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之《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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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档案鉴定工作应以档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坚持整体价值观和动态价值观的原则,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鉴定销毁范围。
第二条档案的鉴定应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一般不拆卷进行鉴定。
第三条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至10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档案鉴定工作程序:
(一)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工作的目的、范围、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二)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
(三)学习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四)鉴定小组成员按分工分别对档案进行初鉴,提出鉴定意见。
(五)集体审查,形成鉴定小组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公司领导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六)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
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销毁档案应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六条公司档案室应及时做好档案变更、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八条编目样式
(一)销毁档案目录
销毁档案目录
(二)销毁申请表
档案销毁申请表
申请人:监销人:
审核人:批准人:
(三)销毁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