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01法律基础知识
有何区别?
第五页,共91页。
4、法律能否有〝良法〞与〝恶法〞之 分?可以举一个例子吗?
5、西方以为人有〞原罪(yuán zuì)〝 ,而西方以为〞人之初、性本善〝, 意义何在?差异何在?
第六页,共91页。
二、法律规范 〔一〕含义 由国度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度意志,详细
第十五页,共91页。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
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位置 比制定法更重要。 其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征引 (zhēngyǐ)法律,不能发明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征 引(zhēngyǐ)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发明 法律。 第三,诉讼顺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顺序 ;英美法系以诉讼参与人为中心的统一式(或诉辩式)顺 序。
(jīngguò)自己的行为取得权益和承当 义务的才干
第二十页,共91页。
就自然人而言,«民法通那么»规那么: 〔1〕完全行为才干人〔18周岁以上
(yǐshàng);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某些 公民〕 〔2〕限制行为才干人〔10周岁以上 (yǐshàng)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识别自 己行为的肉体病人〕
第十六页,共91页。
四、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一〕宪法(xiànfǎ)及宪法(xiànfǎ)相关法 〔二〕刑法 〔三〕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经济法 〔六〕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顺序法
第十七页,共91页。
五、法律关系 〔一〕概述 概念:指依据法律规范发作的,以主体之
间的权益义务(yìwù)关系的方式表现出 来的社会关系。 3个特征
法律基础知识500题
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选择题(550道)一、选择题1. 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颁布于( )A. 1949年B. 1954年C. 1978年D.1982年3.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 )A. 四倍B. 五倍C. 六倍D. 八倍4.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紧急状态的机关是( )A. 国家主席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务院D. 公安部5. 现行宪法规定,享有国务院总理人选提名权的是( )A. 全国人大主席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6. 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任期为( )A. 2年B. 3年C. 4年D. 5年7.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人民代表大会B. 人民代表大会制C. 社会主义制度D. 民主集中制8.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 )A. 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B.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C. 特别行政区决定D. 全国人大和基本法委员会协商决定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得少于( )以上A. 3 人B. 5人C. 10人D. 30人10.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国务院的违宪决定A. 改变B. 撤销C. 改变或撤销D. 发回重议11. 我国的领导阶级是 ( )A. 农民阶级B. 工农联盟C. 工人阶级D. 知识分子12.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哪一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A. 88修宪B. 93修宪C. 99修宪D. 04修宪13.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归属于()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全国人大主席团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4.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A. 基层政权机关B. 基层权力机关C.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 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15. ()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打印版
《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打印版法律基础知识复重点打印版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 法律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 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二、法律的分类- 公法: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 民法: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
- 商法:涉及商业交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
-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三、法律的层级和效力-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等。
- 法律层级高低按照立法机关的级别划分,如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四、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平等、互惠原则。
-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原则。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定的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内容的诠释和阐明,可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进行。
- 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七、法律的变动和发展- 法律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或制定新的法律来进行变动和发展。
- 法律的变动和发展应当符合社会需求和法治原则。
八、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
- 法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以上是《法律基础知识》复重点的打印版,希望能对你的研究有所帮助。
字数:200。
法学基础知识
•
政治职能 社会职能
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 • • • • • • 1.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经济根源:根本动因 阶级根源:直接原因 2.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阶 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 亡。 3 .发展的形态: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 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4 .最终趋势: 法律最终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七、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 • • • • • • • • 1、法律责任概念与种类 (1)概念:法律责任即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2)种类: 民事责任 (10种如排除妨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刑事责任(3附5主如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没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等) 2、法律制裁概念与种类 (1)概念: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 罚措施。 (2)种类: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3)原则:特定机关;罚责相应
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 • • • • • • 1、宪法:国家基本大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 反映推定国家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和。 4、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称。 5、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 称。 7、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8、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法律基础知识点考点
法律基础知识点考点
一、宪法
1.宪法的定义、性质、作用和地位
2.宪法的修订和废止
3.宪法的宣告和施行
4.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5.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原则
6.宪法的保障原则和权利
7.宪法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8.宪法的限制和约束
二、法律法规
1.法律与法规的定义和性质
2.法律法规的分类和层级
3.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4.法律法规的效力和效果
5.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6.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7.法律法规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8.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和适用权
三、法律制度
1.规范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非规范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3.公共法和私法的区分和关系
4.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和影响
5.公法与民法的区分和关系
7.描述性法律制度与规范性法律制度
8.正式法与实体法的区分和关系
四、法律理论
1.法律的定义和性质
2.法律的功能和目的
3.法律的创立与适用
4.法律的司法解释与实施
5.法律的变迁和发展
6.法律的效力和效果
7.法律的运用和调整
8.法律的补充和改进
以上仅是法律基础知识点的一部分,并不全面且详尽。
在备考过程中,应结合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掌
握基本原理和基本思想,加强对实际案例和法律实践的了解,提高对法律运作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此外,多进行模拟题训练和案例分析,提高解题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各类考试。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给大家做点贡献-法律基础知识1、名词解释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法学:是指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宠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
国内法:由一个车家制度,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
法律基础课:是通过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法律对于现代社会,包括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正确先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提升政治、法律和专业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既有精深专业基础,又具备现代视野,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和应付未来挑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点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点行政法
1.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责任,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 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民法
1.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
2. 民法规定了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关系,保护个人的权益。
3.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
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
1. 刑法是指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刑法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是保障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基础。
劳动法
1.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2.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法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法
1.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法律体系。
2.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内容,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
3. 知识产权法对促进科技创新、保护知识创造具有重要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支撑。
以上是法律法规常识的基本知识点,了解这些基本概念有助于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法律基础中需要掌握的必学知识点:
1.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了解法律的基本定义以及法律的分类,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 法律的来源和形式:了解法律的来源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等。
3.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了解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适用性原则等。
4. 法律主体和客体:了解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和客体,如公民、法人、国家等。
5. 法律权利和义务:了解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如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义务等。
6.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了解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
7. 法律责任和制裁:了解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法律保护和救济:了解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如诉讼、仲裁、行政救济等。
9. 法律伦理和道德观念:了解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和界限,如法律
道德化、道德约束力等。
10. 法律文书和法律解释:了解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如判决书、决定书、司法解释等。
以上是法律基础必学的知识点,通过系统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和应用法律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个基础的框架,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
法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法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和制度,它分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法和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包括宪政制度、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
制度等。
宪政制度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架构和权力分配,行政制度规定
了政府的运作方式,立法制度规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司法制度规定
了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程序。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分
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
的刑罚;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权益导致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措施。
四、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
法律适用包
括解释法、裁判法和执行法等程序。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权利平等、纠正不公正、公正审理等。
五、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法律问题的科学方法。
法
学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逻辑分析等。
通过
运用科学的方法,可以深入理解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以上仅是法学重要基础知识点的简要概述,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涉及
面广泛且深入。
深入学习和掌握这些基础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法
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2、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
A 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B 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 C 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 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二、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 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A有作为的义务,即按权利主体的要求为 一定的行为; B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为一定的行为。
法与道德的关系
周某
2000年6月1日
2000元人民币 “清新”牌空调机
某商场
商场收款后开好发票,并将空调送到周某家中 为其免费安装好,承诺保修一年。
2000年6月8日,空调不能启动
检查后称未发现 问题,答应为周 某联系厂方的维 修人员为其上门 检查
后周某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将维修空 调之事忘记,厂方也未派人来维修。 2003年1月,周某回家,想起空调尚未 维修,于是再度联系商场,商场却以保 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再次上门维修,也拒 绝为其联系厂方。周某多次找商场协商 未果,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为 其免费维修空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 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民法通则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
无行为能力人
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公民。
民法通则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的精神病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
CD
ABD
错
5.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 A、经济法律规范 B、经济法主体 A C、经济法律行为 D、经济法律事件 6.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经济法律规范 ABC B、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C、经济法律事实 D、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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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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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①宣告死亡导致被宣告 人在其住所地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失。②确定死 亡时间。 (1.5.5)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 者确知其下落的,经过法定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 宣告。死亡宣告撤销的主要条件是①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 ②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③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撤销 宣告。 (1.5.6)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①撤销死亡宣告后, 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②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③如果 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 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九条)。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 (2)物权法 (3)合同法 (4)婚姻家庭法 (5)继承法 三、民法总论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2)民 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和保护,这使得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权利是私法的 工具,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已任。 3、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确立了我国各类 法律渊源适用的基本规则,人民法院在裁决民事案件时, 是依据《立法法》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正确的适用民事 法律。这些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上 位法优于下违法;(2)同一效力等级的,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3)同一效力等级的,新法优于旧法;(4) 同一事项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时,提交有关 机关裁决。 4、民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诚实 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
(1. 3.3)监护的类型:(未成年的监护与精神病人的监护) (1.3.4)未成年的监护 (1. 3.3.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监 护能力,依据第二款规定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如果不存在①、②、③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同意的。
(1. 3.2)立法目的:第一,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受限,无法参与 或无法全面参与民事活动,因此通过设立监护人可能对 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予以弥补,使得被监护人可以 通过监护人的行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第二,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龄不足或精神 健康状况的欠缺,无法全面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立监护人可以有效地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与 权产权。第三,通过设立监护人,可以对被监护人进行 很好的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 会造成损害。如果被监护人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则 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 十二条)。
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 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 决。 (1.4.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①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 人;②代管人代失踪人履行义务。 (1. 4.5)宣告失踪的撤销。《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经撤销, 则代管随之终止。 (1. 5)宣告死亡 (1. 5.1)定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 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1. 5.2)立法目的: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极不稳定状态,影响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通过宣告 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从而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 5.3)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 三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下 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 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方可以宣告死亡。利害 关系人(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 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 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 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1.2.2.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 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 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1.2.2.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能通 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规定,两种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一是十周岁以下的人;其二是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3)监护制度 (1. 3.1)监护的概念:民法上规定,监护是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
(1.6)个体工商户 (1.6.1)概念: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 准,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 二十六条) (1.6.2)特征:①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②必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③在核准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7)农村承包经营户 (1.7.1)概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法通则》 第二十七条)。 (1.7.2)特征:①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②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经
法律基础知识
一、组成部分 登记官培训授课提纲 法律在传统上分为两类:公法和私法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私法包括民法和特别私法。截止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民 法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 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特 别私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 商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 1、应重点掌握两部分: (1)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1.8)个人独资企业 (1.8.1)概念: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1.8.2)法律地位:不属于法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格。其 营业上的一切活动均以出资人的个人人格或身份进行,而非以独资 企业本身的人格或身份进行。但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个体工商户, 可以招用职工、设立分支机构、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 (2)法人 (2.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 (2.2)特征:①法人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②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 依其意思而自主体行成法律关系的原则。这意味着民 事主体可以自主的作出意思表示,并依此种意思表示 未发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从而最终实现民事主体自 主决定,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的目的。意思自治包括 两项基本规则:一是行为自由,二是为自己的行为负 责。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 任何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当做到诚实守信、 不欺不骗、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二是任何当事人都 应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既不能滥用权利,加 害于他人;也不能背信弃义,不履行义务;三是即使 在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或或规定不明时,也应以诚实 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3)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
(2.3)类型: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 (2.4)企业法人 (2.4.1)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4.2)分类:①按照组合形式不同分为单一企 业法人、联营型企业法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以 及合同型联营);②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分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③按是否根据公司法组建,可以 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5)机关法人 (2.5.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 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2.5.2)分类:①国家权力机关②国家行政机关③ 国家审判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④国家军事机关。 (2.6)事业单位法人 定义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 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例如公立大学、公立医院、科 研院所等。 (2.7)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 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包括各种协会、学会、 联合会、工会、研发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 等。
(1. 4)宣告失踪 (1. 4.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 定时限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 为失踪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1.4.2)立法目的:法律上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如果自然人 长期下落不明,那么不仅其财产无人管理,而且其民事义务也无 法及时履行,法律上通过确立宣告失踪,从而为失踪人的财产确 定代管人,并且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代为支付失踪人所欠税 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就可以有效的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1.4.3)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 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情况。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 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 件后,发出寻找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