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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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田庆盈2019年12月3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建设现代化高品质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四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湿地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海洋发展和渔业、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湿地的规划、认定和名录管理,湿地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二)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湿地水土保持、防洪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三)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域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负责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四)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城市湿地公园和其他城市湿地的保护管理等工作;“(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湿地内及其周边区域的农业生产管理等工作,减少湿地环境面源污染,负责湿地内及其周边区域的畜禽养殖生产管理等工作,减少因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

现将工作专班及各专题组负责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主任:田庆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主任:马清民副市长成员:于为凯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闫宗子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葛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徐润启市国土局局长李广东市住建局局长孙守勤市规划局局长谭炳建市工商局局长张正志市编办副主任、市政务服务办主任张宝庆市智慧办主任尚仕国市委改革办副主任工作专班设6个专题组,分别是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信息数据整合专题组、优化服务专题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组、不动产登记改革专题组、商事登记改革专题组。

负责统筹研究推进全市“一次办好”改革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专题组负责人员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组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副组长:臧传文市编办副主任倪培华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设在市编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审核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并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

编制公布市县两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实现“一次办好”全覆盖。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司发通[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3年6月25日司发通[200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五)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监督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潍政办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0日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重大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七)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决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为提高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业务协同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阳光、效能、绿色政府建设,降低全市行政运行成本,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托已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特制定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网上办公的重要性根据《“数字潍坊”规划》和电子政务应用需求,我市建设完成了全市统一的“数字潍坊”城域网(电子政务网络)、协同办公平台和内部办公门户,升级完善了“中国潍坊”政府门户网站,部署完成了电子政务多层架构运行平台和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可有效支撑电子政务深入应用和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

推行网上办公是电子政务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内容,是促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全市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水平的有效手段。

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工作,对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将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规范政府办公业务流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行网上办公、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数字潍坊”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学习,积极实践,促进网上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实力和现代化程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15]19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基础上,初步推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实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由于该制度尚处起步探索阶段,还存在认识程度不高、工作机制不健全、参与事项不明晰、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形成长效有力的法律顾问参与、考核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律服务的事项根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身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按照行政管理目标流程,突出重点环节,梳理相关法律事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事项清单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参与事项范围,力求目标明确、事项清晰、重点突出、职责到位,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程化、规范化。

(一)对政府或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二)为政府起草或对拟发布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四)对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和企业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七)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八)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和舆情控制;(九)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申诉、抗诉等矛盾纠纷处理活动;(十)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9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9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本级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附件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序号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主体1单位简介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2岗位职责岗位工作内容、承担的责任范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3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4服务指南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收费(处罚)标准和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服务对象、缴费方式、办理地点、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5民生决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进度、恢复重建安排,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和所接受社会捐赠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6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地点、缴费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7办事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以及办事服务承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8监督渠道意见建议、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包括投诉电话或地址,投诉处理的机构名称、办理流程、回复要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结束——。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2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田庆盈2018年11月23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结合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三、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司办通[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8]71号2008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2008年9月)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司法考试举行期间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发[2008]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发生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事件、严重的有组织作弊,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实施、涉及人数众多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意外事故,和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认为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其它事件。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司法部成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政策和问题,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突发事件研究应对措施、确定处置方案,派员指导、督察、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

负责检查指导各考区、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派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号】潍政发〔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潍政发〔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进一步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对市级相关部门、单位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涉及3个部门7项事项,其中承接1项、取消6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指导,
搞好相关业务培训。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制定衔接方案,做好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请于2019年7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749房间,联系电话:8097796)。

附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潍政办字[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负责人审签后,由起草部门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起草部门持经审查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运转审签。

(三)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领导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持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和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四)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制发。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经部门办公会研究通过,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
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3]96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3
【实施日期】2013.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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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潍政办字[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程序规定是我省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涉及政府依法行政的多个方面,是全省各级政府行政统一的“程序标准”,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ΟΟ九年九月十一日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分管的有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参照省里的做法,特制定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是指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二、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主要是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签署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紧急公文等。

三、许立全市长外出期间,由胡岗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并代为处理许立全市长分管的工作。

根据分管工作性质尽量互补的原则,常务副市长胡岗与市政府顾问黄潍连和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王秀河互相补位;副市长辛丕宏与副市长陈白峰和市政府顾问邢培彬互相补位;副市长XXX与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花兆贤和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李世光互相补位;副市长初宝杰与副市长王桂英互相补位。

一位市领导外出期间,由同组的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四、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出市(出访)、休假前后应主动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五、市政府领导外出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工作补位的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有关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9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9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5日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立法需求,广泛听取基层立法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信息,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定点联系单位。

第三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紧紧围绕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建点条件、设点意愿等因素,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保证本市不同地区、领域、行业的典型代表性,突出基层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能尽量满足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备的保密制度及设施;(五)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高,并配备具备法律知识、熟悉基层群众立法需求和相关方面问题的人员;(六)参与立法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在以下单位、组织中设立:(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四)律师事务所;(五)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六)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工业调整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工业调整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工业调整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工业调整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工业调整振兴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建立潍坊市工业调整振兴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职责(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潍发〔2009〕13号)和全市11个产业调整振兴规划、28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快促进全市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及时掌握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全市工业调整振兴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三)及时协调解决重点产业、行业和企业发展,以及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业调整振兴工作,及时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汇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工业调整振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和议程,组织会务,编印会议纪要;调度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工业调整振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潍政办字[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潍政办字〔200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成立潍坊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

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总召集人:辛丕宏(市委常委、副市长)召集人:李瑞阳(市长助理、市经贸委主任)谭炳建(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万新(市经贸委调研员)朱冲进(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正县级纪律检查员)王有亭(市财政局副局长)高敬禄(市审计局副局长)李重山(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万尧新(市企业联合会秘书长)成员:张树高(市发改委副主任)辛雅丽(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张长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玉伟(市建设局副调研员)齐惠林(市交通局副局长)陈景功(市工商局纪检组长)安爱华(市质监局纪检组长)王玉璋(市物价局副局长)王亚伟(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闫秀成(市交警支队纪委副书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企联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万尧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

二ΟΟ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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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1]101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建立潍坊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公布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
刘伟(副市长)
召集人:
于为凯(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
尹凤来(市司法局局长)
成员:
张志才(市公安局副局长、调研员)
徐友礼(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张京利(市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副书记、正县级)
马晨祥(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
牟令岱(市司法局副局长)
宋元德(市保密局副调研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司法考试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牟令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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