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范本(ppt 38页)

合集下载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包括消毒场所、设备、操作等方面 的卫生要求。
消毒技术与方法
介绍常见的消毒技术与方法,包括 物理消毒、化学消毒等。
卫生管理规范
包括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卫生管理 制度、消毒记录等方面的规范。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针对消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解决方案,避免出现不规范的消毒 行为。
02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法律法规解读
采用微生物学检测方法,如细 菌培养法、荧光免疫法等。
检测指标
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 病菌等。
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规定 ,对餐饮具的消毒效果进行评
价。
05
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据
监督管理和制度要求
01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消毒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和《营业执照》。
02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毒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消
03
消毒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进行索证和验收,或者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分析
某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对一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 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消毒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从 事消毒服务经营活动,且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洗涤剂、消 毒剂进行索证和验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地方标准解读
DB31/T 598-2013《上海市餐饮具清洗消毒技术规范》:规 定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范;
DB32/T 2044-2014《无锡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 》:规定了无锡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场所设置、设备、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等。
03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要 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xx年xx月xx日contents •概述•法律法规和标准•消毒单位的卫生要求•消毒效果的监测与评价•常见消毒单位卫生问题及整改措施•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的执法实践•总结与展望目录01概述为了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目的近年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餐饮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卫生监督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消毒不规范、卫生质量不稳定等。

背景目的和背景定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配送等业务的单位。

分类根据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不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分为三类:面向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的、面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的、面向居民个人的。

定义和分类适用范围本课件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

适用对象本课件适用于卫生监督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经营者、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适用范围和对象02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标准和规范GB 1493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WS 106《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技术规范》1相关的政策文件2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市发布的有关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管文件和规范03消毒单位的卫生要求消毒单位应远离污染源、生活区和人口密集区,确保周围环境清洁。

选址要求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清晰,防止交叉污染和异味干扰。

布局要求选址和布局应使用具有自动化控制和消毒效果的消毒设备,如压力蒸汽灭菌器等。

设备和设施消毒设备应使用具有自动化控制和清洗效果的清洗设备,如自动洗碗机等。

清洗设备应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施。

其他设施消毒工艺应采用有效的消毒工艺,如压力蒸汽灭菌等,确保消毒效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情况,对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的卫生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整改 意见和建议。
问题处置和整改跟进
问题处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出, 并要求其整改,同时将问题及整改情况记录存档。
整改跟进
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和抽查,确保问题得到彻 底解决,并针对问题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完善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机制。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餐 饮具,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避免污染和损坏。
运输管理
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和管 理制度,确保餐饮具在运 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05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及要求
卫生制度建设
生产场所环境卫生
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档案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 督培训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概述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制度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标准 • 餐饮具集中消毒过程卫生控制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安全保障
01
概述
目的和意义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
通过集中消毒餐饮具,降低由于污染导致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和流行范围。
检验要求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04
餐饮具集中消毒过程卫生控制
洗涤过程卫生控制
水质要求
使用生活饮用水或经过预处理 的净化水,确保洗涤用水卫生
质量。
洗涤剂选择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洗 涤剂,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洗涤程序
遵循规范的洗涤程序,包括粗洗、 浸泡、精洗等步骤,确保洗涤效果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卫生监督机构存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pptx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pptx
•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总面积应与消毒规模相适 应。其中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 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生监督规范
餐消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 与灭菌设备;
• 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位置。 场所。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12.1
•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
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消毒管理办法
2002.7.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 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采样方法
• 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 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 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 积25c m2(5 c mX 5 c 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 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 30 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通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2、餐饮具检测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的餐饮具集中
消毒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公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 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的机构或单位。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 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 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

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

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
10
核查有关证明,不齐全者扣10分。
车间卫生要求(满分20分)
车间面积应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需要。有通风、防护等设施。
7
6
车间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扣1分,无通风、防护设施各扣1分。
有经有关部门验收的消毒灭菌设备(主要设备名称在备注栏列出)
消毒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表
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卫生管理负责人:
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消毒服务方法:职工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生产区面积:
考评审核表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满分
及格分
得分
扣分标准
备注
环境与布局
(满分15分)
布局合理,分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
5
5
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不分,扣5分。
5
5
无上岗证扣5分。
灭菌效果等监测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0
9
监测不符合要求扣1分。
有消毒灭菌参数原始记录或报告
10
9
无记录或报告扣10分。不完整扣1分。
卫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6
6
无培训合格证扣6分。
工作服穿戴整齐
3
2
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扣1分。
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无吸烟、进食等现象。
应建立完善的消毒与灭菌质量保证体系(书面材料)。
7
7
无质量保证体系书面材料扣7分。
备注
人员卫生要求(满分13分)
有自检制度、自检设备、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记录完整。主要自检设备名称在备注栏列出。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监管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消毒管理办法》 •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监管法律依据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 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的通知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消毒餐饮具的包装、贮存、配送
包装、贮存、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餐饮具的容器、工 具、设备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进行包装、贮 存、配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 作衣、帽。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 标准》(GB14934);
• 有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产品抽检: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一次; • 抽检采样的数量每次不少于10件; • 抽检、采样、检测、评价执行《食(饮)
• 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给排水系统有防止污染水源的有效措施; • 污水排放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消毒工艺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 包装、储存设置的流程进行 ;
•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 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卫监视发〔2010〕25号〕,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视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和《##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与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X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视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展卫生监视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X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视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视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方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展现场监视检查,重点监视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与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视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要求的,卫生监视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汇报人:日期:•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概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法目录律法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要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实践•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案目录例分析•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总结与展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概述01CATALOGUE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处罚等管理活动。

定义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标准、规范和政策;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许可和资质审核;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等。

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的定义与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的重要性保障消费者健康01餐饮具是消费者直接接触的餐具,其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规范行业行为02通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可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提升公共卫生水平0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其的卫生监督,有助于提升公共卫生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历史自2009年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提升了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的卫生水平。

要点一要点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完善监管机制,推动行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还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的健康发展。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 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 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 常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 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 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 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4934)----采样方法
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进行消毒效 果的检验:
a.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
b. 发 酵 法
使用化学消毒的还可测洗消剂残留量
消毒食 ( 饮)具碗、盘、碟、口杯、酒杯,用蒸馏水 100m L冲洗整个内表面,至少2-3次;匙(不包括匙 柄)、筷下段置入100 mL蒸馏水中,充分振荡20 次,制成样液。立即取样测定余氯,余下样液装 入50 ml,试管中,做烷基(苯)磺酸钠含量测定。
筷子以 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 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 m) 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袋 内
发 酵 法---采样方法
食 (饮 )具 抽检碗、盘、口杯,将2.0 c mX 2 .5 c m( 5 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 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 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 cm2/份),经1 min, 按序取置入50 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 制成原液。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 20 )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第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 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 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 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 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 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 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 或交叉。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 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 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 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 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 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 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 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服 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 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人 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 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 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 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 作。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 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 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 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 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 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 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
筷 :取 每 双的下段12c m处约50c m'(12c mX 2c mX 2c m),置入50m 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 荡20次,制成原液。
评价标准
感官指标 物理 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
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化学(药物)消毒: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 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 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 规范(试 行)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顾健
2010-06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 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 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 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采样 同 时 计算被检食(饮)具的表面。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采样方法
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 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 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 25c m2(5 c mX 5 c 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 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 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 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 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 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8.5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 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 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 判定能否饮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 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 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
督抽检;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 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 监督检查表》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监管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抽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营业执照+发证情况通
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FDA
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 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 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 具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
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
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
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第四条
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评价标准
感官指标 物理 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
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化学(药物)消毒: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
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 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