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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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开始进行定向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甘肃省计划招录871人,其中,面向法院系统40人(专升本双语17人、第二学士学位8人、法律硕士15人),检察院系统102人(第二学士学位84人、法律硕士18人),公安系统500人已退役士兵专科55人、其他专科250人,第二学士学位195人),司法系统229人(专科86人、专升本94人、第二学士学位49人)。

具体职位、招录人数、资格条件、定向单位、招录院校及专业等详见《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

二、招录对象及培养模式
(一)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高中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其中,法院系统双语班招录对象是招录职位所在市州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并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人员。

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服务期满且未经组织、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甘肃省“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
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办学层次、学制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招录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明显疤痕,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特殊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五)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间出生)。

已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5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藏族自治州、县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间出生)。

(七)已退役士兵须为现甘肃省户籍人员。

(八)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九)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5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6、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十)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报名
本次招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

考生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进行报名。

(一)职位查询
具体招录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

对各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拨打咨询电话。

为方便考生报考,甘肃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阅。

(二)网上报名
报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时间为2010年7月2日9:00至6日18:00。

报名时,报考人员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人员要确保所提供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在考试录用的具体环节中,如果出现考录部门和招录单位无法联系到报考者的情况,则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后,将自动生成报名序号。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再次登录时必须填写的内容,是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查询时间为2010年7月3日9:00至8日18:00。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1天后,请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在提交报考申请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确认。

报名确认包括上传照片和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于2010年7月8日9:00至7月10日18:00期
间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进行报名确认。

未按期完成报名确认(上传照片、网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按照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1998〕76号规定标准,在网上缴纳公务员考试报名费150元。

下列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免缴公务员考试报
名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其他情况档案卡。

上述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免缴费手续的办法:
享受减免考务费用政策的报考者,先进行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于2010年8月2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现场办理退费手续,具体地点届时在甘肃省人事信息编制网公布。

2010年7月2日9:00至6日18:00报考人员提交报考申请期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天20:00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各职位报名人数。

招录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低于1︰5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比例)。

本次招录不实行职位调剂。

报名结束后,在网上公布取消招录计划的职位,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不再参加网上确认或考试;招
录人数与笔试合格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 (人民警察职位不低于1︰2),否则,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在网上公布取消招录计划的职位。

请报考者注意查询相关信息。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7月23日9:00至28日18: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拨打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联系。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报考专科层次人员的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报考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人员的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民法学》。

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人员的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请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询。

(二)笔试时间、地点
2010年7月31日(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2010年8月1日(教育入学科目笔试)
上午: 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本次笔试只在甘肃省兰州市设置考场。

笔试试卷一律用汉语作答。

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计分办法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
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四)公布成绩,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8月下旬,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的时间、地点。

拟进入面试人员,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人民警察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

六、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一)资格复审
8月30日至31日,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择业通知书(派遣证);“四项目”人员还另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服务证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已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

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资格复审。

(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后,报考法院系统双语班职位的,需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届时到指定地点(面试前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参加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合格后,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分别发放面试通知书。

七、面试
9月上旬,通过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合格的,该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八、体检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

体检由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后,填写《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因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

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之后,再对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

公示无异议的,录取名单由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院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和录取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一、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

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培养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

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8632721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632496
附件:《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
职位简表点击下载.rar
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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