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产争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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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产争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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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搬家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但是我们不可以只是关注搬家,我们还得知道一些搬家之外的事情,今天要讲的就是案例:房产争议(1)
原告杜甲和杜乙以及被告杜丙、第三人杜丁、杜戊系同胞兄妹,同是海南省文昌某渔村人。

杜丙自幼身有残疾。

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戊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和被告杜丙、原告杜甲和杜乙以及第三入杜丁在一起生活。

1984年,杜戊以700元价款买下了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

1986年,杜戊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丙,家庭成员为五口入。

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丙家庭成员杨某、杜甲、杜乙、杜丁。

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共同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

杜戊在1986年曾经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被告人杜丙,但双方一直没有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戊手中。

1987年杨某去世。

1997年4月原告、被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

杜戊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丙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

同年7月,杜丙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某使用,但租金一直是由第三人杜戊来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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