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视野下的原因自由行为——基于49份案例的实证分析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引言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分析这些案例对于司法体系和社会公正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章:政治干预政治干预是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最常见和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政治干预事件之一:尼克松总统与沃特尔斯陪审团事件。
尼克松总统试图通过政治手段来操纵陪审团,以确保自己在水门事件中不受追究。
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美国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二章:贪污贪污现象也常常对法官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巴西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贪污丑闻之一就是奥德布雷希特案。
在这个案件中,巴西最高法院法官被指控接受贿赂,以影响审判结果。
这个案件揭示了巴西司法系统中的贪污问题,并引发了对司法体系的广泛质疑。
第三章:媒体影响媒体的影响力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增强,它对法官独立审判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奥·J·辛普森谋杀案。
这个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媒体关注,并对审判过程产生了巨大影响。
媒体报道和舆论压力可能会对法官产生压力,导致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四章: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是一种可能影响到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的因素。
一个典型例子是南非奥斯卡·皮斯托瑞斯谋杀案。
这个案件在南非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激发了激烈而复杂的社会舆论。
一些人认为皮斯托瑞斯应该被判处更严厉的刑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他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这些社会舆论可能会对法官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高度敏感和备受关注的案件中。
结论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原则,它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政治干预、贪污、媒体影响以及社会舆论等因素可能对法官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们必须努力消除这些负面因素,并维护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我国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 故意的不作为犯 & 即行为人故意使 自 己 丧 失 责 任 能
力 ! 而故意实施不作为犯罪 & 如锅炉工在值班期间故意睡着 ! 不履行加水职责 ! 导致锅炉爆炸 &
"* 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 在意识 模 糊 中 产 生 犯 罪
意图而犯罪 & 如铁路搬道工误食麻醉药物 ! 错搬 道 轨 发 生 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 & 值得注意的是 ! 对于那些虽陷入无责任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责 任能力状态但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 为 ! 不 属 于 原因自由行为 & 四 ! 原因自由行为罪过形式的界定 原因自由行为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两部分构成 & 行为 人在不同阶段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可能不一致 ! 这 样 便 产 生了根据什么时点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问题 & 对 此 ! 有 两
&* 先产生犯罪意图 ! 而后故意使自己陷 入 限 制 责 任 能 力
状态 ! 并利用这种状态实施犯罪行为 & 这种情况 ! 犯罪人一般 是出于逃避惩罚或 $ 壮胆 % 的动机 ! 如借酒壮胆伤害他人 &
#* 故意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 在意识 模 糊 中 又 产 生 犯
罪意图而犯罪 & 如公司 * 企业主管人员饮酒致醉 ! 在醉态中草 率签订经济合同导致被骗 &
,法学研究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总第 !来自 期 #$$!%&论我国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王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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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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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 " 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
司法民主视野下的自由心证限制
司法民主视野下的自由心证限制作者:叶少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及群众路线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观,而法官对案件证据审查的自由心证体现了法官的职业化、神秘化、精英化,可见司法民主与自由心证存在内在不同。
本文从司法民主与自由心证的合理性说起,在肯定自由心证的合理性同时也发现自由心证存在的不足,进而寻找自由心证合理存在的制度环境及必要限制,力求让法官对证据审查的自由心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得司法民主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关键词司法民主自由心证限制作者简介:叶少波,石狮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23-02一、自由心证的合理性分析(一)思维意志的独立自由心证是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一个具体的表现,法官在心证的过程中独立判断、独立思考。
但是,随心所欲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
“法官在面对两个证明相反诉请事实之证据时,其可以采取其中一个证据,即认其有证明力,舍弃另一个证据,即认其无证明力,于是只有一项诉请事实被有证明力之证据所证明,另一项诉请事实则由于缺少有证明力之证据而无法获得证明。
又在面对两个证明同一诉请事实之证据时,其可以认定其中一个证据之证明力高,认定另一个证据之证明力低。
” 法官在对案件证据认定中所体现出来的思维意志的自由,是在人类社会共同的理念基础上形成的。
法官在依赖自我内心的确信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独立判断的时候,也承担着根据理性和自己职业操守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判断的责任。
(二)理性经验的存在理性经验在自由心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官可以以该理性经验在作为自由心证的一个基石,对自我自由心证作出一个有效的约束。
所谓的理性经验就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共同的认识、思维、习惯的融合,从而获得司法上的公信及社会的认可。
“从证据到事实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心理过程、立法不可能把所有证据一事实的必热性作出规定,而且这种必然性关系在现实中少之又少,大量的证据一事实关系是一种或然性(可能性)关系,而且这种或然性的高低程度又无法精确计算,这就使其不可能上升到立法层面上来。
原因自由行为探析
原因自由行为探析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完全昏醉;最优的解决方案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着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的历史发展、体系位置、适用范围、与“同在原则”及完全昏醉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就我国而言,最优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刑法总则中设置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提示性条款,在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置完全昏醉罪的条款。
“原因自由行为之法律即有“酩酊之人于酒醉而仗势实施暴行或其他犯罪时,无论其酩酊达于何程度,皆不得持为辩解之理由。
应与其在冷静状态下,依充分理性而实施相同犯罪者,同其处罚。
”{1}9 175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对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行为的可罚规定曾普及于德意志各邦。
到19世纪40年代,为了贯彻“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便出现了原因自由行为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主张,受Sav-igny的影响,否定说成了占支配地位的见解。
从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开始,对这种行为的可罚规定开始消失。
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也没有设立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
{2}104-105以后,主张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行为的理论变得有力。
而从理论研究来看,德国刑法学界在战后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精确的学术研究,着述颇丰。
{3}§20 Rn. 57 日本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在明治时代德国刑法学被介绍之初,即出现于学说之中,但日本刑法中并无对该理论的适用规定,只是日本昭和36年改正刑法草案和49年改正刑法草案中有所规定,当然日本实务则是早已逐渐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加以运用。
{4}1974年9月29日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则对原因自由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现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这一归责形态。
{2}104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原因自由行为的术语,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在放在醉酒中进行的。
英美法系一直坚持“自愿性醉酒,不得抗辩”的原则。
即行为人自陷于醉态且在醉态下有触犯刑法之行为,不得以行为时无完全责任能力作为抗辩事由。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卓颖【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由此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力滥用和随意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作用。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是法治的需要,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力滥用,法定程序,立法监督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①;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
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③。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法律监督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 2007年2月,李某(女,初中毕业)在A市B区某游乐场打工,该游乐场有游戏机和赌博机,李某负责看管赌博机,月工资900元。
随意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40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凌晨,案发地点为王某位于该市某小区的住宅。
据王某陈述,其于3月14日晚回家后,发现家中客厅的保险柜被撬开,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被盗。
王某随即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将嫌疑人李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于3月14日晚,窜至王某住宅附近,观察到王某家中的保险柜,心生盗窃之意。
2. 李某于当晚21时许,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王某家中的窗户,进入室内。
3. 李某发现保险柜后,试图撬开,但由于工具不够锋利,未能成功。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决定等待王某回家后再行盗窃。
4. 李某于次日凌晨1时许,再次潜入王某家中,用锋利工具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5. 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的现金、金银首饰变卖。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为入户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由在法律之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由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然而,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它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实现。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自由在法律之内的实现路径。
二、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甲家在乙家对面,两家共用一条巷子。
某日,甲因家中装修需要,打算将巷子拓宽。
甲认为巷子过于狭窄,影响其出行,且巷子两侧均为居民区,拓宽巷子有利于提高居住环境。
然而,乙反对甲拓宽巷子,认为巷子拓宽会占用其车位,影响其停车。
甲与乙多次协商无果,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拓宽巷子。
三、案例分析(一)自由在法律之内的含义自由在法律之内,即指个人的自由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以实现。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表明,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案例分析1. 甲的自由权利甲拓宽巷子的行为,旨在提高居住环境,方便出行。
从甲的主观意愿来看,其拓宽巷子的行为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然而,甲在行使自由权利时,忽视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乙作为巷子的一部分,享有对其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乙的自由权利乙反对甲拓宽巷子,认为其会影响其停车。
从乙的主观意愿来看,其反对甲拓宽巷子的行为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乙在行使自由权利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在自由实现中的作用在甲与乙的纠纷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判决甲不得拓宽巷子。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自由实现中的作用。
首先,法律明确了甲与乙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邻里和谐。
(三)自由在法律之内的实现路径1. 尊重他人权利在行使自由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拓宽巷子时,应充分考虑乙的停车需求,避免侵犯乙的物权。
法律赋予自由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王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但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异议。
王某某认为,其行为虽然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不应受到行政拘留。
为此,王某某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以及是否应当受到行政拘留。
三、案件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且盗窃金额较大。
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2. 王某某是否应当受到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考虑到其盗窃金额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某不应受到行政拘留。
四、法院判决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不应受到行政拘留。
据此,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撤销对王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的复议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虽然构成盗窃,但考虑到其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
以下是法律赋予自由的几个方面:1. 王某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某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王某某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受法律制约的自由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以李某某的网络言论自由与法律制约为切入点,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男,25岁,某高校学生。
2018年6月,李某某在一家知名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我国某知名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帖子。
帖子迅速引起网友关注,转发量达到数千次。
然而,帖子中所涉及的内容并未得到证实,且存在捏造、诽谤的嫌疑。
随后,被侵权企业将李某某告上法庭。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侵犯了被侵权企业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侵权帖子,并在社交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判令李某某赔偿被侵权企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言论自由与法律制约的冲突。
在分析本案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表明我国法律承认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2.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属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1)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2)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3)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李某某的行为分析本案中,李某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侵犯了被侵权企业的名誉权。
法律之内的自由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某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民事纠纷的不断涌现。
本案涉及的财产纠纷,正是这类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两家相邻。
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而乙则在相邻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两层的小楼。
两栋房屋之间原本有一片空地,供双方共同使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家因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甲认为,这片空地原本属于其祖先所有,后来转归其所有。
乙则认为,这片空地属于其祖先所有,后来也转归其所有。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片空地上的树木砍伐,用于建造自己的房屋。
乙发现后,认为甲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空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2. 甲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如果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1. 关于空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在其土地上行使权利。
甲、乙双方均主张该空地属于其祖先所有,但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因此,法院决定以双方共同使用该空地为原则,并要求双方在共同使用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2. 关于甲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侵犯了乙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
3. 关于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土地使用权,给乙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甲应立即停止侵犯乙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砍伐树木;2. 甲应赔偿乙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元;3. 双方应就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诉讼。
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法律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
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法律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导言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公民,我们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实施。
本文将探讨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的相关法律实务,并结合案例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指南和灵感。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它保障了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与想法,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表达时不损害他人的权益。
然而,并非所有言论都受到法律保护,例如恶意诽谤、煽动暴力等行为都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近年来,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言论自由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
曾有案例中,一名网民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段侮辱性言论,导致涉案人员的声誉受损。
法院最终判决对该网民进行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以维护被诋毁者的合法权益。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民有权要求自己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并可自由选择是否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企业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案例分析: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曾因违反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而被罚款数百万。
该公司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广,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这一案例提醒了企业和组织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平等权和反歧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是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还是其他个人特征。
反歧视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消除各类歧视行为,并维护公民享有平等权益的权利。
案例分析:在一起就业歧视案中,一位女性员工因性别原因被迫辞职,并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了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并责令其赔偿受害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能够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结论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的法律实务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议题。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意义的理论,主张法律是国家的制定法,其效力源于国家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因生活困难,于某日凌晨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提出赔偿受害公司的经济损失。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如何适用法律。
3. 法律实证主义分析(1)法律规范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盗窃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解释与适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法律解释应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而非道德、宗教或其他价值观念。
本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效力与权威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法律的效力源于国家的权威。
在本案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4. 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刑法视野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刑法视野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臧震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4(019)003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西方一个颇具争论的问题,它对传统刑法理论原则具有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我国应以此理论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修订并完善我国的刑法典.
【总页数】5页(P72-76)
【作者】臧震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简议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J], 郭洁;
2.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立法的完善 [J], 钱叶六
3.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 [J], 刘士心;
4.论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r——兼论\"醉驾型\"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合理性 [J], 姜梦
5.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 [J], 刘士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论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摘要】本文从原因自由行为的定义出发,探讨了大陆法系中主要国家对原因自由行为存在意义的的解释与原因自由行为的构成。
总结了目前在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解释遭遇的困难,并且从刑法哲学的角度提供了可以解释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由,最后阐述了对原因自由行为展开研究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构成模式;可罚性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定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责任能力状态,并且行为人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那么行为人使自己陷入该状态的行为便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该状态,所以其陷入行为被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域外原因自由行为相关问题的讨论(一)德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德国曾经出现过“例外模式”与“行为构成模式”两种模式的争论。
例外模式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表现为一种由习惯法加以正当化对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必须是有责能力的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
”因此,这个人将在他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丧失时受到刑事惩罚,虽然他在那时候是无刑事罪责能力的。
根据行为构成模式的解释,“规则不是与处在迷醉状态下的举止相联系的,而是与自己喝酒或者其他造成排除罪责的那种行为相联系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原因行为就意味着故意或者过失的造成了符合犯罪行为构成的结果。
根据行为构成模式的解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惩罚不再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必须是有责能力的这一原则的例外,而是认为原因行为就表现了在实施时有罪责的犯罪行为构成的完成。
(二)日本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日本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条款为《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而且,该条第2款对于心神耗弱者的行为,还规定了必要性减轻。
谈自由裁谈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缺陷的应用
谈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缺陷罗振学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尊重立法旨意、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司法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复杂的社会因素和法官个人品质就使得这种权力易产生司法不公。
为了金钱、关系、人情故意不当或者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使案件处理偏离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的,同样是一种司法腐败行为。
与典型的徇私枉法、贪赃买法相比,这种腐败行为像一副慢性毒药侵害着司法公正的肌体,是最常见、最隐藏、最具破坏力的司法腐败行为。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必须赋予法官的权力,如何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遏制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由裁量内权下的司法腐败是反司法腐败斗争中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一、自由裁量权下司法腐败的三大特点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破坏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腐败行为因其有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前提,所以对这种腐败行为明知之而难为之,行为者可以以法律的规定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作为充分的理由来回答各种质疑,造成这种腐败具有最常见、最隐蔽、最具破坏力的三大特点。
(一)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腐败是最常见的腐败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不当或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司法领域内时时出现,案件的处理结果虽然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这种处理结果偏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这种常见的司法不公行为却是很难用确切的数字比例来回答。
对此我们还是从刑事、民事两大审判方面分析这种常见行为。
在刑事审判中,偏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削弱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走底线。
例如被告人甲持刀抢劫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其有两个法定量刑情节:累犯和自首。
累犯属应当型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自首属可以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其理由是两种法定量刑情节相互冲抵,且甲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揭开原因自由行为之神秘面纱
揭开原因自由行为之神秘面纱
王燕玲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7)003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可以说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一方面其并非刑法认定行为人罪责的基本类型,另一方面又限缩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规定的适用,使其在刑法法理的探讨上始终扮演着"反叛者"的角色.探讨原因自由行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可罚性问题、主观罪过问题,并就其出路提出立法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王燕玲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学系,广东,广州,511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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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形态与错误研究
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形态与错误研究
马荣春;顾玲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5(030)005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阶段形态包括“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且其“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可不予刑事处罚,而其“着手”后的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可予以类型化把握.原因自由行为存在共同犯罪,且其共犯同样
可划分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而“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则是原因自由行为
共犯中的特别问题.原因自由行为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原因自由行为单独犯的事实
认识错误和原因自由行为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且都可以按照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展开讨论.
【总页数】13页(P41-53)
【作者】马荣春;顾玲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苏射
阳224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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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论原因自由行为——对范某故意伤害和杀人案的刑事责任研究 [J], 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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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形态与错误研究 [J], 马荣春;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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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 刀 。 致 被 害 人 兄 亡 。
45-. 剥 夺 政 泊 权 利 辟
身 。 (二 审 ) 被 告 醉 酒 后 持 刀 阻 拦 并 挥 刀 追 赶 肖 堆 持 一 审 裁 判 蛄 果 。 判
某 ,致 肖某 已 控 制 的 竞 炭 治 安 沙 事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
简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案 情
^ 劓 ■ 幕
被 告 醉 酒 后 与 被 害 人 率 某 某 打 斗 . 致 被 害人 受轻伤
。
堆持 一 审戴判 蛄 果。判 处 有期徒 刑 一年二 个 月 。 (二 审 )
堆持 一 审裁判 蛄果 判
被 告吸 毒后 持 刀破杀被 害人 陈 羹虹 处 兄刑 ,墟期 二年 执
身 。
被 告吸毒 后 出现 幻听 .用 匕首捅刺 判 处羌期 徒刑 ,剥夺 政
被 害 人 石 莱 数 刀 , 致 被 害 人 死 亡 。 治 权 蚌 身 。 被 告与棱 害人 系筻干 关系。被 告吸 判处 死刑 .城 期二年 执
毒 后 用 螂 共 击 打 械 蕾 人 陶 桌 . 致 被 行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蚌
害 人 无 亡 。
身 。
被 告 吸 毒 后 产 生 幻 觉 . 特 刀 砍 伤 被 堆 持 一 审 裁 判 蛄 果 。 判
害 人 关 xx 、 橱 xx , 致 昊 xx 蹙
有 期 徒 十 : 年 。
重 伤 . 橱 xx 蹙 轻 伤 。
(二 审 )
被 告 醉 酒 后 特 剪 刀 氍 进 被 害人 刘 莱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六
一 、 案例 的搜 集与整理 笔者 以“刑事案件”、“原因自由行为”为关键词在中 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共计 5 5份裁判文书 ,经筛选整理 , 共得到有效裁判文书 49份(见表一)。
表一 案例简要睛况(根据裁判文书落款 日期先后顺序 排 列 )
■ 号
童 倒名称
白彬故 意估 害棠
张 树 * 故 意 杀 人 案
文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4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冲突其一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不同其二我国法律规定与实践中不相适应其三理论中对行为人主观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故意或 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 的状 态 ,并在该状态下实施 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 为。使 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 行为,称为原 因行为 ;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 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 自己是否陷入 上述状态 ,故称 为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 研究 ,其应受刑事处罚已为共识,学术界重在探讨其可罚 性依据的问题 ,而司法实务界在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 罚时其依据是什么?与学术界研究重点是否相同?笔者 将通过对理论研究和 司法实践相比较 ,透视我国学术界 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 ,以期对原 因自由行为进行系统、全 面 的认识 。
人 员 与 械 告 遗 脱 。
(二 审 )
被 告 与 被 害 人 系 t 孙 与 t 祖 母 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 系。被 告吸 毒后特 水 果刀 、剪 刀等 剥夺 政 治权利 五年 。
刺 、 制 被 害 人 . 致 被 害 人 死 亡 。 被 告 醉 酒 后 毁 坏 陈 莱 财 物 . 民 警 上 堆 椅 一 审 裁 判 蛄 采 。 判
关键词:原 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量刑考虑 作者简介 :刘恒,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山东 济南 250100)
陈 莱 甲 妨 碍 公 务 章 南敏 仪 故意 杀人 棠 陈 军 蛛 妨 碍 公 务 隶 陈 某 甲 寻 衅 滋 事 案 叶 某 某 寻 畔 滋 事 章
高教 仪 故 毒 杀 人 素
陈伟 故 意杀人 素 刘 连明 故意 杀人案 陶永林 靛毒伤 富辜 陈立故 意杀人 章 辛 胜利 故意 伤害案 张 xx 寻 衅 黼 事 案
(SC13B007)。 摘要:文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4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发现我 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
究中存在着冲突,其一,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不同,其二,我 国法律规定与实践中不相适应,其三, 理论中对行 为人主观。状态的分类和司法实践 中的认定不同。实践和理论的不一致是 因为对原 因自由行 为可罚性依据在我国学界并未达戍共识,因此出现学术争鸣不断,实践 中裁判各不相同。原 因自由行为 其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规范,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原因自由行为的量刑考虑。
刺 、 割 被 害 人 .致 被 謇 人 死 亡 。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 (二 审 )
被 告与被 害人 系夫妻关 系。被 告吸 判处 死刑 .援 期二年 执
毒 后 持 耀 刀 向 被 害 人 连 驶 敷 刀 .琏 行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蚌
怀 孕 8 十 月 左 右 的 被 害人 见 亡 。
门玻璃
一
;砸 烂 面童店 背面 的窗 户和
店 面 玻 璃 柜 的 建 璃 。
月 。
年 年 一个
被 告 与 被 害 人 乐 t 孙 与 t 祖 母 关 堆 持 一 审 戴 判 蛄 果 。 判
系 。 被 告 吸 毒 后 * 水 果 刀 、 剪 刀 等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 剥
丁左肩 靠近 锁骨 的部位 .致被 害人 个 月 。
死 亡 。
被 告吸 毒后 持杖 管将 阳台玻 璃砸 坏
、 持 铰 棍 将 防 盗 门砸 坏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5947(2018)03—0035—07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询问录像效能实证研究一一以s省刑案为样本”
前 阻 止 . 被 告 反 抗 , 致 叶 、 奢 、 龚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
某 某 三 人 受 轻 微 饬 。
(二 审 )
被 告吸 毒后 用弹 簧刀 对被 害人 t采 判 有期
连 刺教 刀
一
, 致 被 害 人 轻 擞 伤 。
被 告 吸 毒 后 砸 烂 一 辆 小 轿 车 两 扇 车 判 处 有 期 徒 刑