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对人群集中居住区、城市区域、环境、设施等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评估,保障其安全运行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的原则,依法、科学、高效、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加强科技支撑,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执法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是主管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地方安全监管局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九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压、高能源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剧烈破坏的单位、区域或设施。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切实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划定标准,划定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自身是否为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登记。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特性、安全措施、责任人等。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库,统一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保障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可能引发重大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源。
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根据这个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企业和单位需要将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包括危险源的名称、类型、规模、储存数量等信息。
登记信息需要定期更新。
2.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企业和单位需要对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需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危险源的储存使用情况等。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4.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准备:企业和单位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需要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人员疏散方案、紧急救援等。
5.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和单位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事故和污染事件,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有权利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重大危险源的危险,保障公众的安全。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危险源是指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公共安全、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物质、设备或者工艺等。
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国家制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
3.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4.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5.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颁布,用于监督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的一项法规。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分类。
二、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
五、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
下面将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分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危险源。
根据其危险性和影响范围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特大型重大危险源、大型重大危险源、中型重大危险源和小型重大危险源。
不同级别的重大危险源享有不同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二、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公正性。
科学性是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决策和措施应当基于科学的技术和风险评估结果。
主动性是指监管机构应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和联络,及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及时性是指监管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全面性是指监管机构应对重大危险源的所有环节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公正性是指监管机构对所有重大危险源一视同仁,不论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和地位。
三、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首要责任,应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并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负有统筹协调的责任,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
监管机构是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权限。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制定和发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和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指导和督促,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其他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的工业、交通、建筑、能源等领域的设施、物质、设备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台账,做好事故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分类与管理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和危险性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级别由主管部门根据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划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等级由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其技术性能、设备状况、操作管理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修订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台账管理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台账,详细记录其基本信息、危害级别、危险性等级、日常检查维护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台账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备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台账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和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爆炸、火灾、中毒、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并具有较大扩散传播风险的企业、单位或者场所。
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范围《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按照危险性和重要性划分,分为A类、B类和C类重大危险源。
A类重大危险源是最高级别的危险源,要特别严格管理。
B类和C类重大危险源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备案所有的重大危险源都要进行登记和备案,明确其相关信息和责任人。
登记和备案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未经登记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将不得正常运营。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监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是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确定其潜在的危险性和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评估结果要定期公布,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是对其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所有的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措施、人员疏散措施、通信联络措施等,并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演练要按照一定的频次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要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同时,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023年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石油、化工、冶金、建筑等行业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重大危险源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与分类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危险程度、可能造成的伤害范围、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按照危害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一般危险源。
第七条特别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严重或重大后果的危险源,包括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矿井等。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危险源,包括石油炼油企业、化工企业、建筑工地等。
第九条一般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危险源,包括食品加工企业、建筑物、商场等。
第十条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类目录,根据相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划定。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对所有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事故。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和分类。
明确了哪些危险源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并将其分为A、B、C三类。
2. 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危险源监督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开展的监督活动。
3.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和审批程序。
明确了危险源的申请、备案和审批的流程,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出许可证。
4.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明确了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要求。
要求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 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要求。
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的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于提高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管理、风险评估与管理、现场监督与检查等内容,目的是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合理管理,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管理。
规定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和分类,包括企业、建筑物、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重大危险源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审查批准、风险评估、通知公告、监督检查等。
二、风险评估与管理。
规定要求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安全。
三、现场监督与检查。
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与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四、事故报告与处置。
规定要求重大危险源责任单位在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后,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宣传工作。
五、监督机构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定期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责任。
规定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责任单位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事故,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对具有重大危险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重大危险源是指那些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设施、作业、工艺、产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石油化工、爆炸物品储存等领域。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源标识和风险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标识,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设计、建设、操作、维护、改建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2. 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确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责任及权限,以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4. 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监督和惩罚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防护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危险源管理是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中,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更是至关重要。
由于重大危险源具有事故可能性大、危害程度高、范围广、后果严重等特点,因此对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介绍。
二、定义及分类2.1 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具有潜在事故危险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
2.2 分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测技术规程》,重大危险源分为三类: A类重大危险源、B类重大危险源和C类重大危险源。
2.2.1 A类重大危险源A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爆炸、放射性、剧毒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重大事故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
2.2.2 B类重大危险源B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其危险程度和范围均不如A类重大危险源。
2.2.3 C类重大危险源C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其危险程度和范围均不如B类重大危险源。
三、监督管理制度3.1 管理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等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其中,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方面。
3.2 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受到国家和地方监察管理机构的监督。
同时,企事业单位也应实行自我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需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督等环节,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的状态。
四、相关法律法规4.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2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测技术规程》《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测技术规程》是我国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其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分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3 其他此外,还有相关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均涉及到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一、规定背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对于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单位实行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二、规定内容1.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和储存涉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的企业和单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储存单位。
2.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是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
3.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企业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并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4.安全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重大危险源信息公示和报告企业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自身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并将信息公示于企业内部和向社会大众公开。
6.监督和管理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将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对企业进行及时的整改,并在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
三、规定意义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有效的辨识、评估和管理,可以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将推动企业和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为中国的安全生产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总之,只有依照法律法规,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目标,保障社会大众的安全和福利。
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觉,加强安全学习,积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建设安全中国贡献力量。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管理实际,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涉及重点不安全源的生产作业,涵盖重点不安全源的管理、监测、防范、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管理第三条企业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重点不安全源管理的责任与职责,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分类管理,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性质、类型和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的档案管理制度,包含重点不安全源的信息记录、安全评估、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重点不安全源的检测监测系统,确保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情形进行实时监控,并订立相应的监测指标和报警机制。
第三章重点不安全源防范措施第八条企业应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订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方式。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工艺及操作规程的管理,确保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重点不安全源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惩罚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进行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企业应搭配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违反重点不安全源管理规定,未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重点不安全源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将依法采取必需的监督措施,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救援 路线等。
预警系统:建立预警系统,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事故征兆,启动应 急响应。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
救援处置:在重大危险源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 救援工作。
分类:根据危险物质的不同特性,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类型。
监管:政府和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意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标准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方法 不同类别重大危险源的特点和危害
监测监控: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状态和各项参数,确保安 全可控。
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 发生。
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 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制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制定流程: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能力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 实施方式:定期演练、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 监督与评估: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
危险物质辨识:确定生产、使用、储存、处置危险物质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 工艺设备分析:评估工艺流程、设备和操作条件,识别潜在危险和事故风险
事故案例研究:分析国内外重大危险源事故案例,总结事故原因和教训
专家评估:邀请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诊断,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应急救援等管理工作。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与分类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因素,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几类:1、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储罐区(储罐)。
2、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3、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2、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3、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风险等级等内容。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备案1、对评估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登记建档。
2、登记建档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所在位置、性质、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
3、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
2、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危险物质的名称、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
4、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监控记录。
5、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1、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九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水平;
(七)重大危险源等级;
(八)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与分级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事故应急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
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臵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检测,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
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或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乡镇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等实施动态监管,并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坚持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
“五落实”;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的;
(三)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监控方案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的;
(四)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备案和核销的;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从事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撤消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