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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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着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着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是当前社会中经济运行的基础,而实践中不少公司在商业活动之中会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究竟哪些行为是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假冒、仿冒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打假对策

假冒、仿冒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打假对策

假冒、仿冒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打假对策金航母;刘铁;邓泽敏【摘要】@@ 假冒、仿冒行为总称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假冒、仿冒行为,通常被认作属于同一性质的制作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而实际上二者有所不同.假冒主要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期刊名称】《家电科技》【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2页(P48-49)【作者】金航母;刘铁;邓泽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假冒、仿冒行为总称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通常被认作属于同一性质的制作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而实际上二者有所不同。

假冒主要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概述假冒、仿冒行为总称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假冒主要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行为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下面通过几个实例说明这两种行为外在表现形式上的不同处:图1的豆浆机广告中,商品品牌为九阳豆浆机,其商标名称及英文拼写也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九阳”商标名称相同,而厂家确是“山东九阳电器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既不是改制后的山东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九阳公司的前身“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其产品外观及型号也和九阳豆浆机正品有很多不同。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试题及答案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试题及答案

反垄断执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课后练习)一. 单选题(共10题)1. 下列关于商品可替代性的分析中,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两个产品具有的物理性能相差很大,以至于它们实际上不具有相同的使用目的,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彼此具有可替代性。

B.如果同一市场上的两种商品是相互可替代的,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势不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价格。

C.需求的交叉弹性越高就越容易显示供应者处于支配地位。

D.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对于商品可替代性分析没有影响。

★标准答案:A2. 下面有关相关市场界定的意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相关市场的界定不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但它是建立和实施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

B.相关市场界定的内容通常蕴含在反垄断法的各主要制度之中,并成为反垄断执法中的基础性工作。

C.通过相关市场的界定,能够知晓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进而判断涉嫌违法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行使或者将来可能行使其市场力量,使其行为具有或者产生限制竞争的违法性效果。

D.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分析的起点,其具体的分析方法是由反垄断法来直接规定的。

★标准答案:D3. 在对羽绒服、电风扇等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的商品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考虑相关市场时应充分考虑()A.技术性因素B.时间性因素C.周期性因素★标准答案:B4. 在界定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存在争议等复杂情况下,可以借助()来进行分析。

A.市场分析测试B.假定垄断者测试C.实证分析方法D.Redux模型评估★标准答案:B5. 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包括()A.运输成本和产品特性B.产品价格C.消费者偏好D.产品的创新程度★标准答案:D6. 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假定垄断者测试是指当一种商品进行了一个数目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价格上涨时,客户是否愿意转向购买可以得到的其他替代品。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两者便归入同一市场。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陈奎;行鹏英【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4页(P36-39)【作者】陈奎;行鹏英【作者单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实践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案件较为多见,比如红罐凉茶之争,哈啤、小肥羊的名称保护之争等等。

本人近期办理的统一“海之言”遭遇侵权案,即是因海之言产品广受市场欢迎与认可,其名称、包装、装潢屡次遭遇仿冒。

那么在该类仿冒案件中,怎样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下结合统一“海之言”案件,分上中下三篇逐一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能受到保护,前提是该商品是知名商品。

因此,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来解决仿冒商品问题,首要问题是认定是不是知名商品。

如果不是,则难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什么是知名商品,认定为知名商品应当把握什么要件?(一)知名商品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进一步对“知名商品”进行了定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2022年不正当竞争案例

2022年不正当竞争案例

2022年不正当竞争案例一、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事实:包装、装潢主要特征相同。

争议焦点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在国外的知名程度是否应延伸至国内及如何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在中国大陆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时间;2、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3、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

终审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我国与意大利共和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遇有我国法律与上述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已在特定市场销售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品。

对商品的知名状况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在国内外特定市场的知名度综合判定,不能理解为仅指在中国大陆知名的商品。

查上诉人费列罗公司为专业生产巧克力食品的国际知名企业,此系该行业公知的事实。

根据费列罗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可以认定其生产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前,已经在巧克力市场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该产品自1984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公开销售,在当时中国市场上,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视觉特征和效果。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题要点:第一,经济法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看,则国家调节实际上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是一种社会性法,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㈡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和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他社会效益环境影响;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4. 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三国家的能动反应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①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控制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和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㈣只有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 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着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⑴,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⑵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的作用;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10、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11、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试述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义务;P202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⑦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⒅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㈡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②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③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④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⑤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中1.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答题要点:1煤气公司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某市百货公司在装饰大门时,制作了酷似美国迪斯尼米老鼠的大型电动米老鼠塑像,手托商品招揽顾客,一时轰动全城,顾客盈门;这一问题立即引起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注意,责令百货公司立即拆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百货公司负责;试分析:本案中工商部门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法律调整的范围;答题要点:1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期中3、江西某县某厂假冒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试分析: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调整;答题要点: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规定的某厂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具体地说,是市场管理关系;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下形成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某厂应对其违法国家经济调节行为承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接受罚款或停止侵害等经济法律的责任;4、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答题要点: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2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2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274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0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结束——。

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着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着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公平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效益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优先适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适用以下法律:(1)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法是解决商标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补充作用。

(3)合同法:合同法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辅助作用。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1. 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关键。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商标侵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侵权责任的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4)公开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经营者违反第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应按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基本规则,它着眼于解决市场竞争中的共性问题,是各行各业、各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中均应遵守的共同规范。

由于其它有关的市场立法也在相关的领域中涉及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特别是欺骗性的市场交易行为,本法的规定有与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发生竞合的问题,因此,本条在对欺骗**易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作了两种原则不同的处理。

一是本法规定的欺骗**易行为与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发生竞合,其它有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转致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处罚;二是其它法律没有规定的,本条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商标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是市场经济机制的固有原则或特殊规则,它也服务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并且处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的地位,它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朱理——最高法院裁定吉林文史出版社诉华文出版社图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案情吉林文史出版社自20xx年取得美国作者约翰·格雷博士授权,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独家出版其作品,中文名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该书封面以两张大幅男人、女人头像图片为背景,图片为黑白色,封面整体呈现蓝绿色。

封面中间是中文书名,封面顶端是宣传语,中文书名的左上角是美术体的英文书名,中文书名的正下方是“全球最畅销图书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的宣传语。

该书封底呈黑绿色,上部以美术体标示英文书名,中间是宣传语,然后依次引用有关外文报刊对本书的评论。

20xx年、20xx年、20xx年在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各地书店畅销书排序中,本案图书均榜上有名且销量较大。

华文出版社于20xx年1月出版翟文明编着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一书。

该书封面上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字体显着突出,“大全集”字体相对较小。

该书封面在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非常接近。

同年7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在长春联合图书城购买华文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两本。

吉林文史出版社以华文出版社侵犯其本案图书着作权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文出版社未侵犯吉林文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华文出版社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近似的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权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万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住处和经营信息。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依据及方法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依据及方法
2、对抗性分析: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包装、装潢,了解其在市场上的表现和 认知度。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其他竞争对手已经使用了与申请保护的包装、 装潢近似的图案、色彩等元素,而这些元素又未能在市场上形成较高知名度和独 特性,那么申请保护的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三、认定方法
3、考虑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在认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时,需要 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如果申请保护的包装、装潢已 经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高的识别度, 那么其特有性就更容易得到认可。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的保护问题探讨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名商品在消费者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们独特 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元素,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也反映了产品的品质和市 场竞争力。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问题,旨 在强调维护其独特性和价值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并且与该知名商品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作 为该知名商品生产商的原告享有该包装装潢的独占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包 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总的来说,这个案件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对于知名商 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认识和保护的态度。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在加强特有名称的保护方面,企业需要及早注册商标,确保特有名称受到法 律保护。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的违法行为。
包装的保护
包装的保护
包装是消费者对商品的第一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独特的包装设计可以增加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独具特 色的包装,以下措施值得:

执业药师《药品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

执业药师《药品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

执业药师《药品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2017年执业药师《药品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导语: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试题吧。

一、A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核发部门是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下列关于处方药发布媒体的限制,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B、可以在指定的未成年人出版物发布C、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D、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3、国产药品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应A、在发布前应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备案B、在发布前应经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C、在发布前无需审查和备案D、在发布前需要在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4、以下关于药品广告的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A、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药品广告中可以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B、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也必须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C、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D、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5、无需审查可以在大众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是A、仅宣传处方药药品名称的B、仅宣传处方药通用名称的C、仅宣传处方药商品名称的D、仅宣传非处方药药品名称的6、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7、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8、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9、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10、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1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1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1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为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14、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属于A、限制竞争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混淆行为15、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A、1000元B、3000元C、5000元D、1万元16、某药店在销售某感冒药时,虚高定价,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以下哪项权利A、安全保障权B、公平交易权C、自主选择权D、获取赔偿权17、经营者的义务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保障。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综合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试题汇编【2012年-2022年网友回忆版】(二)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综合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试题汇编【2012年-2022年网友回忆版】(二)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综合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试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网友回忆版】 (二)1、单选题如果工作场所潮湿,为避免触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人应_____。

A : 站在梯子上操作B : 切断电源操作C : 穿防静电鞋操作D : 站在绝缘胶板上操作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电工安全用具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和非绝缘安全用具两种。

绝缘安全用具用来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带电体。

其中凡是绝缘强度能够承受设备的运行电压且可以直接接触带电部分的工具称为基本安全用具。

高压基本安全用具有:高压绝缘棒、高压验电器、绝缘夹钳等。

低压基本安全用具有:绝缘手套、装有绝缘柄的工具、验电笔、钳形电表等。

高压辅助安全用具有:绝缘鞋、绝缘垫、绝缘站台等。

非绝缘安全用具是保证检修安全用的,如携带型接地线、可移动遮栏、标志牌、护目镜和一些登高作业工具。

如果工作场所潮湿,为避免触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人应站在绝缘胶板上操作。

故本题选 D 项。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判断题洋务运动秉承“中体西用”思想,是统治阶级的自救运动。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判断题请示的目的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请示理由是否充分、有力、令人信服。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解析:请示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取决于请示理由是否充分、有力、令人信服。

故本题判断正确。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既对社会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又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从哲学上分析,体现了_____。

A :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B : 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C : 矛盾普遍性的观点D : 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观点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 答案解释:B。

解析:本题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又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这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这正好在哲学上体现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

论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认定和救济途径

论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认定和救济途径
复杂 , 需要对 以下几 个法律 问题作 分析和 探讨 : 。 如何认 定原 告的 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应当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2 商 品属 于 知名 商品 , 原 告需要提 供哪 些证据 ?0 知名 商 品的特有 项规 定 的“ 知 名商 品” 。 人 民法 院认 定 知名商 品 , 应 当考虑 该商 品 包装、 装潢 的认 定原 则有哪 些 ?。 我 国对于 侵犯 知名 商 品包 装装 的销售 时 间, 销售 区域 , 销 售额 和销售对 象 , 进行 任何宣传 的持 续
( 三) 如何认定仿 冒的程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 导致误认或者
{ I } I J 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法律经纬
论侵犯知名商品 包装装 潢权的 认定和 救济 途径
李健 明
摘 要 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 了擅 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 , 包装, 装潢, 造成和他人 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
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如何认定特有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本文结合 行政 及 司法 实践案例 简述 认定 的要件 和基 本原 则 。 关键词 不正 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包装装潢 。 。
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这个规定清楚地说明
构 成 仿 冒的三个 要件 : 第一, 被 仿 冒的商 品是 知名 商品 ; 第二, 被 潢 仿 冒的是该 知名 商 品特 有 的名称 , 包 装和 装潢 , 如果不 是该 知 名
( 二) 如何认定被仿 冒的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和装
潢权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时间 , 程 度和地 域 范围 , 作 为知 名商品受保 护的情 况等 因素 , 进行

经济法学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济法学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济法学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市场混淆行为犹如一颗“毒瘤”,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为了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市场混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某些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故意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误认,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其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市场混淆行为。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搭上知名品牌的“顺风车”,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伪装成知名品牌的产品,以误导消费者购买。

其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比如,某款饮料因其独特的包装设计而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其他厂家可能会模仿其包装,试图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款产品。

其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有些不良企业直接冒用其他知名企业的名称,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那家知名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

其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市场混淆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会因为误认而购买到不符合期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浪费了金钱,还可能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可能会因为市场混淆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遭受经济损失,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

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市场混淆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制市场混淆行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同时,对于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等。

商品名称法律规定(3篇)

商品名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名称是商品的重要标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商品的销售、消费者的购买以及企业的市场竞争。

在我国,商品名称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商品名称的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商品名称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商品名称的定义、法律性质、使用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商品名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名称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商品名称包括商品通用名称、商品特定名称、商品品牌名称等。

其中,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对某一类商品或服务具有普遍意义的名称;商品特定名称是指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中具有独特特征的名称;商品品牌名称是指企业为区分自己商品或服务而注册的名称。

三、商品名称的法律性质商品名称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商标性:商品名称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2. 专用性:商品名称的使用具有专属性,即只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才能在市场上使用,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3. 侵权性: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 合同性:商品名称的使用涉及合同关系,如企业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四、商品名称的使用规范1. 符合法律法规:商品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2.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商品名称应当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

3.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商品名称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等合法权益。

4. 具有显著特征:商品名称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5. 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商品名称的使用不得夸大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6. 不得使用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使用通用名称,以免造成市场混淆。

五、商品名称的法律责任1. 商标侵权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

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

2018年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2)距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剩下两个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已经投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说到备考,真题的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竞争法》练习题(2)供大家复习备考。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1.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仿冒其"相国酒"的特有名称和装潢,拟诉请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甲公司应当举证的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相国酒"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相国酒"是甲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其装潢具有显着特征C.乙公司的"相国酒"名称和装潢与甲公司的混同,导致混淆D.乙公司的仿冒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答案】ABCD【考点】混淆行为【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由此可知,构成侵犯知名商品要件有:(1)被仿冒的产品是知名产品;(2)被仿冒的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3)仿冒的程度导致消费者混同。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以上三个要件即ABC项都应由主张者甲公司举证证明。

甲公司主张赔偿,自然应当证明因为乙公司的仿冒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D项也应由甲公司举证证明。

12.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

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

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

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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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九条将经营者“ 明知或应知” 包括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等行为纳入规章调整的范围, 有知名商品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蔓延。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 对一些延伸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对企业独特的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整体营业形象作模仿使用等,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解决这方面的根本问题, 《解释》第三条弥补了法律的缺陷, 规定“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装潢’”。进而为更有效地规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的规定,知名商品的认定机关应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是判定知名商品的重要标准。在认定知名商品时, 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情况统筹考虑: 1. 商品的销售方面, 包括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 销售量和销售对象等; 2.商品的宣传方面, 包括宣传的形式, 宣传的投入, 宣传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品的保护方面, 作为知名商品受到保护的形式和内容、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结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个方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是否相近, 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会发生误认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三、“擅自使用”的界定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对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其他企业在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前提下, 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或者用于商品的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均构成“擅自使用”。关于地域性使用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不同地域范围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 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善意使用, 必须以在后使用者证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 且两者分别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为原则。当在后使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足以使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时, 法律支持“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 由此产生辨别商品显著性特征的效果。
二、显著性特征的认定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非相关商品通用且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是否能引起一般购买者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是衡量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构成的重要依据。我国采取“使用在先” 的原则对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认定。《解释》第二条列举了四种不认定为显著性特征的情形: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 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3.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述1、2、4 项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第3 项情形涉及功能性不宜排他使用, 因而不能获得特有性保护)。同时还规定,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或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称行为人) 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 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外观仿冒行为, 随着现代高科技手段被不法利用, 其仿真程度极易造成公众视觉判断上的错误。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性, 主要动机在于利用知名商品的地位和影响力, 达到销售自己产品, 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二) 行为对象的特定性, 即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包括知名商品独有的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品名称; 为识别商品以及便于携带、储运、保管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或容器( 包装) ;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只要行为人符合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之一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即具备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四) 行为后果的误导性, 足以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主要表现为:
1. 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包括误以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2.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最终结果, 掩盖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也会由此受到不利影响, 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 因此必须依法制止。在执法实践中, 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 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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