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_从_同等权利_走向_事实认定_陈浩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首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过程。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是较新的制度,起步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民主审判运动。
195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该制度逐渐被废除,直至六十年代完全停止实施。
直到200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才重新被引入,成为刑事审判的参与主体。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期阶段,由于陪审员选聘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使得部分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有一些腐败现象出现。
为了保证陪审员的客观、公正和专业水平,2018年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和监督制度。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逐渐呈现出正向的趋势。
其次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保护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参与到审判过程中,能够减少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度集中,增强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陪审员的参与不仅能够提高判决的公正性,更能够反映社会公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专业性。
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能够从自身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提供多样化的视角和解决方案,对司法过程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形象。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借助于陪审员的参与,让公众更好地理解裁判逻辑和判决结果,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公众的参与不仅能够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还可以促使法院更加严谨和慎重地处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积极而有价值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科学和可被接受性,增加司法决策的专业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但在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该制度,将会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体系的效能和公正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背景介绍自2015年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截至2019年底,全国累计选任人民陪审员约110.5万人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民主参与、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存在的种种缺陷和问题,影响着其继续推行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不断完善和优化这项制度,近年来,我国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改革。
改革措施1:改革人员选任制度目前,我国选任人民陪审员以往更注重其学历、职称、资历等方面,这导致一些素质较高的人无法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一些资质不高的人可以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这种不是以素质取人的方式,容易降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信任感。
因此,将选拔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逐渐由专业技术考试、学历等向综合素质、道德品质、实践能力等多方面要求转变,以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平、公正,这也是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改革措施2:陪审员责任、权益问题陪审员的权益保障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能正常运转的基础。
但目前陪审员的责任和权益并不完全被平等地对待,有可能导致陪审员的积极性下降。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陪审员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同时增加对其法律责任的约束。
例如:为保护陪审员的人身安全等权益,推出对陪审员进行保险保障;制定保障陪审员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和独立法律身份,以充分保证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合法权益。
改革措施3:加强沟通,提高透明度在人民陪审员拥有更多的执行权领域中,监督机制应该更加完善,为陪审员创造更多的沟通机会,充分保障陪审员利益。
同时,还应该建立沟通渠道机制,使其能通过相关手段向相关单位反映自己的观点,以便更好的解决问题,促进沟通。
这种机制的建立还能加强选任制度和推广陪审员制度的履行,并且也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工作时更有动力。
结论以上这些措施都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措施,我们相信就这些改革措施所带来的提升和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会更好地服务人们的法律需求,并让人们更加信任和使用该制度。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者:邱滕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8期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和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在新时期传承司法传统,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促使审判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制度和实践操作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的功能,营造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局面。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6-01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后,法院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已基本完成,经费保障措施也已出台。
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方式的多样化,各地法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制度上和实践操作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相关立法仍不完善,对于某些具体问题仍不明确,一些规定缺乏操作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过于宽泛,法院聘请陪审员随意性大,人民陪审员有职业化的倾向。
再次,“陪而不审”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在有些地方处于废止状态,发展不平衡。
最后,人民陪审员缺乏陪审的积极性,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比例不高。
此外,人民陪审员补助费用低,补助标准不同,数额差别较大、人民法院对陪审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法律缺乏对陪审员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等问题也很突出。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与基本思路(一)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继续改革。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学习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即使《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等问题,也没有能够真正体现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
(二)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陪审制度继续改革。
军转备考: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需要合力
军转备考: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需要合力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制度改革法治轨道军转考试军转资料军转培训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可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完成,而是要求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积极配合,是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大幕。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背景下,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力图通过改革真正实现人民陪审、以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力度大、针对性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新中国早已有之,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80年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一些内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效果不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很有限。
张为臻博客,针对旧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端,本次改革提出如下措施。
优化人民陪审员遴选范围,降低学历要求、提升年龄门槛,更强调人民陪审员的实际社会阅历。
这次改革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年龄条件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
本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人民陪审员不能限于社会精英或者法律人士,而是要尽量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大幅增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和正式人员数量。
我国原先人民陪审员候选数量很少,容易形成小圈子。
这次改革提出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院法官员额5倍以上员额组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并按照本院法官员额3-5倍确定正式人民陪审员,与原先做法相比大幅增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和正式陪审员数量,避免形成小圈子。
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反思作者:徐澄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渐试点与完善,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热点话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近年来该制度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从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大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陪审员队伍越来越壮大。
但在实践运行中,我们也发现,陪审员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地区片面追求陪审员的高数量、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虚无化、陪审制度运行的不透明性等等,本文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民陪审员改革的若干薄弱环节,思考陪审员发展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大陪审制度作者简介:徐澄钊,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21-02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后, 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2012年12月底)增加约12.5万人,增幅约146.5%。
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8.2%。
通过陪审员倍增计划,各地法院的陪审员数量上基本达到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求。
但在陪审员运行过程中,笔者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改善。
(一)陪审制度缺乏立法规范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没有再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该部宪法进行的修改也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是否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三大诉讼中规定不同,如在民事诉讼发及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陪审制度为基本原则。
同时,关于人民陪审员运行机制及管理散见于各种文件中,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
当今,我国在十八大重点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制建设应服务于法治建设,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系统法律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二)陪审员选任条件与程序不科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不尽合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门槛有些过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
经过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4月27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范选任机制,优化参审机制,强化队伍管理,健全履职保障,广泛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逐步提升,队伍选任管理各项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显著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日益焕发生机与活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下面我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决定,而在改革后,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庭中的参与者,能够亲身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充分发挥自身的经验和智慧,对案件的真相进行判断,从而提高司法公正度和质量。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促进了司法公正性的增强。
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中普通人的代表,他们对案件的判断更贴近社会实际,更能代表社会的利益和意愿。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发言和意见能够对法官的裁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使司法决策更加全面和公正,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陪审员作为法庭中的公众监督人员,可以通过参与审判活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避免了法官的任性和滥用职权,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性更有信心。
另外,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可以加强司法和公众的互动。
陪审员是普通公民的代表,他们的参与让普通公民对法律更加了解和了解,增强了法治意识。
与此同时,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也能更深入地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对司法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司法与公众的互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然而,要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顺利地运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更加完善和规范。
基于事实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基于事实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Study on People's Jury System Reform Based on Trial of Facts作者姓名:陈静雯指导教师:周祖成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贯彻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制度设计。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陪审员职能发挥仍然存在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这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的条件下,必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选任机制、当事人权益等产生直接影响,并引发审判机制改革,以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职权得到充分发挥,并与法官形成合理的分工制衡,共同实现司法公正。
以此为出发点,文章重点分析了优化合议庭结构、合理配置权责、落实陪审责任、指引人民陪审员进行事实审并防范不当影响以及上诉审中的事实审问题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后的相关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司法审判中的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界定和分析。
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条件下的陪审范围、人民陪审员资格、选任与回避等问题。
针对人民陪审员陪审范围不明确、资格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以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德的参审制为参考,在明确陪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倍增人民陪审员数量,赋予当事人对是否采用人民陪审方式审理案件合理的要求权和异议权,强化具体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机选,建立合理的回避机制等。
文章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并相互照应。
第三部分从人民陪审员进行独立判断的机制、合议庭结构与权责配置、陪审责任上诉审中的事实审等分析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
人民陪审员法陪审制度与陪审员权益
人民陪审员法陪审制度与陪审员权益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引入普通百姓参与审判,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在人民陪审员法中,明确了陪审员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陪审员法陪审制度与陪审员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人民陪审员法陪审制度的意义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举旨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与人员培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人民陪审员法将合格的公民列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并通过随机抽取与法院的确认程序确定陪审员身份。
陪审员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陪审员权益保障的内容1.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工作,因此需要保障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工作环境。
法院应当安排适当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确保陪审员的工作需要得到满足。
2.尊重与平等: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应受到法庭尊重与平等对待。
法官、律师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尊重陪审员的权益,对其言行举止应予以合理约束,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3.公正报酬:陪审员在参与审判工作中需支付一定报酬。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陪审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报酬,以此激励更多合格人民参与到陪审员的工作中。
4.安全保障:为了保护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陪审员的人身安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威胁、侮辱、伤害陪审员。
5.权益保护: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与审判人员相同的权益,包括提出质询、辩驳、申请回避、请求向法庭提供证人和证据等权益,这些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三、强化陪审员权益保障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强化陪审员权益的保障,人民陪审员法还提出了相关措施:1.培训教育:法院应当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教育,就法律、审判程序和审判业务等方面进行培训,增加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素养。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社会公民组成的与专业法官同等地位参与审判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但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在中国也有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历程。
从历史上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雏形可追溯到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庭巡查员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正式引入中国大陆。
但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法治水平较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往往只能起到象征性的作用,无法真正起到司法监督和参与的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
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更多地方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通知下发,全国掀起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广和实施热潮。
到2020年底,全国累计培训、选聘人民陪审员近600万人次,参加审判的案件达30余万件,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
由于专业法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司法需求,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他们能够代表民众的观点和利益,监督法官的工作,避免个人意志和欲望对判决结果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从而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法治教育和普及。
参加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公民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文化和知识背景,其参与不仅能够扩大参与司法的范围,丰富司法资源的供给,更能够使他们了解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提高法制意识,增强公民素质,从而促进法治的深入推进。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和谐。
参与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可以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他们能够关注受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法官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和谐度。
此外,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的代表,代表了公共利益,可以促进政府治理的民主化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与推广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和公正发展。
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研报告
作者: 陈捷
作者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年卷期: 2010年 第36期
主题词: 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制度 改革 完善
摘要: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曾经对我国的审判工作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实践的运行,陪审制度暴露出多方面的缺陷,效能不彰。
陪审制度何去何从,成为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主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新实践进行回顾和梳理,系统地指出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入地剖析存在问题的各种原因,抓住具体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矛盾,从价值期望和制度安排两个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这一重要司法制度的内部制度安排更加和谐,功能界定更加科学,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起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经过多年曲折的开展,现在逐渐完善起来。
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设置主要规定于《组织法》和诉讼法中。
但由于“各种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
xx年12月13日,最高、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补助、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补助、考核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xx年12月9日,最高办公厅和改革开展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明确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作为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之中。
xx年4月15日,最高与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有关问题》,要求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纳入预算,全额予以保证。
在全国人大以及最高的推动下,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质参与和有效行使法定职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陪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各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实现司法民主和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有力地促进司法和谐,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xx年1月14日,最高《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假设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施行,对于进一步标准、促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
这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步骤。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该决定的实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具体完善,它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这是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该《规定》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任免程序、考核培训、管理表彰、经费保障上都作了详细规定。
对改革过去“陪而不审”、“拉来凑数”,名义上合议庭审理,实则审判长说了算的局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把《决定》学习好、领会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好。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渊源于*革命时期。
在我们国家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早在建国初期,为正确处理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上都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它通过吸纳部分人民群众参入具体案件的审理,体现司法*,保证人民群众通过行使审判权,而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实践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将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作为我们的基本方略后,在有着十三亿人口的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没有法律作后盾,将会一事无成,而健全的法律,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制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一定要把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同时还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必须明确。
我们的审判活动是建立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审判,它不仅要接受法律上的监督,还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实现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中,让他们以一个普通“法官”的身份介入司法调查、辩论、调解,直至判决等诉讼的各个环节,贡献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他们自觉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之中。
同时,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对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求逾来逾强烈,法院的诉讼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在不断上升,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也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需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思考
张科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改革中不能忽略的内容.本文梳理了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立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建议.
【总页数】2页(P49-50)
【作者】张科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保障——基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思考 [J], 李伟杰;
2.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框架内外的思考 [J], 魏晓娜
3.乡村振兴背景下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以天祝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例 [J], 鲁素梅
4.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J], 唐丽
5.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思考 [J], 熊思鸿;宇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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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0•【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改革审判制度彻底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诚如您所言,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
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
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出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了人民陪审员法立法进程。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选任方式、参审范围、职权行使、履职保障等内容。
就您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陪审员法》均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关于增加陪审员数量。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这将使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即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岁上升为28周岁,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选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系统完善--学习《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系统完善--学习《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
程峻
【期刊名称】《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2)006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在我国已经施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制度在陪审案件的范围、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选拔方式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完善.
【总页数】3页(P17-19)
【作者】程峻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4
【相关文献】
1.陪审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考察对象[J], 张泽涛
2.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的几点法理思考——写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一周年之际 [J], 胡加祥
3.论在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兼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J],
任凡;倪明
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J], 应
芳芳
5.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兼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J], 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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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12号(政治法律类064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12号(政治法律类06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0•【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12号(政治法律类064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为人民参审员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提案中指出,陪审员容易在字面上被理解为“陪他人进行审判的人”,“陪审员”这个称呼在实践中造成比较负面的效果,在国外,使用“陪审员”名称也易引起误解。
建议将“陪审制”改称为“参审制”,“人民陪审员”改称为“人民参审员”。
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调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制度等,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了进一步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今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陪审制度的称谓也存在不同表述,英美称“陪审团”,德国称“荣誉法官”,日本称“裁判员”,等等,但并未影响其陪审制度的实质性建构。
在我国,“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之称谓由来已久,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在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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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总第141期)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No.3,2016(Sum,141)法学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从“同等权利同等权利””走向“事实认定事实认定””陈浩(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确立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的制度设计妨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甚至导致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背离了“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权力制约”的理念。
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朝着只让人民陪审员负责事实问题的方向改革,同时以“问题列表”为线索,构建“庭前阅卷程序”“庭审发问程序”“案件评议程序”。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改革;“问题列表”;事实认定中图分类号:D29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6)03-0072-0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自设立以来,其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这一弊端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改革与完善。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在这些改革举措中,以“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尤其受人关注。
这一改革举措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的职权配置模式进行反思的结果。
人民陪审员走向“事实认定”有利于消解“同职同权”模式所造成的弊端。
这不仅符合公民参与司法的规律,也契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理念和目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一)理论基础1.司法民主。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其中。
司法民主成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应有之义。
同时,司法由于其专业化的特征,对于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普通民众存在着一种疏离与隔阂。
这种疏离感与隔阂感的存在使得民众难以对法律形成内心信任。
让民众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参与到司法过程中能够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距离感,从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2.司法公正。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正性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司法关乎权利维护,关乎社会正义及稳定。
让民众参与到司法中来,能够为司法活动注入生活常识与经验,从而达到以民众的“普通意识”来弥补法官的“职业意识”的效果。
这种弥补法官职业意识的作用实质上发挥的就是一种“协助司法的功能”[1]。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设立的宗旨之一就是希望让民众的生活常识与经验能够发挥促进司法裁判公正的效用。
3.权力制约。
权力的行使需要制约。
孟德斯鸠曾精辟地指出了权力运行的本质,即“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
收稿日期:2016-02-20作者简介:陈浩(1992—),男,浙江丽水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DOI:10.15875/ki.zgzzswdxxb.2016.03.018司法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形式同样需要受到制约才能保障其不被滥用。
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公民参与到司法中来,由其代表社会公众来分享司法权力就是一种对司法权的制约形式。
在陪审团模式下,审判权被分割为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两部分,并由公民和法官分别行使这两部分权力;而在参审制模式下,公民和法官共同组成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模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行使审判权。
(二)现实意义1.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对司法的判断和评价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作出的,而是社会公众的集合性判断与评价[3]。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信息的传播对公众来说变得越来越简便。
因此,在司法领域,民众对于案件拥有了更加广泛的信息源和发言权。
这使得冤假错案以及司法腐败事件相较于以往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更具有杀伤力。
在此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赋予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使命。
让民众切实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来,发挥其监督司法、协助司法的作用,以切身的经历来体会司法的运作过程,从案件的处理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事实上,公民参与司法意味着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意味着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同时公民这一司法参与过程还能起到法律宣教的作用。
这些方面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是大有裨益的。
2.消解无序化和非理性化的公民参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有序参与司法”的目标折射出现实中公民参与司法的“无序化和非理性化”。
这种“无序化和非理性化”的司法参与方式主要表现为网络民意、涉诉信访、大量的媒体和公众舆论等借监督之名频繁地介入到司法活动之中[4]。
这种“无序化和非理性化”的司法参与方式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并成为司法独立的障碍。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对于消解民众参与司法的“无序化和非理性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3.促进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术语,为国际法律文件所惯用,其含义一般是指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独立[5]。
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部分。
司法裁判是一种依照事实与法律独立作出裁断的活动,法官应以独立的地位、理性的思维对案件作出裁断。
但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作为个体的法官的独立,而是作为整体的法院的独立。
我国司法的行政化使法官依附于法院,法官被施以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及办案模式。
就对法官的管理而言,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加以管理,无论是在工资保障、职务晋升还是纪律惩戒方面都与行政公务员无异;在审理案件方面,审批办案制度、案件请示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集体办案制度的存在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官办案的独立性,有悖于司法规律。
而参与司法的民众基于其随机性及临时性,不像法官那样受到严格的行政控制,其较之于法官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因而让民众参与到司法中来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司法独立[6]。
二、从“同等权利”走向“事实认定”的必要性(一)“同等权利”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困境根据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同时该《决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对于“同等权利”的范围和内容,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上看,所谓“同等权利”主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阶段的实体性权利,也就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人民陪审员在法庭调查权、庭上调解权以及合议庭评议三项实体权利上与法官相同[7]。
在实体性权利中,最主要的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项内容。
这种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权利配置模式在对陪审员寄予厚望的同时,也使人民陪审员陷入了窘境,不仅使人民陪审员难以有效履职,而且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念。
在“同等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1.“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履职困境。
人民陪审员无论是在法庭审理中还是在评议过程中都难以发挥作用,这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普遍存在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
究其原因,我国的陪审制度既没有像普通法传统一样有过长期的酝酿和实验,也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经过审判实践的长期考察和检验,只是脱胎于一种国家立法的规定[8]。
而立法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都赋予人民陪审员行使的这一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给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设定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案件的事实认定可以通过逻辑和经验完成,但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却需要专业素养作为支撑。
而人民陪审员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的不足,显然无法胜任处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这一任务。
因而建立在这种“同等权利”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是选择沉默,或是选择对职业法官的应和,这严重损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理念,也无从发挥其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
2.人民陪审员精英化加剧,“普通意识”难以起到作用。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不仅在选任上具有精英化的倾向,而且公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其精英化以及专业化更是被进一步强化,为了使人民陪审员具备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独立发表意见的能力,《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更是将人民陪审员培训作为其上岗的必经程序。
关于培训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分为法官职责与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法律基础知识等岗前培训以及证据采信规则、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等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这种培训过程使人民陪审员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从实质上来说,这一培训过程是在培养人民陪审员形成法官的思维,但减损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更违背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通意识”来协助法官准确判案的制度理念。
(二)只负责“事实认定”下的理念回归让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不再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能够很大程度上消解人民陪审员的履职障碍,也能摆脱人民陪审员精英化加剧的恶性循环。
人民陪审员只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实际上是将人民陪审员引向了一个自己擅长的领域,即运用生活经验和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从表面上看,不再让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参与程度的退缩,但实际上,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念回归,是让人民陪审制度回归到“运用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逻辑协助公正司法的实现,同时体现了司法民主及权力制约”这一制度理念。
具体地说,让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负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状。
当人民陪审员面对一项能够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加以判断的事务时,就会有充分的信心提出自己的意见与观点。
只要辅之以相应的制度,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困境的破解将指日可待。
此外,如果能够将人民陪审员只负责“案件事实问题”确立下来,陪审员精英化的状况也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