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市功 能 ,逐步把 海 口市 建设 成 为经 济繁 荣 、社会 和谐 、生 态 良好 、特色 鲜 明 的现代化 城 市 。
三 、重视城 乡 统筹 发展 。在 总体 规划 》确 定 的 2 0. 3 4 8平 方 公 里 的城 市 规 划 区范 围 内 ,实
行 城 乡统 一规 划管 理 。以 主城 区为核 心 ,依 托 主 要 交通 干线 ,引导 城镇 合理 布局 ,促 进 城 乡统筹
协 调发 展 。要加 强对 沿 海地 区开 发 的规 划控 制 和
引导 ,优 化功 能布 局 ,保 护 好 自然生 态 岸线 。
四 、合 理 控 制 城 市 规 模 。到 2 2 0 0年 ,主 城
水 资源保 护 ,严 格控 制 地下水 的开采 和利用 ,提
区常住 人 口控制 在 1 0 人 以 内 ,城 市建 设用 地 8万
高水 资 源利 用效 率和 效益 ,建 设节 水 型城 市 。加
强 对东寨 港 等 自然保 护 区和森 林公 园 、水 源保 护
区 、风景 名 胜 区等特 殊生 态功 能 区 的保 护 ,制定
国务 院公报 2 1 1 0 1・ 5
国务 院文件
国务 院 关 于 海 口市 城 市 总体 规 划 的 批 复
国 函 ( 01 j 5 号 2 1 4
海 南省 人 民政府 : 你 省 《 于 审 批 海 口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请 关 示 》( 府  ̄0 6 琼 2 0 3 6号 )收悉 。现批 复如 下 :
国务院文件 进步 。城 市 管 理要 健 全 民主 法 制 ,坚 持 依 法 治
租赁住 房 和 中低价 位 、中小 户型普 通商 品住房 的 建 设 目标 纳入 近期 建设规 划 ,确保 城市保 障性住 房用地 的分期 供给 规模 、区位 布局 和相关 资金投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5 月19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用地补交地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同时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增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规定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计收标准为:以新批准容积率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
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新批准容积率减去基准容积率后乘以用地面积。
《海口市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中没有楼面地价体系的土地增加容积率的,按不同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差价计收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布局
建立并完善中心放射式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强化“一心四轴” 的空间布局结构。“一心”是指主城区,“四轴”是指以主城 区为中心的四条呈放射状城镇发展轴。10个建制镇镇区构成 四条城镇发展轴上的重要节点。这四条城镇发展轴分别为:
1.海文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文高速公路为依托。该发 展轴上有三江镇区和大致坡镇区。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三章 城市性质与职能 第四章 人口与用地规模 第五章 市域城乡协调发展 第六章 主城区空间总体布局 第七章 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 第八章 主城区近期发展与建设 第九章 主城区远景发展设想 第十章 规划管理措施与实施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到2020年,海口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90亿 元,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的优势更加突出,并在 全省率先实现现代化,初步建设成为在国际上具 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以热带滨海风光为特色 的绿色生态城市。
城市特色发展策略
1.绿色环境特色
构建组团间、沿海、沿江生态隔离绿地和南部生态防护林带,增 加城市绿化覆盖率,大力提升城市净化、绿化和美化水平。
以旅游度假为主的片区。
江东组团 江东组团是海口城市复合职能的重要补充和延伸。组团
由办公居住片区、水城片区、桂林洋滨海片区、桂林洋 综合片区、灵山片区组成。
滨江办公居住片区:以办公居住为主,并配套相应的商 业服务设施的片区。
滨海水城片区:以旅游度假为主的片区。 桂林洋滨海片区:以旅游度假为主的片区。 桂林洋综合片区:以教育科研、高新技术和无污染工业
主城区空间布局 采取“3+1”的布局结构。“3+1”是指沿海岸
线的滨海旅游发展轴线、城市发展轴线和生态保 护轴线以及沿南渡江的纵向发展轴线。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草案)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划种类】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多规协调】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规定建立海口市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信息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负责实施城乡规划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更新,采用遥感影像(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三维分析(ArcGIS)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及时公开规划成果数据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的标准体系和规范,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以及协调办公的综合管理平台。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
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
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目录第1章总则 (4)1.1目的及依据 (4)1.2适用范围 (4)1.3与详细规划的关系 (4)1.4分区管理 (4)1.5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2.1城市用地分类 (5)2.2使用性质及兼容 (5)2.3建设内容 (5)2.4开发强度控制 (16)2.5工业仓储用地管理 (16)2.6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6)2.7建设地块管理 (17)第3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3.1建筑布局 (18)3.2建筑退让 (18)3.3建筑间距 (20)3.4建筑高度 (21)3.5建筑面宽 (21)3.6场地竖向 (21)3.7停车设施配建 (21)第4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24)4.1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24)4.2场地景观控制要求 (24)4.3建筑物景观控制要求 (24)4.4辅助性建(构)筑物及设施景观设计要求 (25)第5章市政道路及管道线工程规划管理 (26)5.1城市道路 (26)5.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26)5.3公交停靠站 (27)5.4道路交叉口 (27)5.5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28)5.6电力线 (28)5.7城市排水工程 (29)5.8城市综合管线 (30)第6章附则 (32)6.1解释权 (32)6.2生效日期 (32)附录1:计算规则 (33)1.1建筑面积 (33)1.2基底面积 (36)1.3绿地面积 (36)1.4建筑间距 (36)1.5建筑高度 (37)附录2:海口旧城区范围 (39)第1章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内除个人住宅、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海口市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1988-2005)》即将到期,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第二条规划修编背景1.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发展战略思想.2.中共海南省第四次党代会为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海南经济发展,提出了"南北带动,两翼推进,发展周边,扶持中间"的区域发展新思路.3.海口市委第四次党代会确立了"两个翻番,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出了"突出沿海,开发沿江,提升中心,拓展两翼,带动腹地"的城市发展战略.4.2002年海口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海口,琼山两市合并.行政区划调整标志着海口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五个统筹"原则,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高构建海口和谐社会的能力.2.遵循海岛中心城市的发展规律,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并加强中心城市的各项经济功能.3.突出省,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4.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工程地质条件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影响,以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为前提,以生态省建设为方向,保持并提高海口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 突出表现海口生态环境优势,增强海口热带滨海城市景观风貌特色.6. 加强与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海南省各部门行业规划,海口市"十一五"规划思路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紧密衔接和相互协调.第四条规划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25.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6.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7.《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9.《琼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10.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5年—2020年近期2005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六条本次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海口市行政辖区,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总面积为2304.8平方公里.第七条确定上版规划的老城组团以及文昌市的铺前镇为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区.海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应与协调区相衔接.第八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第九条文本中黑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本规划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十一条城市发展总目标把海口建设成为经济实力最强,服务设施最优的海南省经济中心城市,拥有一流生态环境的热带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和理想居住地,国际知名的绿色生态城市. 第十二条城市发展阶段性目标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30亿元,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人民生活富裕,提前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成为中国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最佳的城市之一.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90亿元,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的优势更加突出,初步建成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以热带滨海风光为特色的绿色生态城市.第十三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1.积极推进海口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在旅游业,热带农业,新型工业,航空业,金融服务业,房地产等方面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32.进一步强化海口作为全省经济中心城市地位与省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商贸流通,旅游服务,快速提升海口对全省的综合辐射带动作用.3.调整海口工业与港口布局,继续推动马村港集装箱枢纽港区和老城工业区的建设,培育现代物流与产业集群,逐步形成海南西部工业走廊的龙头,实现琼北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第十四条社会发展策略1.优先强化基础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提升高等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总体水平跨入国内发达地区行列.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扩大社会保障面和就业面,努力使人民生活整体实比较宽裕的小康水平,进而达到富裕水平.3.创新文体事业发展机制,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市,区,街道,居(村)委会四级文化网络,建设面向全省服务的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体育场馆,社区和农村体育设施,积极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4.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逐步建立起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第十五条经济发展策略1.落实海南省"一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大力发展海洋,生态环保,生物制药,电子信息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化纤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重视发展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2.依托海南热带海岛风光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发展休闲度假,健康疗养,商务会展,购物娱乐,体育健身等热带滨海旅游业,适度发展旨在服务于岛外的房地产业.3.加快发展交通运输业,建立以港口,机场,铁路,公路运输和物流配送为主体的物流服务体系;依托马村枢纽港的建设,构建临海型现代物流园区.4.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加强省会职能,促进行政服务,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中介信息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形成具有多功能服务型的中心城市.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发展热带特色生态农业为重点,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大热带资源的高附加值开发,促进生产型农业向都市服务型农业转变.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发展策略1.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循环经济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布局合理,生态景观和谐的人居环境,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建成发达的生态产业体系,工业企业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农业基本实现生态化生产,将生态旅游建设成为旅游业的一个重要支柱.3.积极推广城镇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发展农村生态型村庄.4.加强江,湖,海和城市水体的综合整治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5.重点保护近海水体环境,更新改造现有的东,西海岸防护林.保护沿岸红树林,规范管理滨海养殖.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生物多样性.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46.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山国家地质公园等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市民的生态文明水平.第十七条城市特色发展策略1.绿色环境特色构建组团间,沿海,沿江和南部生态防护林带,加大城市绿化覆盖率,大幅度,高标准提升城市净化,绿化和美化水平.2.热带风光特色充分利用丰富的热带植物资源和自然条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通过建筑物,道路,广场和园林等各项建设,突出展示热带城市的环境和景观特色.3.滨海滨江特色加大岸线生态恢复性建设和美化绿化,合理使用岸线,最大程度地发挥各种岸线的不同功能.4.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大力维护和修缮名胜古迹,深入挖掘海口历史文化底蕴,开辟新的历史文化主题资源,申报海口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有机交融,保护与塑造海口历史文化风貌.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职能第十八条城市性质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第十九条城市主要职能1.海南省政治中心,省级党政军机关所在地.2.海南省经济中心,省级金融保险,商务办公,重要商业服务设施所在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研发与生产基地.3.海南省文化中心,省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会展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机构所在地.4.热带滨海旅游度假地,海南历史文化展示基地,海南旅游综合服务基地.5.具有热带海岛风光和优良生态环境的理想居住地.6.海南省综合交通枢纽,海南主要进出岛门户.7.国家开发南海海洋资源战略基地.第四章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第二十条人口发展规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5近期(2010年):预测总人口180-20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9万以内;远期(2020年):预测总人口230-25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75万以内.第二十一条市域城市化水平近期(201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44-14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左右;远期(202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92-2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0%左右.第二十二条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0年):建设用地123.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95.8平方米; 远期(2020年):建设用地209.4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19.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1.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人口增长实行有效调控,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2.中心组团应疏散第二产业,适度控制人口密度,远期人口规模控制在113万人;长流组团和江东组团应积极推进教育产业,第二产业和房地产业的集聚,远期人口规模分别控制在40万人和22万人.3.积极发展建制镇,加快市域城镇化进程,远期建制镇和大型居民点人口控制在17-25万人.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控制1.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及时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积压房地产.尽快收回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第五章市域城乡协调发展第一节城镇化目标第二十五条城镇化目标1.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策略.以工业化为核心,以产业结构升级和城镇布局调整为契机,通过工业化推进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积极引导农业产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建制镇和城区转移.2.城镇发展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市域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强调市域城镇结构合理,布局有序,特色突出的原则.城镇建设空间与自然生态空间应有机结合,相互穿插,采用集约式组团发展模式.3.重点建设建制镇,走集约化和生态型发展道路;合理制定村镇规划,逐步完善村镇的集市,交通,供水等设施的建设.积极推进大型居民点和农村生态型村庄建设.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6第二十六条城乡协调发展原则与目标城乡协调发展必须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为原则,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为目标.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海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第二节城镇规模,职能与布局第二十七条城镇结构特大城市1个:海口市主城区;建制镇9个: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三门坡,三江,大致坡;大型居民点14座:石山,美安,遵谭,龙桥,十字路,美仁坡,旧州,新民,甲子,大坡,演丰,演海,咸来,谭文.第二十八条城镇职能1.海口市主城区:海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永兴镇:以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3.东山镇:以发展旅游,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4.新坡镇:以发展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5.龙塘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6.云龙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7.红旗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8.三门坡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9.三江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市.10.大致坡镇:以发展商贸型业为主的城镇.第二十九条城镇布局建立并完善中心放射式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强化"一心四轴"的空间结构特色."一心"是指主城区,"四轴"是指由主城区为中心放射出的四条城镇发展轴,9个建制镇镇区构成四条城镇发展轴上的重要节点.四条城镇发展轴分别为:1.海文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文高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三江镇区和大致坡镇区.2.海榆东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东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云龙镇区,红旗镇区和三门坡镇区.3.东线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东线高速公路和南渡江西岸沿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龙塘镇区和新坡镇区.4.海榆中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中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永兴镇区和东山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7镇区.第三十条城镇撤并与城镇建设1.适时进行乡镇区划调整,邻近市区的城镇纳入主城区.市区外围17个镇合并为9个建制镇,撤并的城镇成为农村居民点.2.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加强建制镇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小城镇集约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3.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第三节城乡空间管制第三十一条空间类型划分市域空间划分为主城区,镇区(居民点),保护区和农林生产区等四种类型.针对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第三十二条区域空间管制分区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用于指导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禁止建设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和重大基础设施的预留地,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任何不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必须限期搬迁;限制建设区多数是资源环境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将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的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对于与限制建设地区重叠的城镇建设区,应按照相关的保护要素提出具体建设限制标准,严格控制发展,严格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政策,达到相应的保护要求.适宜建设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满足各类保护区的标准要求.(1)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文保单位的重点保护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坡度大于25%的山体等.(2)限制建设区:包括河湖湿地的生态控制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行滞洪区,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工程地质中度控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玉龙泉森林公园,沙坡水库森林公园,永庄水库森林公园,五源河森林公园及经济林,主城区城市开敞空间,规划生态绿地及山体保护区等.(3)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地区第三十三条重要空间管制(1)主要公路,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严禁城市,城镇和村庄夹公路发展.(2)主要河道两侧防护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城镇地段防护带不小于50米,城镇以外地段防护带不小于100米.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8(3)控制预留市政基础设施走廊用地.(4)水源地,雷达站,气象站,军事设施,外事机构,微波站,微波通道,危险品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确定控制范围.第三十四条促进主城区带状组团式结构的发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组团建设规模,禁止占用生态隔离绿地,保证主城区生态环境完整性.第三十五条促进城镇集约化发展,避免其沿交通干线盲目蔓延;农村大型居民点一般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第三十六条重点加强生态型城镇的建设.建立针对规划建设的环境评估制度,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持,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方面以《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依据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区应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长期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改作它用.禁止在保护区内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国家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经法定程序报批调整.第四节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第三十八条加强海口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网络化建设,形成"五纵五横一滨江"公路网.1."五纵"是指海文高速公路,东线高速公路,海榆东线公路,海榆中线公路,海榆西线公路,现状基本完备;2."五横"是指滨海公路,海口绕城高速公路,老(城)铺(前)公路,长(流)大(致坡)公路,澄(迈)文(昌)公路等五条横向联系道路,其中新建设的有海口绕城高速公路(高速),澄文公路,老铺公路,长大公路,需要完善的有滨海公路; 3."一滨江"是指南渡江西岸滨江公路;在南渡江西侧自南渡江大桥起,经龙塘镇在新坡镇南部南渡江转弯处接入东线高速公路4.所有新建道路,技术等级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第三十九条加快县道公路网和乡道公路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公路网密度和道路技术等级.第五节市域基础设施第四十条远期主城区外城镇人口18.5万人,用水量标准为350升/人·日,总用水量达6.48万立方米/日.四十一条东山镇,新坡镇和龙塘镇以南渡江为水源,其他乡镇和大型居民点均以地下水为水源,但应避免过量开采地下水.四十二条加强南渡江流域水源涵养地的保护,建设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第四十三条主城区外居民生活污水量按给水量的80%计算,总污水量为5.18万立方米/日.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9第四十四条各乡镇和大型居民点污水采用小型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自然水体,或用于农业用水及景观绿化用水.四十五条实施南渡江城镇段河道污水截流与河岸绿化工程,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南渡江周边污染源的控制,城镇新建排水管道应实施雨污分流.第四十六条主城区外各乡镇及居民点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为3300千瓦时/人.年,年用电量为6.1亿千瓦时,最大负荷为11.74万千瓦.第四十七条110千伏电网:新建110千伏红旗变,主变容量为2×4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双回线路供电,同时220千伏东路变出线为备用电源;将35千伏新坡变升压改造为110千伏变电站,容量2×3.15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线供电,同时接入玉洲至塔岭的110千伏线路上.第四十八条35千伏电网:新建35 千伏东山变,永兴变,云龙变,结合周边电力网架建设联络线,使35 千伏电网形成完整的环网结构.第四十九条变电站型式一般采用户外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110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35-0.55公顷,户内式为800-1500平方米;35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2-0.35公顷,户内式为500-1000平方米.第五十条远期主城区外乡镇电信交换机容量达14万门,固定电话普及率将达到60%,用户数达11.1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40%,用户数为7.4万户.第五十一条大力发展乡镇电信市场,提高电话普及率.在建制镇中分别设置电信模块局,即: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共9个.第五十二条近期建设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等9个邮政支局,远期建设城乡一体化邮政设施服务体系.第五十三条市域各乡镇居民生活耗热定额为2520兆焦/人·年(60万千卡/人·年),远期年。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海南省【发布时间】2018-04-03【生效时间】2018-04-03【关键词】环境,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
2)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氛围,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而制定的。
二、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2.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3.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控制规划、交通规划等内容。
4.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环境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内容。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原则进行,并形成规划方案和规划、设计文件。
2.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规划立项、编制、评审、批准、实施和监督等环节。
五、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确保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协调。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3.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保护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六、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与权益1.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2.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城市规划管理的权益主体包括城市居民、环境保护组织等,有权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等方面的应用。
八、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镇、乡、村,不含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区位、产业基础、历史文化、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推进特色风情小镇、村镇新型社区、文明生态村镇和特色旅游村镇建设。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防灾减灾规划以及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中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布施行,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城乡规划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下文是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科研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地拨付纳入财政预算的城乡规划经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拟确定的重大规划编制事项、审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查的规划事项以及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制定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城乡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相关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二条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本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天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国有农(林)场场部相邻或者相互交错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天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城区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林)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
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由本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五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
第十六条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规划的编制成果应当达到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编制依据的深度要求。
第十七条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主城区以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20日内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城区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林)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20日内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特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并优先覆盖近期建设规划范围。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性质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加强经济性分析,提升城乡的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的使用效率,注重城乡功能和设施的完善。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保证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退线限制、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特定地区(不含国有农场、林场)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主城区外的镇、国有农(林)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20日内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项目位于主城区内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位于主城区以外的,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论证;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搬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城市中心区、重要商业功能地段、重要景观地带、主要街道两侧的空间节点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主城区以外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