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国务院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册》的通知⽂号:国污普办[2008]9号颁布⽇期:2008-02-19执⾏⽇期:2008-0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办公室,新疆⽣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指导地⽅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作,确保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册》(以下简称《系数⼿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系数⼿册》使⽤等事宜通知如下:⼀、本次印发的《系数⼿册》仅供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使⽤。
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法按现⾏的⽅法和规定执⾏。
⼆、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源采⽤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排放量时,只能采⽤本次下发的《系数⼿册》,不得采⽤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进⾏核算。
三、本次印发的《系数⼿册》涵盖了我国351个⼩类⼯业⾏业,其中259个⼩类⾏业的产排污系数可直接使⽤,92个⼩类⾏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类⽐⽅法使⽤;钾肥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业中聚甲醛、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20个⾏业⼩类部分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将于2008年5⽉另⾏印发;其他⼯业⾏业企业产排污量的核算,可采⽤实际监测法或物料衡算法,采⽤实际监测法时,每年监测频次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使⽤《系数⼿册》核算企业污染物产⽣、排放量时,要按照《系数⼿册》使⽤说明和注意事项,依据相关产品种类(名称)、原料名称、⽣产⼯艺、⽣产规模,以及相关末端处理技术,正确选取、使⽤产排污系数,根据企业2007年度产品实际产量或原材料消耗量,核算污染物产⽣和排放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内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07]13号2007年2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难度大。
根据《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及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统计、建设、农牧业、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时间安排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为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阶段。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普查方案并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工作。
2008年年初,开始进行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2008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完成普查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并将普查结果书面报送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几点要求(一)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此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二)污染源普查是对基础环境数据的调查,是国情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可以为经济社会政策和环保规划、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2x〕3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x〕3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2x〕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
202x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
202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00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产排污系数测算实施方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2007年4月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为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完成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工作,特制定《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产排污系数测算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本次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以太湖、巢湖、滇池及三峡库区四个重点流域农村地区为调查范围。
产排污系数测算是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也是测算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物数量的理论依据,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的结果和结论。
科学合理的产排污系数将有助于农村生活污染物减排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向转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将通过基础调查、理论分析和典型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重点流域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条件下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排污系数进行测定,构建产排污系数测算方法,为进一步根据调查数据测算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负荷奠定科学基础。
(1)为测算农村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掌握农村生活污染物排放规律和动态变化趋势,为正确评价农村生活源污染提供基本参数,为今后治理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3)摸清污染底数,为环境管理科学化和政府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总体目标(1)研究建立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下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产生、排放系数的确定方法;(2)建立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为准确计算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供基本参数;(3)研究、建立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表征和测算方法;(4)摸清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时空变化规律和主要影响因素,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供科学指导。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赤政发[2007]021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赤政发[2007]02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07〕1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了解和掌握环境现状的重要手段。
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详实准确的基础环境数据将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决策和环保规划、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并为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进一步改善赤峰市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普查任务及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根据《通知》要求,市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赤峰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白玉刚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边中悦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国联市环保局局长尹洪山市统计局局长成员:李文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单秀林市发改委副主任马彩凤市财政局副局长向闻宾市环保局副局长刘杰市统计局副局长周立平市建委副主任王福仁市农牧业局副局长宋海军市工商局副局长王领赤峰军分区后勤部战勤参谋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向闻宾兼任,副主任由吴建文、郝彦雯、赵丽囡、夏元峰担任,具体工作人员:刘宇宏、唐晓峰、鲍晓辉、徐铁峰、王娇绒、王昭伟、孙晨秋、韩冰。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调,确保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国污普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质量,指导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质量核查工作,我们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二月四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核查的目的通过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机构”)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督促各地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核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核查的原则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
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同时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核查的技术路线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以县(市、区、旗)为样本区;在样本区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类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核查。
(环境管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
(环境管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境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对象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
根据国家对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2007年各地完成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为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现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普查监测工作是获取第一手污染源排放信息主要方式和手段。
开展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准确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做好此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为2007年全年,按照普查数据的采集原则,此次污染源普查应采集2007年的污染源信息,因此,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必须在2007年完成,任务非常艰巨。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研究部署2007年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我局根据国家、省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了监测范围、项目、频次和要求,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实施。
根据国家普查监测工作的总体安排,4月底要完成第一季度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以及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一季度监测工作的重点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2)、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见附件4)、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见附件5),各地要严格按照监测工作分工,抓紧组织实施,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第一季度监测任务按期完成。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全面了解污染源的分布、规模、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和治理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民健康,需要全面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任务内容1. 对本监测区域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普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等。
2. 对普查对象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性质;(2)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或服务;(3)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的情况;(4)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数量、排放规律;(5)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6)对环境保护的承诺和实际环保措施等;3.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为制定污染治理和防治方案提供可靠的数据。
三、工作流程1. 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负责人成立督导小组,在各区县设立督导小组,并发布通知,组织督导小组到各普查单位督导工作,对普查对象是否配合调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审核和监督。
2. 设计普查调查表根据国家环保局和各州市环保局的要求,设计普查调查表,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环境影响程度、污染源总量、污染物排放口等内容,填写调查表又雅正式普查对象核对签字确认。
3. 实施普查普查小组按照普查调查表安排实际调查内容,通过实地调查、设备、建筑结构及使用等手段,记录实际情况并进行整理。
4. 数据分析普查结果整理后,通过分析、比较和评价,形成横向展示、纵向分析的数据分析结果表,为制定污染治理和防治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四、工作保障1.人员保障普查工作由各区县环保局确定专职员工和部门配合人员,组成普查小组,负责实际调查和数据整理,确保普查工作的实施。
2.经费保障普查工作必要经费由各区县政府及部门提供,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配合保障普查工作必须得到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各区县政府和普查小组应该加强与普查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加强普查宣传工作,提高普查对象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目前,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进入全面普查阶段。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及时了解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定时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的时间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全面普查阶段确定的工作内容,分时段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具体上报时间为:2008年4月5日前上报《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进度表》(附件一);2008年5月5日前上报《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二);2008年6月5日前上报《普查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三);二、报告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在分时段填报普查工作信息报告表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提交文字报告。
主要报告各时段全省工作进展及具体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并应动态报告省本级和全省经费落实情况。
三、报告的要求报告表填写要具体明确;文字报告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简明扼要。
每次报告只需上报当前工作进展,上一次已报告的工作不必重复。
上报时间应按要求,不应拖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晋政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6〕98号)安排的全省污染源调查工作,调整为全省污染源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凡在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重点污染源调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开始,搞好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并完成重点污染源的调查和建档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穗府[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穗府[2007]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确保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相关方案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具体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区、县级市的普查工作,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区、县级市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机制,做好保障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广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苏泽群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东市政府副秘书长丁红都市环保局局长王旭东市统计局局长成员:秦耀生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叶佑新市经贸委副主任林锦全市财政局副局长雷凤英市建委副主任李萍萍市规划局副局长梁达波市农业局副局长吴乾钊市环保局副局长陈骥市工商局副局长熊远大市卫生局副局长杨国权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徐建韵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任强广州警备区后勤部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吴乾钊同志兼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皖政[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皖政〔2006〕10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将《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
三、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应由本级承担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田唯谦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余焰炉省政府副秘书长刘庆强省环保局局长饶益刚省统计局局长成员:郎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杜长棣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炳云省经委副主任汪建国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素伟省建设厅巡视员陈文浩省农委副巡视员韩培刚省工商局副局长王文有省环保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占从林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安徽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粤府[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更好地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科学编制环保规划,为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意义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以此次普查为契机,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建章立制,切实提高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省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的相关方案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具体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地的普查工作,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地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建立分工负责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赣府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发〔2007〕5号2007年2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污染源普查是“十一五”期间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
开展污染源普查,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环境状况,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加强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保证环境安全,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地要尽快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普查工作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普查经费。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严格按照普查要求,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蚌政办[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蚌政办〔200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皖政〔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顺利完成“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市政府决定成立蚌埠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三、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政府共同负担。
各县、区政府要将应由本级承担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蚌埠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蚌埠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秦武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黄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潘明生市环保局局长陈高市统计局局长成员马祖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新民市发改委总经济师袁宝志市经委总工程师叶斌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宏市建委副主任戴世文市农委副主任王泽余市工商局副局长孙逊市环保局副局长兼领导组办公室主任王亚博蚌埠军分区后勤部参谋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国办发[200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总页数】7页(P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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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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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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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8页(P28-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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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污普办 [2007]2号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环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普查方案,现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安排通知如下: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
(一)启动(2006年10月~2007年4月)
组建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保总局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
(二)制定普查的行政法规(2007年4月~10月)
组织起草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程序报批,力争在下半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前出台。
(三)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月~8月)
——组建机构,省、地(市)、县(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四)技术准备(2007年1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2月~7月);
——产排污系数测算开展监测、实测工作,提交普查所需技术参数和产排污系数(2007年1月~12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本辖区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2月~12月);
——制定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
——组织普查软件的开发和试用(2007年3月~ 12月)。
(五)试点和培训(2007年5月~12月)
——确定试点地区,召开试点地区参加的普查试点工作会议,试点地区成立普查机构(2007年5月~7月);
——试点地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试点地区普查数据的上报、汇总、分析,分析试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普查方案和普查表,修改完善普查软件(2007年7月~10月);
——开展培训工作,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规定和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国家负责省级、市(地)级、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
省、市(地)普查机构负责地方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2007年7月-12月)。
(六)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9月~12月)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七)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八)宣传和动员(2007年2月~12月)
——制定并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2007年2月~4月);
——配合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2007年3月~4月);
——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开展第二轮宣传报导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07年10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一)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表格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二)组织全国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2月~6月)。
(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7月)。
(四)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
(五)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和汇总,基本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向国家提供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主要数据(2008年12月底)。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7月)
(一)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污染源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总体报告,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与公布。
(二)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请你们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和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每个阶段的各项工作,确保普查的顺利实施。
附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安排表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