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是指被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注册,取得的学生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涉及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历研究生。
新生入学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经由所在院〔系〕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保留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次校务会议通过
(2002年月日)
(第三次修订)
凡经研究生院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入学审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取得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为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现对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非委培、定向生还应带户口迁移证),到校报到。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并提交有关证明。学校在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所)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在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者;
(3)被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签字等。
2.新生到校后,应按指定时间到清华大学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清华大学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持清华大学医院体检诊断证明,到所在院(系、所)研究生科(或相应主管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愈后,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清华大学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3.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按规定时间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各类需交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费交齐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所、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由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的学生工作组查阅本单位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院字[2002]18号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
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
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经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
校徽。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2、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3、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4、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5、政审不合格者。
第三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
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
请,导师和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治疗;其他人员回家治疗,医疗费本人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取消
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安置同
取消入学资格。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5年8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所)研究生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所)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意见。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研究生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所长)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要请有关部门查究。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
(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经所录取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党委批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予以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
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研究生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次保留时间为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两次。复查合格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引言
为了维护北京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的基础。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新生入学注册、课程考核、学籍异动、毕业审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同时参考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
三、学籍注册
第一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第二条:研究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签订《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协议》。
第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按照院系的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注册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学籍异动
第一条:研究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形。
第二条:研究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暂停其学籍相关权利和义务。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第四条:研究生因故需要转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学籍审核
第一条:研究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学籍审核。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网转载日期: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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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应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登记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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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
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年。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
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处。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技术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标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2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缓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学位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做退学处理;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要另选其他相近的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一)选课未能选中及其他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缺勤1/3及以上者;
(三)旷课3次及以上者。
第十六条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在同一层次培养单位内申请学分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