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txt31岩石下的小草教我们坚强,峭壁上的野百合教我们执著,山顶上的松树教我们拼搏风雨,严寒中的腊梅教我们笑迎冰雪。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教学大纲
第八章 再保险市场 教学要求:
一、掌握再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特点; 二、了解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以及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九章 再保险监管
六、教材与参考书
1、陈继尧著.《再保险学——理论与实务》.台北,三民书局。
2、胡炳志主编.《再保险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3、胡炳志主编.《再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年版。
执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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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年月日
用单一的理论考试,如需要采用理论考试,请参考如下要求: (1)、考试形式及时间 考试形式:考查;考试时间:120 分钟。 (2)、考试题型及比例: 填空或选择(20%)、问答(30%)、其他(50%)。 (3)、认知层次及比例: 识记 30%、理解 30%、简单应用 30%、综合运用 10% (4)、课程综合评定办法: 平时占 30%,期末占 70%。 四、课程实践环节及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进行再保险业务工作所必 需的再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包括再保险基础理论、再保险法律、再保险实务技术、再 保险经营管理和再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等内容。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实 际工作能力,为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从事实际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保险学第六章 再保险
再保险的意义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 分散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试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看书: 看书:
7.2 比例再保险 7.3 非比例再保险 7.4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危险损失, 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危险损失,互助共 济,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危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危险。 保险标的不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危险单位、自留额、 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限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 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即自负责任,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 自留额:即自负责任, 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 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 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 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指分保接受人所 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6章 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又称分保,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分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 任或给付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 业务,以承保的形式, 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为再保险。 的,为再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人、 原保险人 分出人、再保险人 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课程第六章__再保险市场
在19世纪中期专业再保险产生之前,通常都是由 直接承保公司兼营再保险的。随着再保险业的发展, 这类保险公司部分逐渐演变成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 专业再保险公司。
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
更多的是以互惠交换业务的方式提供再保险。它们既
是分出公司,也是分入公司。日本的“东京海上”和
原“安田火灾”都是此类保险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形式有国家再保险公司、区域性再 保险公司以及全球性再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公司、土耳其米里再保险公司都是国 家再保险公司;
东亚再保险公司、大韩再保险公司和新加坡再保 险公司都是区域性再保险公司;此外,还有亚洲再保 险公司、美洲再保险公司、非洲再保险公司也是区域 性再保险公司;
三、再保险集团
五、劳合社承保组合
劳合社是世界最大的再保险市场,有水险、非水 险、航空险、车险等各类承保人组合。承保组合代表 会员接受业务,责任概由会员承担。劳合社承保组合 全部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接受业务。
第二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一、欧洲再保险市场 欧洲再保险市场主要由英国伦敦再保险市场和欧
洲大陆再保险市场组成。伦敦再保险市场的代表是劳 合社、欧洲大陆市场包括德国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市 场和法国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中心是德国的慕尼黑、 瑞士的苏黎世。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公司和 瑞士再保险(集团)公司,位居世界专业再保险公司 的前两位。
第六章 再保险
2、由一些保险公司组成专门承担再保险业务 的集团,成员公司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承担每家 公司所接受的再保险业务。 例子:非洲石油和能源集团;由阿拉伯再保险 管理的阿拉伯火灾、海上和航空集团。 (三)一般的保险公司(通过其再保险部门)— —Reinsurance Departments of Primary Insurers. 如中国人保的再保险部门。
五、再保险人的种类(参考性内容)
(一)专业再保险公司(Professional Reinsurers)如 瑞士再、科隆再、中国再。 (二)再保险集团——Pools, Associations, and Underwriting Sydicates 再保险集团又称分保集团,它是由许多公司组织在 一起,成为一个集团,再保险业务在集团内办理。 再保险集团办理再保险的方式有两种: 1、集团内每个成员公司将自己承保的直接业务, 在集团内办理再保险。各成员公司接受的分入数额 可按事先商定的固定比例分配,也可按不同业务或 每类或每笔业务商定。
3、自留责任:原保险人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 4、分保责任: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5、自留保费:原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中,没 有作为分保费支付给再保险人,而是自己 保留的保险费部分。 6、分保费:原保险人支付给再保险人作为其 承担再保险责任对价的金额。
7、分保佣金 分保佣金属介绍费性质,不受损失的影 响。比例再保险中,有分保佣金;而非 比利再保险中,则往往没有分保佣金。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经济学]再保险电子教案
经济学再保险电子教案
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1.1 再保险的定义与分类
1.2 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概念
1.3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4 再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第二章:再保险市场与再保险人2.1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
2.2 再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趋势2.3 再保险人的角色与职责
2.4 再保险人的资质与评估
第三章:再保险定价与交易
3.1 再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
3.2 再保险定价的风险因素
3.3 再保险交易的过程与方式3.4 再保险合同的定价与谈判
第四章: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4.1 再保险风险的识别与评估4.2 再保险风险的分散与对冲4.3 再保险风险的控制与应对4.4 再保险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第五章:再保险监管与合规
5.1 再保险监管的基本框架
5.2 再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5.3 再保险合规的要求与挑战
5.4 再保险合规的案例分析
第六章:再保险产品与服务
6.1 再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结构
6.2 再保险服务的特点与优势
6.3 再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6.4 再保险服务的案例分析
第七章:再保险技术与工具
7.1 再保险技术的应用与创新
7.2 再保险过程中的关键工具
7.3 再保险技术的优缺点分析
7.4 再保险技术的案例应用
第八章:再保险市场的中国实践8.1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8.2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与挑战8.3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政策与监管8.4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九章:再保险案例分析
9.1 国内外再保险经典案例解析9.2 重大自然灾害再保险案例分析
9.3 金融风险再保险案例分析
9.4 企业风险管理再保险案例分析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经营
第三章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经2005年9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分散保险经营风险,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公司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运用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对大小公司均较适用。运 用险位超赔分保,可以保障一般小额业务的 损失,从而控制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 自负责任和扩大承保能力。这种超赔方式比 较适用于火险及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险等。 事故超赔分保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分保在空间 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成数或溢额为基础 的分保方式。
二、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
1.缔约双方的名称。 2.合同开始日期。 3.执行条款。 4.临时分保和超赔分保条款。 5.保险费和分保手续费条款。 6.纯益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8.账务条款。 9.货币条款。 10.保费准备金条款。 11.未了责任转移条款。 12.除外条款。 13.终止条款。
2.分出公司先组织一个溢额分保合同, 其中自留部分再按另订的成数分保合同 处理。 譬如,—个五根线的溢额分保合同的自 留额为100万美元,分出公司认为自留额 偏高,于是决定再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 同,其中自留30%,分出70%,这样在 该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中,分出公 司的自留责任则由原来的100万美元减为 30万美元。
在实际分保交往中,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又可 分为以下两种: (一)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又称一般超赔保障,它是以每 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 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二)事故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亦称巨灾超赔保障,它是以一 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保险人 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
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号:保监发[2012]7号
颁布⽇期:2012-01-12
执⾏⽇期:2012-07-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再保险战略管理
第三章再保险运营管理
第⼀节运营管理中的基本事项
第⼆节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
第三节临时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
第四节分⼊业务的运营管理
第四章再保险资信管理
第⼀节再保险接受⼈资信管理
第⼆节再保险经纪⼈资信管理
第五章再保险业务评估
第六章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合规审计
第七章附则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第⼀章总则
⼀、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再保险交易双⽅和再保险经纪⼈的内容,也适⽤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例再保险、⾮⽐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再保险接受⼈、分出业务、分⼊业务、再保险经纪⼈等概念与《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致。
第六章 再保险
举例说明: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
总额100%
自留额20%
分出80%
船 名 A B
C D E 总 计
保险金 额 200 400
600 800 1000
保 费 2 4
6 8 10
赔 款 0 10
第六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分类
一、基本概念
1、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 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 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原保险人也称为分出公司,而接受业务的公司 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溢额再保险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 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 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量,不随 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 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1.与比例再保险的对比:在比例再保险之 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 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及赔款,都与分 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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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21年7月21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节 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分保),指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 部分或者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的分类
根据险种不同: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 根据责任限制: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根据分保合同形式: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 险
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
资产风险(资产贬值风险) 定价风险(定价不足风险) 利率风险 (利率变动对保险公司资产价值造成负面 影响的风险) 其他风险 (社会、法律、政治、技术及其他方面的 风险,如产品过时、税法及监管法规发生 变化、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失去信心)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好坏的判断因素 保险公司的盈利性
3、确定保单条件
标准保单VS 非标准保单
4、核保条件分析
审核某一风险单位与现行费率是否匹配
核保的过程 一、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二、风险的识别与分析 三、承保的抉择与实施 续保 一个保险合同期满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 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期限,保险人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调整之后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核保的行为。 无论是对投保人来说还是保险人来说,续保都 有一定的优越性。
第二节 保险核保
核保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筛选, 只接受符合一定条件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作为自己的顾客。 核保员 在保险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对风险作 出接受、拒绝、部分接受等各种抉择的人。 核保的总目标 选择和保持能够使公司的利润迅速增长的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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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安排:是指分出公司与接受公 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法和过程。
具体方法:有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 预约分保三种。
一、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 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
间长,业务多,分保条件优越,对合同双方都较有利。
3. 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种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即分出
公司要将业务放入合同,就必须将某一险种的全部业务放
入合同,不能有所挑选,以免出现逆选择。
4. 承保的险种比较单一。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
种,如水险分保合同、火险分保合同等。
(二)合同分保的适用范围
合同分保双方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 及时转移风险责任,有利于稳定经营;
又称固定分保。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预先订立分
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宗或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
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一) 特点
1.具有强制性。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订
约双方没有自由选择权。
2.合同期限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一方根据合同注销
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否则,合同长期有效。由于时
(2)从技术上看,规划必须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①不仅要能达到上述目的,而且在合同条款和条件方
面符合再保险的通常做法和市场趋势,能为接受公司同意 而愿意接受所转让的风险责任,但又要避免不必要的分保 费支出;
②符合分保双方在经济上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双方建 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以增强合作和信任。
二、规划的步骤和内容
对再保险人来说,也可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 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分保业务。
因此,合同分保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 用的主要分保方法。
合同分保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分保或非比 例分保方式。
三、预约分保(open cover)
又称临时固定分保(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 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但对再保险接受人来说,因不能逐笔审查接 受的业务,所以难以掌握放入预约分保内的业务 情况。
第二节 再保险规划概述
一、规划的含义、目的和核心
1.含义:再保险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
前,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
以及市场状况,灵活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与办法,
对自留额与转嫁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设计
1. 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对于新开办的业务,因
业务量较少,尚不够条件组织合同分保,或者虽可组织合
同分保,但是业务经营尚不稳定,就可以采取该法,从中
取得经验。
2. 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在合
同分保中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业务是除外不保的,如航空
险合同将劫持险除外。一些业务质量较差,分出公司出于
(一)风险分析与再保险方式的选择 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风险分析
1.大的风险或损失的识别 所谓大的风险或损失在实务中是一个相对的
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理解。
①从保险标的识别。是指保险标的的金额巨 大,即巨额危险。
第六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内容提要】再保险安排和规划是分出公司根据 自己业务和财务状况,运用再保险技术,对有关 风险或责任进行再保险的一种设计。它是保险企 业管理中经营决策的重要一环,关系到保险企业 的业务稳定和经营收益。
【教学重点】再保险的安排方法、再保险规划的 主要内容以及几类主要保险业务的再保险规划。
4. 手续繁琐,时间性强。要逐笔安排业务或到期续转,
这样就会增加营业费用。另外,须得到分入公司的同意,
就有可能失去承保最佳时机,同时一旦发生事故,原保险
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与合同分保相比,手续费一般较低,不扣保费准备
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故对分保接受人
来说较有利。
(二)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
和分析,以期取得最佳经营效果。
2. 核心:
①合理制定自留额,选用合适的分保方式;
②加强费用核算,实现扩展业务,稳定经营 成果,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3.目的
(1)从业务经营管理上看,再保险规划目的有二: ①扩大承保能力,使自身能接受较高的承保额和较多
的业务量;
②避免风险集中或责任累积,分散风险,从而稳定业 务的经营成果。
它既具有临时分保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分保的特征。它往 往是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
(一) 特点
1. 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而对于接受公
司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即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
理分保,而对于接受公司则具有强制性,分出公司一经分
出,接受公司就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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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
3.接受公司对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4. 业务的稳定性较差。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
否分出业务,所以分出公司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
不予分出,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
(二)预约分保的适用范围
比较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安排了预约分保比较灵 活、主动。对某类业务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时便 可自动列入预约分保之内,不必再安排临时分保, 也不必担心某些大额业务不容易安排分保。这种 自动补充分保方式不但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承保 能力,而且可以调整分保合同的稳定性;
竞争需要,也不愿意列入合同,以免影响合同的质量。
3. 超过合同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一般再保险
合同都有承保限额的限制,如果超过了合同限额,分出公
司就需要运用临时分保,以增强其承保能力。
4.可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分为成数临时分保、
溢额临时分保和险位临时分保等多种形式。
二、合同分保(treaty reinsurance)
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 成协议,逐笔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分保 的方法。
(一)临时分保的特点
1.比较灵活。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不具有强制性,
2. 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往往是分出公司对
个别保单风险单位采取的一种临时风险处理措施。
3. 条件清楚。分出人必须向分入人提供业务的详细情
况,以便于接受公司决策,因此承保责任也不易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