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论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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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认定

从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认定

从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认定[基本案情]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自2001年开始使用专利技术生产麻虾酱,并在投放市场的产品上一直使用“海安麻虾酱”名称。

由于该产品质量优良,以及周到的售后服务,再加上公司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大量广告宣传,使得该产品在南通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和南通地区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

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7日,访公司也一直生产麻虾酱,并在生产的麻虾酱产品上使用“李堡”注册商标,该产品的瓶贴及外包装上一直使用“麻虾酱”或“李堡麻虾酱”的名称。

2004年1月,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海安县城的一些超市发现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麻虾酱产品外包装上擅自使用“海安麻虾酱”的名称进行销售,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随向法院起诉,要求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示“海安麻虾酱”字样的标贴及包装的商品,销毁现有标示“海安麻虾酱”的标贴及包装物,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诉辩观点]原告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海安麻虾酱”名称是其首先在商品上使用,且经过其大量的广告宣传,“海安麻虾酱”产品已经成为在南通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是知名商品,“海安麻虾酱”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海安麻虾酱”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海安麻虾酱”系地理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仅仅表明了商品麻虾酱的产地,不具有个体上的区分作用,凡是海安地区合法生产麻虾酱的企业,对其产品都可以使用“海安麻虾酱”的称谓对外销售。

而且,本公司的外包装设计具有显著个性,加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产品标识与原告产品包装显著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因此,本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农门”牌“海安麻虾酱”面市时间虽然不长,但在近3年中,该公司通过多种媒介,对产品作了大量的广告促销,并在海安、南通及周边地区设有较多的销售网点,使产品具有了相应的销售规模,由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质量优良而且稳定,获得政府质监部门的肯定,多家新闻报纸也都为此作出了相关报道,从而使“海安麻虾酱”在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浅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

浅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 :0 32 F 2. F 6 . ;7 2 1
文 章 编 号 :0 8— 7 X 2 0 )2— 0 7一O 10 7 7 ( 06 0 0 4 3
文献标识码 : A

商品的销售额和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情况 。三是商


知名商品的认定
品的宣传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在某种商品所作 出的
般认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名商品 , 此外 , 还要考虑该驰名商标或著
名商标所核准使用 的范围, 未在核准使用范 围内的
如果该商标是一种图形商标 , 图形可 以作为商品 该 的装潢 。因此 ,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 未注册商标与商
品特有名称 、 包装 、 装潢 等商 品标 识本来就是 一 回 事。 I ’ … 4 对未 注册商标 的保护来说 , 反不正 当 竞争是一种很重要 的保 护措施。郑成思先 生 曾指

定损害 , 应依法制止。 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
在非相同、 非类似的商品上, 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 擅 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作相同或者 近似的使用 , 造成
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的, 亦构成 不正当竞争
而言 , 更容易在事实上被多个 主体 占有 、 使用 和收
益, 从而更容易发生权利 的冲突。知名商品特有 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
我 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
将保护对象限定在知名商品上, 即一种商品只有达 到知名 的程度才对其名称 、 包装和装潢加以保护 , 这
广告宣传情况以及消费者对该商品的知悉程度。四 是商品在国际和国内权威评奖活动中的获奖情况 。
考虑到举证的难度 , 笔者认 为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 结合商品的名称 、 包装、 装潢被仿 冒的情 况, 考虑侵

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论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摘要】一般而言,产品型号由于缺乏显著性、唯一指向性以及不能形成固定的消费记忆而不能构成指明商品来源的标识。

但是,对于低压电器类商品而言,由于其型号命名是由某一机构统一管理,具体命名遵循严格的规则,使得该种产品的型号与其生产来源具有了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唯一指向性;该种商品所面向的消费者具有专业知识,习惯通过产品型号来认知产品来源;该种商品在市场上长期销售,使得其型号具备了长期的消费记忆,从而具备了指明商品来源的客观基础,因而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产品型号一、问题的提出(一)基本案情自2000年开始,保定开关厂许可原告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宝凯公司)使用第1438315号“宝凯”商标(BAOKAI拼音缩写为BK)并于2008年转让给河北宝凯公司。

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第1438315号“宝凯”商标注册证给河北宝凯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配电盘(电)、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

经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通用低压电器分会审核批准,河北宝凯公司获得了低压电器产品BKM1、BKM3、BKM3L、BKM3ZF、BKW5、BKC1系列产品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证书,并载明该产品企业产品型号的具体含义为:BK为企业代码、W为万能式断路器、M为塑料外壳是断路器、C为交流接触器、5、1、3、3L、3ZF为设计序号。

2010年,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与自己BKM1、BKW5等型号相同的“BK”系列短路器产品,其上标明品牌属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凯公司),生产厂家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原告遂公证购买被告产品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由于河北宝凯公司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享有极高的商业声誉,足以认定其为知名商品。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名称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名称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关于焦点一,《儿童文学》杂志 的名称“儿童文学”属于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 有的名称。 涉案《儿童文学》杂志自 1963 年出 版 以 来 ,一 直 将 “儿 童 文 学”作为 名 称 使 用 ,至 今 已有 逾 40 年的时间;其获奖情况及销量表明 该杂志具有很高的声誉,且十分畅 销,深受读者喜爱,故属于在图书 期刊市场上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 点在于:一、少儿社编辑、出版的 《儿童文学》 杂志的名称及其封面 和包装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二、《儿童悦读文 学》 一书是否由哈尔滨出版社出 版;三、《儿童悦读文学》一书是否 构成对《儿童文学》杂志的仿冒。
另查明,“儿童文学”及英文和 图组合商标曾为中国作家协会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为 1995 年 8 月 7 日至 2005 年 8 月 6 日。该商 标因期限届满未续展, 现已无效。
大公图书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 经营范围是公开发行的国内版书 刊和电子出版物,该公司没有取得 期刊出版许可证。
少儿社认为:《儿童悦读文学》 一书从名称、封面、包装均对《儿童 文学》杂志进行了仿冒。 该书由大 公图书公司编辑、制作,并与哈尔 滨出版社合作出版。 大公图书公 司、百味斋书刊公司、周红妩均销 售了上述图书,四被告的上述行为 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儿童悦读 文学》一书由其出版、发行,构成了 不正当竞争。 故请求法院判令四被 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连带赔偿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及 为 制 止 侵 权 支出的合理费用 20 万元。
百味斋书刊公司和周红妩销 售的涉案图书均由大公图书公司 提供。 大公图书公司称《儿童悦读 文学》 一书系该公司自行编辑、策 划,由哈尔滨出版社出版后委托其 发行,并就此提交了加盖有“哈尔 滨出版社印刷专用章”的印刷委托 书、发行证明等材料。 但上述印刷 委托书上没有所在地新闻出版局 及印刷企业的盖章。 哈尔滨出版社 则表示大公图书公司提交的上述 证据上的公章系伪造。 为此,哈尔 滨出版社提交了三份该社在黑龙 江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印刷委托 书。 经比对,该委托书上的印章与 大公图书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上 的印章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探析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探析

该删掉 的 , 而应 对 该商 品加 以 限制 。 限制 的 因素 即” 商标” 而不 是其
它 因素 。 二 、 有 的名称 、 装 、 特 包 装潢 的认 定标 准 对 一般 的商 品其 保护 范 围仅 限于 在保 护期 的商标 , 其名 对 称、 装、 包 装潢 是 不受 到保 护 的 。根 据 《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 规定 , 的 对 ” 名商 品” 知 的保 护 范 围却扩 大到 其特 有 的名称 、 装 、 包 装潢 。一 方 面是 因 为名称 、 装 、 潢 是 附着在 知名 商 品上 。另一 方面 是因 包 装 为 是” 有 ” 特 有” 名 思义 就代 表稳 定 、 特 。” 顾 特色 、 到一 定的 区分 起 功 能 。依 据 《 关于 禁止 仿 冒知 名商 品特 有 的名称 、 装 、 潢 的不 包 装 正 当竞争 行 为的若 干规 定》 3 第 2 和第 4条第 2 的规定 , 第 条 款 款 ” 特有 ” 指 商品 名称 、 是 包装 、 装潢 非 为相 关商 品所 通用 , 并具 有显 著 的 区别性 特 征 : 有 的商 品名 称 、 装 、 特 包 装潢 应当 依照 使用在 先 的 原则 予 以认定 。 北京 高 院的 《 解答》 为: 名商 品特有 名称 、 认 知 包装 、 装潢 中的” 有 ” 特 是指 经营 者单独 使用或 授权他 人单 独使用 , 并能够 与其他 经 营者 的 同类 商品相 区别 的名称 、 包装 、 潢 。 过 以上 两 装 通 项 规 定 , 个 人认 为” 有 ” 体现 以下 特 点: 我 特 应 ( ) 著性 。这 也是 ” 有 ” 一 显 特 的最 核心 的特 点 。如 果商 品的 名 称、 包装 、 装潢 不具 有 显著性 这 个特 点 , 么就 沦为 商 品的通 用 名 那 称 ,通 用 的与商 品 具有 极其 密切 联系 的包 装和 装潢 。虽 然我 国商 标 法也 规 定 , 于一 些 不具有 显 著性 的标 志 , 描述 性标 志 、 用 对 如 通 名称 通 过使 用可 以获 得 显著 性 , 么这 些 获得 显著 性的通 用 名称 那 是 否和特 有 的名 称具 有 一致 性 。我 个人 认为 是不 一致 的 。这主 要 在于 ” 有 ” 特 的第二 个特 点 。 ( ) 创性 并单 独 使用 。一般 的通 用名 称在 使用之 前 是具 有 二 首 首创 性 , 但是 不 具有 单独 使用 性 。 属 于人类 的 公共财 产 , 它 属于 公 共领 域 , 何 人都 可 以无偿 使用 。虽然 我 国 《 任 商标 法》规定 通用 名 称 通 过使 用 可 以获得 显著 性 ,但这 在现 实生活 中没有先 例 。而 且 美 国的 《 标法 》 仅仅 规定描 述性 标志 通过 长期 使用可 获 得显 著 商 也 性 , 未对 通用 名称 加 以说 明 。因此 , 并 通用 名称 是不 具有 单独 适用 性, 并且 也 不存 在获 得显 著性 的通用 名 称 , 因此 其和 特有 的 名称 是 不 一致 的。另外 , 里 的单独 使 用是 自己使 用 , 这 或授 权他 人许 可使 用 , 且在 使用 中注 意对 特 有名 称进 行有 效 、 并 正确 的使用 , 并及 时 进 行维 护 ,以 防沦 为通 用名称 。特 有 的包 装和 装潢 也应保 持其 特 色, 以防进 入公 有领 域 。 ( ) 用对 象 是具 体商 品而 不是某 类 商 品。如 果说某 一特 有 - 适 名称 、 装 、 包 装潢 用于 数个 同类 商 品上 , 就得 对数 个 同类商 品是 否 知 名商 品作 出认 定 , 在 实践 中难 以操 作 。另一方 面 , 有 名称 之 这 特 所 以” 特有 ”就 有 区分功 能, , 类似 于商标 , 而数 个 同类 商品使 用 同一 名称 、 包装 和 装潢 , 不能 体现 出特 有 。所 以商 品的特 有名称 、 就 包 装和装 潢 是某 一经 营 者 的某 一 特定 商品 所特 有 。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个商品要取知名商品的称号除了要有过硬的产品质量外,还需要者⼤量的⼴告宣传与推⼴。

企业要花费⼤量的⼴告开销,但如果能成为知名商品对商品的销量是有很⼤帮助的,那么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相关商品所通⽤,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便携带、储运⽽使⽤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字、图案、⾊彩及其排列组合。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有何区别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的。

商品的通⽤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权:判断通⽤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业标准以及专业⼯具书、辞典中已经列⼊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名称,⽽且对于已为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的表⽰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名称。

⽽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产者经营者在其⽣产、制造、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摘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仍然难以做到量化认定和客观评价。

对知名商品的判断毕竟是个案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不可绝对的以某一标准来确定。

关键词:知名商品认定标准认定一、“知名商品”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了“知名商品”的概念,但是并未明确界定其内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认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二、“知名商品”认定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甩法律若干问面的解释)第1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看待这些认定标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标准均是客观标准,这些标准是认定知名商品的必要条件,对原告所举证据。

应严格把握只有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

对原告举证不充分的,可径直驳回诉讼请求。

不必再进一步考虑原告的主观意图以及市场混淆等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些认定标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它们是构成如名商品的充分条件,对这些标准进行综台分析,整体把握。

同时还要结合被告的主观意图以及市场混淆问题,最终才能确定是否是知名商品,法院对知名商昱的判断。

随着从认定到举证认定的世展。

知名商品的证明标准似乎也越来越严。

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趋势,即原告无须对商品知名度进行举证到对知名商品的举证设置过高门槛,人大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1.商品的声誉情况。

商品的知名度高低是相对于一定的消费群体而言的。

因此,商品在特定的消费群体中是否具有良好声誉,是判断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一个重要标准。

具体来说,商品所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商品质量、消费群体评价、商品获奖等情况,均是反映商品声誉状况的重要因素。

商品的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应当是该商品在相应范围内获得良好声誉的一个具体体现。

商品被评为名优产品或者获得较为权威、可靠的某些奖项,也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该商品在某一领域的声誉情况。

2.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情况。

开展商品广告宣传活动是提高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方式。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者会采用越来越多的营销策略,并为此投入大量广告宣传活动资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广大消费者知晓其商品、购买其商品。

反过来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其经营者一般也都经历了广泛开展商品广告宣传活动的阶段,普遍有长期、大量的商品广告宣传资金投入。

因此,一种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多少,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商品的知名度高低;将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多少作为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一个判断标准,自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3.商品销售情况。

商品销售情况涉及销售时间、销售地域、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等。

一种商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地域广、销售数量多、市场占有率高,自然会拥有相对较高的知名度。

但如果有一个好的广告创意,或者经营者巧妙利用了某个难得的机会开展宣传,也会在较短时间内明显增加商品销售数量、扩大商品销售地域,从而迅速提高商品知名度。

4.在市场上被仿冒的情况。

商品的知名度越高,竞争优势越明显,被不法经营者仿冒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同时,仿冒行为一般还会产生连锁效应——当一个实施仿冒商品行为的经营者从仿冒行为中非法获取利润后,不少经营者就会跟进,纷纷仿冒同一种商品。

因此,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被仿冒的情况,有时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该商品的知名度情况。

但是,这里也不能排除一种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造成该商品被仿冒的假象,以争取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可能。

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一)

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一)

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一)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老干妈”)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而尘埃落定。

但是由于该案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损害赔偿的计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权利与利益的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使得该案显得尤为复杂。

该案的关键所在还是在于权利冲突的问题。

此案的权利冲突涉及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冲突,还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

但是由于此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因此,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不是其他两种权利的冲突。

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成功的,没有过多纠缠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考虑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从而认定其是否享有的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益。

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考虑湖南老干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抗辩事由,但是通过简明扼要的阐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本案中许多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二审法院恰当地把握住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衡量及公平的问题,很好地解决了本案的处理。

现就有关问题评述如下: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

在本案中,贵州老干妈提起诉讼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而法院也正是引用这一条作为实体法上的依据作出相应的判决。

因此对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就成为本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的重要前提。

在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由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通过注册公示于众受到法定保护的权利,因此法律并不保护所有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只是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这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对于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的修改和完善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的修改和完善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的修改和完善张伟君内容提要: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征求意见中的《修订草案》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 称包装装潢”条款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应改变长期以来在该规定中将“知名商品”和“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潰”并列为两个不同要件的错误做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知名 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防止可能对商品来源的“造成混淆”,同时也应该制止 那些导致损害或利用未注册知名商业标识的商业声誉或减弱其显著特征的行为。

关键词:仿冒未注册商业标识混淆商誉淡化Abstract: Regar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6unique name,package or appearance of goods with reputation55clause(passing ofl^ under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China and the related revised draft, the paper suggests to reform the long-standing juxtaposition of‘"well-known commodity”and‘<unique name,package or appearance of goods”as two different legal requirements,meanwhile it should be clarified that the purpose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protection against passing off is twofold:first,it ensures that consumers are not misled as to the source of goods;second,it protects the goodwill of their goods.A third party shall also be prohibited from using an unregistered trade mark which has a reputation if the use of the mark takes unfair advantage of,or is detrimental to,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or the reputation of t he mark.KeyWords: passing-off;unregistered mark;confusion;goodwill;dilution一.从《修订草案(送审稿)》到《修关于“知名商品,,竊挪变化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在24年后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朱理——最高法院裁定吉林文史出版社诉华文出版社图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案情吉林文史出版社自20xx年取得美国作者约翰·格雷博士授权,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独家出版其作品,中文名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该书封面以两张大幅男人、女人头像图片为背景,图片为黑白色,封面整体呈现蓝绿色。

封面中间是中文书名,封面顶端是宣传语,中文书名的左上角是美术体的英文书名,中文书名的正下方是“全球最畅销图书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的宣传语。

该书封底呈黑绿色,上部以美术体标示英文书名,中间是宣传语,然后依次引用有关外文报刊对本书的评论。

20xx年、20xx年、20xx年在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各地书店畅销书排序中,本案图书均榜上有名且销量较大。

华文出版社于20xx年1月出版翟文明编着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一书。

该书封面上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字体显着突出,“大全集”字体相对较小。

该书封面在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非常接近。

同年7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在长春联合图书城购买华文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两本。

吉林文史出版社以华文出版社侵犯其本案图书着作权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文出版社未侵犯吉林文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华文出版社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近似的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作者:黄淮男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21年第11期【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11-0172-030 前言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创新的时代。

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要想实现长期的发展,需要适应时代的主题,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不断提高企业在业界的竞争力,用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正日益完善,但是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却规定模糊[1]。

法律的诸多漏洞与空白导致目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现象屡屡发生,故深入研究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概述入手,认真研究其认定要件并结合当下立法缺陷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1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财产属性财产应该可以创造一定的经济利益且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够为人类支配和掌控。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客观上具有无形财产属性。

通过对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可支配性特征的分析,结合知名商品包含的特有标识等特征可以总结概括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具有如下3点财产属性:其一,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必须具备财产价值且能够为经营者创造利益;其二,知名商品特有标识需具备稀缺性;其三,知名商品特有标识应当为人力掌控和支配。

2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需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判定。

2.1 确认商品知名度《有关禁止品牌名、包装及装饰不正当竞争的规则的解释》将“品牌产品”即知名商品一词解释为市场上广为人知的商品。

这一行政解释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上都具有较高的影响,其商品在市场中的知名程度系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前置性条件。

所以,确认商品的知名度是要消费者一看到商品名称就能联想到某种商品[2]。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件我们可以知道,知名商品应该具备的客观条件为“在我国境内或者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明的商品”。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人们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是因为商品本身具备的功能和价值,更是因为商品背后的品牌、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所代表的品牌形象。

这些元素统称为商品的认定属性,也是商品经过品牌建设、推广和宣传后建立的品牌价值,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忠诚度。

在浩如烟海的商品中,有一些商品以其独特的认定属性而脱颖而出,成为了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中广泛知晓、受到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商品。

知名商品的形成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和品牌营销的努力。

在消费者需求相对简单和有限的早期市场,知名商品可以通过口碑传播和实物展示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

而在今天的市场中,知名商品则需要更加全面和多维度的品牌建设和宣传,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和喜欢,从而提高商品的市场销售量和品牌效益。

以下就列举几款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进行认定。

1、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碳酸饮料,由可口可乐公司于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创立。

该公司始终坚持“美好和快乐”的品牌宗旨,不断创新改进饮料口味和包装形式,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青睐。

可口可乐的特有名称和包装已经成为品牌的标志。

其名称源于可口、令人难忘、讨喜的味道和可乐、挥舞、享乐的品牌形象。

其包装设计简约大方,既保留了品牌标志性的红白色调和曲线形状,又加入了流线型的造型和二维码等时尚元素,以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可口可乐在产品推广方面也采取创意无限的策略,例如与影片《复仇者联盟》合作,将电影角色印在瓶盖上,吸引了大量粉丝的关注和购买。

2、iPhoneiPhone是苹果公司开发的手机产品,自2007年问世以来,一直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

其特有名称和品牌定位是苹果公司对手机的重新定义和升级,强调智能化、简约化、体验化、个性化的理念,使其成为了时尚文化的象征。

其包装设计与苹果公司一贯的简约风格一脉相承,搭配上黑白色调和金属材质的精致质感,彰显出高档、时尚和科技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红盾】渴望蓝天一、知名商品的概念知名商品是一个法律概念,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第3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7〕2号),对知名商品的概念有同样的解释。

二、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取得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区别同业竞争者,并通过市场运作,使商品变得知名,被相关公众认可,在市场上相对畅销,给经营者带来相当的利润,相同或类似经营者擅自使用与该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购买者误认,构成擅自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先使用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因此,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靠申请行政或司法保护时依法认定的。

在申请认定保护之前,也许该商品事实上已知名,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事实上也已知名,但必须靠申请保护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知名。

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性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表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经营者商品的品质和信誉。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后,所依附的商品也会变得知名,会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在购买者的心目中,商品的美誉度、信誉度已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密不可分,购买者面对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就会和经营者产生联想,认定就是经营者的商品。

因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能更好地区别同业竞争者,更有利于相关公众进行消费识别。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研究——“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解析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研究——“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解析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研究86《中国外资》 2018年第5期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中国外资Issue5 2018案件分析我国法院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思路主要是“知名+特有”,即先判断该商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保护的根本原因是经过使用而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因此,“知名”是其受保护的重要门槛。

下一步判断商品名称是否构成“特有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而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在2007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了“知名商品”的客观要件。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根据该定义,知名商品应该为相关公众知悉,即该商品在所处特定市场对应的现实或潜在消费者中享有知名度。

同时,要求该商品在中国境内有知名度,在国际上已经知名的商品,仍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这种“知名度”通常也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具体的客观要件,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影响程度从大到小依次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商品获得的奖项和荣誉、销售时间、销售地区、商品作为知名商品受过保护的情况。

对于“特有名称”的判断,《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

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

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丁茂中: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的知名度对经营者来讲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护知名商品。

我国先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知名商品。

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对知名商品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完善,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这有待于我们去发现与解决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知名商品知名度消费者市场占有率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不惜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采取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这不仅严重的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扰扰了市场正常的发展秩序。

为了制止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仿冒行为,保护知名商品,国家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建立了3.15日等。

这些措施有力的打击了市场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中国品牌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对知名商品的认定这一领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如果我们不能深刻的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其必然会影响我国市场秩序进一步的发展。

一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上的模糊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一条规定突出了我们对知名商品的保护。

大家知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是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无形财产,它对经营者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各个经营者都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提升和扩大自己商品的知名度。

然而,在利益的驱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仿冒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它导致了生产与消费秩序的混乱,严重的扭曲了社会分配正义原则。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怎样的知名商品就是具有⽐较⼤知名度的商品,这些商品⼀般是通过⼚商⼤⼒的⼴告宣传才能成不知名商品的,知名商品也是很多制假者主要制假的主要对象,那么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怎样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部分予以保护,知名商品的认定并⾮易事,它必须经相关机构的认定,才能得到保护。

⼀、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是⼀个⼗分概括性的概念,并没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知名商品的特点作以下⼏点归纳:(⼀)指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商品特有的知名度的判断基准是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产⽣的过程通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产、销售或者其他相关经营活动。

当然,在国外的知名情况可作为认定国内知名的参考因素。

(⼆)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对相关公众的界定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即指相关消费者和与经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相关公众是指在⼀定区域范围内的,并不要求在整个市场内或全部⼈群中都达到知名的程度。

然⽽这也只是⼀个概念,相关部分⼈如何量化是⽐较难的,需要法官和⾏政执法⼈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裁量。

⼆、知名商品的认定⽅式从法律意义上说,知名商品的认定⽅式归根结底就是推定认定和举证认定。

(⼀)推定认定推定知名即只要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擅⾃使⽤或者近似使⽤,就推定其具有知名度。

反推原则虽然简单易⾏,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有些⾮知名商品因其名称悦⽿或包装美观⽽遭仿冒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基本不采⽤推定⽅式。

(⼆)举证认定举证证明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知名需要举证,⼈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判断。

知名商品的认定

知名商品的认定

知名商品的认定在现实生活中认定一个具有多年历史,在某一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或必须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是不成问题的,也易于被消费者及各方面所接受。

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在现实生活中认定一个具有多年历史,在某一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或必须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是不成问题的,也易于被消费者及各方面所接受。

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常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

如《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一)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二)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四)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又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的,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从以上规定我们看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不明确,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受一定限制,但作出一定有益探索。

在具体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各种规定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使相对概括的规定达到进一步明确的目的。

人民法院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相关判决表明了对知名商品认定的观点,如: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反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认为,“哈啤”是该商品的特有名称,而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啤酒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销售,给其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哈啤”及赔偿相关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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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论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的完善
【中文摘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及做法。

这影响到法律公正的品格,而且使市场主体不能得到有效的指引并进而确定自身行为的预期。

本文从三个案例引入,探讨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定义及其司法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对现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改进的意见。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大部分。

第一章,从三个典型的案例分析入手,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定标准困难的问题,科学界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问题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第二章,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研究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知名度和特有程度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考量尺度不一,难以有效指导法律实务的弊端。

第三章,立足国际公约和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上对比分析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立法和实践的认定,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适用范围、认定混淆、误认的范围等方面寻找出相关可供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制度,必须完善相关的立法,明确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不断完善认定的程序等建议;进一步提出了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防止名称淡化的建议。

【英文摘要】There have been specific provisions on specific names of famous commodities i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China.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different ideas and practices about the identification of specific names of famous commodities, which prejudices the nature of fairness of law and makes it unclear for market subjects to decide its future acts due to lack of effective guidance. Through introduction of three cases, this article probes into the definition and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of specific names of famous commodities and proposes improvement fo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four parts of this article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part and conclusion part.Chapter I, from the analysis of three typical cases,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re is lack of standards,which is meaningful to guide the enforcement of law,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specific names of famous commodities applying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Chapter II, from the aspect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 analyze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in different standards and shallow reasoning for identification of specific names of famous commodities.Chapter III, based o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and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regarding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specific names of famous commodities, the author tries to find
experiences mainly concerning the patterns against passing-off, scope of protection and discretion, which could be used for reference.Chapter IV,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identification
of specific names of famous commodities in China, the author emphasis that we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specify standards and condition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clarify the procedure for identification as well.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英文关键词】famous commodities specific names unfair competition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目录】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
4-6ABSTRACT6-7第一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价值与
认定标准10-21一、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10-15(一)
典型案件及其类型化分析10-13(二)案件引发的思考
13-15二、维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制度的价值15-17
(一)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升法律的可预测性15
(二)公正处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15-16(三)维护正常、
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16(四)保护经营者的特殊无形财产权
益16-17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界定及认定标准
17-21(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概念17(二)知
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其他名称之区别17-18(三)知名商品特
有名称的认定标准18-21第二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中的问题21-28一、法律规定中的问题21-23(一)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问题21-22(二)《商标法》适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问题22(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的问题22(四)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问题22-23
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问题23-25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25-28(一)知名度的认定26-27(二)“特有”程度的认定27-28第三章国际公约及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28-31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28-29(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8(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28-29二、外国相关制度对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制度的启示29-31(一)适用范围不限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29-30(二)扩大了混淆和误认判断标准
30-31第四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标准之完善
31-48一、从立法层面明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定义
31-32二、明确商品构成“知名”的具体条件32-36
(一)地域性和范围的认定32-34(二)公众认定
34-35(三)知名度认定35-36三、完善“特有”商品名称的判断标准36-39(一)首创且单独使用36-37(二)非通用商品名称37(三)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37-38(四)排除性认定38-39四、混淆、误认与相同、近似的判定标准39-40(一)完善混淆、误认的认定标
准39(二)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39-40
五、完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的规则40-48(一)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定义40-41(二)立法中应当明确认定知名商品的步骤41-45(三)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名称淡化45-48结论48-50参考文献
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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