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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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各种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科学地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合理划分保管期限。
第二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定期鉴定。鉴定档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业务部门、档案部门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进行。
第三条确定销毁企业档案的原则,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慎重为之,介于留存与销毁之间应从留存。
第四条鉴定小组成员应熟悉鉴定的原则和方法,全面分析材料的价值,准确地确定档案保管价值,提出鉴定意见。
第五条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并报供电公司。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重新整理归档。
第六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或泄秘,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条档案的鉴定要同时按照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