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培养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人社办发〔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5〕105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15〕141号)规定,经研究,2016年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将开展“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培训、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和技能人才师资培训三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项目(一)“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培训项目“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培训项目(下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通过邀请国内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相关行业的教授和专家团队,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培养创新型、复合型领军高技能人才的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我省各类企业及有关单位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培训内容:相关职业(工种)在国际上领先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国际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以及企业生产岗位或技术应用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等。
培训方式采取理论结合操作的“学-练-做”一体培训方式。
每个项目参加学员为30名,全脱产学习。
每个项目的培训周期为两周,其中,国外专家授课不少于8天。
培训职业(工种)见附件1。
(二)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列入国家或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非遗行业企业从业人员。
培训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人才传承、保护和发展。
每个培训项目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0学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投诉咨询处理数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投诉咨询处理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49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5.09.07【实施日期】2015.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投诉咨询处理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中央试点单位、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请定期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电子数据的函》(审办函〔2014〕325号)和《关于定期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电子数据部内任务分工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4号)要求,我部确定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投诉咨询处理数据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数据上报自2016年起,各单位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指导中心提供上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咨询和质量投诉举报系统(以下简称咨询投诉系统)原库备份数据,首次提交时需提供系统建成之日起至2015年每年末数据。
各有关单位需对提交的数据进行检查审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提交指导中心。
二、工作要求已经建立咨询投诉系统的地方和行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并畅通咨询投诉电话,认真记录相关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的要求,应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省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开发,将系统建设向下延伸覆盖到地(市)。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设立第六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设立第六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114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6.07.14【实施日期】2016.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设立第六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1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经专家评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在国家信息中心等20个单位设立第六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以下统称“基地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作为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抓手,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基地管理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获准设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督促其尽快启动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同时,切实履行管理单位职责,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示范效应和骨干作用。
要协调落实继续教育基地的配套经费,从政策、项目、信息、人才引进等多方面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发展。
三、获准设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要求,扎实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5]226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使用信息系统是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资助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
规范使用信息系统,有助于及时准确掌握技工院校数据信息,实现技工院校宏观管理;有助于推动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落实,做好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和决算;有助于规范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毕业管理,提升技工院校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制定信息系统管理与使用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利用信息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免学费和助学金管理、毕业处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技工院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督导。
二、切实加强信息系统用户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省级、地市级和院校级三级用户。
省级用户有权设置或撤销地市级用户和省属学校用户,地市级用户有权设置或撤销市属学校用户。
院校基本用户为“校长用户”,由校长本人或校长授权专人使用,负责本校全部业务的信息录入、申报、审核和提交。
根据工作需要,技工院校可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开设一个“学校用户”,专门负责所有业务的信息录入、申报和提交等系统操作工作,或申请分设“教务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免学费管理用户”、“助学金管理用户”、“就业管理用户”、“毕业管理用户”等分类用户,负责不同业务的信息录入、申报和提交等系统操作工作,分担“校长用户”的部分系统操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6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5]392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5.11.21【实施日期】2015.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6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为推动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0号),我部将于2016年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范围(一)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二)以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为主,兼顾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
(三)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
二、申报内容及程序(一)高级研修项目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精心设置高级研修项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研修。
(二)高级研修项目应当面向全国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当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每期高级研修项目研修时间为6天左右,学员不少于70人。
(三)各地、各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选题范围精心组织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兼顾地方特色为原则,结合各地各部门以往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对征集的选题进行遴选,制定下发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5.12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221号
•【施行日期】2017.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经济专业资格考
试合格标准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1号)规定,201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84分,我省有353人考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初级52人,中级301人。
经各考区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复审合格的考生,方可办理资格证书。
各市、自治州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请于2017年6月—7月统一组织办理证书等事宜。
证书办理时,考生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准考证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复审表》1份(经考生所在考区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复审合格)。
4、《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
站,在“下载”专栏自行下载)。
5、考生近期免冠彩色小二寸相片两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2日。
技工院校“双证书”制度培养模式实践与研究
技工院校“双证书”制度培养模式实践与研究作者:吴立波来源:《职业·下旬刊》 2016年第2期文/吴立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长期以来,广东省技工院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严格执行“双证书”制度。
广东省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本专业对应或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毕业生100%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近几年来广东省技校毕业生总量稳步提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每年为社会输送14万名毕业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广东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为提供劳动力素质贡献了力量。
一、广东省技工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实践1.历史背景1989年,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原广东省劳动局对技校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分配”。
199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把提高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培养内容,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要落实‘双证书’制度。
”2000年,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技工学校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截至2000年,广东省技工学校累计向社会输送合格毕业生35万人,75%毕业生取得了中级技术等级证。
2002年,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统一验印办法》,要求技工学校在填报毕业证书验印发放登记名册时须提供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应知应会成绩,其成绩应在合格以上。
2003年,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明确本专业技能鉴定包含在学生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并规定学生各科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就业导向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就业导向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劳社厅函[2004]446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就业导向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绩效,引导技能人才培养机构以就业为导向,加快改革和发展,我部组织专家开发了《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就业导向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
《评价指标体系》由三类共十项关键指标构成。
其中,以产出评价为核心指标,通过对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进行考察,来评估技能人才培养机构的培养成果和工作业绩。
教学评价和社会评价两类辅助指标,分别从教学过程和用人单位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两个方面,来衡量技能人才培养机构的办学水平。
建立和实施《评价指标体系》,目的是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机构面向市场按需办学,确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将促进就业作为教育培训的基本目标,加快改革和发展;同时,推动技能人才培养机构主动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形成技能人才培养机构、企业、政府、劳动者多方协作的新机制;通过实施这一体系,选拔和树立一批培训效果好、就业率高的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性机构。
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力量,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在试点基础上,力争2005年下半年在全国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中推行。
并拟将此评价指标体系与《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修订和实施统筹考虑。
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照该指标体系提出的评价内容,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人社部函〔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要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招生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与促进就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统筹安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同志要专题研究,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工作举措,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把促进技工院校招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要结合本辖区技工院校发展实际,明确学制教育招生规模,技工教育大省以及招生形势较好的地区和骨干示范技工院校要进一步加大招生力度,确保招生规模不低于上年。
近两年降幅较大的地区和技工院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招生规模,确保2016年全国技工院校招生规模达到120万人以上。
三、做好政策协调。
我部成立职业能力建设司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等相关处室共同参加的技工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招生宣传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培养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证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培养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证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6.01•【文号】人社厅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培养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证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务员队伍和人事干部整体素质,培养一批适应政府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心工作需要,2012年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开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证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设置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招生两个班,每班30人,专业方向为: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教学模式教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核心课程,按照教育部规定课程教学,由中国人民大学负责;第二阶段专业课程,紧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心工作开展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教学,由我部机关有关司局领导、我部有关专家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承担;第三阶段撰写论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心工作,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下达论文题目,学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定向选题研究,论文答辩由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完成。
三、授予学历学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研究生学历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四、报考条件报考人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截至2013年9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01.22
【实施日期】2016.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45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要求逐项填写《2015
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6年1月29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201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社部发【2016】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工作已完成
44
人社部发
[2010]49号
关于批复青海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5
人社部发
[2010]55号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6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6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苏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7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8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山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29
人社部发
[2009]148号
关于批复山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0
人社部发
[2009]149号
关于批复陕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1
人社部发
[2009]155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50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劳社厅函[1999]44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研究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届时,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定的仍然有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库存的原证书,可于7月1日前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你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价格的函》(劳社部函〔1998〕1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维护职业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本费的严肃性,同意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将证书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本4元。
其中,2元由你部用于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各省会城市的运输、邮寄及损耗等费用;其余2元用于地方运输证书、保管和发证方面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1 N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认证《企业社保管理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1+N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认证《企业社保管理师》[证书背景]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正式实施,随着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施行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社保政策、地方社保经办规定、企业社保管理实践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要求也逐年提高。
传统的“办事员”已经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企业社保管理人员必须要具备企业社保实际经办技能、掌握社保政策原理,并能解答员工政策咨询、提供各类服务和建议。
企业社保管理人员要向实战型、专家型过渡。
为推进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推出了全国1+N 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项目——《企业社保管理师》。
此项目根据企业社保管理人员所需能力商低,分成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课程由国内知名劳动用工专家、社保实务专家精心研发,紧密结合最新政策,完全针对企业社保经办实际,分险种进行精细化深度解析。
帮助企业社保管理人员快速掌握企业社保管理必备知识和技能,适应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为学员日后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原基础,为学员的职业生涯带来新的提升和保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可获得人保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企业社保管理师》职业培训证书。
该证书可作为企业社保管理人员从业的凭证,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企业社保管理师》职业培训证书。
该证书可作为企业社保管理人员从业的凭证,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
本证书序列号为唯一编码,有效性可通过“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查询,证书全国通用,网上可查。
证书的颁发和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解释。
[证书前景]1、证书价值《企业社保管理师》证书可作为企业社保管理人员从业的凭证,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
本证书序列号为唯一编码,有效性可能过“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WWW,”查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初、高、中级《企业社保管理师》职业岗位能力证书;该证书国家统一印制,编号,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同时、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是从业人员长职、加薪、求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出国可作为专业能力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12.13
•【文号】人社厅发〔2016〕182号
•【施行日期】2016.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
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人社部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持续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持续做好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培训任务等情况,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更多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支持职业院校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统筹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两目录一系统”(即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统一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两目录一系统”,并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各地要发挥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统筹作用,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两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
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112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7.14
【实施日期】201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
通知
(人社厅发〔2016〕11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启动首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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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4]422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
地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对2012年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
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88号)文件评审确定的14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4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
基地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开展自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专项审计。
(二)第二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基地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2012年基地建设项目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并联合上报人力。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6]5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3.03【实施日期】201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6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一)全国统考职业(8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项目管理师、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等。
全省统考职业(10个):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物流师、电子商务师、公共营养师、信用管理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保安员、创业咨询师等(具体时间和职业等级安排情况见附件1、2)。
新增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省试验性鉴定,试验性鉴定时间安排和考核方案见附件1、2。
(二)今年上半年项目管理师、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鉴定。
下半年不再接收新生报名,上半年单科成绩合格考生可参加下半年补考,合格者核发全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
(三)参加2015年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网络编辑员、企业培训师(省)三个职业全省统一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不再接收新生报名。
终止企业培训师省级统一鉴定,从今年开始企业培训师的鉴定纳入全国统一鉴定,合格者核发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
(四)公关员、采购师、物业管理员、社会工作者四个职业不再纳入全省统一鉴定,相关报名(补考)工作可向各级鉴定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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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培养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证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6]256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培养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证公共管理硕士
(MPA)研究生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6〕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一批适应政府需要的高素质人才,2016年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开办2017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证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招生两个班,每班不超过30
人,招生方向为: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教学模式
教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核心课程,按照教育部规定课程教学,由中国人民大学负责;第二阶段专业课程,紧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心工作开展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教学,由部机关有关司局领导、部有关专家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承担;第三阶段撰写论文,学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定向选题研究,论文答辩由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完成。
三、授予学历学位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研究生学历证书,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四、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中国人民大学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从毕业后到2017年9月1日,下同);
(2)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5.同等学力者报考人民大学,复试时须提交一篇一万字以上相当于学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论文(经济学、管理学类)或三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经济
学、管理学类)。
6.对于党校本科学历的考生,具有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的可以报考,其他的党校本科学历不能报考。
7.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8.国防生及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五、资格审查与报考推荐表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须填写《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MPA报考资格审查与推荐表》,同时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报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进行资格审查,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MPA报考资格审查与推荐表》(附后)由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 教育中心,供学校招生、录取时使用。
经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推荐的考生,可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