。

11.植物油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检测3-MCPD酯、2-MCPD酯和缩水甘油酯,婴幼儿配方食品同时检测脂肪含量。

12.喹诺酮类包括: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

13.四环素类包括:土霉素、强力霉素。

14.地方性监测任务的结果不需要报送至国家监测网络,通过纸质直接报送省疾控中心。

二、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任务(专项监测)注:1.包括β-内酰胺酶、磺胺、喹诺酮、四环素、林可霉素、红霉素、泰乐菌素、庆大霉素、链霉素、大观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酰胺醇。

2.有能力的省份可自行研究开展氯苯尼考等抗生素、丁香酚等麻醉剂、氢化可的松等激素类的监测。

3.真菌毒素多组分分析品种包括:黄曲霉毒素B1、B2、G1、G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T-2毒素及HT-2毒素,雪腐镰刀菌烯醇,杂色曲霉素。

4.由赣州市CDC从7个贫困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采样,每个贫困县各采样3份。

编写贫困地区的样品编号时务必在首位写上“PKDQ”,数据入库后以便识别。

2019年赣州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采样和检测任务分配表一、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采样和检测任务分配表(常规监测)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元素和真菌毒素2个项目必须共用一份样品。

采集完的样品先由省CDC完成元素项目取样,后交至南昌市CDC进行真菌毒素项目检测。

2.检测铅、镉、总汞、总砷、铝、铬、镍、铜、硒、钒、锰、锂、锑、钡、锡等。

3.真菌毒素多组分包括:黄曲霉毒素B1、B2、G1、G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T-2毒素,HT-2毒素,雪腐镰刀菌烯醇,杂色曲霉素。

4.植物油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检测3-MCPD酯、2-MCPD酯和缩水甘油酯,婴幼儿配方食品同时检测脂肪含量。

5.稻谷样品由江西省粮食局从收购环节采样后送至南昌市CDC检验。

6.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包括:DON、3-Ac-DON和15-Ac-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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