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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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2.02.16

•【字号】海府办〔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的依据与要求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四章编制内容

第五章附则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8〕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2012-11-07 1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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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3]50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

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3]502号)

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确定先行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琼先行管函〔2013〕39号)收悉。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有关规定,结合先行试验区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先行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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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1

•【字号】海府[2011]92号

•【施行日期】2010.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0〕18号发布

据2011年8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以海府

〔2011〕92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

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

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

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 元/m2 计收;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正文:

----------------------------------------------------------------------------------------------------------------------------------------------------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2006]524号)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改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正在施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可

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12.25

•【字号】

•【施行日期】1996.12.25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5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

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城管、规划、公安、水电、燃气、电信、环保、环卫、园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六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工程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城市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平稳运行与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旨在规范征收程序、明确用途范围、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一、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新建住宅区、商业区和工业区。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费率。征收对象包括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具体税款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征收。

二、征收程序

1. 开发商在开始规划、开发某一区域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担保。

2. 相关部门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审查其合规性和配套设施情况,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3. 审查通过后,开发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4.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并将所征收的资金用于相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

三、征收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和建设项目的

规模而定,通常以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同时,也考虑到开发商在项目建设中的投资成本和盈利空间,避免对其造成过大的压力。

四、资金使用

1. 确保资金安全。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透明。

2. 合理使用资金。资金应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修建、供水供电系统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在使用中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和城市功能的需要。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时,由相关主管部门向开发商收取的费用,用于建设或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下面是一个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确定

1. 开发商

征收对象为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的开发商,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等。

二、征收费用计算

1. 计算基数

市政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基数为项目的规模和面积。规模包括建筑物的层数、总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面积包括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等。

2. 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而定,按项目规模和地区发展需求确定。

3. 收费方式

市政设施配套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三、征收程序

1. 立项

开发商需要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时,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用地手续等相关材料。

2. 审批

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批,并确定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3. 征收通知

征收主管部门向开发商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需明确征收费用的计算规则和征收方式。

4. 缴纳

开发商在收到征收通知后,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及时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5. 监督检查

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开发商按时、足额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费用管理

1. 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包括规定征收标准、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监督检查等。

2. 费用使用

市政设施配套费所收取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建设或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6.24

•【字号】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

•【施行日期】2003.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2003年6月24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百镇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时一次性向报建单位或个人收取,具体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海口市、三亚市单位报建按50元/㎡计收,居民住宅按15元/㎡计收;

(二)其他各市单位报建按20元/㎡计收,居民住宅按10元/㎡计收;

(三)各县、自治县单位报建按15元/㎡计收,居民住宅按10元/㎡计收;

(四)列入《百镇建设计划》的城镇按8元/㎡计收。

二、我省城镇按上述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我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切块比例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144号)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原省物价局、财税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txt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海府[2007]20号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二○○七年三月十五日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实施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绿地、河道、桥涵、隧道、排水、防洪、防灾、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安全、文化体育、环境卫生、教育与医疗、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规划、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手续,在30日内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如拆迁户数达200户以上的项目,可延长15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手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房屋交易、租赁和抵押等手续,协助实施房屋权属调查,并在30日内确认已进行产权登记的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产权面积。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是指对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基础性设施的管理及养护过程,属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后管理。下文是海

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

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

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

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2

•【字号】海府办[2012]97号

•【施行日期】2012.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2〕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海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海口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更新和土地征收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海口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范围

海口市征收范围包括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征收项目。城市更新项目主要针对老

旧住宅区的改造,土地征收项目主要针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综合体开发等。

三、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征收范围的不同,海口市采取了不同的征收补偿方式。

1.城市更新项目

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中被征收的居民,海口市政府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被征收居民的房屋面积和市场价格,计算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居民。

•安置房优先选购权:被征收居民可以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享受优先选购权,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款。

•居住补偿金: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海口市将给予居住补偿金作为额外补偿。

2.土地征收项目

对于土地征收项目中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海口市政府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评估价值和市场价格,计算出土地补偿费用,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者。

•安置用地:对于需要搬迁的企业和居民,海口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用地,并协助其进行搬迁和重新建设。

•经济补偿:对于因征收导致经济损失的企业,海口市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海口市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公告、协商、签约、支付等环节。

1.评估:海口市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进行评估,

确定征收补偿金额。

2.公告:公示征收计划、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为15天。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7)

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0)

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2)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5)

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49)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5)

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59)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3)

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5)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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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xx〕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第五条减免征收范围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5、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6、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7、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8、市、区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10、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内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

11、地上停车库(楼)、地下各类建筑设施。

(二)先征后返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经政府批准并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非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

(三)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学校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配套住宅除外)。

2、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医疗康复、疗养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3、社会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旅游观光景点。

4、政府批准的限价商品房项目。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交,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第七条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 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第八条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能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按季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建的面积部分,属施工计算误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没收的超建部分,市规划局补办报建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证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目录。

第十四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海府〔20xx〕 69号)同时废止。

城市基础设施

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

邮电通信设施: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环保设施: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防灾设施: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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