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最新版】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正文开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和购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助理机构,担负卫生监督和监察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现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经多方沟通协调、研讨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一)坚持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
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突出标准科学性。
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四)强化风险管控。
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
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
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三、《办法》主要框架《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
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卫生健康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客观真实:统计数据应当客观反映卫生健康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和方法。
(四)科学合理:运用现代统计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保密安全: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统计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二)指导、监督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位开展统计工作。
(三)组织培训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素质。
(四)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卫生健康统计数据。
(五)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统计职责:(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和数据。
(三)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统计检查和评估。
(四)对统计数据进行自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统计指标体系与报表制度第六条卫生健康统计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口健康指标: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老龄化等。
(二)医疗服务指标:医疗机构数量、床位数、诊疗人次等。
(三)公共卫生指标:传染病疫情、慢性病防控、卫生监督等。
(四)卫生资源配置指标:卫生人力资源、卫生经费投入等。
(五)健康产业发展指标:医药产业、健康服务业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覆盖卫生健康工作的各个方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23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23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正文:----------------------------------------------------------------------------------------------------------------------------------------------------关于废止23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12号我委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卫生健康标准进行了复审。
根据复审结论,23项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废止标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6月27日附件废止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WS/T26-1996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二)酸性氯化亚锡还原法WS/T102-1998临床检验项目分类与代码3.WS/T120-1999血清总胆固醇的酶法测定4.WS/T182-1999室内空气中苯并(a)芘卫生标准5.WS/T199-2001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6.WS/T206-2001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7.WS/T221-2002免疫沉淀分析标准有关应用材料的评价8.WS/T222-2002临床酶活性浓度测定方法总则9.WS/T232-2002商业性微生物培养基质量检验规程10.WS/T249-2005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11.WS/T253-2005体外诊断医学器具生物源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物质的描述WS/T254-2005体外诊断医学器具生物源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测量程序的表述13.WS/T255-2005临床检验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要求14.WS/T335-2011人工髋、膝关节置换术15.WS/T352-201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催化活性浓度测定(无磷酸吡哆醛)参考方法16.WS/T353-2011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催化活性浓度测定(无磷酸吡哆醛)参考方法17.WS354-2011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18.WS/T355-2011血清甘油三酯的酶法测定19.WS/T362-2011血清胆固醇参考测量程序分光光度法20.WS/T450-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1.WS541-20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GBZ46-2002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23.GBZ/T173-2006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结束——。
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卫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卫生管理行为。
第三条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注重预防和综合治理,保障人民健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监督体系,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卫生管理,形成全社会关注健康的良好风气。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卫生产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卫生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强化卫生管理职能,配备符合条件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条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卫生管理规划和政策;(三)督促和指导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管理义务;(四)组织和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五)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六)其他与卫生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卫生监督能力和卫生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卫生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查处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履行职责中取得的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信息和材料要保密。
第三章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档案,做到规范操作、清洁卫生,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厨房应当具备合格的通风设施和洗涤设备;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格的消毒设施和器械。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卫生健康监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行业都需要遵守严格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就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1. 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规定1.1 食品行业卫生管理规定食品行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直接关系到健康的行业之一。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应制定严格的食品行业卫生管理规定,包括食品加工工艺的卫生标准、食品检测方法和食品安全责任制等。
1.2 医疗行业卫生管理规定医疗行业是与人们的健康直接相关的行业,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受到严格的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部门应制定医疗行业卫生管理规定,包括医疗机构的卫生设施要求、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
1.3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对于公共健康至关重要。
卫生监督部门应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包括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标准、垃圾处理和废物管理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
2. 信息化管理办法2.1 建立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为了更好地收集、共享和分析卫生健康监督数据,卫生监督部门应建立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
该平台应包括各行业的监督数据、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情况、卫生人员的执业信息等。
2.2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由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敏感数据,卫生监督部门需要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建立完善的数据传输和存储系统,采取加密和身份验证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
3. 监督执法办法3.1 加强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
监督执法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正确的执法态度和行为规范。
3.2 实施常态化监督和随机抽检为了提高监督效果,卫生监督部门应实施常态化监督和随机抽检制度。
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确保各行业的卫生健康水平。
4. 健康宣传和教育办法4.1 开展公众健康宣传活动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公众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卫生健康的认识和意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就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生的健康和医疗数据,国家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用权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应用,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内容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一)卫生健康统计管理部门设立卫生健康统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统计人员卫生健康统计人员是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主要执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
三、工作内容(一)卫生健康统计数据收集1.建立卫生健康统计数据库,定期收集卫生健康相关数据,并及时组织编制统计报表。
2.完善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和内容,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卫生健康统计数据分析1.对收集到的卫生健康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健康政策变化,进行长期趋势分析,提出合理的预测和建议。
(三)卫生健康统计报告编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需求,及时编制卫生健康统计报告,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开发布,为政府决策和公众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参考。
(四)卫生健康统计监督检查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工作原则(一)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编制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性和准确性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客观公正性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偏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数据。
(三)及时性和完整性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都要及时完成,不能拖延,内容也要完整,不能有遗漏。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培训加强卫生健康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分析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包庇和纵容。
(三)宣传推广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六、工作机制(一)建立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医院卫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六篇)
医院卫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导诊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2、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3、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应采用湿式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
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空调定期清洗消毒。
经常检查灭苍蝇、蚊、蟑螂、鼠害的设施情况。
4、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加强室内场所消毒。
5、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6、不得在候诊室内诊治病人或出售商品和食物。
7、公共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蝇蛆、无异味,清洁卫生。
8、供患者饮用水、一次性卫生用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医院卫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二)清洁范围以及注意事项:1.目的:保持整个医院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辅助控制病源传播速度工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2.各清洁组负责医院环境的清洁工作,每个医院员工有义务保持环境的清洁。
医院职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2.1清除肉眼可见的积灰、斑点、污垢、油渍、垃圾等,用消毒剂对部分所清洁的物品进行消毒。
2.2在清洁工作的同时,发现室内建筑、设施有所损坏,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
2.3根据不同要求,处理生活垃圾、污染垃圾及其它垃圾。
3.清洁组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3.1各清洁组负责清洁属于自己的卫生区域。
3.2医疗仪器由使用人员及专属科室人员负责清洁保养。
3.3消防器材由经过消防培训的人员负责检查、清洁。
3.4运送病人的工具(含救护车)由司机负责清洗。
3.5各医疗科室的专业用具由供应室负责清洗消毒。
4.清洁工作注意事项:4.1各卫生区的地面清洁。
4.2清洁员在工作时不要将工具任意堆放,以至影响其他人员工作或引起道路堵塞。
4.3清洁员在工作中不得任意拨去任何医疗器械或办公室的电源插头。
4.4清洁办公室、会议室及病房时,应先敲门明确是否有人,尽量在不使用的情况下清扫;如有人正在使用,应先征得同意后再行清扫。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7•【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7号委属(管)单位: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委属(管)单位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委属(管)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中央投资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监督等。
第三条委属(管)单位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审批或核准过程中,委属(管)单位要采取专家论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上新建、改扩建、迁建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卫生健康的规章制度
卫生健康的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卫生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针对这一趋势,各种卫生健康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应运而生。
这些规章制度是为了引导人们正确的卫生健康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现行的卫生健康规章制度现行的卫生健康规章制度主要有三类: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社会自律公约。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对于公共卫生方面的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接种条例》等。
这些法规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防止罕见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一个行业内部自行制定的标准,有些标准是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比如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标准、餐饮业食品安全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作用是引导行业内的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的整体卫生健康水平。
社会自律公约社会自律公约是指人们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促进社会卫生健康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比如禁烟倡议、文明出行公约等。
这些公约的作用是引导公民自觉抵制不良的卫生健康行为,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实际应用卫生健康规章制度的实际应用非常广泛。
其中,以医疗行业为例,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标准的推行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的卫生水平、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近年来各个城市环境卫生日益得到重视,许多社区都开始实行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也成为了政府大力推广的重要项目。
规章制度的实际应用需要有相应的落实措施。
针对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标准,需要配备专业的预防控制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手卫生制度等,在全国推广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
发展趋势卫生健康规章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卫生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步增强。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事故的发生,加强职业卫生标准的执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指为保护职工健康和安全,规定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测量、评价和控制,以及职工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和疾病诊断等有关标准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适应我国职业卫生防护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制定、修订和实施:(一)科学性原则。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科学原则制定、修订和实施。
(二)实用性原则。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具有实用性,满足职业卫生防护实践的需要。
(三)先进性原则。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具有先进性,因时因地因业而制定,促进职业卫生防护的发展。
第五条国家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风险评价、防护措施和监测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与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相密切配合。
第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达到适用范围广、适用性高、解释明确、标准简明易懂、技术先进科学可靠等要求。
第八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加强领导、组织有序、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制定、修订与发布第九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部)及其授权的机构负责。
第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制定、修订标准应当经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官方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适用与执行第十三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按照适用范围明确、应当执行、技术可操作、满足职业卫生防护实践等原则编制。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推进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各项卫生健康统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卫生健康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实行统计监督,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信息支撑。
第四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统计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卫生健康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第26卷第4期·317·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我委制定了《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26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等管理工作。
卫生部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xx〕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实施,我部对现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81年3月26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卫生标准复审;卫生标准解释;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卫生信息技术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卫生健康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法规,对各行业的卫生健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食品行业、医药行业和旅游行业三个方面,简要介绍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情况。
一、食品行业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保障食品安全是卫生健康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对于食品行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食品生产、销售、储存等方面的规定。
在食品生产环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健康教育,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同时,要求企业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依法依规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识别和选择能力。
在食品销售和储存环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商家建立健全的卫生控制措施,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同时,要求商家加强对食品包装、运输和储存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二、医药行业医药行业是与人们健康直接相关的行业,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对医药行业的监督要求非常严格。
其中,重点是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疗行为的规范。
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采购、使用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
对于医疗行为的规范,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医务人员依法提供医疗服务,不能随意开展违法医疗行为。
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信息共享,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行业旅游行业是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也是人们了解和体验不同地域文化的途径。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对旅游行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和旅游住宿设施方面。
对于旅游景区,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景区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景区环境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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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
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等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卫生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负责项目、人员、强制性标准实施评估等归口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健康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标准协调性审查、跨专业标准基础研究、重要标准的宣传培训、推荐性标准的评估、专业委员会的考核评估等综合性标准管理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卫生健康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发布的卫生健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卫生健康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计划的制定
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健康政策和方针;
(三)满足卫生健康工作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及本专业领域需求遴选年度项目建议。
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审核建议项目间的协调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需求和遴选意见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由标准协调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机构通过评审择优选取。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议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下达并公布,国家标准计划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卫生健康标准。
根据转化的内容和需求,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已经提出标准研制任务和要求,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的,可免于标准立项程序,完成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后,直接进入卫生健康标准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依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卫生健康标准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鼓励科研院所、教育机构、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起草。
多个单位参与标准起草时,主要负责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起草人。
第十九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或实验证据基础上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专家等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卫生健康标准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材料,在标准制修订计划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卫生健康标准审查、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材料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当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反馈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第二十四条标准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对标准材料的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标准报批材料
的业务审核,确保标准与相关政策协调,审核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性、公平性。
法规司负责标准报批程序的审核,复核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需要对外通报的强制性标准按照程序进行通报。
重大卫生健康标准发布前应当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再次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业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以通告形式发布并主动公开。
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外的其他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七条因卫生健康工作急需,或应对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制定标准的,由法规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共同报委领导批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
第五章卫生健康标准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健康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各业务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卫生健康标准的贯彻执行工
作,将卫生健康标准作为指导、评审、监管等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卫生健康标准评估机制,重点组织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标准实施后,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本专业标准相关的咨询提供答复,对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标准进行解释:
(一)咨询较集中的技术指标问题,需要统一说明的;
(二)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的;
(三)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解释草案,法规司进行程序审核后报委有关负责同志签发,以委发文形式发布,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卫生健康标准化需求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卫生健康领域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标准协调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健全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