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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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2015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阜政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阜政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保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承接好下放的核准权限,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本目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

六、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1. 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国家、省、市、县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照表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附件1
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水库: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水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除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除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的交流项目和跨市的110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的交流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高速公路项目和普通国道项目外,跨县(市、区)其他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淮河项目外,跨县(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除跨市航道工程和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外,跨县(市、区)航道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五、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县(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项目计划核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规定核准。

附件2
国家、省、市、县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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