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 合伙企业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 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 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 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 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 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 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 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

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 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 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权利。

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 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 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 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 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 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 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 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 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4)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 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清偿全部债 务。 (5)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 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 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 定的亏损分担的比例,用其在合 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 责任。

(6)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 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 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 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 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比 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当然退伙

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 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 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 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 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 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 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 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 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 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 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 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 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则不属善意之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 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 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 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案例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 方式是: A.对内对外承担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 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 安份责任
案例3

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 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 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 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吗?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 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 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该知识点的分析:



(1)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到期的 债务; (2)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 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 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 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3)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 均可用于清偿;
3.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 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 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 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 伙人协商确定。
4.出质

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 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


1.出质:即质押,是担保方式的 一种。 2.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 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普通合伙

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 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 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 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 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 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 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 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 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 资、所有以合伙人名义取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收 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 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4、出质




第34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 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19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 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一、总则

1.介绍一下合伙企业的分类
一般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 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 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解析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 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 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 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 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 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 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 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 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 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 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 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 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 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 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除名退伙


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 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 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 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 纳为: 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
案例1




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有关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下列约定,符合《合伙 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50%、30%和 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20%、30%和 5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 损 D.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丙不承 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六)退伙

1.退伙条件 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 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 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 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 定的义务。 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 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 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 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竞业和自我交易

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 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 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 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 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 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七)继承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 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 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 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 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 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 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 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 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